條例信息
2014年7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會議通過《江西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內容
江西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2014年7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立項管理
第三章 執收管理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五章 票據管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
非稅收入管理,完善預算管理制度,增強政府巨觀調控和公共服務能力,保障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政府非稅收入的立項、執收、資金、票據管理及監督檢查,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政府債務收入以外,本省各級
國家機關、
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執收單位),依法通過徵收、收取、罰沒或者募集、受贈等方式(以下統稱執收)取得並形成的財政資金。
第四條 政府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具體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根據特定需要收取的有專項用途的收入(以下簡稱專項收入);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四)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五)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六)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經營服務性收入;
(七)罰沒收入;
(八)以政府名義接受的非定向貨幣捐贈收入;
(九)其他應當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資金。
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具體目錄,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政府非稅收入納入政府預算管理,實行收繳分離、收支分離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
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安全、高效和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研究和解決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完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體系和監督機制,保障政府非稅收入資金安全和有效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政府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將政府非稅收入納入年度預算,統一管理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組織政府非稅收入執收、核算、分配、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價格、監察等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人民銀行),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非稅收入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立項管理
第七條 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的設立,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
第八條 政府性基金、專項收入、罰沒項目的設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確定收費標準,執收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其中收費項目的設立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批准。
重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重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範圍,由省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國家明確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審批應當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審批機關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書面徵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等形式,聽取相關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省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執收情況進行分析評價,根據分析評價結果和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取消執行本省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減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負擔。
第十二條 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和國有資本經營收益項目的設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的設立,由執收單位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申請,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許可權和具體適用範圍審批。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執行的政府性基金、專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經營服務性收費等項目目錄。
前款規定的目錄應當載明項目名稱、項目設立的依據、批准文號、執收單位、執收對象、執收標準、執收範圍、執收期限、執收方式、執收票據等事項。
第三章 執收管理
第十五條 政府非稅收入由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規定的單位負責執收,沒有規定執收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執收。
執收單位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委託執收。受委託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執收政府非稅收入,不得轉委託。
委託執收單位應當將委託執收協定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禁止委託中介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執收政府非稅收入。
第十六條 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執收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部門監管的收繳分離制度。
禁止執收單位當場收取現款,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可以當場收取的除外。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科學和便民的原則在人民銀行認定的具有代理國庫集中收付業務資格的銀行中,選定政府非稅收入代收銀行(以下簡稱代收銀行),並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代收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代收協定。
第十八條 執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規定編制本單位政府非稅收入年度預算表,並報送本級財政部門;
(二)向社會公布由本單位負責執收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範圍、對象、標準、期限、程式、依據、執收方式以及監督舉報電話;
(三)按照規定的項目、範圍、對象、標準、期限和程式及時、足額執收政府非稅收入;
(四)及時將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繳入國庫或者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
(五)記錄、匯總、核對執收情況,並定期報送本級財政部門;
(六)執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其他有關規定。
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配合執收單位依法執收,不得阻撓。
第十九條 繳款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金額履行政府非稅收入繳納義務。
對違法設立政府非稅收入項目、擴大執收範圍、提高執收標準、改變執收期限以及違法使用票據執收政府非稅收入的,繳款人有權拒絕繳納並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二十條 緩繳、減繳、免繳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以及設立項目的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批准緩收、減收、免收屬於本級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執收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申請緩收、減收、免收政府非稅收入的依據、範圍、方式、條件、時限和程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緩收、減收、免收政府非稅收入。
第二十一條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無主財物、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以及違法所得的處理、處置收入,應當及時上繳國庫。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規範無主財物、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以及違法所得的移交、處理、處置、上繳方式和程式。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全省統一的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體系,完善執收方式,實現財政部門、代收銀行和執收單位之間的信息共享,為執收單位、繳款人提供便利,保證政府非稅收入及時、足額收繳入庫。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 政府非稅收入納入政府預算,按照類別和性質,實行分類管理: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二)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
(三)專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納入公共財政預算管理。
對前款規定之外的政府非稅收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分離管理,不得與執收單位支出掛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執收單位的執收成本予以核定,通過財政支出預算安排政府非稅收入執收費用。
第二十五條 政府非稅收入應當通過國庫單一賬戶、財政專戶、匯繳零餘額賬戶構成的政府非稅收入賬戶體系收繳、核算、存儲、分成、退付、支付、清算。
政府非稅收入匯繳零餘額賬戶應當每日清零。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收入級次和規定的預算科目及時將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內應繳國庫的資金解繳國庫,不得拖延和滯留。
代收銀行應當按照規定收納、清算政府非稅收入,及時匯劃政府非稅收入,不得占壓、延解政府非稅收入資金或者發生拒收、壓票行為。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真實、完整反映政府非稅收入,不得隱瞞和虛增政府非稅收入,不得改變政府非稅收入資金類別性質,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將政府非稅收入轉作稅收收入。
第二十八條 政府非稅收入涉及省與市、縣(區)分成的,按照就地繳款、分級劃解、及時結算的原則,由財政部門通過國庫或者財政專戶定期上解下撥和結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延、滯壓、截留應當上解和下撥的政府非稅收入。
第二十九條 執收單位不得集中下級部門和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不得將政府非稅收入直接繳付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撥付下級單位,但國家財政部門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政府非稅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退付:
(一)違法執收的;
(二)發生技術性差錯需要退付的;
(三)經財政部門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項。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製定政府非稅收入退付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對有規定用途的政府非稅收入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票據管理
第三十二條 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是執收單位依法執收政府非稅收入時向繳款人開具的收款憑證。
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價格、監察、審計等部門和人民銀行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按照管理許可權做好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發放、審驗、核銷、稽查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 執收單位執收政府非稅收入,應當向繳款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政府非稅收入由稅務部門執收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執收單位未按規定出具票據的,繳款人有權拒絕繳款並向財政部門投訴。
第三十五條 執收單位發現政府非稅收入票據遺失、被盜、滅失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發放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財政部門,經財政部門審查確認後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聲明作廢。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的行為:
(一)違反規定印製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二)跨級次領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三)轉讓、出借、串用、代開、虛開、套打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四)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五)使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收取政府非稅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項;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非稅收入收支情況納入年度預算、決算,每年分類、分項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政府非稅收入預算執行管理,監督檢查執收單位的執收行為,督促政府非稅收入及時足額上繳政府非稅收入賬戶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政府非稅收入的日常監督、年度稽查和專項檢查制度,及時檢查、糾正和查處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規、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政府非稅收入執收與支出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和資金管理等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經營服務性收費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人民銀行應當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入庫、退庫、調庫的監督,對代收銀行清算、劃轉政府非稅收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財政、價格、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賬簿、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政府非稅收入繳交情況、財務執行情況和其他相關情況,不得拒絕、阻礙檢查。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等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形成的罰沒收入和收繳的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規定的預算級次和預算科目,繳入國庫或者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舉報和投訴政府非稅收入執收、使用和監督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價格、監察等部門和人民銀行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受理、調查、處理有關舉報或者投訴,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舉報人、投訴人,並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舉報或者投訴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受理舉報或者投訴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執收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部門責令改正,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一)違法設立政府非稅收入項目或者擅自調整政府非稅收入執收主體、範圍、對象、標準和期限的;
(二)繼續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或者變更名稱繼續收取的;
(三)擅自緩收、減收、免收政府非稅收入的;
(四)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 執收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將政府非稅收入款項存入政府非稅收入賬戶體系以外的其他賬戶的;
(二)以罰沒收入名義收繳應繳非罰沒性政府非稅收入和其他款項的;
(三)隱匿、截留、占壓、坐支、挪用和私分應繳政府非稅收入的;
(四)將政府非稅收入直接繳付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撥付下級單位的;
(五)轉借、串用、代開、虛開、套打或者擅自銷毀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或者執收政府非稅收入不按規定出具票據的;
(六)使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收取政府非稅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項的;
(七)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五條 代收銀行違反本條例規定,延解、占壓政府非稅收入資金或者發生拒收、壓票行為,不及時匯劃資金的,按照代收協定的約定承擔責任;情節嚴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解除代收協定,五年內不再確定其為代收銀行。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印製、偽造、變造、買賣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部門收繳並銷毀違法票據、沒收作案工具和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繳款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金額繳納政府非稅收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執收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其補繳應當繳交的款項,並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加收滯納金。加收的滯納金併入政府非稅收入。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及時將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內應繳國庫的資金解繳
國庫的;
(二)隱瞞、虛增政府非稅收入,改變政府非稅收入資金類別性質,或者將政府非稅收入轉作稅收收入的;
(三)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價格、審計、監察等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包庇或者縱容政府非稅收入管理違法行為的;
(二)對舉報和投訴事項拖延、推諉或者不依法處理的;
(三)不履行政府非稅收入監督管理法定職責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政府委託,現就《江西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幾年來,我省政府非稅收入穩步增長。2013年,全省政府非稅收入達到1973億元,已成為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體制,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政府非稅收入是由預算外資金髮展而來。為規範預算外資金管理,1997年省政府制定了《江西省預算外資金管理實施辦法》(贛府發〔1997〕21號)。十多年來,隨著公共財政改革的不斷深化,政府非稅收入已經逐步取代預算外資金,目前,除教育收費外,國家將原按預算外管理的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徹底取消預算外資金,《江西省預算外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現已不適應當前財政改革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要求,加之我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實踐中,還存在管理範圍不清晰、項目設立不規範、管理體制不健全等問題,需要制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專門性法規,以確保我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法可依。
二、起草經過
2012年底,省財政廳為做好條例立法工作,成立了以廳領導為組長,相關處室負責人參與的起草小組,專門負責條例草案送審稿的起草工作。2013年5月,省人大常委會魏小琴副主任等領導帶領省財政廳負責同志到浙江省進行專題學習考察,並確定將條例草案納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項目庫。5月,省財政廳啟動起草工作,在徵求了各設區市、縣財政局和省直相關部門意見修改後,於9月初向省政府呈報草案送審稿。2014年1月7日,省政府正式將條例草案納入省政府2014年立法計畫,作為2014年擬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項目。
省政府法制辦在審查修改過程中,書面向省發改委、省審計廳、省監察廳、省教育廳、省人社廳、省編辦等部門並通過省政府法制辦網站向社會各界徵求了意見,在贛州、撫州等市進行了調研,赴內蒙古進行了考
察,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和部門協調會。3月14日,省政府法制辦召開辦務會進行討論。會後,再次徵求了省直相關部門的意見,並根據所提意見進行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並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討論。4月24日,省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現在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政府非稅收入的管理範圍
科學界定政府非稅收入的管理範圍,有利於推行財政預算管理和國庫集中收付。為此,根據國家有關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結合我省財政管理工作實際,草案規定,除稅收、政府債務收入以外,本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通過徵收、收取、罰沒或者募集、受贈等方式取得並用於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者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範圍,具體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罰沒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服務性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彩票公益金等。
(二)關於政府非稅收入的立項管理
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的設立是政府非稅收入的源頭,只有把好項目的設立關,才能從根本上做到政府非稅收入的規範管理。為此,草案規定:一是政府性基金、專項收入、彩票公益金、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和國有資本經營收入項目的設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二是設立在本省範圍內實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執收單位應當向省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重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由省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一般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由省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批准。三是事業單位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的設立,由執收單位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申請,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許可權和具體適用範圍審批。四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執行的政府性基金、專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事業單位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目錄。
(三)關於政府非稅收入的執收管理
建立“財政管理、銀行代收、收繳分離、以票管收、有力監管”的執收模式,是防止政府非稅收入流失,確保應收盡收的關鍵。為此,草案規定,一是政府非稅收入由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規定的單位負責執收,沒有規定的,由財政部門執收。執收單位可以根據規定委託執收。二是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執收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部門監管的收繳分離制度。財政部門應當在具有代理國庫集中收付業務資格的銀行中,選定政府非稅收入代收銀行。三是執收單位執收政府非稅收入,應當向繳款人出具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四是執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執收政府非稅收入。繳款人確因特殊情況需要緩繳、減繳、免繳的,應當向執收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由執收單位報財政部門核准。
(四)關於政府非稅收入的資金管理
為完善政府非稅收入預算管理制度,提高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管理效益,草案規定:一是政府非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分類管理。二是政府非稅收入應當通過國庫單一賬戶、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政府非稅收入匯繳零餘額賬戶構成的政府非稅收入賬戶體系收繳、核算、存儲、分成、退付、支付、清算。三是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與執收單位支出掛鈎。四是有規定用途的政府非稅收入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江西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根據委員意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研究修改。7月23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會議對修改情況進行了審議,省政府法制辦、省財政廳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7月24日下午,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對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況進行了研究,形成了《江西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草案表決稿),同意提請本次會議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根據委員意見,將第五條第一款中的“綜合財政預算管理”修改為:“政府預算管理”。
二、根據委員意見,第二十條新增一款作為第二款,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批准緩收、減收、免收屬於本級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以上報告連同草案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匯報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江西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草案)》一審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江西人大新聞網公開徵求對草案的意見。6月下旬,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財政廳,赴九江、上饒市進行了立法調研。7月7日召開省直座談會。7月9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議對草案的修改進行了討論。7月10日,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小琴主持召開了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會議,就草案修改情況進行了研究。7月11日,省人大法制委會議對草案修改情況進行了審議,魏小琴副主任參加了會議,省政府法制辦、省財政廳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7月16日,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省人大法制委關於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經研究形成《江西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同意提請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對草案第四條第一款主要作了兩處修改:一是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財經委和基層提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無財政撥款,實施企業化管理,執行企業財務制度,且收入不納入財政預算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性質與非稅收入不符,不宜納入非稅收入管理,同時,考慮到事業單位分為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和非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因此,將第六項的事業單位限定為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二是刪除了該款第八項中的彩票公益金,理由是:彩票公益金從政府收支項目到預算科目,均被政府性基金收入所包含,無需單列。
二、考慮到目前預算法正在修改,政府預算管理的定義、內涵和具體要求不是很明確。綜合財政預算是在逐步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過程中形成的較為通行的預算管理模式,符合預算法的規定和非稅收入管理的要求,且外省法規多數採用綜合預算管理的表述,因此,將草案第五條第一款中的“政府預算管理”修改為“綜合財政預算管理”。
三、對草案第九條第一款有關收費項目的設立和收費標準的確定程式,作了進一步明確。同時刪除了第二款有關一般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批准的內容。
四、根據委員意見,草案修改稿第十條補充了“合法、公開、公平、公正”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審批原則。
五、根據省人大財經委的意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將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繳款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金額履行政府非稅收入繳納義務。”
六、根據委員意見,考慮到“確因特殊情況”的情形難以界定,以及關於非稅收入緩減免由執收單位報財政部門核准的規定不夠準確、合理,因此,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一款將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緩繳、減繳、免繳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以及設立項目的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執行。”
七、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對草案第二十六條主要作了三處修改:一是考慮到專項收入納入公共財政預算,預算法已有規定,因此,第一款第三項補充了專項收入的內容。二是第一款第四項與第三項屬相同內容,予以合併。三是為了表述更完整,將第二款修改為:“對前款規定之外的政府非稅收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考慮到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是財政票據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非稅收入征管的重要環節,也是非稅收入源頭控制、過程管理的重要手段。為了突出票據管理在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明確非稅收入票據的性質、作用和法律地位,強化票據的管理程式和措施,草案修改稿增設第五章《票據管理》,將草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內容修改後併入該章,並增加了兩方面的內容:一是第三十二條第二款,進一步明確非稅收入票據的性質、作用和法律地位。二是第三十五條,補充了非稅收入票據遺失、被盜和滅失的處理程式。
九、考慮到對非法印製、偽造、變造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違法行為,予以沒收作案工具的處罰主體不是財政部門,因此,將該條的執法主體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部門”。
此外,草案修改稿還對草案的部分文字用語作了修改,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匯報連同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調研情況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江西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草案)》一審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江西人大新聞網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針對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省人大財經委初審報告所提的主要問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草案進行了研究,提出了需要進一步調研的重點問題,並制定了詳細的調研提綱。6月下旬,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財政廳,赴九江市、上饒市進行立法調研。7月7日,召開省直座談會,聽取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草案的修改意見。現將調研的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事業單位經營服務性收入是否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範疇
草案第四條第六項規定,政府非稅收入包括事業單位經營服務性收入。一審中,財經委初審意見提出,為明確起見,建議對該項作“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除外”的排除性規定。有的委員認為,事業單位經營服務性收入不屬於公共財政預算收入,其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經營服務性收入占較大比重,納入非稅收入範疇,僅是形式上擴大了收入規模,沒有增加政府財力,且會降低收入質量,建議法規中剔除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經營服務性收入。調研中,基層有的意見認為,隨著財稅體制改革不斷深入,很多行政事業性收費將陸續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如股權託管服務費、產權交易手續費、氣象有償服務費、公證費等等,將其納入非稅收入管理,有利於資金匯集使用和透明管理。
經研究認為,草案將其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主要考慮:一是事業單位的經營服務性收入作為事業單位收入的組成部分,將其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符合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要求;二是從其定義不難看出,事業單位的經營服務性收入具有政府非稅收入的屬性,將其納入部門預算,實行財政專戶管理,是綜合財政管理的要求。目前,事業單位改革正在進行,事業單位將分為財政補助和非財政補助兩類,其中財政補助主要是全額財政撥款和差額財政撥款,非財政補助是指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考慮到非財政補助事業單位,一是無財政撥款,其相關資源資產都是以企業經營方式取得,已不屬於國有資源或國有資產,二是基本實行企業化管理,執行企業財務制度,並未納入綜合財政預算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宜將其經營服務性收入納入非稅收入管理,因此,草案修改稿將草案該項內容限定為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經營服務性收入。
二、關於政府非稅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的問題
草案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政府非稅收入納入政府預算管理,實行收繳分離、收支分離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該款是對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管理原則的規定。省直有關部門認為,政府非稅收入作為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將其納入預算管理,符合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強全口徑預算監督管理和建立公共財政體系的總體要求。有的同志認為,目前預算法正在修改,政府預算管理的內涵具有不確定性。經研究認為,考慮到綜合財政預算是在逐步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過程中,形成的一種預算管理模式,是按照預算法的規定,統一安排、調控、管理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通過編制部門預算,細化預算項目,將政府非稅收入納入預算統籌安排,有利於執收、分配、使用和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因此,草案修改稿將該款的相關內容修改為:“政府非稅收入納入綜合財政預算管理。”
另外,基層調研時有的同志提出,非稅收入納入預算管理,但其中的罰沒收入若納入預算管理,有“下任務”、“定指標”之嫌,建議立法時仔細斟酌。關於這個問題,經研究認為,罰沒收入是財政收入的組成內容,其資金應當全額繳入國庫,按照預算法關於財政收入預算管理的要求,政府一切財政收入都應當納入預算管理,接受人大監督。因此,條例要求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將政府非稅收入納入年度預算,同時要求執收單位要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非稅收入年度預算表格或者計畫,並報送本級財政部門。
編制預算與“下任務”、“定指標”是同概念。罰沒收入作為財政收入納入預算管理後,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罰沒收入與經費支出脫鉤,罰沒收入的多少與經費支出不成正相關關係。執罰部門公正執法、應罰盡罰,罰款數額的多少與預算數的差額,可以申請預算調整。
三、關於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問題
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是財政票據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非稅收入征管的重要環節,也是非稅收入源頭控制、過程管理的重要手段。草案對此內容有所規範,但不夠詳盡,且散見於草案中的執收管理等章節。經研究認為,為了突出票據管理在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明確非稅收入票據的性質、作用和法律地位,強化票據的管理程式和措施,草案修改稿新增了第五章《票據管理》,將草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內容修改後移至該章,並補充了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價格、監察、審計等部門和人民銀行監督檢查的依據,以及執收單位發現政府非稅收入票據遺失、被盜、滅失情形下的處理程式等內容。
江西 省人 大法 制委 員會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14年7月16日
相關報導
昨日上午,《江西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宣傳貫徹電視電話會議召開,會議對《條例》的實施提出了具體要求。
據悉,《江西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已於今年7月25日由江西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目錄應定期公布
按照《條例》,政府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政府債務收入以外,本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執收單位),依法通過徵收、收取、罰沒或者募集、受贈等方式(以下統稱執收)取得並形成的財政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執行的政府性基金、專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經營服務性收費等項目目錄。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需聽公眾意見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審批應當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審批機關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書面徵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等形式,聽取相關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省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執收情況進行分析評價,根據分析評價結果和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取消執行本省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減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負擔。
禁止執收單位當場收取現款
政府非稅收入納入政府預算管理,實行收繳分離、收支分離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
執收單位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委託執收。禁止委託中介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執收政府非稅收入。
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執收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部門監管的收繳分離制度,禁止執收單位當場收取現款,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可以當場收取的除外。
對違法設立政府非稅收入項目、擴大執收範圍、提高執收標準、改變執收期限以及違法使用票據執收政府非稅收入的,繳款人有權拒絕繳納並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未出具非稅收入票據可拒絕繳納
根據《條例》規定,執收單位執收政府非稅收入,應當向繳款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執收單位未按規定出具票據的,繳款人有權拒絕繳款並向財政部門投訴。
繳款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金額繳納政府非稅收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執收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其補繳應當繳交的款項,並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加收滯納金。加收的滯納金併入政府非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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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草案)》近日被提請江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該草案就政府非稅收入的管理範圍、立項管理、執收管理、資金管理等問題作出了具體規範。
據了解,政府非稅收入是由預算外資金髮展而來,為規範其管理,1997年江西省政府制定了《江西省預算外資金管理實施辦法》。但是,隨著公共財政改革的不斷深化,預算外資金管理模式和方法發生了重大變化,政府非稅收入已經逐步取代預算外資金。
此次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明確規定,除稅收、政府債務收入以外,本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通過徵收、收取、罰沒或者募集、受贈等方式取得並用於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者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範圍。
江西省財政廳廳長鬍強介紹,建立財政管理、銀行代收、收繳分離、以票管收、有力監督的執收模式,是防止政府非稅收入流失,確保應收盡收的關鍵。
為完善政府非稅收入預算管理制度,提高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管理效益,草案規定,一是政府非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分類管理;二是政府非稅收入應當通過國庫單一賬戶、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政府非稅收入匯繳零餘額賬戶構成的政府非稅收入賬戶體系收繳、核算、存儲、分成、退付、支付、清算;三是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與執收單位支出掛鈎;四是有規定用途的政府非稅收入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近幾年,江西省政府非稅收入穩步增長。2013年,全省政府非稅收入達到1973億元,已成為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江西省人大財經委負責人表示,條例的制定有利於規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體制,理順政府分配關係,增強政府公共服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