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為規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 實施日期:2018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
  • 實施範圍:黑龍江省
條例內容,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徵收管理,第三章資金管理,第四章票據管理,第五章服務與監督,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草案說明,審議意見,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匯報,

條例內容

(2017年10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政府非稅收入的立項、徵收、資金、票據的管理和服務監督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非稅收入,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執收單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收入: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罰沒收入;
(四)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五)國有資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許經營收入;
(八)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九)主管部門集中收入;
(十)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政府非稅收入。
第四條 政府非稅收入應當納入預算,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依法、規範、公開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領導,完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體系和監督機制,協調解決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政府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計機關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人民銀行)等有權機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監督工作。
第七條 執收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足額徵收和上繳政府非稅收入。

第二章徵收管理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制定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目錄,通過政府網站、公共媒體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提高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透明度,依法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項目目錄包括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的名稱、執收部門、徵收依據和資金管理方式等。
第九條 本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應當依法設立。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設立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執行;非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決定設立。
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在本條例實施前確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繼續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徵收情況進行分析評價,根據分析評價結果和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或者取消。
第十條 政府非稅收入由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及其財政部門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規定的單位徵收。
跨行政區域徵收政府非稅收入的執收單位,由涉及的相關人民政府協商確定,或者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 執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規定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名稱和徵收對象、標準、範圍、期限和方式,徵收、上繳政府非稅收入;
(二)記錄、匯總、核對政府非稅收入徵收、上繳情況,並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報送;
(三)向社會公布本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和審計機關的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
(四)執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執收單位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坐支政府非稅收入。
執收單位不得擅自集中下級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
第十三條 執收單位徵收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採取直接繳庫以及集中匯繳的方式。
執收單位採取集中匯繳方式徵收政府非稅收入的,經本級財政部門批准,可以開設政府非稅收入匯繳專戶,匯繳專戶內的資金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規定上繳。
第十四條 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期限、金額和方式履行政府非稅收入繳納義務。
執收單位未提供有效的政府非稅收入徵收依據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納。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收入歸屬和繳庫要求,分別繳入相應級次國庫。
第十六條 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分成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中央與地方的分成比例,按照國務院或者其財政部門規定執行;
(二)省級與市、縣級的分成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財政部門確定;
(三)部門、單位之間的分成比例,按照隸屬關係執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或者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未經國務院及其財政部門、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准,不得對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分成或者調整分成比例。
第十七條 政府非稅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退付:
(一)違法徵收的;
(二)誤繳、誤收的;
(三)按照規定預收的政府非稅收入在結算後應當退付的;
(四)因徵收依據調整應當退付的;
(五)其他應當退付的情形。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制定政府非稅收入退付的具體管理辦法,明確退付時限和流程。

第四章票據管理

第十八條 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製和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並執行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發放、使用、保存、審驗、核銷等制度。
執收單位應當執行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崗位職責,確定專人負責,加強內部管理。
第十九條 執收單位應當按照預算級次或者財務隸屬關係,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領取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執收單位發現政府非稅收入票據遺失、滅失的,應當於三個工作日內向原發放票據的財政部門書面報告,並在財政部門所在地主要公共媒體上公告作廢。
第二十條 執收單位徵收政府非稅收入,應當向繳款義務人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執收單位未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並可以向相關主管或者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印製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二)轉借、串用、代開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製章;
(五)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運用網際網路、移動智慧型等信息技術手段,研究並推廣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以下簡稱電子票據),建設電子票據管理系統和公共服務查驗平台,實現電子票據制樣、賦碼、開具、傳輸、查驗、入賬、歸檔和社會化套用等功能,提高電子票據使用和管理效率。

第五章服務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公布本地區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的項目名稱、徵收依據、執收部門和資金管理方式等。
執收單位應當公布由本單位徵收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的名稱和徵收依據、對象、標準、範圍、期限和方式等。
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發生變化時,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執收單位應當及時調整公開信息。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完善全省政府非稅收入收繳電子信息管理系統,實現財政部門、代收銀行和執收單位之間的信息共享,採取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第三方支付等多種電子化徵收方式,為執收單位、繳款義務人提供便利,提高徵收、上繳效率。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便民、高效、公正、公開的原則,採取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政府非稅收入代收銀行,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政府非稅收入的收繳情況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政府非稅收入收繳電子信息管理系統應當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聯網,開通查詢許可權。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的日常監督、年度稽查和專項檢查制度,通過查閱票據、會計賬簿、銀行日報表等方式,檢查和處理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非稅收入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予以通報。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計機關和人民銀行等有權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監督檢查,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九條 執收單位應當接受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和審計機關等有權機關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票據、會計賬簿、銀行日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政府非稅收入收繳、財務執行等情況。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以舉報和投訴。
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和審計機關以及人民銀行等有權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受理舉報、投訴,並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製定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目錄、公布政府非稅收入相關信息的;
(二)未按照規定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名稱和徵收對象、標準、範圍、期限和方式,徵收、上繳政府非稅收入的;
(三)未按照規定記錄、匯總、核對政府非稅收入徵收、上繳情況,未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送的;
(四)未向社會公布本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和審計機關的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的;
(五)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坐支政府非稅收入的;
(六)擅自集中下級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的;
(七)未經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開設政府非稅收入匯繳專戶的;
(八)未按照收入歸屬和繳庫要求將政府非稅收入繳入相應級次國庫的;
(九)未按照規定辦理退付的;
(十)發現政府非稅收入票據遺失、滅失,未按照規定報告、公告作廢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向繳款義務人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
(十二)擅自印製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
(十三)轉借、串用、代開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
(十四)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
(十五)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製章的。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和審計機關以及人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舉報人、投訴人信息和舉報、投訴內容等行為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將其信息記入信用記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草案說明

關於《黑龍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草案)》的說明
——2017年8月22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財政廳廳長 史青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的委託,現就《黑龍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近年來,隨著我省經濟的發展,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非稅收入)規模不斷擴大,占地方財政收入的比重較高。2016年全省非稅收入達到648.2億元,占地方財政收入的43.9%,非稅收入已成為支撐我省經濟發展的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支持地方經濟建設、促進社會各項事業發展、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隨著我省非稅收入規模的不斷壯大,非稅收入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也不斷凸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非稅收入管理手段不能滿足新形勢下工作需要。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中存在重“管理”輕“服務”的問題,管理手段滯後,缺乏有效的社會監督。二是執收單位執收行為不規範。一些執收單位存在自行改變徵收主體,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徵收、上繳非稅收入等不規範行為。三是非稅收入對外公開的信息不完整。現有規定只明確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要對外公開項目目錄,沒有涵蓋其他各項非稅收入項目。四是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缺乏法律支撐,難以確保應收盡收。目前,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主要按照國務院以及財政部的有關檔案執行,尚無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可遵循,急需以地方立法形式出台《黑龍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對上述問題予以解決,以確保應收盡收。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審核等情況
2012年,省財政廳在全省開展了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立法前期調研工作,分析研究我省非稅收入管理存在的問題及立法對策,在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2015年省財政廳成立立法工作小組,在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於2016年11月將《條例(草案送審稿)》報送省政府審查。省政府法制辦嚴格履行審查程式,邀請省人大有關委員會提前介入,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廣泛徵求市縣政府、省直有關部門以及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基層立法聯繫點和部分社會組織的意見,並通過網際網路向公眾徵求意見。二是深入部分市、縣開展調研,召開政府有關部門、執收單位和繳款義務人代表座談會,聽取意見。三是組織法律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方面的專家進行了論證。四是對分歧意見進行協調。五是借鑑了四川、河南等省的立法工作經驗。經反覆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於2017年7月14日經省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條例(草案)》規範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7章37條。主要規範了以下內容:
(一)最佳化服務環境,強化監管責任。一是為了促進財政部門和執收單位轉變職能,樹立服務理念,最佳化服務環境,《條例(草案)》單獨設立第五章服務與監督,從電子信息化服務、銀行代收等方面強化服務手段和措施(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二是建立了本省減負清理機制。為了減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負擔,明確了省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本省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行分析評估,並適時調整和取消有關收費項目(第二十四條)。三是明確了“四位一體”的政府非稅收入監督機制。從人大監督、財政監督、其他部門監督、社會監督4個方面完善了政府非稅收入監管機制,及時發現、糾正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
(二)規範執收單位執收行為。一是明確了執收單位的主體資格。為了杜絕不具有執收資格的單位亂收費行為的發生,規定政府非稅收入由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規定的單位徵收。跨行政區域徵收政府非稅收入的執收單位,由涉及的相關人民政府協商確定,或者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第九條)。二是明確了執收單位具體職責。規定執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名稱和徵收對象、標準、範圍、期限和方式,徵收、上繳政府非稅收入(第十條);對執收單位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坐支政府非稅收入和集中下級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作出了禁止性規定(第十一條)。三是對執收單位應當退付政府非稅收入的情形以及票據的管理和使用等作出了明確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
(三)提高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公開力度,便於公眾監督。一是明確了政府非稅收入公開透明的管理原則(第四條)。二是規定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制定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目錄,通過政府網站、公共媒體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目錄,提高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透明度,依法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同時,明確了項目目錄的具體內容(第八條)。三是規定了各級財政部門和執收單位應當公布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的名稱、徵收依據、徵收標準等,並在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發生變化時,及時調整公開信息(第二十二條)。
(四)明確法律責任,確保應收盡收。一是明確了繳款義務人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繳款義務人及時足額繳納非稅收入(第十三條)。二是《條例(草案)》在規定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職責的同時,對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確保政府非稅收入應收盡收(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
請對《條例(草案)》予以審議。

審議意見

關於《黑龍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草案)》的審議意見
黑龍江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
(2017年8月22日)
省人大常委會:
8月8日,財政經濟委員會召開第30次會議,對省政府提請審議的《黑龍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非稅收入作為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財政收支平衡、支持經濟建設、促進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當前,非稅收入管理還存在管理手段滯後、缺乏有效社會監督、執收行為不規範、資金繳撥關係仍未完全理順等一系列問題,有必要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加以規範。《條例(草案)》在強化監管責任、規範執收行為、加大公開力度以及確保應收盡收等方面做了詳細規定,有利於深化財政體制改革、規範收入分配秩序、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對於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促進我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條例(草案)》的制定非常重視,提前介入,參與了前期立法調研和起草工作。《條例(草案)》是在調研論證,聽取各方意見,借鑑外省市有益經驗,幾經協調和反覆修改後形成的。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比較成熟,同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同時,對《條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第十五條關於政府非稅收入的支出應當納入預算的規定,不屬於本項立法調整範圍,建議刪去。
二、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為第二款,表述為: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非稅收入收繳電子信息管理系統應當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聯網,開通查詢許可權。
此外,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文字修改意見,如“省級財政部門”修改為“省政府財政部門”、“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等等,我們將這些意見和建議一併轉交法工委,供下步修改時參考。

審議結果的報告

關於《黑龍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7年10月10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李維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7年8月24日上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黑龍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主要規範執收單位的執收行為,強化監管責任,加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公開力度,制定本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時,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根據初次審議所提意見,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人大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省財政廳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書面徵求了全省十三個市(地)人大常委會(工委)、立法聯繫點、民主黨派、工商聯和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見,並通過黑龍江日報、東北網、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公開徵求意見。赴黑河、綏化、大興安嶺等市(地)進行補充調研。分別召開了有財經、法律、語言文字等方面專家參加的論證會和企業負責人參加的座談會,聽取意見和建議。根據徵求意見、調研、論證和座談的情況,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反覆修改。9月21日,經法制委員會第五十三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當對政府非稅收入設立許可權做出明確規定,避免亂設立、亂收費。經認真研究,根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和立法法有關規定,借鑑外省有益經驗,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本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應當依法設立。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執行;非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決定設立。”第二款規定:“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在本條例實施前確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繼續有效。”同時將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調整到該條作為第三款。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社會監督要具體化,便於操作。同時,在調研和座談中,也有企業負責人提出,建議增加執收單位主管部門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和審計機關的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便於監督違法、違規行為。經研究,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增加了相關規定。
三、考慮到使用非法票據的法律後果,國家已有相關規定,據此刪除了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中關於使用非法票據的規定及相關罰則。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票據是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源頭,應當利用網際網路技術規範好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經認真研究,結合國家推進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的相關政策,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表述為“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運用網際網路、移動智慧型等信息技術手段,研究並推廣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以下簡稱電子票據),建設電子票據管理系統和公共服務查驗平台,實現電子票據制樣、賦碼、開具、傳輸、查驗、入賬、歸檔和社會化套用等功能,提高電子票據使用和管理效率。”
五、在專家論證會上,有部分專家提出,代收銀行的義務和責任已經在協定中約定,屬於契約法調整的範疇,不必在條例中作出規定。經研究,刪除了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的相關條款。
六、根據財經委員會意見,一是刪除了條例草案第十五條,二是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政府非稅收入收繳電子信息管理系統應當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聯網,開通查詢許可權。”
七、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中,增加一項法律責任作為第八項,表述為“未按照收入歸屬和繳庫要求將政府非稅收入繳入相應級次國庫的”。
此外,還根據組成人員、財經委員會、專家的意見,對條例草案的個別文字表述進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調整,已用陰影和下劃線作了標註。
以上報告,請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關於《黑龍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匯報
——2017年10月13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李維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0月10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分組審議。組成人員普遍認為,草案修改稿吸納了組成人員和各方面的意見,條款內容可行,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會議表決。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和反饋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經法制委員會第五十四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反饋意見,財政部於2017年9月6日下發了《關於加強全國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一張網”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稅〔2017〕69號),要求各省公布的本地區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應當與財政部的公示平台內容保持一致。據此,在草案表決稿第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相應規定作了銜接。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處罰主體和法律責任相同,應當合併。經研究,將這兩條合併為一條,作為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一條。
三、根據反饋意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即記入信用記錄過於嚴厲,建議增加“情節嚴重”的規定。經研究,採納了這條意見。(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三條)
此外,建議條例施行日期為2018年1月1日。
以上匯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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