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在2008.04.03由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8.04.03
  • 實施時間:2008.05.01
內蒙古自治區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報告,

內蒙古自治區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2008年4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29日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1995年7月20日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的《內蒙古自治區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2008年4月3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非稅收入管理,加強政府巨觀調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資金管理、票據管理以及監督檢查。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非稅收入,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徵收、收取的稅收以外的財政資金,包括: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政府性基金;
(三)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四)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五)罰沒收入;
(六)彩票公益金;
(七)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八)其他非稅收入。
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管理非稅收入資金。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監察機關和價格主管部門等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非稅收入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稅收入管理工作,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工作,接受審查監督。
第六條 非稅收入的徵收或者收取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國家及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非稅收入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部門、單位(以下統稱執收單位)徵收或者收取。執收單位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單位徵收或者收取。委託執收單位應當將委託協定書報送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受委託單位應當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單位的名義徵收或者收取非稅收入,不得再委託。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由財政部門直接收取。
第八條 執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徵收或者收取非稅收入,不得多征或者擅自緩徵、減征、免徵。繳款人確因特殊情況需要緩繳、減繳、免繳非稅收入的,應當向執收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由法律、法規、國務院及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機關批准。第一款規定的緩徵、減征、免徵,只適用於本級的非稅收入。
第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指定非稅收入代理銀行,並開設非稅收入賬戶,用於歸集、記錄、結算非稅收入款項。執收單位不得開設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
第十條 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制度,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當場收取的除外。執收單位或者受委託單位依法當場收取現款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代理銀行將所收款項全額繳入非稅收入賬戶。
第十一條 執收單位或者受委託單位不得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所收款項,或者將所收款項存入非稅收入賬戶以外的賬戶。
第十二條 繳款人應當按照執收單位規定的期限、數額,到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代理銀行將有關款項繳入非稅收入賬戶。
第十三條 執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社會公布由本執收單位負責徵收或者收取的非稅收入項目及其依據、範圍、標準、期限、程式;
(二)在規定時間內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送非稅收入年度計畫草案;
(三)按照規定向繳款人徵收或者收取非稅收入款項;
(四)記錄、匯總、核對,並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本單位非稅收入收繳情況。
第十四條 執收單位未向社會公布非稅收入項目及其依據、範圍、標準、期限、程式的,繳款人有權拒絕繳款。
第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制定非稅收入票據管理的具體辦法,統一印製和管理非稅收入票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非稅收入票據的保管、發放、使用、核銷、檢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執收單位徵收或者收取非稅收入,應當向繳款人出具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票據。執收單位不出具前款規定的非稅收入票據的,繳款人有權拒絕繳款。
第十七條 非稅收入票據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確定的印刷企業承印。
第十八條 非稅收入票據承印企業不得向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非稅收入票據。
第十九條 執收單位使用的非稅收入票據,按照收入級次或者財務隸屬關係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領。執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票據領用、保管、繳銷、審核等制度,確定專人負責。
第二十條 禁止非稅收入票據使用中的下列行為:
(一)轉讓、出借、代開非稅收入票據;
(二)偽造、變造、買賣或者擅自印製非稅收入票據;
(三)使用非法票據或者不按照規定開具非稅收入票據。執收單位遺失非稅收入票據的,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並公告作廢。
第二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將非稅收入納入綜合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統籌安排非稅收入。繳入國庫的非稅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繳入財政專戶的非稅收入管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非稅收入有法定專項用途的,應當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非稅收入賬戶內應繳國庫的資金,按照收入級次和規定的類別定期劃解國庫,不得拖延、滯壓、挪用。
第二十四條 上下級分成的非稅收入,按照就地繳款、分級劃解、及時結算的原則,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通過非稅收入賬戶定期劃解、結算,不得隱瞞、截留、拖延、滯壓、挪用。
第二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執收單位、繳款人違反非稅收入管理相關規定的,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內蒙古自治區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近幾年,隨著我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區政府非稅收入增長很快,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也逐年提高,非稅收入已成為地方政府的一項重要財力,在支持地方經濟建設,促進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2006年全區非稅收入完成288.24億元,比2005年增加69億元,增長31.5%。其中納入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201.07億元,占69.76%,占全區地方財政收入的43.5%。
現行《內蒙古自治區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是在1992年8月29日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1995年7月20日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的。當時針對的是財政預算外資金,未能涵蓋由於財政改革納入財政預算內管理的非稅收入。現已相隔十多年,其間,隨著財政改革的不斷深化,國家新出台了一系列相關法規,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政策也作了許多調整。特別是2001年12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93號)後,財政部陸續將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費等非稅收入納入預算管理,實行綜合預算管理,預算外資金的概念已經淡化。現行的《內蒙古自治區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已不能適應財政改革和管理的需要,迫切需要制定《條例(草案)》,確保非稅收入管理有法可依。
當前制定《條例(草案)》對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規範收入分配秩序,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制定《條例(草案)》是做大經濟和財政收入蛋糕,促進財政改革,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的需要。今後一個時期財政工作的基本思路是"做大一個'蛋糕',用活兩大存量,推進三項改革,完善四項制度"。通過制定《條例(草案)》,有利於財政部門依法理財、依法行政,加強監督與管理,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理念;有利於各級政府以及財政部門運用收費、基金政策,創造更加公平、開放、寬鬆的經濟社會發展環境,促進經濟穩定增長,做大經濟和財政收入蛋糕,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有利於進一步深化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和"收支兩條線"改革,建立公共財政體制框架;有利於財政部門運用法律手段規範執收單位的執收執罰行為,挖掘非稅收入潛力,確保各項非稅收入應收盡收,應罰盡罰,從源頭上治理非稅收入徵收中的跑、冒、滴、漏問題。
(二)制定《條例(草案)》對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和規範公務員收入分配秩序,構建和諧分配格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安排,為了從根本上解決津貼補貼發放秩序混亂和水平差距較大等突出問題,切斷各單位自行發放津貼補貼的資金來源,實現個人收入與單位占有的國有資產和掌握的行政權力脫鉤,國務委員華建敏在全國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和規範公務員收入分配秩序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切實把住"兩個關口"。一是通過明確項目、設立專戶,看牢"出口"。二是通過實行收支脫鉤把住"入口"。要切實推進收支兩條線管理,逐步實現收支脫鉤,按規定發放的津貼補貼由財政統籌安排。制定《條例(草案)》,對有效把住這兩個關口,從制度上、源頭上遏制用政府非稅收入亂髮津貼補貼現象,正本清源,堵塞漏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制定《條例(草案)》是從制度上、源頭上防治腐敗的有力措施。中共中央在《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中提出要"加強財政專戶管理,逐步實行預算內外資金統管的財政綜合預算。清理和取消'小金庫',嚴禁設立賬外賬。執收執罰部門要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通過制定《條例(草案)》,規範非稅收入徵收管理,有利於從制度上、源頭上防治腐敗現象的發生。
目前,我國有的省市已經出台了地方性法規,如湖南省;有的已列入地方性法規立法計畫,如雲南省等;財政部也在各省市出台條例的基礎上,醞釀出台條例。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及依據
2004年6月初,自治區財政廳針對我區非稅收入管理弱化的現狀,廳內組織調研組,赴湖南、河南、廣東、安徽等省市進行了調研。當時,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已經出台,各省市也正在積極進行條例起草工作。借鑑外省市的經驗,財政廳組織專門人員起草了《內蒙古自治區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8月初完成初稿,並徵求了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各盟市財政部門的意見;之後,廳內又組織有關人員對條例初稿進行了多次討論和修訂,形成了《條例》(送審稿)。2004年12月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將該《條例》列入2005年立法計畫調研項目,2006年1月列入2006年立法計畫審議項目。在此期間,自治區財政廳與自治區法制辦、人大到區外進行了專題調研。自治區法制辦、財政廳多次對《條例(草案)》逐條逐款進行研究討論,在充分吸收外省市的立法經驗以及近幾年財政改革實踐經驗的同時,也向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各盟市廣泛徵求了意見,數次易稿,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
起草《條例(草案)》的主要依據為《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以及國家和自治區現行其他有關非稅收入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其規章。
三、關於《條例(草案)》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條例(草案)》主要內容為六章二十九條,依次為:總則、徵收管理、資金管理、票據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二)《條例(草案)》明確了非稅收入的概念和管理範圍。非稅收入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除稅收以外的財政資金,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罰沒收入、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和其他非稅收入。非稅收入既包括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收入繳入國庫),也包括仍在預算外管理的財政資金(收入繳入專戶),明確非稅收入的概念和範圍,有利於推行財政綜合預算和國庫集中收付。
(三)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全國人大頒布的《監督法》,在《條例(草案)》第四條中增加了"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非稅收入徵收管理情況,接受其審查監督"的內容,目的是接受各級人大的依法監督。
(四)《條例(草案)》明確了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資金管理、票據管理和監督檢查。目的是明確部門責任,更好地對非稅收入的徵收行為實施監管。
(五)《條例(草案)》對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等非稅收入項目設立和收取依據、徵收主體做了更直接、更明確的規定。明確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對繳款人要求減繳、免繳、緩繳手續做了相應規定。目的是通過建立徵收管理機制,進一步規範執收單位的執收行為,防止收入流失,確保應收盡收。
(六)為了徹底改變非稅收入在單位過渡戶層層占壓的狀況,從源頭上解決坐支、截留、挪用非稅資金和私設"小金庫"的問題,《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各級財政部門在代理銀行開設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歸集、記錄、結算非稅收入款項。執收單位隨收隨繳,直接繳入財政專戶,不得開設收入過渡性賬戶。
(七)為了解決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經費,比照稅務部門代征地方教育附加費、水利建設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非稅收入提取手續費的做法,《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開展非稅收入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納入預算,統一安排。專項用於非稅收入征管稽查、培訓和宣傳;按照協定支付財政票據印製費和銀行代收手續費;用於收繳信息系統升級換代及日常維護;安排委託盟市財政代管業務費;獎勵征管工作突出的執收單位和個人及舉報獎勵等。
(八)為適當增強政府的巨觀調控能力,《條例(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適當調劑一定比例的非稅收入,由本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用於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對用於義務教育、社會保障等有法定專門用途的非稅收入不予調劑,必須專款專用。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九)《條例(草案)》明確規定自治區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制定非稅收入財政票據管理的具體辦法,統一印製和管理非稅收入票據。目的是構建"以票控費"的管理體系,徹底扭轉長期以來票據種類繁多、管理混亂的局面,強化財政監管職能。
(十)《條例(草案)》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價格、審計、監察部門在非稅收入管理中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監督管理工作做了明確規定,並規定對舉報非稅收入管理中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獎勵。以利於多層次、全方位地加大監管力度,促使執收單位依法徵收。
(十一)《條例(草案)》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對違反非稅收入徵收管理、資金管理和票據管理有關規定的處罰和處分做了具體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07年9月27日審議了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內蒙古自治區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審議時,大部分組成人員認為,制定這個條例,對加強非稅收入資金的監督與管理,杜絕收入分配不公、減少腐敗現象的發生具有重要作用。同時,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自治區十一屆人大法制委員會建立後,與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就條例(草案)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組成調研組在區內進行了調研。在此基礎上,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有關專家、學者召開了立法論證會,並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提出了修改意見。2008年3月21日,自治區十一屆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常委會財經預算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自治區政府法制辦和財政廳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一款關於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制定非稅收入管理的具體規定"的內容不妥。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條修改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管理非稅收入資金"。(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一款)
二、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政府及財政部門對在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舉報違法問題經查證屬實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的內容。財經預算工作委員會對條例(草案)的審查意見提出,該規定不符合制定地方性法規若干技術規範的要求。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條刪去。
三、條例(草案)第七條規定了各項非稅收入徵收和收取的依據。法制委員會認為,國家關於非稅收入徵收和收取的依據還在調整中,地方性法規對此項內容的規定應當原則一些,為以後的執法留有空間。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根據財經預算工作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和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見,將該條修改為:"非稅收入的徵收或者收取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國家及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六條)
四、條例(草案)第九條第二款對繳款人緩繳、減繳、免繳非稅收入的批准程式作出了規定,明示了財政部門審核申請的程式。法制委員會認為,在地方性法規中這樣規定,容易產生設定行政審批的誤解。因此,建議將該款修改為"繳款人確因特殊情況需要緩繳、減繳、免繳非稅收入的,應當向執收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由法律、法規、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機關批准"。(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二款)
五、條例(草案)第十八條規定了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開展非稅收入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核定,納入預算中予以安排的內容。法制委員會認為,該規定不符合自治區制定地方性法規若干技術規範中關於"地方性法規一般不對行政機關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財政經費來源等作出規定"的要求,因此,建議將該條刪去。
六、條例(草案)第十九條規定了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適當調劑一定比例的非稅收入,由本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的內容。鑒於該條規定的內容屬於非稅收入管理的具體問題,目前還在調整完善的過程中,特別是繳入財政專戶的非稅收入的管理涉及行政管理體制與事業單位改革的銜接問題,法制委員會建議地方性法規對該內容只做原則性規定,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為妥,故將該條修改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統籌安排非稅收入。繳入國庫的非稅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繳入財政專戶的非稅收入管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七、條例(草案)法律責任部分的規定,均屬於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的內容。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已全面、具體。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法律責任表述為一條,修改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執收單位、繳款人違反非稅收入管理相關規定的,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理"。(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
八、鑒於條例(草案)規範的內容單一,條文不多,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取消"章"的結構設定。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的部分條文順序和文字表述作了修改、規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經自治區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會議再次審議。
以上審議結果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一併予以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於2008年3月31日下午,分組審議了《內蒙古自治區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常委會初次審議的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經過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本次會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後予以表決。同時,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與有關部門就條例(草案修改稿)的修改進行了座談。4月2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統一審議。常委會財經預算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自治區政府法制辦、財政廳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將審議的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常委會分組會議審議中,組成人員主要提出了一些原則性意見:一是認為應當將政府所有的非稅收入都納入財政綜合預算管理,以加大管理力度;二是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規定比較籠統,不便於操作,尤其是應對非稅收入支出的管理作出具體規定。對於這些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目前非稅收入納入綜合財政預算管理,無論國家還是自治區都處於逐步規範的過程中。因此,條例(草案修改稿)規範的內容還是原則一些,維持條例(草案修改稿)的表述為宜。
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對條例(草案修改稿)文字表述做了進一步的修改、規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草案表決稿)》。
條例(草案表決稿)已經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4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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