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州本級財政資金管理使用辦法》是海西州財政局2009年12月印發的一份檔案。
正文
海西州州本級財政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海西州財政局,二〇〇九年十二月)
為規範財政性資金管理,強化預算約束,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州本級財政性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一)部門預算資金是指按程式編入部門預算的人員經費、公務費、福利費及獨生子女費、交通費、取暖費、會議費、接待費、業務費及其他編入部門預算的資金。年初部門預算經州人代會審議批准後,州財政局將預算指標及時下達到各預算單位,按工作進展情況、時間進度撥付使用。
(二)部門預算中的業務經費、項目前期費經州人大審核後,由州財政局進行分類匯總,按照各副州長工作分工,給予書面通報,並抄送州長。資金的使用由各部門向州財政局提出用款需求,並經分管副州長同意後,由州財政局審核後按進度撥付。
財政專項資金的審批與撥付
(三)財政專項資金指:循環經濟發展資金、教育發展資金、重大文化體育活動資金、農牧業發展資金、科技發展資金、維護社會穩定資金以及其他方面的資金。
(四)專項資金使用原則是“以項目安排資金、以效益安排項目”。由州財政局根據年度預算計畫和州委州政府工作部署,提出資金使用額度報州政府同意、州人代會審核批准後,納入年度預算。對同一使用方向的專項資金要進行歸併整合,統籌安排。對專項工作任務已經完成或已超出執行期限的,財政部門要及時提出調整意見。專項資金的調整意見報州政府審定。
(五)專項資金原則上按照使用方向進行分口分類管理。用於新農村新牧區建設、農牧業產業化、農田水利、林業建設發展等方面的資金由農林牧水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用於文化旅遊、廣電體育等方面的資金由對口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用於循環經濟發展、節能減排、技術改造等方面的資金由工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用於科技創新、科技獎勵等科技方面的資金由科技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用於教育發展方面的資金由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其他方面的資金按照歸口管理的辦法,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歸口部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須經分管副州長批准,金額較大的須分管財政副州長或州長同意後,報經州政府,由州政府辦公室批覆,財政部門按照州政府辦公室批覆撥付資金。對於涉及面較大的資金,由州政府辦公室牽頭,召集專題會議,徵求相關副州長意見和建議形成統一意見,金額較大資金應經州長同意或向州長報告後下文執行。
基本建設資金的審批與撥付
(六)基本建設資金指:用於改善農林牧水、教科文衛、公共服務、基層政權基礎設施財政切塊資金,以及用於國家和省下達的州級項目配套、項目前期費等方面的資金、通過政府融資平台籌措的各類貸款。
(七)基本建設資金規模由州財政局按照年度預算安排和州委州政府年度工作重點,會同州發改委提出項目編制計畫,報州政府同意後,按法定程式報批。
(八)各地區和各部門按照基本建設項目申報程式向州發改委申報項目,並將有關書面材料一併報財政部門備案。州發改委會同州財政與相關業務部門、相關地區共同協商一致後,提出基本建設項目投資意向,共同行文報州政府。
對於國家和省下達的項目,需要州級配套的,由項目主管部門向州發改委、州財政局進行申報,州發改委、州財政局協商一致後提出意見和建議,共同行文報州政府。
(九)由州政府辦公室牽頭,召集州政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充分徵求州長、各副州長意見和建議,或協調涉及工作的有關副州長,形成統一意見,金額較大的資金,經請示州長和分管財政副州長同意後,由州政府辦公室下文批覆。州發改委、州財政局按照州政府辦公室批覆,共同下發檔案執行。
待分配資金的審批與撥付
(十)年初預算未確定主管部門或具體項目的,包括就業再就業資金、低保資金、財政貼息和技改資金、土地出讓金、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等,以及其他方面的專項資金,由項目歸口分管副州長主持,有關部門和州財政局共同研究提出具體使用方案,共同行文報州政府,經項目歸口分管副州長和分管財政副州長批准,金額較大的須經州長同意後撥付。
追加預算資金的審批與撥付
(十一)年初預算經州人代會審議批准後,非重特大事項,一律不得隨意追加預算。州財政局安排年初部門預算時,對各部門必需基本支出,要結合財力狀況儘可能給予安排,把預算做實做細。各部門因工作任務增加或調整而產生的新增支出,由部門從年初部門預算安排的公用經費、業務經費中自行調劑解決。
(十二)當年追加預算僅限於國家、省及全州政策性調整,應對突發事件,州委、州政府決定的臨時必辦事項,以及其它經州政府專題會議或州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確需解決項目。其餘申請追加預算項目一律轉到下一年度安排預算時統籌考慮。
(十三)確需由財政部門追加當年支出預算的事項,所需資金從預備費、預算超收等資金中解決。動用預備費必須由分管財政副州長或州長批准。動用預算超收應向人大常委會報告。
動用州本級預算超收增加當年預算支出的項目,由州財政局按有關規定嚴格審查提出安排意見報州政府批准撥付。其中:對申請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報經州長同意,由州政府專題會議或州政府常務會批准撥付;100-500萬元(含500萬元)的項目,由分管財政副州長審核,州長核准;1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分管財政副州長批准撥付,並告知州長。
(十四)除州委、州政府確定的臨時急辦事項外,其它預算調整須集中辦理,一般為上、下半年度各一次。
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審批與撥付
(十五)中央、省專項補助資金,已確定分配部門、單位及具體支出項目的,由州財政局按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下達指標、核撥資金。未確定分配部門、單位的,由項目分管副州長主持,有關部門和州財政局共同研究提出具體分配使用方案,共同行文報州政府,經項目分管副州長和分管財政副州長批准,金額較大的須經州長同意後撥付。
七、非稅收入資金的審批與撥付
(十六)非稅收入資金是政府非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全額上繳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與預算內資金統籌安排使用。州財政局負責對州本級非稅收入資金收支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加強征管,嚴格支出管理。非稅收入資金實行政府集中調控制度,統籌經濟社會發展資金。非稅收入資金管理與使用按照《青海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執行。
八、財政資金的監督與管理
(十七)財政資金原則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必須按政府採購管理程式辦理。
(十八)州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和基本建設資金,每年10月底無特殊原因仍未確定項目計畫的,相關資金不得結轉,由財政部門報經州政府同意後調整用於其他支出。
(十九)各部門各單位要進一步加強財政資金的監督與管理,紮實做好財務管理的基礎性工作,不斷完善內控制度,不斷提高財會人員的業務素質;要牢固樹立過緊日子的思想,堅持勤儉節約,嚴格控制車輛費、接待費、培訓考察費、會議費等支出,切實保證常規工作和專項工作的資金需求。
(二十)項目計畫和資金預算一經批覆,業務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不得自行調整。如確需變更、終止、撤銷實施項目或調整預算的,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意見,財政部門審定。涉及重大項目預算調整的,需報州政府審定。
(二十一)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要建立健全財政資金和項目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財經紀律的,除責令將資金歸還原渠道或收回財政部門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的行政責任。嚴重違紀違規的,由監察機關立案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十二)財政資金實行績效評價制度,年度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的參考依據。資金使用效果好的,將繼續給予支持或加大支持。資金使用效果差的,要責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減少支持或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