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於2020年7月30日經陝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西安市政府
批准實施,條例解讀,

批准實施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於2020年7月30日(以下簡稱《條例》)經陝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批准,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主要從規劃與建設、分類投放、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減量措施、監督管理等方面對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進行了規範。

條例解讀

《條例》明確,西安市生活垃圾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四類。禁止以廚餘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加工食用油及其他食品,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服務性經營者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對單位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城市管理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保護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實行生活垃圾跨區縣處理生態環境補償制度。將生活垃圾轉移到其他區縣集中處理的,移出地應當向接受地支付生態環境補償費。生態環境補償費應當專項用於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所在地環境治理、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以及村民、居民的環境污染補償等。
《條例》明確,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規範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出現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充;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分類收集、貯存生活垃圾;對不符合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對仍不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的,報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制止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違反上述規定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將生活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收集運輸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未在規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餐飲經營場所產生的廚餘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行特許經營。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等市場競爭方式選擇具備特許經營條件的廚餘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餐飲經營者應當將廚餘垃圾交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收集、運輸、處理。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餘垃圾飼餵畜禽。禁止以廚餘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加工食用油及其他食品。
源頭減量方面,《條例》規定,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避免過度包裝。違反規定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餐飲、娛樂、住宿等服務性經營者不得在經營活動中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勵消費者減少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採用可重複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最佳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並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鼓勵在商場、超市、便利店等經營場所設立便民回收設施。鼓勵採用押金、以舊換新、設定自動回收機、網購送貨時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
監督管理方面,《條例》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定期公布考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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