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是呼和浩特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愉整凝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轄區的城市化地區、經濟開發區以及工業園區內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棄物、餐廚垃圾(含廢棄食用油脂)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呼和浩特市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置管理辦法》《呼和浩特市廢棄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條 生活垃芝慨提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具體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再利用的物品,包括廢紙、廢塑膠、廢金屬、廢玻璃、廢舊紡織物、廢包裝物等;
(二)廚餘垃圾,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廚餘廢棄物和集貿市場產生的易腐性有機廢棄物,包括固體食物、蛋殼、瓜果皮核、茶渣和廢棄菜葉、肉碎骨、腐肉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包括廢棄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戲宙海螢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溫度計、血壓計、藥品,以及油漆、溶劑、殺蟲劑、消毒劑、膠片、相紙、農藥及其包裝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有殃凳跨促害垃圾、旋仔廚餘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生活廢棄物,包括一次性紙尿布、餐巾紙、菸蒂、清掃渣土等。
第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的規劃建設,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健全完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機制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和考核機制,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人員和經費。區人民政府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工作。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和處置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應當制定生燥閥驗活垃圾管理目標和分類指南,明確生活垃圾分類的標準、標識、投放規則等內容,並向社會公布。
區城市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市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生活乃灶糊屑垃圾分類收運處置設施用地保障工作。
市生態環境管理部門負責對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過程進行環境污染防治監督指導工作;負責有害垃圾處置廠(場)和設施的監管工作。
市衛生健康管理部門負責衛生系統醫療垃圾與生活垃圾分流、分類管理工作,並將生活垃圾分類與循環利用工作情況納入愛國衛生先進單位創建工作進行考核。
市教育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學校、幼稚園及其他教育機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負責校園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宣傳和推廣工作;負責組織編寫學生生活垃圾分類知識課本和讀物。
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辦公區域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並建立健全監管機制。
市發展和改革、商務、公安、財政、交通、農牧、住建、市場監管、民政、文化廣電旅遊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措施,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城市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宣傳工作;負責督促、指導轄區內單位和居(村)民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管理區域內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宣傳工作,動員、指導居民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督促保潔人員做好管理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
本市再生資源、物業管理、餐飲、酒店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範,開展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的培訓、技術指導,督促指導會員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義務,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由市城市管理部門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特許經營企業。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從事有害垃圾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章 宣傳與保障
第十二條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採用多種方式向社會公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組織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公眾開放活動,建立以點帶面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示範點。
商場、集貿市場、捷運、機場、車站、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採用各種形式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
本市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宣傳動員活動,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和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戶外廣告發布者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廣告納入戶外廣告發布內容。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制定激勵措施,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義務勞動、志願者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理工作,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鼓勵、推動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服務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住建、市場監督、文化旅遊廣電、農牧、機關事務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職能職責,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的促進措施。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可回收物分類分揀激勵機制,推動實現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的目標。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優先採購可以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推行無紙化辦公。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行淨菜上市、產地源頭管控、潔淨農副產品進城等措施,鼓勵果蔬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對果皮菜葉實行就地資源化處理。
鼓勵社區、家庭利用新技術、新設備對廚餘垃圾採取粉碎、生化等方式進行源頭處理。
第十五條 市商務管理部門適時推動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化系統,提供回收種類、價格和方式等信息。
各類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
鼓勵企業對廢塑膠、廢玻璃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以及家用大件垃圾進行回收處理。
鼓勵在公共機構、企業、社區等場所設定專門的分類回收設施。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拋灑、傾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二)廚餘垃圾瀝出水分後投放至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資質的有害垃圾處置企業;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廢舊家用大件垃圾應當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場所。
第十七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行物業服務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物業服務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未實行物業服務的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辦公場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管理責任人;
(二)車站、機場、影劇院、博物館、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區(點)、商場、賓館、飯店、超市、集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商鋪、寫字樓、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建設工程施工工地,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清掃保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個體經營的攤點,經營者為管理責任人;
(六)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住宅區,業主、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管理責任交叉或者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十八條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定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並保持容器齊全、完好、整潔,定期維護;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制度;
(三)公示不同種類垃圾的分類投放時間和地點;
(四)監督、指導管理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不符合分類管理規定的投放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五)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
(六)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
(七)設定大件垃圾投放點,並設定相應的標誌、標牌、圍擋、遮護等設施。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契約時,應當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要求及標準,並明確收費標準。
實行清掃保潔外包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及標準納入清掃保潔服務契約,並監督實施。
第二十條 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按照分類管理規定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責任人可以拒絕其投放,並報告所在地區主管部門處理。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運輸單位發現責任區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該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分類管理規定改正;管理責任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單位可以拒絕接收,並報告所在地主管部門處理。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運輸單位按照分類管理規定改正;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運輸單位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可以拒絕接收,並報告所在地主管部門處理。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一條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定規範依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規定設定:
(一)居住區域,包括住宅、公寓、別墅等生活住宅區域,應當設定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二)辦公區域,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辦公場所和寫字樓、學校等場所,除設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類容器外,如提供集中供餐,按照《呼和浩特市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置管理辦法》《呼和浩特市廢棄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規定,可以設定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三)公共區域,包括城市道路、機場、車站、廣場、商場、公園、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設定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容器。集貿市場等廚餘垃圾較多場所,可以設定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及時收運,日產日清,並按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處置場所。
可回收物、大件垃圾由管理責任人預約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上門收集、運輸。
第二十四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範,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運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生活垃圾運到城市管理部門認可的處置場所;
(三)收集生活垃圾後,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乾淨整潔;
(四)用於收集生活垃圾的車輛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五)建立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並向所在地區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生活垃圾應當在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置廠(場)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處置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處置所採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的要求,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分類處置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證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區城市管理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二十七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單位應制定應急工作預案,應對突發事件、事故,並向所在地區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因突發事件、事故造成無法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生活垃圾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安排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並向市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綜合考核制度,並納入績效考核體系,定期公布考核結果。
第二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統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類別、數量等信息,定期向社會公開,並與商務、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部門的監管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第三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一條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違法投放行為投訴、舉報的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依法處理舉報和投訴。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城市管理部門投訴舉報,城市管理部門應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三十二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應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輿論監督,對單位和個人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曝光。
第三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的信用檔案,將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對服務質量和信用等級進行年度評價,並公布評價結果。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將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的單位或個人不良行為信息,納入單位或個人信用記錄,並歸集到呼和浩特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隨意拋灑、傾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依法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 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按照規定設定垃圾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的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的規定適用於從事生活垃圾非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單位,但是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和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除外。
第四十一條 市轄區的非城市化地區、旗縣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參照本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衛生健康管理部門負責衛生系統醫療垃圾與生活垃圾分流、分類管理工作,並將生活垃圾分類與循環利用工作情況納入愛國衛生先進單位創建工作進行考核。
市教育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學校、幼稚園及其他教育機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負責校園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宣傳和推廣工作;負責組織編寫學生生活垃圾分類知識課本和讀物。
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辦公區域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並建立健全監管機制。
市發展和改革、商務、公安、財政、交通、農牧、住建、市場監管、民政、文化廣電旅遊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措施,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城市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宣傳工作;負責督促、指導轄區內單位和居(村)民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管理區域內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宣傳工作,動員、指導居民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督促保潔人員做好管理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
本市再生資源、物業管理、餐飲、酒店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範,開展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的培訓、技術指導,督促指導會員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義務,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由市城市管理部門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特許經營企業。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從事有害垃圾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章 宣傳與保障
第十二條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採用多種方式向社會公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組織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公眾開放活動,建立以點帶面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示範點。
商場、集貿市場、捷運、機場、車站、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採用各種形式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
本市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宣傳動員活動,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和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戶外廣告發布者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廣告納入戶外廣告發布內容。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制定激勵措施,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義務勞動、志願者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理工作,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鼓勵、推動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服務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住建、市場監督、文化旅遊廣電、農牧、機關事務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職能職責,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的促進措施。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可回收物分類分揀激勵機制,推動實現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的目標。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優先採購可以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推行無紙化辦公。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行淨菜上市、產地源頭管控、潔淨農副產品進城等措施,鼓勵果蔬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對果皮菜葉實行就地資源化處理。
鼓勵社區、家庭利用新技術、新設備對廚餘垃圾採取粉碎、生化等方式進行源頭處理。
第十五條 市商務管理部門適時推動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化系統,提供回收種類、價格和方式等信息。
各類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
鼓勵企業對廢塑膠、廢玻璃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以及家用大件垃圾進行回收處理。
鼓勵在公共機構、企業、社區等場所設定專門的分類回收設施。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拋灑、傾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二)廚餘垃圾瀝出水分後投放至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資質的有害垃圾處置企業;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廢舊家用大件垃圾應當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場所。
第十七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行物業服務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物業服務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未實行物業服務的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辦公場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管理責任人;
(二)車站、機場、影劇院、博物館、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區(點)、商場、賓館、飯店、超市、集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商鋪、寫字樓、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建設工程施工工地,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清掃保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個體經營的攤點,經營者為管理責任人;
(六)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住宅區,業主、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管理責任交叉或者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十八條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定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並保持容器齊全、完好、整潔,定期維護;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制度;
(三)公示不同種類垃圾的分類投放時間和地點;
(四)監督、指導管理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不符合分類管理規定的投放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五)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
(六)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
(七)設定大件垃圾投放點,並設定相應的標誌、標牌、圍擋、遮護等設施。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契約時,應當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要求及標準,並明確收費標準。
實行清掃保潔外包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及標準納入清掃保潔服務契約,並監督實施。
第二十條 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按照分類管理規定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責任人可以拒絕其投放,並報告所在地區主管部門處理。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運輸單位發現責任區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該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分類管理規定改正;管理責任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單位可以拒絕接收,並報告所在地主管部門處理。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運輸單位按照分類管理規定改正;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運輸單位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可以拒絕接收,並報告所在地主管部門處理。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一條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定規範依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規定設定:
(一)居住區域,包括住宅、公寓、別墅等生活住宅區域,應當設定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二)辦公區域,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辦公場所和寫字樓、學校等場所,除設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類容器外,如提供集中供餐,按照《呼和浩特市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置管理辦法》《呼和浩特市廢棄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規定,可以設定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三)公共區域,包括城市道路、機場、車站、廣場、商場、公園、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設定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容器。集貿市場等廚餘垃圾較多場所,可以設定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及時收運,日產日清,並按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處置場所。
可回收物、大件垃圾由管理責任人預約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上門收集、運輸。
第二十四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範,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運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生活垃圾運到城市管理部門認可的處置場所;
(三)收集生活垃圾後,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乾淨整潔;
(四)用於收集生活垃圾的車輛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五)建立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並向所在地區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生活垃圾應當在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置廠(場)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處置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處置所採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的要求,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分類處置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證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區城市管理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二十七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單位應制定應急工作預案,應對突發事件、事故,並向所在地區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因突發事件、事故造成無法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生活垃圾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安排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並向市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綜合考核制度,並納入績效考核體系,定期公布考核結果。
第二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統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類別、數量等信息,定期向社會公開,並與商務、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部門的監管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第三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一條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違法投放行為投訴、舉報的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依法處理舉報和投訴。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城市管理部門投訴舉報,城市管理部門應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三十二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應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輿論監督,對單位和個人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曝光。
第三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的信用檔案,將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對服務質量和信用等級進行年度評價,並公布評價結果。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將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的單位或個人不良行為信息,納入單位或個人信用記錄,並歸集到呼和浩特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隨意拋灑、傾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依法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 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按照規定設定垃圾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的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的規定適用於從事生活垃圾非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單位,但是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和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除外。
第四十一條 市轄區的非城市化地區、旗縣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參照本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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