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試行)

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商洛市政府對《商洛市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商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0月13日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洛市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商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控制污染,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陝西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請懂重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中心城市建成區內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有關生活垃圾分類體系規劃和建設應當遵守國家、省和本市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和電池等;
(二)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膠、金屬、玻璃、織物等;
(三)廚餘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餘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餘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第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黨建引領、政府推動、行業主導、屬地管理、示範帶動、全民參與、先易後難的原則,以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目標。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商洛高新區(商丹園區)管委會要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工作目標和年度計畫,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
中心城市有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工作,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有關工作,指導、督促社區居(村)民委員會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七條 市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綜合協調、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市城管部門是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商州區、商洛高新區(商丹園區)城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財政、公安、教育、文化和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有關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將紙辯備微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納入村規民約,配合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積極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調處矛盾糾紛。
第二章 宣傳引導殃榆體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商洛高新區(商丹園區)管委會及其相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要充分發揮行業優勢,多方整合宣傳資源,豐富創新宣傳方式和載體,堅持常態化宣傳動員,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
第十條 廣播電視台、報紙、期刊、網路等媒體要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通過開設專欄、發布公益廣告等,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並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一條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要採取多種形式宣傳、引導、督促居(村)民、業主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尋墊騙投放工作。
第十二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中國小校、幼稚園等要積極宣傳生活垃圾資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類知識,開展社會實踐活動,推動全社會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十三條 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等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本場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工作。
第十四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工作,提高本單位人員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第十五條 鼓勵環保組織、志願者組織等社會公益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示範等活動,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拋灑、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
(一)燈管、水銀產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體的有害垃圾應當在採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回收;
廢棄的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凝說理的大件家具,應當預約回收經營企業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廢棄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按照產品說明擊嘗婆書或者產品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後服務機構的營業場所標註的回收處理提示信息預約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三)廚餘垃圾應當瀝乾後,投放至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五)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 我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單位為責任人,夜贈故煉單位自管的,單位為責任人;無物業服務單位、無管理單位的,社區為責任人;城中村居住區,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二)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單位為責任人;
(三)公共建築,所有權人為責任人;所有權人委託管理的,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五)集貿市場、商場、賓館、酒店、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站場、文化、體育、公園、旅遊景點等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七)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過街天橋等附屬設施,清掃保潔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八)不能確定垃圾分類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落實責任人。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責任人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及《商洛市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定規範(試行)》配置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顏色、圖文標識應當統一規範、信息醒目、易於辨識。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開展相關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二)設定並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潔,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收集容器的設定不得妨礙消防通道;
(三)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
(四)將生活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
(五)制止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六)禁止將有害垃圾投入非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七)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責任人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和運輸等情況,定期向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其匯總數據並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台賬。
第四章 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二十一條 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收集、運輸單位發現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向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報告,由其及時協調處理。
有害垃圾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監督、管理,交由具備環保經營資質的專業單位處置,運輸過程採取防治污染環境的措施,並遵守國家關於危險廢物轉移和暫存管理的相關規定。
可回收物運輸至具備回收條件的再生資源回收單位。
廚餘垃圾運輸至經城管部門許可的廚餘垃圾處理單位。
其他垃圾運輸至經城管部門許可的其他垃圾處置單位。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範,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所在地區級城管部門認可的處置場所;
(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後,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乾淨整潔;
(四)用於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五)垃圾收集應當採用全密閉運輸工具,並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垃圾運輸應當採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六)禁止任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禁止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嚴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七)建立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並向所在地的區級城管部門報告;
(八)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 分類處置和資源利用
第二十三條 分類收集和運輸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處理單位發現接收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絕接收,同時應當向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報告,由其及時協調處理。
有害垃圾實行強制性回收,應當交由依法取得危險廢物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加以利用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置。
可回收物應當進行分揀,由再生資源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進行利用處置。
廚餘垃圾應當通過生物處理技術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鼓勵對廚餘垃圾採用新技術、新設備就地處理。
其他垃圾目前應當採取規範化衛生填埋進行處置。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處置、利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時間要求接收生活垃圾,進行規範處置;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接受相關部門監督;
(三)按照要求配備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運行良好。保持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四)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五)對每日收運、進場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城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發改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循環經濟發展扶持政策,對符合城市功能需要、產業發展導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項目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條 商務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可回收物目錄,組織編制可回收物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分揀中轉站、分揀中心以及回收點,並會同城管部門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的銜接。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市發改部門負責牽頭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置的政策,研究、探索、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市教育部門負責教育系統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監管。
市工信(國資)部門負責市屬國有企業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監管,協調工業企業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市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導、監管,協調有害垃圾的收集、運輸、暫存、處置等工作。
市住建部門負責指導、監管居住小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
市城管部門負責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市交通部門負責城市公交、道路運輸、客運站等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監管。
市商務部門負責商務系統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及再生資源網點可回收物回收工作的指導、監管。
市文旅部門負責文化、廣電、旅遊行業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監管。
市體育部門負責體育場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監管。
市衛健部門負責醫療行業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監管。
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超市、商場、集貿市場和餐飲服務單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監管。
市事務局負責公共機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監管。
市郵政管理局負責快遞業綠色包裝工作的包裝物回收再利用體系的指導、推進和監督管理。
商州區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區(商丹園區)管委會依據各自職責,負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組建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員、引導員、督導員隊伍,開展日常指導、監督工作。
第二十八條 商州區人民政府和商洛高新區(商丹園區)管委會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的督查考核制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情況納入考評,定期公布考核結果。對不按要求履行責任的,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
第二十九條 逐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制度。社會監督員公開選聘,成員應當包括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
社會監督員有權進入生活垃圾收集點、轉運站及處理設施等場所,了解生活垃圾分類體系運行情況,查閱環境監測數據。運行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協助。社會監督員發現問題,應向所在地的區級城管部門反饋,所在地的區級城管部門需及時處理。
第三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或服務企業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和污染防範應急預案,報上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商州區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區(商丹園區)管委會應制定本轄區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應急預案。市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統一調度。
第三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或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區級城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停業或歇業。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未經批准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城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未經批准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城管部門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城管部門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二條(一)(二)(三)(四)項規定義務的,由城管部門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義務的,由城管部門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管部門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第十一條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要採取多種形式宣傳、引導、督促居(村)民、業主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
第十二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中國小校、幼稚園等要積極宣傳生活垃圾資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類知識,開展社會實踐活動,推動全社會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十三條 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等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本場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工作。
第十四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工作,提高本單位人員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第十五條 鼓勵環保組織、志願者組織等社會公益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示範等活動,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拋灑、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
(一)燈管、水銀產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體的有害垃圾應當在採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回收;
廢棄的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家具,應當預約回收經營企業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廢棄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按照產品說明書或者產品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後服務機構的營業場所標註的回收處理提示信息預約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三)廚餘垃圾應當瀝乾後,投放至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五)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 我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單位為責任人,單位自管的,單位為責任人;無物業服務單位、無管理單位的,社區為責任人;城中村居住區,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二)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單位為責任人;
(三)公共建築,所有權人為責任人;所有權人委託管理的,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五)集貿市場、商場、賓館、酒店、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站場、文化、體育、公園、旅遊景點等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七)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過街天橋等附屬設施,清掃保潔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八)不能確定垃圾分類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落實責任人。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責任人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及《商洛市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定規範(試行)》配置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顏色、圖文標識應當統一規範、信息醒目、易於辨識。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開展相關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二)設定並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潔,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收集容器的設定不得妨礙消防通道;
(三)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
(四)將生活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
(五)制止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六)禁止將有害垃圾投入非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七)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責任人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和運輸等情況,定期向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其匯總數據並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台賬。
第四章 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二十一條 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收集、運輸單位發現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向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報告,由其及時協調處理。
有害垃圾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監督、管理,交由具備環保經營資質的專業單位處置,運輸過程採取防治污染環境的措施,並遵守國家關於危險廢物轉移和暫存管理的相關規定。
可回收物運輸至具備回收條件的再生資源回收單位。
廚餘垃圾運輸至經城管部門許可的廚餘垃圾處理單位。
其他垃圾運輸至經城管部門許可的其他垃圾處置單位。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範,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所在地區級城管部門認可的處置場所;
(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後,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乾淨整潔;
(四)用於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五)垃圾收集應當採用全密閉運輸工具,並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垃圾運輸應當採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六)禁止任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禁止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嚴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七)建立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並向所在地的區級城管部門報告;
(八)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 分類處置和資源利用
第二十三條 分類收集和運輸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處理單位發現接收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絕接收,同時應當向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報告,由其及時協調處理。
有害垃圾實行強制性回收,應當交由依法取得危險廢物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加以利用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置。
可回收物應當進行分揀,由再生資源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進行利用處置。
廚餘垃圾應當通過生物處理技術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鼓勵對廚餘垃圾採用新技術、新設備就地處理。
其他垃圾目前應當採取規範化衛生填埋進行處置。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處置、利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時間要求接收生活垃圾,進行規範處置;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接受相關部門監督;
(三)按照要求配備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運行良好。保持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四)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五)對每日收運、進場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城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發改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循環經濟發展扶持政策,對符合城市功能需要、產業發展導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項目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條 商務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可回收物目錄,組織編制可回收物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分揀中轉站、分揀中心以及回收點,並會同城管部門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的銜接。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市發改部門負責牽頭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置的政策,研究、探索、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市教育部門負責教育系統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監管。
市工信(國資)部門負責市屬國有企業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監管,協調工業企業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市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導、監管,協調有害垃圾的收集、運輸、暫存、處置等工作。
市住建部門負責指導、監管居住小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
市城管部門負責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市交通部門負責城市公交、道路運輸、客運站等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監管。
市商務部門負責商務系統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及再生資源網點可回收物回收工作的指導、監管。
市文旅部門負責文化、廣電、旅遊行業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監管。
市體育部門負責體育場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監管。
市衛健部門負責醫療行業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監管。
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超市、商場、集貿市場和餐飲服務單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監管。
市事務局負責公共機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監管。
市郵政管理局負責快遞業綠色包裝工作的包裝物回收再利用體系的指導、推進和監督管理。
商州區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區(商丹園區)管委會依據各自職責,負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組建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員、引導員、督導員隊伍,開展日常指導、監督工作。
第二十八條 商州區人民政府和商洛高新區(商丹園區)管委會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的督查考核制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情況納入考評,定期公布考核結果。對不按要求履行責任的,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
第二十九條 逐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制度。社會監督員公開選聘,成員應當包括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
社會監督員有權進入生活垃圾收集點、轉運站及處理設施等場所,了解生活垃圾分類體系運行情況,查閱環境監測數據。運行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協助。社會監督員發現問題,應向所在地的區級城管部門反饋,所在地的區級城管部門需及時處理。
第三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或服務企業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和污染防範應急預案,報上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商州區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區(商丹園區)管委會應制定本轄區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應急預案。市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統一調度。
第三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或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區級城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停業或歇業。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未經批准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城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未經批准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城管部門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城管部門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二條(一)(二)(三)(四)項規定義務的,由城管部門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義務的,由城管部門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管部門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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