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試行)

《銅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試行)》已經銅川市政府同意,銅川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7月5日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7月5日
  • 發布單位:銅川市人民政府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銅川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為生活垃圾的廢棄物。我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四類,具體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表示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各類廢書籍、報紙、紙板箱、紙塑鋁複合包裝等紙製品;各類廢塑膠瓶、塑膠桶、塑膠餐盒等塑膠製品;各類廢金屬易拉罐、金屬瓶、金屬工具等金屬製品;各類廢玻璃杯、玻璃瓶、鏡子等玻璃製品;各類廢舊衣物、穿戴用品、床上用品、布藝用品等紡織物。
  (二)有害垃圾,表示《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螢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電子類危險廢物等;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礦物油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像紙等;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鎳鎘電池和氧化汞電池等。
  (三)廚餘垃圾,表示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過程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殼、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相關企業和公共機構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
  (四)其他垃圾,表示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以實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目標,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全鏈條體系,促進生態文明和社會文明。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的組織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制定工作目標和年度計畫,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統籌規劃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布局,協調解決重大事項。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解決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的疑難問題,統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各項工作。
  第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有害垃圾非豁免環節運輸、處理的監管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財政、教育、文化和旅遊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
第二章 減量與促進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市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工作。
  第十條 農業農村、市場監管主管部門應當加大淨菜上市、潔淨農副產品進城推進力度,鼓勵果蔬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果皮菜葉等廚餘垃圾就地資源化處理。
  第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督促指導再生資源回收公司對可回收物、大件生活垃圾進行回收處理,促進垃圾減量和資源化利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通過線上、線下交易等方式,促進閒置物品再使用。
  第十二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優先採購可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推行無紙化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十三條 生產、加工企業對產品的包裝應當合理,包裝的材質、結構和成本應當與內裝產品相適應,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餐飲服務企業應當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設定節儉消費標識,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根據消費者需求提供餐具,避免過度使用一次性餐具。
  旅遊、住宿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市新區管委會和各行業主管部門及人民團體等組織機構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廣泛開展社會動員,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基地並向社會公眾開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幼稚園及中國小校教學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和實踐活動,培養提高幼兒及中小學生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旅行社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督促旅行社加強對從業人員生活垃圾分類的教育培訓,利用場館介紹、景點介紹等方式向遊客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引導。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本市流動人口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引導流動人口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規定。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利用交通站場、車載視頻、車輛立面等載體,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
  第十五條 文明辦、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應當積極宣傳生活垃圾資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類知識,開展社會實踐活動,推動全社會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十六條 商場、集貿市場、文化、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等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本場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工作。
  第十七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紙、期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可以通過開設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專欄、發布一定比例的生活垃圾分類公益性廣告,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並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工作,提高本單位人員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第十九條 鼓勵通過積分兌換等多種方式,促進單位和個人形成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良好行為習慣。
  鼓勵環保組織、志願者組織等社會公益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動員活動,共同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二十條 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小區、文明校園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三章 規劃和建設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規劃、設施建設計畫和配套分類設施標準,明確生活垃圾轉運、處理、回收利用設施的布局規劃等內容,並組織實施。
  各區人民政府、市新區管委會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規劃和設施建設計畫,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
  第二十二條 納入本市國土空間規劃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理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鼓勵生活垃圾處理服務單位採用高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先進處理技術。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有關內容納入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並隨規劃設計方案同步公示。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驗收,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本期的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應當在本期主體工程完工前建成。
  現有居民小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城市道路、車站、廣場、公園、商場、集貿市場、影劇院等公共場所,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的,應當予以改造。
  第二十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依法向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檔案管理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採取密閉、防臭、防滲、防塵、防噪聲等污染防控措施。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閒置、拆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關閉、拆除、遷移、改建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經城市管理部門會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後核准,並採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明確分類的標準、標識、投放要求等內容,向社會公布,並適時修訂。
  各區人民政府、市新區管委會應當制定適合本轄區的生活垃圾分類年度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行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單位為責任人,單位自管的,單位為責任人;無物業服務單位、管理單位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為責任人;
  (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部隊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單位為責任人;
  (三)城中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四)集貿市場、商場、賓館、酒店、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五)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站場、文化、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等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六)公共建築,所有權人為責任人;所有權人委託管理的,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七)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八)城市道路、公路,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九)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區人民政府落實責任人。
  第三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及本市的其他相關規定,規範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分類容器設定規範,並向社會公布。收集容器的顏色、圖文標識應當統一規範、信息醒目、易於辨識。
  鼓勵責任人根據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的種類和處理利用需要,細化設定收集容器。
  (一)住宅區收集點應當配置可回收物、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個住宅區至少設定一個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商務、辦公、生產區域應當配置可回收物、廚餘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並至少設定一個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城市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應當配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二)設定並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整潔;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三)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和運輸去向等情況;
  (四)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
  (五)將生活垃圾交由具有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
  (六)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
  (七)禁止將有害垃圾投入非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八)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要求,準確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拋灑、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投放生活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內或者委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回收;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處理的大件生活垃圾,應當預約回收經營企業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廢棄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按照產品說明書或者產品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後服務機構的營業場所標註的回收處理提示信息預約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二)燈管、水銀產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體的有害垃圾應當在採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廚餘垃圾應當瀝乾後,投放至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五)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三條 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嚴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五章 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三十四條 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
  可回收物運輸至有資質的再生資源利用企業或者綜合利用企業。
  有害垃圾屬於危險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准的企業進行運輸,運輸過程應當採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並遵守國家關於危險廢物轉移和暫存管理的相關規定。
  廚餘垃圾運輸至有資質的廚餘垃圾處理單位。
  其他垃圾運輸至有資質的其他垃圾處理單位。
  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按照收集單位與生活垃圾分類責任人約定的時間定期收集。
  第三十五條 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的服務單位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有關主管部門與其簽訂協定,明確服務區域、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運送場所、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取得從事相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行政許可或資質;
  (二)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根據產生數量定期收集,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日產日清;
  (三)使用專用車輛分類運輸生活垃圾,專用車輛應當清晰標示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實行密閉運輸;
  (四)不得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不得將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不得混裝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類的生活垃圾;
  (五)按照要求將所需要轉運的生活垃圾運輸至符合條件的轉運、處理場所;
  (六)收集、運輸車輛保持密閉、完好和整潔;
  (七)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八)建立收集、運輸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
  (九)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應急方案,報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十)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經同意後方可停業或歇業;
  (十一)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七條 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所收集、運輸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同時應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責任人發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可以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舉報。
  第三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建設有害垃圾暫存點,臨時存放有害垃圾。有害垃圾暫存點應當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要求。
  禁止將有害垃圾混入非有害垃圾中貯存。有害垃圾除直接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理外,應當及時移交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准的危險廢物貯存點貯存。
  第三十九條 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舉辦文化、商業活動的,舉辦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清除設定的收集設施。
第六章 分類處理和資源利用
  第四十條 分類收集、運輸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理。
  可回收物應當進行分揀,由再生資源利用企業或者綜合利用企業進行利用處理。
  有害垃圾由具備危險廢物處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回收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
  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由取得生活垃圾處理許可證的服務單位進行處理。大型農貿市場、果蔬市場、超市、公園內產生的有機易腐垃圾可以由經營單位採用技術手段就近就地處理。
  第四十一條 從事生活垃圾處理的服務單位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有關主管部門與其簽訂協定,明確服務區域、分類處理內容、經營期限、服務標準、分類處理場所、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四十二條 生活垃圾處理或利用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國家現行法律法規,依法取得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或利用的行政許可或資質;
  (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
  (三)按照規定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按照協定約定的時間、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五)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六)按照要求配備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七)保證生活垃圾處理站、場(廠)環境整潔;
  (八)對每日處理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並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
  (九)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十)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經批准後方可停業、歇業;
  (十一)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發現接收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收集、運輸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絕接收,同時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四條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循環經濟發展扶持政策,對符合本市城市功能需要、符合相關產業發展導向的生活垃圾分類項目予以支持。
  第四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可回收物及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目錄,制定推動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資源化利用優惠政策。編制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回收點、分揀中轉站及分揀中心,並會同城市管理部門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的銜接。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情況進行經常性地監督、檢查和指導,並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四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市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考評制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情況納入考評指標,定期公布考核結果。
  第四十八條 我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制度。社會監督員由城市管理部門向社會公開選聘,成員應當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居民(村民)代表、行業代表及第三方機構代表等。
  生活垃圾利用和處理單位應當依法向公眾開放。社會監督員有權進入生活垃圾收集點、轉運站以及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了解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情況以及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理設施運行等情況,查閱環境監測相關數據,並提出意見和建議,社會監督員發現問題,應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報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反饋處理情況。
  第四十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單位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和污染防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城市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統一調度。
  第五十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設定舉報和投訴信箱。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均有權向城市管理部門舉報、投訴。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和依法處理,並將調查和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投訴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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