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生活垃圾分類質量監測管理辦法

《重慶市生活垃圾分類質量監測管理辦法》是為深入貫徹《重慶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重慶市城市管理局研究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於2022年12月26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生活垃圾分類質量監測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城市管理局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重慶市城市管理局關於印發重慶市生活垃圾分類質量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城管局發〔 2022 〕16號
各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局,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城市管理局,相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重慶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我局研究制定了《重慶市生活垃圾分類質量監測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12月26日

辦法全文

重慶市生活垃圾分類質量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重慶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水平,規範生活垃圾分類質量監測工作,根據《重慶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垃圾分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生活垃圾分類質量監測工作,以及市、區縣(含自治縣及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下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生活垃圾分類質量監測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質量監測包括市級監測和區縣監測。
市級監測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市政環衛監測中心具體實施。
區縣監測由各區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可委託相關單位或第三方具體實施。
第四條 市、區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監測計畫並組織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質量監測通過暗訪抽查方式,進行抽樣監測,分析和監督生活垃圾分類質量狀況。
第五條 監測計畫應符合生活垃圾分類相關要求和《生活垃圾採樣和分析方法》等相關規定,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部門責任、監測內容、監測範圍、監測項目和方法、監測頻次、樣品保存及運輸要求、監測完成時間、結果報送等。
第六條 監測單位開展監測工作應當制定監測方案並嚴格遵守,不得擅自公開、改變監測方案。
第七條 開展現場監測應當向被監測方出示有效工作證件或證明。
被監測單位和個人有責任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類質量監測工作。
第八條 開展現場監測的工作人員應不少於2名。
開展現場監測的工作人員應當準確、客觀、完整地填寫現場監測記錄、結果,並由被監測方簽字確認。
第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質量監測不得向被監測方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生活垃圾分類質量變化情況,在監測過程中適時調整監測區域、監測數量和監測頻率。
第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級生活垃圾分類質量監測數據管理,相關收集、歸檔、整理和分析等工作委託市市政環衛監測中心具體負責。
各區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質量監測數據管理,相關收集、歸檔、整理和分析等工作可以委託相關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 依託智慧市容環衛平台建設,逐步推動建設重慶生活垃圾分類質量監測資料庫和信息管理系統。
市市政環衛監測中心及各區縣應當定期通過智慧市容環衛平台,報送監測數據、分析結果和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市、區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級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質量監測數據、分析結果及相關信息的發布和公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和公開生活垃圾分類質量監測數據、分析結果及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質量監測數據、分析結果及相關信息應當用於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效果評估。
因工作需要,生活垃圾分類質量監測數據、分析結果及相關信息與相關單位共享。
第十五條 市、區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監測情況,研究、最佳化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和監督管理措施,提高生活垃圾分類質量。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質量監測工作納入本部門財政預算,保障生活垃圾分類質量監測工作經費。
第十七條 監測單位和監測人員應當對監測結果的真實性、保密性負責,不得擅自公開、透露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嚴禁監測單位和監測人員出現以下行為:
(一)擅自公開、泄露監測計畫及方案;
(二)監測實施前通知被監測方;
(三)弄虛作假、偽造數據;
(四)接受被監測方饋贈、宴請,或產生其他直接利益關係;
(五)其他影響監測公開、公正和客觀性的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法按照《重慶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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