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巴中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是巴中市人民政府2023年公布的規章。

巴中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2023年2月12日巴中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公布 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資源化利用、相關設施的規劃建設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建築垃圾、農業固體廢物、園林綠化垃圾、動物屍骸、糞便、市政污泥等,按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精神文明建設內容,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列入考核評價體系。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資金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本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主體責任,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指導和督促村(居)民委員會以及轄區相關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巴中經開區、文旅新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管理許可權組織實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六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檢查指導和監督考核,依法查處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
發展改革、教育體育、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旅遊、衛生健康、國資、市場監管、金融工作、機關事務、供銷、郵政管理等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發揮自身優勢,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開展社會實踐活動。
第八條 任何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遵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機關、事業單位等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起示範帶頭作用。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生者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制定收費標準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實際需要相適應,體現城鄉差別化管理。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 鼓勵環保組織、志願服務組織等公益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宣傳、示範、監督活動,共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鼓勵通過表彰、獎勵、積分兌換等多種方式,促進單位、家庭和個人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
第十一條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生活垃圾治理,引導社會資本進入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等領域,支持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科技創新。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二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商務等部門,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需要,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依法徵求公眾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場所、設施等涉及利用土地的按公益事業用地供應,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標準的,應當按要求逐步加以改造。
沒有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老舊小區、農村居民聚居點應當按要求逐步建設。
第十四條 可回收物站點的設定應當符合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要求。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和正確使用生活垃圾分類場所、設施,不得損毀、盜竊、占用。
禁止擅自關閉、閒置、拆除、遷移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和內部結構。確需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後核准,並採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遵循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的原則,制定本區域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的政策和措施,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
第十七條 機關事務部門應當建立綠色辦公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公共機構節能一體化管理平台,強化生活垃圾分類監管,減少機關、事業單位生活垃圾產生量。
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在辦公場所應當使用可循環利用、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推廣無紙化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優先選擇易回收、易降解的材料和設計方案,並應當符合有關國家和地方標準的強制性要求。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避免過度包裝,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相關標準,做好產品包裝物減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郵政、快遞企業嚴格執行郵件快件包裝管理規定,落實郵件、快件綠色包裝要求,促進郵件、快件包裝物減量化和循環使用。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商務部門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優先使用寬度較小的膠帶,在已有粘合功能的封套、包裝袋上減免使用膠帶。鼓勵寄遞企業、電子商務企業使用免膠帶設計的包裝箱和可循環使用的包裝箱(袋)等,鼓勵寄件人使用易降解、可循環使用的環保包裝。
第二十一條 餐飲、娛樂、住宿、旅遊等經營性服務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產品。
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食堂參照執行。
第二十二條 商務、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超市等場所的監督管理,積極推行淨菜上市。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市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並予以公布。國家、省對生活垃圾分類標準作出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市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商務、供銷等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定規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施的顏色、圖本標識應當統一規範、清晰醒目、易於辨識、便於投放。設定的位置、數量等應當符合實際情況。
第二十五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投放生活垃圾:
(一)依法在指定的地點按要求將生活垃圾分別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禁止混裝混投;
(二)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場所;
(三)建築垃圾、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危險廢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按有關規定投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條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業主為責任人;
(二)江河、湖泊、水庫(塘)、人工渠道、水工建築,使用、作業或者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三)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公路、鐵路、機場、車站、碼頭及其設施,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公園、濕地、綠地、商場、醫院、賓館、酒店、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農貿市場、商鋪等場所,由產權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者為責任人;
(五)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內部及規劃紅線範圍內的區域,所在單位為責任人;
(六)施工工地的施工單位為責任人,待建地塊業主為責任人;
(七)城鎮道路、橋樑、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水域等公共區域,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為責任人;
(八)鄉村的道路、橋樑、公共廣場、公共水域等公共區域,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責任人。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處理
第二十七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或其他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並具有分類收集功能。作業車輛應當清晰標示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標示的樣式和顏色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保持外觀整潔,實行密閉運輸;
(二)生活垃圾運輸車輛應當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記錄運輸路線、時間和處理場所;
(三)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後,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復位,清潔作業場所;
(四)建立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
(五)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擅自遺撒、丟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滲漏;
(六)不得將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第二十八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採用回收利用和資源化處理;
(二)有害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進行處理;
(三)廚餘垃圾採用集中生物處理、分散式就地處理、擠壓脫水後無害化處理等;
(四)其他垃圾按照有關規定採用焚燒、衛生填埋等方式實施無害化處理。
農村地區可在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導下,採用生物處理、堆肥等方式就地就近處理廚餘垃圾,其他類別的生活垃圾納入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體系。
第二十九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場所、設施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
(二)保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對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時進行處理;
(三)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理生活垃圾;
(四)處理過程中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等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規定,防止二次污染;
(五)按照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及時公開污染物排放數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開展日常監督檢查,並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一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台,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進行全流程監管。
第三十二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部門對餐飲經營場所廚餘垃圾的排放和流向進行監督管理。公安、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廚餘垃圾收運車輛的執法檢查,共同做好餐飲經營場所廚餘垃圾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倡導物業服務、餐飲、住宿、物流、快遞等行業協會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行業自律規範,督促會員單位自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區域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應急機制。
因緊急或者特殊情況等原因,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理單位無法正常作業的,市、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組織處理。
第三十五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單位和個人信用評價監管制度。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可以向相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相關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和依法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三十七條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制度。社會監督員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選聘,應當具有廣泛代表性。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監督員的指導培訓,提高社會監督員的業務能力。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一)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
(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有前款兩項行為之一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