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歷程
2022年7月28日,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攀枝花市城市規劃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發展狀況劃定並公布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市容管理,是指為了保持城市道路、街巷、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建(構)築物、廣告標誌等處所和設施整潔完好、規範有序所進行的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是指為了維護城市道路、街巷、公共場所等區域的環境衛生整潔,實施生活垃圾等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建設所進行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綜合治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將其所需經費列入預算,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市實際,適時制定嚴於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和體育、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廣旅、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林業、郵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及鐵路、電力、電信、供銷社等單位按照法定職責和任務分工,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責任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