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建設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管理辦法

攀枝花市建設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管理,保持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促進施工現場文明施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行業標準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攀枝花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施工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適用範圍為城市市區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工程、市政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各類修繕工程及拆除工程的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管理。
本辦法所指的施工現場包括施工區、辦公區和生活區。
第四條 各級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管理工作。
環保、衛生、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建設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實施管理。
第二章 施工現場的環境管理
第五條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實行封閉圍擋,圍擋應堅固、整齊、美觀。
主幹道兩側的建築施工現場圍擋高度不低於2.5米,其他建築施工現場圍擋高度不低於1.8米。
市政工程施工,應設定臨時圍擋,其結構安全可靠,高度不低於1.5米。
第六條 施工現場出入口應設定採用金屬材料製作的大門,門頭應標有企業名稱或企業標誌。
在大門內明顯位置應設定一圖五牌,即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工程概況牌、消防保衛牌、安全生產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投訴電話牌。
第七條 施工現場的施工區域應與辦公區、生活區劃分清晰,並採取隔離措施。
第八條 施工現場主要道路應採用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硬化。
第九條 施工現場內裸露場地應進行硬化、綠化處理。
市政工程施工無法進行硬化、綠化處理的,需指定專人定時灑水防塵。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車輛進出口處應設定車輛沖洗設施,對出場車輛進行沖洗,嚴禁車輛夾帶泥沙污染道路。
在車輛沖洗處,應在大門內側設定向內截排水溝,且排水溝應與淨化池連線,防止污水任意流淌。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堆放的各種材料應按施工總平面布置圖統一布置,並且分類堆放整齊,設定明顯標牌、標識。
水泥和其他易飛揚的細顆粒建築材料應密閉存放。土方應集中堆放,並應採取覆蓋或綠化等措施。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施工區記憶體放的油料和化學溶劑等物品應設有專門的庫房,地面應做防滲漏處理。
廢棄的油料和化學溶劑應集中交由有危廢經營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傾倒。
第十三條 在城市市區範圍內,建築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採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等情況。
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環境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現場噪聲排放標準。
第十四條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施工前施工單位應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必須連續作業的相關證明,經批准後方可進行夜間施工。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合理安排工期,避免在中、高考禁噪期間進行連續施工作業,並嚴格遵守中、高考期間禁止噪聲污染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施工現場進行場坪施工必須配備灑水車,定時灑水降塵。
第十七條 嚴禁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第三章 施工現場的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 施工現場應設定辦公室、宿舍、食堂、廁所、淋浴間、密閉式垃圾容器等臨時設施。
第十九條 在建工程不得作為施工現場的生活及辦公設施。
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宿舍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宿舍使用裝配式活動房屋,裝配式活動房屋應具有產品合格證;
(二)宿舍內應保證有必要的生活空間,室內淨高不得小於2.4米,通道寬度不得小於0.9米;
(三)宿舍內地面應採用混凝土硬化或鋪砌地磚;
(四)宿舍內的床鋪不得超過2層,嚴禁使用通鋪,每間宿舍居住人員不得超過12人。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食堂設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堂設定應遠離廁所、垃圾站及其他有毒有害場所;
(二)食堂必須有衛生許可證,炊事人員必須持健康證明上崗;
(三)食堂應設定獨立的製作間、儲藏間,“三防”(防蠅、防塵、防鼠)設施完善,庫房門扇下方應設不低於0.3米的防鼠擋板;
(四)製作間灶台及其周邊應貼瓷磚,所貼瓷磚高度不低於1.8米,地面應做硬化和防滑處理;
(五)食堂應配備必要的通風設施、排油煙設施、冷藏設施和消毒設施;
(六)食堂應設定下水管線及配套設定過濾網,並應與市政污水管網連線,保證排水通暢;
(七)食堂用水必須符合國家城市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八)食堂外應設定密閉式垃圾桶,並及時清運。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廁所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廁所應為水沖式廁所並配套設定化糞池;
(二)廁所地面應採用混凝土硬化或地磚鋪砌,牆面應貼瓷磚,所貼瓷磚高度不低於1.8米;
(三)廁所應有專人負責清掃、消毒;
(四)化糞池應作防滲漏處理。
第二十三條 淋浴間應設定下水管線及配套設定過濾網,並應與市政污水管網連線,保證排水通暢。
第二十四條 建築垃圾、生活垃圾應分類存放,並及時清運出場。
建築垃圾、生活垃圾應清運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嚴禁隨意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綠化帶等空曠地帶。
第二十五條 建築垃圾的運輸處置應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取得許可方可進行建築垃圾的運輸處置。
建築垃圾運輸過程中應採用密閉式運輸車輛或採取覆蓋措施。
第二十六條 施工現場應設定排水溝及沉澱池,施工污水、沖洗車輛污水經沉澱後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網或河流。
第二十七條 施工現場應設專職保潔員,負責衛生清掃和保潔,確保整個施工現場乾淨整齊,不留衛生死角。
第二十八條 施工現場禁止焚燒瀝青、油氈、塑膠、油料、化學溶劑、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二十九條 施工現場辦公區和生活區應定期投放和噴灑滅鼠、蚊、蠅、蟑螂的藥物。
第三十條 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發生法定傳染病、食物中毒或急性職業中毒時,必須在2小時內向施工現場所在地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應積極配合調查處理。
現場施工人員患有法定傳染病時,應及時進行隔離。
第四章 施工現場其他方面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 新建、改建(含小區開發、舊城改造)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建設施工、修繕等活動時,需要占用市政公用設施、綠地或砍伐、移植樹木的,應按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 在施工現場修建的各種施工臨時建築,僅用於本工程的施工需要,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和轉讓,工程竣工後30日之內必須拆除。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守門前三包制度。
第三十四條 施工現場周邊已交付使用的建築,其生活垃圾的清運、環境清掃、保潔和糞便清掏,由該建築的建設單位或該建築的物業管理單位負責,並設專人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規劃建設、環保、衛生、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規劃和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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