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建設施工現場環境管理辦法》已經1995年12月1日省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9號
【發布日期】1995-12-11
【生效日期】1995-12-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9號
【發布日期】1995-12-11
【生效日期】1995-12-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39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施工現場環境管理,保持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促進文明施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市、建制鎮和獨立工礦區內的建設施工現場環境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設施工現場包括:房屋建築、土木建築、設備安裝、管線建設敷設以及建築物的拆扒和各類修繕、裝修等施工現場。
本辦法所稱建設施工現場包括:房屋建築、土木建築、設備安裝、管線建設敷設以及建築物的拆扒和各類修繕、裝修等施工現場。
第三條建設施工現場環境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加強建設施工現場的環境管理,保護施工現場環境符合國家《城市市容標準》。
第五條凡新建、改建(含小區開發、舊區改造)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建設施工、修繕等活動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持施工總平面圖到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施工場地面積,簽訂基建殘土存放清運契約書,繳納清掃(運)垃圾保證金。在領取施工占地批准書後,方可進入場地施工作業。按規定需要繳納占道費的,應當繳納占道費。
垃圾清掃(運)保證金,按工程總投資的千分之二繳納。
垃圾清掃(運)保證金,按工程總投資的千分之二繳納。
第六條施工現場環境管理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市區內臨街的建築施工現場應設定1.8m以上遮檔圍牆,外觀整齊。利用廣告牌作遮檔的,必須達到《城市市容標準》。
(二)施工現場應當設定明顯的標牌,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建築面積、占地面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和施工日期等內容。設立的施工現場平面圖應標明各分區功能。
(三)施工單位應當保證施工現場道路暢通,保持排水系統處於正常的使用狀態。工程所需各種機具、材料,應當按工程施工進度有計畫進入現場並按施工總平面圖放置。
(四)施工產生的建築垃圾、生活垃圾應及時清運。運輸白灰、散裝水泥等容易飛揚的工程材料和建築垃圾,應當密封、遮蓋,不得沿途拋撒、飛揚。運輸車輛不得帶泥行駛,污染路面。
(五)施工中產生的泥漿水,不得侵漫污染路面、堵塞道路。
(六)工程竣工後,應當工完料淨、場地清。
(七)施工現場的道路、排水、草坪、樹木和圍欄等市政公用設施,不得損壞。
(一)市區內臨街的建築施工現場應設定1.8m以上遮檔圍牆,外觀整齊。利用廣告牌作遮檔的,必須達到《城市市容標準》。
(二)施工現場應當設定明顯的標牌,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建築面積、占地面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和施工日期等內容。設立的施工現場平面圖應標明各分區功能。
(三)施工單位應當保證施工現場道路暢通,保持排水系統處於正常的使用狀態。工程所需各種機具、材料,應當按工程施工進度有計畫進入現場並按施工總平面圖放置。
(四)施工產生的建築垃圾、生活垃圾應及時清運。運輸白灰、散裝水泥等容易飛揚的工程材料和建築垃圾,應當密封、遮蓋,不得沿途拋撒、飛揚。運輸車輛不得帶泥行駛,污染路面。
(五)施工中產生的泥漿水,不得侵漫污染路面、堵塞道路。
(六)工程竣工後,應當工完料淨、場地清。
(七)施工現場的道路、排水、草坪、樹木和圍欄等市政公用設施,不得損壞。
第七條因施工超出批准的占道範圍造成交通堵塞而積存的生活垃圾,由施工單位負責清除。施工單位可以委託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清運,並承擔費用。
第八條在施工現場修建的各種施工暫設工程,必須用於本工程的施工需要,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和轉讓,工程竣工後7日之內必須拆除。
第九條凡邊施工邊交付使用的小區的生活垃圾清運、環境清掃、保潔和糞便清掏,由建設單位負責,並設專人管理。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築垃圾倒進生活垃圾集中點、垃圾箱內或倒在道路、河堤(灘)、空曠地、綠化帶及其他非指定的場所。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執罰機構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占用場地施工的,除責令其按有關規定補辦手續外,處建設單位5000元以下罰款;施工單位擅自超出占地範圍的,處施工單位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責令停止施工。
(二)市區內臨街的建築施工現場未按標準圍擋的,除責令限期按標準圍擋外,處400-2000元罰款。
(三)施工現場的建築垃圾、生活垃圾清運不及時的,每處處50-300元罰款。
(四)運輸垃圾、散裝貨物未進行密封、遮蓋而沿途飛揚、拋散的,處50-400元罰款;車輛帶泥行駛污染路面嚴重的,除責令清理外,處100-1000元罰款。
(五)工程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的,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按責任歸屬確定)處以400-2000元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以50-1000元罰款。
(六)施工中產生的泥漿排到路面的,除責令立即停止排放,清除污染的路面外,處100-500元罰款。
(七)市政公用設施、草坪、樹木、綠地被損壞,按價賠償,並處500-5000元罰款。
(八)未按指定地點傾倒建築垃圾影響市容環境的,除責令立即清除所倒垃圾和補辦手續外,處每立方米30元罰款。
(九)為工程施工需要建設的暫設工程改變使用性質、轉讓或者工程竣工後暫設工程未按規定拆除的,除責令改正拆除外,處500-5000元罰款。
(一)未經批准擅自占用場地施工的,除責令其按有關規定補辦手續外,處建設單位5000元以下罰款;施工單位擅自超出占地範圍的,處施工單位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責令停止施工。
(二)市區內臨街的建築施工現場未按標準圍擋的,除責令限期按標準圍擋外,處400-2000元罰款。
(三)施工現場的建築垃圾、生活垃圾清運不及時的,每處處50-300元罰款。
(四)運輸垃圾、散裝貨物未進行密封、遮蓋而沿途飛揚、拋散的,處50-400元罰款;車輛帶泥行駛污染路面嚴重的,除責令清理外,處100-1000元罰款。
(五)工程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的,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按責任歸屬確定)處以400-2000元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以50-1000元罰款。
(六)施工中產生的泥漿排到路面的,除責令立即停止排放,清除污染的路面外,處100-500元罰款。
(七)市政公用設施、草坪、樹木、綠地被損壞,按價賠償,並處500-5000元罰款。
(八)未按指定地點傾倒建築垃圾影響市容環境的,除責令立即清除所倒垃圾和補辦手續外,處每立方米30元罰款。
(九)為工程施工需要建設的暫設工程改變使用性質、轉讓或者工程竣工後暫設工程未按規定拆除的,除責令改正拆除外,處500-5000元罰款。
第十二條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的罰款,被處罰單位應當從自有資金中支付,不得列入工程成本。對責任者罰款不得由單位報銷。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屢教不改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單位(含開發建設單位)處以下浮一級資質等級的處罰,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出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執法人員必須嚴格執法。對建設工程施工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