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辦法

《漢中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辦法》已經漢中市政府同意,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6月29日印發.本暫行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漢中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控制污染,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我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我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充電電池、廢紐扣式電池、廢螢光燈管、棄置藥品、廢殺蟲劑罐、廢油漆桶、廢日用化學品、廢水銀產品等;
(二)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物品,包括紙類、塑膠、金屬、玻璃和織物等;
(三)廚餘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廢棄物,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廚餘垃圾;機關、企業事業等單位集體食堂和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企業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餐廚廢棄物;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產生的其他廚餘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項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衛生用紙、一次性餐具、塑膠包裝袋、菸蒂、清掃渣土、大棒骨、貝殼等。
第四條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因地制宜、系統推進的原則,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管理。
(一)強化減量化管理,推動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標識制度,引導企業嚴格落實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和“限塑減塑”相關規定;旅遊、住宿、餐飲等行業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倡導“光碟行動”;加強接待、會議、培訓等公務活動用餐管理,完善餐飲浪費監管機制,持續推進公共機構全面停止使用《公共機構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名錄(第一批)》內的塑膠製品;
(二)提升資源化利用水平,統籌生活垃圾分類網點和廢舊物品交投網點建設,推進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和再生利用;支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轉型升級,擴大可回收物利用範圍;
(三)加大無害化處置力度,建立無害化焚燒、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於一體的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體系,提高生活垃圾處置能力。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含漢中經濟技術開發區、興漢新區、航空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濱江新區發展服務中心,下同)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積極探索市場化運營方式,引入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保障生活垃圾分類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六條市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暫行辦法。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有害垃圾收運處置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指導物業服務企業配合相關企業、部門及業主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完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指導和監督可回收物的收運處置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對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標準的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管。
財政主管部門按照政府為主、社會資本參與的原則,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資金保障相關工作。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公安、教育、文化和旅遊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要素保障相關工作。
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聯席會商制度,研究解決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協調處理重大事件和重大案件。聯席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章宣傳引導
第八條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制定宣傳方案,增強市民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培養市民垃圾分類習慣。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宣傳方案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託生活垃圾處理相關設施、場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基地並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通過媒體、戶外廣告等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和政策措施。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學校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和分類知識進校園、進課堂活動,將垃圾分類融入學校教學,組織學生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實踐活動。
文化和旅遊、商務主管部門加強對旅行社、景區、星級飯店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旅行社、遊客遵守我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對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遊客進行勸導。
公安機關負責加強對我市流動人口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引導流動人口遵守我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客運、貨運行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通過在站場和車輛播放視頻等方式,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積極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開展社會實踐活動,推動全社會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廣播、電視、網路媒體等應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力度,通過開設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專欄、發布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廣告、播放生活垃圾分類宣傳短視頻等方式,堅持“移動宣傳優先”原則,增強社會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正面輿論引導。
村(居)委會負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宣傳、指導,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督促村(居)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
第九條鼓勵企業、商場、市場、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經營管理者加強本場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工作。
第十條機關、事業單位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提高本單位工作人員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水平和分類意識。
第十一條鼓勵環保組織、志願者組織等社會公益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動員活動,共同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三章分類投放
第十二條我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行管理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單位為管理人;業主委員會自主管理的,業主委員會為管理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為管理人;
(二)農村、城中村居住區,村(居)民委員會為管理人;
(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學校、醫院、工廠等單位,單位為管理人;
(四)市場、商場、賓館、酒店、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者為管理人;
(五)火車站、高鐵站、客運站、公交站場,文化場館、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等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人;
(六)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人;
(七)城市道路,管理單位為管理人;
(八)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管理人。
第十三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並公告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等;
(二)依據相關規定,結合生活垃圾產生量、投放方式,合理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並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出現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充;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生活垃圾投放人分類投放,並向生活垃圾投放人發放或者在生活垃圾投放點的顯著位置張貼宣傳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指南、方法等圖文資料;
(四)監督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行為,對單位或者個人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勸導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報告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五)制止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六)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售賣或投放外,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移交經相關主管部門許可的單位收集運輸;
(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台賬,記錄管理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
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管理人公告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準確投放生活垃圾,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有相應三類或四類標識的收集容器內或指定的收集點。
投放生活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入有可回收物標識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回收;
(二)廚餘垃圾應當瀝乾後投放;
(三)廢螢光燈管、廢水銀產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體的有害垃圾應當在採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後投放;
(四)廢棄的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家具,應當預約回收經營企業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五)廢棄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按照產品說明書或者產品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後服務機構等標註的回收處理提示信息預約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第十五條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棄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處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章分類收集
第十六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按照我市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規定執行。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
第十七條市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商務、發展和改革、財政等部門,編制低值可回收物目錄、制定低值可回收物資源化利用優惠政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負責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及我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設定規範合理設定收集容器:
(一)住宅、商務、辦公、生產區域應配置可回收物、廚餘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並至少設定一個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人行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應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並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配置有害垃圾、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三)收集容器設定不得妨礙消防通道。
第十九條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有害垃圾集中點,臨時存放有害垃圾。有害垃圾集中點應當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防控相關要求。
禁止將有害垃圾混入非有害垃圾中貯存。有害垃圾除直接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置外,應當及時移交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准的危險廢物貯存點貯存。
第五章分類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條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利用相應的回收車輛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分類相關標準,有害垃圾屬於危險廢物的,其運輸過程應當採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並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轉移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相關規定。
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經相關主管部門許可的單位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相關要求運往生活垃圾處理場(廠)。
第二十一條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結合垃圾產生量及分布狀況,合理布局生活垃圾收集站點,完善運輸系統,加快補齊分類轉運設施短板,提升生活垃圾分類轉運處理能力。
第二十二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範應急預案,並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市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暫行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經營性運輸企業執行本暫行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從事生活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障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相關要求配備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九)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停業、歇業。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綜合考核制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情況納入考評指標,定期公布考核結果。
第二十六條市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區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機制。
因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應急處置。
第二十八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的組成、性質、產量等進行常規性調查,並對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進行定期評估,調查結果和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設定舉報和投訴信箱。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暫行辦法的行為,均有權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舉報、投訴。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和依法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投訴人。 
第三十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信用記錄製度,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我市社會信用體系綜合服務平台。
第三十一條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獎勵的具體規定由市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暫行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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