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定西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已經定西市政府同意,定西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8月30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定西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30日
  • 發布單位:定西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控制污染,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甘肅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全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城市建成區內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有關生活垃圾分類體系規劃和建設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府束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螢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肯兆只肯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二)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紙、廢塑膠、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塑鋁複合包裝等;
(三)廚餘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殼、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單位食堂、賓館、飯店等產生的餐廚垃圾,乘狼悼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第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黨建引領、政府推動、行業主導、屬地管理、示範帶動、全民參與、先易後難的原則,以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目標。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工作目標和年度計畫,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
建立市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確定城市生仔刪喇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協調解決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統籌推進落實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各項政策和措施。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市級確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綜合協調、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縣區人民政府垃圾分類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商白鍵紋務、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財政、公安、教育、文體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有關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收放納入村規民約,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積極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調處矛盾糾紛。
第二章 宣傳引導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充分發揮行業優勢,多方整合宣傳資源,豐富創新宣傳方式和載體,堅持常態化宣傳動員,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
第十條 廣播電視台、報紙、期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通過開設專欄、發布公益廣告等,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並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一條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引導、督促居(村)民、業主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
第十二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中國小校、幼稚園等應當積極宣傳生凳閥套活垃圾資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類知識,開展社會實踐活動,推動全社會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十三條 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等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本場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工作。
第十四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工作,提高本單位人員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第十五條 鼓勵環保組織、志願者組織等社會公益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示範等活動,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拋灑、堡榆刪婚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
(一)燈管、水銀產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體的有害垃圾應當在採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回收;
廢棄的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家具,應當預約回收經營企業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廢棄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按照產品說明書或者產品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後服務機構的營業場所標註的回收處理提示信息預約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三)廚餘垃圾應當投放至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七條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單位為責任人,單位自管的,單位為責任人;無物業服務單位、無管理單位的,社區為責任人;城中村居住區,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二)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單位為責任人;
(三)公共建築,所有權人為責任人;所有權人委託管理的,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五)集貿市場、商場、賓館、酒店、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站場、文化、體育、公園、旅遊景點等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七)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過街天橋等附屬設施,清掃保潔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八)不能確定垃圾分類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實際確定責任人。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配置。收集容器的顏色、圖文標識應當統一規範、清晰醒目、易於辨識。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開展相關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二)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潔,收集容器的放置不得妨礙消防通道;
(三)引導單位和個人將不同種類生活垃圾按規定的投放時間、地點要求投放到指定場所或容器;
(四)將生活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
(五)勸阻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六)國家和省市明確應由責任人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四章 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二十條 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
有害垃圾必須由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車輛運輸到危險廢物經營單位進行安全處置,並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可回收物採取預約收運、定期收運方式,由專門運輸車輛進行清運。
廚餘垃圾運輸採用密閉的專用車輛,做到“日產日清”或“一日兩清”。
其他垃圾運輸至經主管部門許可的其他垃圾處置單位。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範,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所在縣區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置場所;
(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後,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乾淨整潔;
(四)垃圾收集應當採用全密閉運輸工具,並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垃圾運輸應當採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禁止任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禁止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嚴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台賬。城市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定期向垃圾分類管理部門報送城市生活垃圾處置報表。
第五章 分類處置和資源利用
第二十二條 分類收集和運輸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
(一)廚餘垃圾應當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通過生化處理、制沼、堆肥技術或者其他無害化方式處理和利用;
(二)可回收物應當進行再生資源利用處理,無法回收利用的可以通過焚燒發電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有害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其中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交由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理企業進行處理;
(四)其他垃圾採取焚燒發電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處置、利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時間要求接收生活垃圾,進行規範處置;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接受相關部門監督;
(三)按照要求配備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運行良好。保持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四)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五)對每日收運、進場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主管部門。
第六章 監管與責任
第二十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的督查考核制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情況納入考評,定期公布考核結果。對不按要求履行責任的,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 逐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制度。社會監督員公開選聘,成員應當包括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
社會監督員有權進入生活垃圾收集點、轉運站及處理設施等場所,了解生活垃圾分類體系運行情況,查閱環境監測數據。運行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協助。社會監督員發現問題,應及時向所在地的縣區城市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反饋,所在地的縣區主管部門須及時處理。
第二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或服務企業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和污染防範應急預案,報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縣區人民政府應制定本轄區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應急預案。
第二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或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縣區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停業或歇業。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讀

一、政策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甘肅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管理辦法》(甘建城﹝2015﹞439)《關於進一步推進全省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若干措施》(甘建城﹝2021﹞109號)《甘肅省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方案》(甘政辦發﹝2019﹞10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市住建局起草了《定西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二、起草過程
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深入分析全市垃圾分類工作的現狀,組織起草了本《管理辦法》。《管理辦法》起草完成後,書面徵求了各縣區政府,定西高新區、定西生態科創城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的意見,各單位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對《管理辦法》提出了意見和建議,市住建局對提出的建議和意見充分採納並修改。6月6日市住建局召開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該《管理辦法》,6月11日《管理辦法》作為《關於加快推進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方案》的附屬檔案通過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主持召開的市政府專題會審核,於6月20日至7月5日按照規範性檔案的相關程式通過市政府網站面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建議,正式形成《管理辦法》,於7月28日完成了公平性審查,8月9日完成合法性審查。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草案由總則、宣傳引導、分類投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分類處置和資源利用、 監管與責任和附則構成,共7章30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分類方式。定西市城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和其它垃圾四類進行分類。
(二)明確分類責任主體。市住建局是市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縣(區)人民政府垃圾分類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明確了各類責任區的管理責任人,確保責任主體落實。
(三)加強宣傳引導。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要充分發揮行業優勢,多方整合宣傳資源,豐富創新宣傳方式和載體,堅持常態化宣傳動員,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廣播電視台、報紙、期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通過開設專欄、發布公益廣告等,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並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中國小校、幼稚園等應當積極宣傳生活垃圾資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類知識,開展社會實踐活動,推動全社會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四)明確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應當按照 《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配置。收集容器的顏色、圖文標識應當統-規範、信息醒目、易於辨識。
生活垃圾應分類投放到專門收集容器里,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和混合運輸,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滴漏。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定點收集,廚餘垃圾和其它垃圾每天定時收集。廚餘垃圾應當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通過生化處理、制沼、堆肥技術或者其他無害化方式處理和利用;可回收物應當進行再生資源利用處理,無法回收利用的可以通過焚燒發電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有害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其中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交由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理企業進行處理;其他垃圾採取焚燒發電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明確分類監督管理要求。逐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制度。社會監督員有權進入生活垃圾收集點、轉運站及處理設施等場所,了解生活垃圾分類體系運行情況, 查閱環境監測數據。運行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協助。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的督查考核制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情況納入考評,定期公布考核結果。對不按要求履行責任的,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
第二章 宣傳引導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充分發揮行業優勢,多方整合宣傳資源,豐富創新宣傳方式和載體,堅持常態化宣傳動員,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
第十條 廣播電視台、報紙、期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通過開設專欄、發布公益廣告等,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並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一條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引導、督促居(村)民、業主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
第十二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中國小校、幼稚園等應當積極宣傳生活垃圾資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類知識,開展社會實踐活動,推動全社會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十三條 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等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本場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工作。
第十四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工作,提高本單位人員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第十五條 鼓勵環保組織、志願者組織等社會公益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示範等活動,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拋灑、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
(一)燈管、水銀產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體的有害垃圾應當在採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回收;
廢棄的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家具,應當預約回收經營企業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廢棄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按照產品說明書或者產品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後服務機構的營業場所標註的回收處理提示信息預約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三)廚餘垃圾應當投放至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七條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單位為責任人,單位自管的,單位為責任人;無物業服務單位、無管理單位的,社區為責任人;城中村居住區,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二)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單位為責任人;
(三)公共建築,所有權人為責任人;所有權人委託管理的,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五)集貿市場、商場、賓館、酒店、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站場、文化、體育、公園、旅遊景點等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七)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過街天橋等附屬設施,清掃保潔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八)不能確定垃圾分類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實際確定責任人。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配置。收集容器的顏色、圖文標識應當統一規範、清晰醒目、易於辨識。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開展相關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二)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潔,收集容器的放置不得妨礙消防通道;
(三)引導單位和個人將不同種類生活垃圾按規定的投放時間、地點要求投放到指定場所或容器;
(四)將生活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
(五)勸阻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六)國家和省市明確應由責任人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四章 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二十條 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
有害垃圾必須由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車輛運輸到危險廢物經營單位進行安全處置,並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可回收物採取預約收運、定期收運方式,由專門運輸車輛進行清運。
廚餘垃圾運輸採用密閉的專用車輛,做到“日產日清”或“一日兩清”。
其他垃圾運輸至經主管部門許可的其他垃圾處置單位。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範,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所在縣區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置場所;
(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後,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乾淨整潔;
(四)垃圾收集應當採用全密閉運輸工具,並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垃圾運輸應當採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禁止任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禁止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嚴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台賬。城市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定期向垃圾分類管理部門報送城市生活垃圾處置報表。
第五章 分類處置和資源利用
第二十二條 分類收集和運輸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
(一)廚餘垃圾應當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通過生化處理、制沼、堆肥技術或者其他無害化方式處理和利用;
(二)可回收物應當進行再生資源利用處理,無法回收利用的可以通過焚燒發電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有害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其中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交由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理企業進行處理;
(四)其他垃圾採取焚燒發電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處置、利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時間要求接收生活垃圾,進行規範處置;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接受相關部門監督;
(三)按照要求配備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運行良好。保持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四)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五)對每日收運、進場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主管部門。
第六章 監管與責任
第二十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的督查考核制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情況納入考評,定期公布考核結果。對不按要求履行責任的,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 逐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制度。社會監督員公開選聘,成員應當包括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
社會監督員有權進入生活垃圾收集點、轉運站及處理設施等場所,了解生活垃圾分類體系運行情況,查閱環境監測數據。運行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協助。社會監督員發現問題,應及時向所在地的縣區城市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反饋,所在地的縣區主管部門須及時處理。
第二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或服務企業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和污染防範應急預案,報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縣區人民政府應制定本轄區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應急預案。
第二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或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縣區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停業或歇業。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讀

一、政策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甘肅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管理辦法》(甘建城﹝2015﹞439)《關於進一步推進全省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若干措施》(甘建城﹝2021﹞109號)《甘肅省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方案》(甘政辦發﹝2019﹞10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市住建局起草了《定西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二、起草過程
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深入分析全市垃圾分類工作的現狀,組織起草了本《管理辦法》。《管理辦法》起草完成後,書面徵求了各縣區政府,定西高新區、定西生態科創城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的意見,各單位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對《管理辦法》提出了意見和建議,市住建局對提出的建議和意見充分採納並修改。6月6日市住建局召開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該《管理辦法》,6月11日《管理辦法》作為《關於加快推進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方案》的附屬檔案通過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主持召開的市政府專題會審核,於6月20日至7月5日按照規範性檔案的相關程式通過市政府網站面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建議,正式形成《管理辦法》,於7月28日完成了公平性審查,8月9日完成合法性審查。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草案由總則、宣傳引導、分類投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分類處置和資源利用、 監管與責任和附則構成,共7章30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分類方式。定西市城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和其它垃圾四類進行分類。
(二)明確分類責任主體。市住建局是市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縣(區)人民政府垃圾分類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明確了各類責任區的管理責任人,確保責任主體落實。
(三)加強宣傳引導。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要充分發揮行業優勢,多方整合宣傳資源,豐富創新宣傳方式和載體,堅持常態化宣傳動員,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廣播電視台、報紙、期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通過開設專欄、發布公益廣告等,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並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中國小校、幼稚園等應當積極宣傳生活垃圾資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類知識,開展社會實踐活動,推動全社會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四)明確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應當按照 《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配置。收集容器的顏色、圖文標識應當統-規範、信息醒目、易於辨識。
生活垃圾應分類投放到專門收集容器里,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和混合運輸,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滴漏。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定點收集,廚餘垃圾和其它垃圾每天定時收集。廚餘垃圾應當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通過生化處理、制沼、堆肥技術或者其他無害化方式處理和利用;可回收物應當進行再生資源利用處理,無法回收利用的可以通過焚燒發電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有害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其中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交由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理企業進行處理;其他垃圾採取焚燒發電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明確分類監督管理要求。逐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制度。社會監督員有權進入生活垃圾收集點、轉運站及處理設施等場所,了解生活垃圾分類體系運行情況, 查閱環境監測數據。運行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協助。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的督查考核制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情況納入考評,定期公布考核結果。對不按要求履行責任的,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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