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陽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慶陽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是慶陽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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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陽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水平,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甘肅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縣城)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鄉鎮、村組等區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法律、法規、規章對生活垃圾中的危險廢物、餐廚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農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等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四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因地制宜、系統推進的原則,建立健全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全過程分類管理體系,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治理。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人員配置、設施建設及運營的資金投入,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
市級建設(城管)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城市(縣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階段性目標計畫,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
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並指導轄區街辦、社區、鄉鎮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縣(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以及有害垃圾貯存、運輸、處置過程中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再生資源個體資源回收筒點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並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統計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的管理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配合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清運的宣傳、引導、組織和動員等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文體廣電旅遊、市場監管、機關事務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年財力情況安排資金支持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設施管理、設備維護、回收利用等工作,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轄區內人口數量、地域範圍、垃圾構成等因素,會同本級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轄區環境衛生專項規劃,並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等基礎設施布局、用地和規模。
第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建設計畫所需資金和土地,按照規定納入年度投資計畫和土地供應計畫。
第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建設滿足當地需求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理設施。
鼓勵鄰近縣(區)統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促進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共建共享。
第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規劃和國家有關標準。
現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和場所不符合分類管理要求的,應當逐步予以改造。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小區、公共建築、公共場所等建設項目,應當將垃圾房、轉運站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設施作為環境衛生配套設施,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用。
已建成的住宅小區、辦公用房和機場車站、公園廣場、綜合商場、農貿市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應當逐步健全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設施。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遷移或損壞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
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的,應當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所在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按先建後拆和不低於原面積的原則,由拆遷單位負責重建。確有困難不能重建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易地安排建設,建設費用由拆遷單位承擔。
第三章 宣傳引導
第十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工作,制定宣傳方案,增強市民民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培養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第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託生活垃圾處理相關設施,建立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的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基地,並通過各類媒體、戶外廣告等方式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的知識及政策措施。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學校教學和社會實踐內容,培養提高學生和學齡前兒童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環境日”“環衛設施開放日”等活動,加大對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分類宣傳。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利用機場、高鐵站、長途車站、公車站宣傳廣告和車載廣告、車輛視頻,加大對旅客的生活垃圾分類宣傳。
第十五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黨員幹部和工作人員的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提高本單位黨員幹部和工作人員生活垃圾分類的知識和意識。
第十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應當積極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組織開展社會實踐活動,推動全社會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十七條 街辦、社區應當做好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引導等工作,協助轄區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環保組織、志願服務隊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所在住宅小區積極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引導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區保潔人員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
第十八條 綜合商場、集貿市場、賓館酒店、體育場館、公園廣場、旅遊景點等經營管理單位、企業,應當加強本場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
第十九條 市融媒體中心應當通過電視、廣播、報紙、期刊、網路等媒體,開設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專欄,發布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廣告,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引導,增強社會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並對生活垃圾分類進行輿論監督。
第四章 源頭減量
第二十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鼓勵使用可再生、可降解、可循環利用等有利於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利用的產品,減少生活垃圾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二十一條 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
餐飲和餐飲配送服務等企業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調羹等餐具。推廣使用可降解吸管、餐盒等。
賓館、酒店等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第二十二條 商品生產、銷售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規定,減少包裝材料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產生。
鼓勵商品生產、銷售企業採取多種方式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利用。
第二十三條 郵政快遞、電子商務等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快遞業綠色包裝國家標準,主動提供和使用綠色包裝,引導消費者使用可降解、可重複利用的環保包裝,促進快遞包裝物減量化和再利用。
第二十四條 機關食堂、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倡導“光碟行動”,推進文明餐桌行動,引導消費者適量消費。
第二十五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推行綠色辦公,優先採購、使用可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推行無紙化辦公。
第五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六條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類別實施分類管理:
(一)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鎘鎳、氧化汞、鉛酸等廢電池,日光、節能等廢燈管,溫度計、血壓計、藥品及其包裝等家用醫療廢棄物,油漆、溶劑、殺蟲劑、消毒劑、化妝品及其包裝物等家用廢棄日化用品等。有害垃圾的範圍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更新調整;
(二)可回收垃圾是指未污染適宜回收可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廢紙、廢塑膠、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鋁塑複合包裝物等;
(三)餐廚垃圾是指易腐爛、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廚餘垃圾、餐廚垃圾和果蔬皮殼、廢棄食物、過期食品、枯死綠植、腐肉碎骨、茶渣藥渣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餐廚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條 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明確分類的標準、標識、投放規則等內容,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等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一)有害垃圾根據不同品種分類裝袋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可回收物實行單獨分類,定點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三)餐廚垃圾濾除水分後單獨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三)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體積大、整體性強的廢家用電器、家具等大件垃圾,可以預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者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上門收運,按照規定處置。
第二十九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契約時,應當明確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要求和標準。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學校、醫院、康養、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住宅區,樓棟長或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機場、高鐵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公園、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住宿、娛樂、商場、餐飲、農貿市場、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者為管理責任人;
(五)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橋等,清掃保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建設工地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管理責任人不清或有爭議的,由具有管轄權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三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責任範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監督;
(三)根據責任範圍內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分類方法,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並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出現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及時制止翻撿、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
(五)指導、督促保潔人員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和要求工作,及時處理保潔人員反映的有關問題。
街辦、社區應當與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簽訂責任書。
第三十一條 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按照規定重新分揀後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揀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報告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收集、運輸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及時告知該區域管理責任人,要求其按規定重新分揀;管理責任人不重新分揀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報告管理責任人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對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按照規定重新分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不重新分揀的,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報告收集、運輸單位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嚴禁露天傾倒進行二次分揀。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並依法處理。
公共機構和企業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
第六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三十二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從生活垃圾中分類並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在分類投放後及時收集轉運,做到日產日清。
第三十三條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設定: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醫院、住宅、商業樓宇等公共區域應當分類設定有害垃圾、可回收物、餐廚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公共場所、城市道路等區域應當分類設定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場所和農貿市場、瓜果市場、生鮮市場等應當分類設定可回收物、餐廚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餐廚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場所應當設定餐廚垃圾密閉收集容器。
鼓勵生產、經營企業和環保、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設定特定類型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四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有害垃圾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由具備相關運輸資質的單位運送至有資質的有害垃圾處置企業。
可回收物應當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運輸。
餐廚垃圾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採用密閉容器運輸至規定場所。
第三十五條 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區交通狀況,科學合理地確定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時間和路線,與其他社會車輛實行錯峰運行。
第三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車輛應當密閉、完好、整潔,並在車身清晰標示分類收集、運輸的標識;
(二)經轉運站轉運的生活垃圾,應當密閉存放、及時轉運;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
(四)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不得遺撒、丟棄生活垃圾;
(五)生活垃圾收集完畢後應當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六)根據服務區域投放生活垃圾的類別、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的收集、運輸設備和符合要求的作業人員;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運輸應急預案;
(八)建立工作檯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定期向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置。
有害垃圾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有害垃圾處置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置。
可回收物應當進行分揀,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進行無害化、資源化循環利用。
餐廚垃圾應當通過生物技術加工處置,實現資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應採用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資源化處置。
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餵畜禽。
第三十八條 從事生活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設施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並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對場(廠)區道路、廠房和處置、輔助等設施設備定期保養和維護,確保設施設備安全穩定運行;
(三)處置過程中排放的污水、廢氣、殘渣等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排放標準;
(四)按照要求建設線上監測系統,並保持線上監測系統與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五)建立工作檯賬,如實計量每日收運、進出場(站)和處置的生活垃圾,定期將相關統計數據上報設施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六)制定控制污染和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應急預案。
第七章 促進措施
第三十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市場作用,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和回收利用。
第四十條 鼓勵縣(區)人民政府採取創業投資或招商引資的方式,推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和回收利用設施建設。
鼓勵生活垃圾處置企業通過規模化、集約化的運作方式,推動生活垃圾協同處理與相關產業鏈、供應鏈有效銜接,實現生活垃圾資源利用規模化、規範化、專業化。
鼓勵農貿市場、果蔬市場、集貿市場推行淨菜上市。
鼓勵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企業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平台,創新回收模式,推進“線上+線下”回收融合發展。
鼓勵民眾對舊家電、舊衣物、舊書籍等生活用品開展捐贈、交易以及其他循環利用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置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處置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和轉化套用,提高生活垃圾處置的科技水平。
第四十一條 縣(區)物業管理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的要求納入物業服務企業評級考核標準。
第四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生者付費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制度。
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應當根據實際,結合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體現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差別化管理,並充分徵求公眾意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綜合考核制度,並將考核結果按規定程式納入績效考核體系。
文明單位、文明鄉村、文明街道、文明社區、文明小區、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的實施納入評選標準。
第四十四條 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單位的服務質量進行年度評估,並公布評估結果。
第四十六條 街辦、社區可以面向社會公開聘請社會監督員,監督轄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情況:
(一)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情況進行檢查;
(二)了解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等設施運行情況和環境監測數據,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規定投放、收集的行為進行勸阻,並向街辦、社區或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受理報告的街辦、社區或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監督員反饋處理情況。
第四十七條 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受理流程和處置時限,並及時將處置結果回復投訴舉報人。
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生活垃圾分類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四十八條 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將下列信息納入信用體系平台: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且拒不整改,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二)阻礙執法部門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生活垃圾分類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紀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解讀

關於《慶陽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2021年1月,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慶陽市城市(鄉鎮)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方案》,啟動了我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水平,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制度體系,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甘肅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市住建局牽頭起草了《慶陽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二、起草過程
《管理辦法》起草過程中,市住建局多次組織召開會議,專題研究討論,反覆論證修改,形成了徵求意見稿,向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等22個市直部門和8縣(區)人民政府徵求了意見;同時,在市住建局網站發布了《關於公開徵求〈慶陽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面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在充分吸納各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進一步進行了修改完善,確保了《管理辦法》的科學性、指導性、實效性。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審議稿)》共十章、五十二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共6條,重點圍繞目的意義、適用範圍、名詞定義、工作原則、工作職責、經費保障等作了相關規定。主要明確了市級建設(城管)、生態環境、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西峰區和各縣政府、鄉鎮、街辦的工作職責。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共7條,重點圍繞規劃編制、用地保障、設施布設、建設標準、設施配套、設施遷建、設施停運進行了條款制定。主要明確了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為本轄區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編制單位,並規定西峰區和各縣政府應當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建設滿足當地需求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理設施,所需資金和土地按照規定納入年度投資計畫和土地供應計畫。
第三章,宣傳引導。共7條,重點圍繞政府宣傳、行業宣傳、單位宣傳、群團組織宣傳、街辦社區宣傳、公共機構宣傳、媒體宣傳進行了條款制定。主要明確了住建(城管)、教育、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部門單位和群團組織、街辦社區、社會組織、新聞媒體等對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的責任分工。
第四章,源頭減量。共6條,重點圍繞工作機制、一次性用品、產品包裝、綠色包裝、餐廚垃圾、綠色辦公進行了條款制定。主要明確了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並規定商品生產、銷售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規定,減少包裝材料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產生;規定郵政快遞、電子商務等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快遞業綠色包裝國家標準,促進快遞包裝物減量化和再利用;規定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推行綠色辦公,減少一次性辦公用品,推行無紙化辦公。
第五章,分類投放。共6條,重點圍繞分類管理、分類引導、投放規定、管理責任、人員責任、管理要求進行了條款制定。主要明確了我市生活垃圾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餐廚垃圾、其他垃圾進行分類管理,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等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並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第六章,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共7條,重點圍繞分類收集、容器設定、分類運輸、車輛要求、收運要求、分類處置、處置要求進行了條款制定。主要明確了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處置,規定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處置,並對收集、處置設施建設和運輸車輛配備及運輸時間、路線等進行了規範。
第七章,促進措施。共4條,重點圍繞社會參與、鼓勵措施、物業評級、收費機制進行了條款制定。主要明確了西峰區和各縣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市場作用,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鼓勵採取創業投資或招商引資的方式,推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和回收利用設施建設;並規定西峰區和各縣政府應當按照產生者付費的原則,充分徵求公眾意見,建立分類計價、計量收費、差別化管理等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規定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監督管理。共6條,重點圍繞績效考核、監督檢查、服務評估、社會監督、投訴舉報、信用體系進行了條款制定。主要明確了西峰區和各縣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綜合考核制度,並將考核結果按規定程式納入績效考核體系,並規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年度評估、社會監督、投訴舉報和信用體系等制度。
第九章,法律責任。共2條,主要明確了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十章,附則。共1條,為《管理辦法》實施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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