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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市縣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對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危險廢物、餐廚垃圾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城區範圍由縣區人民政府劃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或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生活垃圾分類,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組成、利用價值以及環境影響等,根據不同處理方式要求,實施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行為。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
第四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遵循以法治為保障,政府推動、全民參與、源頭減量、系統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員及設備配置、設施建設及運營的資金投入,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的產業化發展,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社會服務體系,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
第六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指導下組織實施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負責擬定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和階段性目標計畫,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指導、考核和監督。會同市自然資源部門編制完善城市垃圾處理、環境衛生工程專項規劃。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承擔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指導各縣區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生活垃圾、餐廚剩餘物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工作,負責對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的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的污染物排放監測,對有害垃圾的貯存、運輸、處置等進行監督和管理。
市商務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促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對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綜合利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市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各醫療機構落實生活垃圾分類要求,明確醫療廢棄物應當單獨收集、運輸。
交通運輸、新聞出版、文廣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相關單位在其服務和管理的範圍內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和督導工作。
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工作,協助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街道、社區應當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在所在小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動員小區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區保潔人員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用於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回收利用等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規劃階段預留環衛用地,將建設項目配套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納入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劃。
第十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建設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和信息管理系統。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時,應當將垃圾房、轉運站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作為環境衛生配套設施,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商業、行政辦公區域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本市生活垃圾分類計畫,建設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設施。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設定:
(一)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住宅、商業樓宇等區域應當分類設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公共場所、城市道路等區域應當分類設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場所、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分類設定可回收物、廚餘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廚餘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場所應當設定廚餘垃圾密閉收集容器。
(四)醫療機構應當設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醫療廢棄物單獨設定收集容器。
鼓勵生產、經營者和環保、再生資源回收與利用企業設定特定類型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三條 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規範化改造,增配符合密閉運輸要求並有統一標識的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或高於國家有關標準、技術規範;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所採用的技術、設備、材料等,應當符合或高於國家標準。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遷移或損壞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的,應當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所在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按先建後拆和不低於原面積的原則,由拆遷單位負責重建。確有困難不能重建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易地安排建設,建設費用由拆遷單位承擔。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六條 本市生活垃圾具體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化利用的垃圾,主要包括:廢紙,廢塑膠,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塑鋁複合包裝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質,主要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螢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三)廚餘垃圾。即易腐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過程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殼、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單位食堂、賓館、飯店等產生的餐廚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易腐性垃圾。
(四)其他垃圾。由個人在單位和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廚餘垃圾以外的生活廢棄物。如污染的紙張、一次性餐具、菸蒂等。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實行單獨分類,定點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根據不同品種分類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廚餘垃圾濾出水分後單獨投放至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體積大、整體性強的廢家用電器、家具等大件垃圾,可以預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者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上門收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公布預約電話和收費標準。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等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堆放、掩埋生活垃圾。
第十九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契約時,應當明確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要求和標準。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或生產經營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住宅區,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機場、火車站、高鐵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廣場、文化體育場所、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或其委託的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住宿、娛樂、商場、餐飲、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者為管理責任人;
(五)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橋等,清掃保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管理責任人不清或有爭議的,由所在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
(二)在責任區範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監督,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三)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分類方法,設定符合規範標準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並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補設;
(四)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五)指導、督促保潔人員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和要求進行分類工作,及時處理保潔人員反映的有關問題;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管理責任人簽訂責任書。
第二十一條 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按照規定重新分揀後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揀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報告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收集、運輸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及時告知該區域管理責任人,要求其按照規定重新分揀;管理責任人不重新分揀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報告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按照規定重新分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不重新分揀的,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單位應當報告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並依法處理。
對公共機構和企業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受。
第二十二條 園林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枝條、樹葉、乾枯苗木等廢棄物,應當另行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醫療垃圾、建築垃圾等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四章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定時定點收集。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在分類投放後及時收集、轉運,做到日產日清。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運輸。
廚餘垃圾按照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採用密閉容器運輸至規定場所。
有害垃圾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具備相關運輸資質的單位送至有資質的有害垃圾處置企業。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交通狀況,科學合理地確定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時間和路線,與其他社會車輛實行錯峰運行。
第二十六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車輛應當密閉、完好、整潔,並在車身清晰地標示分類收集、運輸的標識;
(二)經過轉運站轉運的生活垃圾,應當密閉存放、及時轉運,存放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四)收集完畢後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五)根據服務區域內各責任區投放生活垃圾的類別、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的收集、運輸設備以及符合要求的作業人員;
(六)制定生活垃圾分類運輸應急預案,報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七)設定車載線上監測系統,並將信息傳輸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
(八)建立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並向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理。
可回收物應當進行分揀,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進行無害化、資源化循環利用。
廚餘垃圾應當通過生物技術加工處理,實現資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採用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有害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其中經過分類的危險廢棄物,由取得危險廢棄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八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並分類處理生活垃圾;
(二)對場(廠)區道路、廠房和垃圾處理設施設備及其輔助設施設備定期消毒、保養和維護,確保設施設備安全穩定運行,並將年度檢修計畫報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處理過程中排放的污水、廢氣、殘渣等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排放標準;
(四)按照要求建設線上監測系統,並保持線上監測系統與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系統互通互聯;
(五)建立工作檯賬,計量每日收運、進出場站和處理的生活垃圾,並將相關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六)制定控制污染和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應急預案。
第五章促進措施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意識,倡導綠色生活方式。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納入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在校學生和學齡前兒童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闢專欄普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知識,報導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情況和典型經驗,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戶外廣告發布者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宣傳。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制定對單位或居民個人的激勵措施,引導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工作。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市場機製作用,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和回收利用。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示範教育基地,開展垃圾分類收集的專業和技能培訓。
第三十三條 餐飲、旅遊、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督促會員單位落實工作方案。
各縣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的要求,納入物業服務企業考核評級標準。
第三十四條 鼓勵公共機構優先採購可以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推行無紙化辦公。
鼓勵各類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和運輸者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
鼓勵減少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和一次性塑膠製品及其複合製品的使用。
鼓勵推行淨菜上市、潔淨農副產品進城,果蔬批發市場、集貿市場果皮菜葉就地資源化處理。
第三十五條 鼓勵市場主體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平台,創新回收模式,推進線上線下分類回收融合發展,通過可兌換積分獎勵等方式引導個人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鼓勵商場、超市、專業市場和快遞企業等市場經營單位回收廢包裝物、廢棄家具等。
鼓勵社會組織、學校和個人開展家電、衣物、書籍等生活用品的捐贈、交換以及其他循環利用的活動。
鼓勵採用以舊換新、設定自動回收機、網購送貨回收包裝物、押金返還等方式回收可回收物。
第三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處理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和轉化套用,提高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水平。
鼓勵開展農貿市場果蔬廢棄物、餐廚廢棄物深加工為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機肥。
鼓勵家庭、社區利用新技術、新設備對廚餘垃圾採取粉碎、生物技術等方式進行處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綜合考核制度,並將考核結果按規定程式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市委宣傳部門應當在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社區、文明街道和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中,將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的實施納入考核體系。
第三十八條 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生態環境部門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服務單位的服務質量進行年度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第三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面向社會公開聘請社會監督員,監督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情況:
(一)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情況進行檢查;
(二)了解生活垃圾收集點、轉運站、終端處理設施等運行情況,查閱環境監測相關數據,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對違反分類規定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為進行勸阻;
(四)發現問題的,應當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監督員反饋處理情況。
第四十條 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生活垃圾分類規定的行為,可以向市、縣區市容化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對經查證屬實的,按照規定予以獎勵。
第四十一條 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將下列相關信息納入本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且拒不改正,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二)阻礙執法部門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服務單位存在違規行為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從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讀
一、制定的目的、意義
根據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生活垃圾分類重要批示精神,為了進一步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生活垃圾處理系統,形成以法治為基礎、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垃圾分類制度,不斷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水平,切實提升城市管理、服務水平,創造優美的人居環境,根據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住建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甘肅省人民政府《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印發了《張掖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二、《辦法》重要條款及說明
使用範圍:本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對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危險廢物、餐廚垃圾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重要條款:第六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指導下組織實施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負責擬定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和階段性目標計畫,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指導、考核和監督。會同市自然資源部門編制完善城市垃圾處理、環境衛生工程專項規劃。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承擔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指導各縣區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生活垃圾、餐廚剩餘物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工作,負責對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的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的污染物排放監測,對有害垃圾的貯存、運輸、處置等進行監督和管理。
市商務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促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對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綜合利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市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各醫療機構落實生活垃圾分類要求,明確醫療廢棄物應當單獨收集、運輸。
交通運輸、新聞出版、文廣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相關單位在其服務和管理的範圍內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和督導工作。
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設定:
(一)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住宅、商業樓宇等區域應當分類設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公共場所、城市道路等區域應當分類設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場所、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分類設定可回收物、廚餘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廚餘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場所應當設定廚餘垃圾密閉收集容器。
(四)醫療機構應當設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醫療廢棄物單獨設定收集容器。
鼓勵生產、經營者和環保、再生資源回收與利用企業設定特定類型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六條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車輛應當密閉、完好、整潔,並在車身清晰地標示分類收集、運輸的標識;
(二)經過轉運站轉運的生活垃圾,應當密閉存放、及時轉運,存放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四)收集完畢後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五)根據服務區域內各責任區投放生活垃圾的類別、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的收集、運輸設備以及符合要求的作業人員;
(六)制定生活垃圾分類運輸應急預案,報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七)設定車載線上監測系統,並將信息傳輸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
(八)建立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
去向等,並向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從事生活垃圾分類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並分類處理生活垃圾;
(二)對場(廠)區道路、廠房和垃圾處理設施設備及其輔助設施設備定期消毒、保養和維護,確保設施設備安全穩定運行,並將年度檢修計畫報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處理過程中排放的污水、廢氣、殘渣等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排放標準;
(四)按照要求建設線上監測系統,並保持線上監測系統與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系統互通互聯;
(五)建立工作檯賬,計量每日收運、進出場站和處理的生活垃圾,並將相關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六)制定控制污染和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