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鹹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是鹹陽市地方性法規,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日
  • 類型:地方性法規
批准執行,條例全文,條例解讀,

批准執行

2023年3月28日,陝西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省人大常委會批准《鹹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3年6月29日,鹹陽市舉行新聞發布會宣布,《鹹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鹹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應當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
第五條 縣(市、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保護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確定所轄農村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管理模式,推進農村生活垃圾依法就近就地減量、再生。城鄉結合部、人口密集的農村地區和其他有條件地方,建立城鄉一體的生活垃圾管理體系。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全程分類體系,積極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循環利用。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和統籌協調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目標,統籌規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運處理設施布局,並優先安排用地和建設,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資金投入。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導以及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發展與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旅遊、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事務管理、郵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九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組織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的宣傳。
教育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教育及實踐活動。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把學習掌握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和履行分類管理義務等內容納入本系統、本單位對工作人員日常教育的內容,督促工作人員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鼓勵社會組織、志願組織和志願者等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引導、示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十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組織、動員、宣傳、指導工作。
鼓勵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
第十一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形成良好的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第十二條 本市開展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衛生單位、衛生社區(村)等衛生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支持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的科技創新,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無害化處理以及再生回收利用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的引進、研發與套用。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設施的建設、改造和運營。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踐行綠色低碳生活,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產生者的義務。
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費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本市按照地域統籌、設施共享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跨縣(市、區)環境補償機制。跨縣(市、區)行政區域使用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應當支付生活垃圾處理區域環境補償費。具體補償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章 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量、促進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十七條 市、縣(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划行政部門,依據城鄉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等,制定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劃應當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指導原則、目標任務,統籌生活垃圾處理流量、流向,明確生活垃圾分類轉運、處理設施的布局、建設規模以及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等內容。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第十八條 市、縣(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根據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理設施的建設計畫。
第十九條 市、縣(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與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編制城市和縣域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標準。
新建、擴建和改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和處理設施不符合分類管理要求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改造。
第二十條 納入本市城鄉規劃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應急處置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標準、技術規範,鼓勵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採用高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先進處理技術。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採取密閉、防臭、防滲、防塵、防噪聲等污染防控措施。
鼓勵有條件的小區按照規範要求配備大件垃圾暫存場所(點)或垃圾房。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依法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閒置、拆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場所、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關閉、拆除、遷移、改建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經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商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後核准,並按照原規劃要求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同時採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二十五條 農村地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標準,配套建設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的垃圾房,配備收集容器。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逐步推進淨菜上市、潔淨農副產品進城,鼓勵果蔬批發市場、集貿市場果皮菜葉就地資源化處理。
第二十八條 商務部門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轄區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部門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和生活垃圾分類體系的銜接。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當實行綠色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政府採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採購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鼓勵其他企業、組織參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線上、線下合法交易等方式,促進閒置品再利用。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者等應當執行國家對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規定,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產生。
單位生產、銷售、進口對被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回收。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使用可重複、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減少包裝物的使用,並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
第三十一條 餐飲、住宿、娛樂等服務性經營者可以採取環保提示、價格優惠等方式引導消費者減少垃圾的產生,不得在經營活動中主動提供一次性消費用品。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第三十二條 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
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台企業和快遞企業、外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商務、郵政等部門報告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的使用、回收情況。
鼓勵和引導減少使用、積極回收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推廣套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品。
第三十三條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對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進行回收處置,在住宅區、農村集中居住區、商場、超市等場所設定便民回收點,採用以舊換新、設定自動回收機、網路購物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
鼓勵社會組織、學校和個人開展舊家電、衣物、書籍等生活用品的捐贈、交換以及其他資源循環利用的活動。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三十四條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和本條例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南、分類收集容器的設定和使用指南等內容。
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適合當地實際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施方案,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簡易便民、安全可靠的原則進行設定,其顏色、分類標誌和相關提示標識應當統一規範、清晰醒目、易於辨識。
第三十五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膠、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充電電池、廢燈管、棄置藥品、廢水銀產品、廢日用化學品等;
(三)廚餘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餘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餘垃圾。主要包括食材廢料、剩菜剩飯、菜根菜葉、果皮、廢棄食用油脂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廚餘垃圾外的生活垃圾,包括衛生用紙、一次性餐具、菸蒂、清掃渣土等。
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分類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標準並結合本地實際適當調整。
第三十六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單位回收;
(二)有害垃圾應當在採取防止破損、滲漏的措施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害垃圾回收點;
(三)廚餘垃圾投放至廚餘垃圾收集容器。投放時不得混入餐具、塑膠、木竹、玻璃、金屬等不利於後續處理的雜物,家庭產生的廚餘垃圾應當瀝除液體;
(四)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五)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單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單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不能立即處理的,應當投放至暫存場所(點)或者垃圾房,並儘快處理;
(六)廢棄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按照產品說明書或者產品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後服務機構的營業場所標註的回收處理提示信息預約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七)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其他規定。
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醫療廢物、危險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第三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單位自行管理的,單位為管理責任人;無物業服務單位或者不是單位自行管理的,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二)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待建地塊,地塊產權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集貿市場、商場、賓館、酒店、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車站、廣場、公園、河湖水域、體育文化場館、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七)公路、城市道路、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及其附屬設施,環境衛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管理責任人。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契約(含前期物業服務契約)應當在物業管理服務事項中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內容。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督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
第三十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定期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公示垃圾收集點布局、分類投放指南、投放時段、投放方式、責任人和預約收集單位名稱、聯繫人信息;
(四)規範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潔,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五)指導、監督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行為,發現違反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對仍不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的,報告所在地的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六)勸告翻揀或者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七)將生活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
(八)對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及時進行衛生清潔和消毒,防止污染環境;
(九)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設立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員、指導員、督導員,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指導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縣(市、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獎勵、補貼等方式,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履行住宅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員、指導員、督導員的培訓,提高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員、指導員、督導員的業務能力。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處理
第四十一條 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禁止將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運輸。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定期定點收集,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天定時收集。
第四十二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經營條件,並與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簽訂經營協定。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確定農村地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或者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委託具備資質的單位,負責農村地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
第四十三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設施的建設規範,確定收集轉運站點,規劃運輸路線。涉及跨縣(市、區)行政區域收集運輸的,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統籌安排。
第四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劃及標準規範,組織建設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適應的生活垃圾轉運站、可回收物分揀和大件垃圾拆分中心、有害垃圾暫存點等設施。
第四十五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技術標準、行業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收集、運輸,並遵守下列作業要求:
(一)向社會公布服務電話以及分類收集、分類運輸時間及運輸去向等信息;
(二)配備符合要求的收集、運輸設備和作業人員,並保持運輸工具功能完好、標識明顯、外觀整潔;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生活垃圾;
(四)及時將生活垃圾運送至集中收集設施或者符合規定的中轉、處理場所,不得遺撒、滴漏污水,不得隨意傾倒、丟棄、堆放生活垃圾;
(五)建立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
(六)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四十六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理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採取資源化回收、利用等方式處理;
(二)有害垃圾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屬於危險廢物的,按照危險廢物處理;
(三)廚餘垃圾採用生化處理、脫水後焚燒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應當由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終端處理單位進行處理。
第四十七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技術標準、行業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處理,並遵守下列作業要求: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理設施以及管理、操作人員;
(二)保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對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時進行處理,防止或者減少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三)按照技術標準分類處理生活垃圾,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理;
(四)對廢水、廢氣、廢渣、噪聲、土壤採取污染防治措施,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的,按照規定進行修復;
(五)建立管理台賬,定期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接收、處理生活垃圾的來源、數量、類別等信息;
(六)定期向社會公開年度環境報告書、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檢測等信息;
(七)有關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其他作業要求。
第四十八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應當要求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進行分類。對仍不分類的,可以拒絕接收,並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時處理。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發現收集、運輸單位不符合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應當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時處理。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發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進行分類。對仍不分類的,應當拒絕接收,並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時處理。
第四十九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在約定服務期內,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書面向所在地的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急預案。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應當制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應急預案,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因突發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無法正常作業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或者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立即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單位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生活垃圾。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以及查處結果。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公開聘請社會監督員或者具備相關資質的第三方調查機構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單位的信用檔案,將其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和信用評價體系,對其服務質量和信用等級進行年度評價,並公布評價結果。
第五十三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大數據、商務、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台,採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等信息,實現全流程監管,並向社會公眾提供分類投放、預約回收等查詢服務。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投訴和舉報。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舉報的違法行為進行查實後,向投訴人或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並給予投訴人或舉報人適當獎勵,具體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五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激勵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通過樹立先進典型、積分兌換、掛牌表彰等獎勵方式,推動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經法定程式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進行建設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者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服務性經營者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相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未遵守國家有關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的規定,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的使用情況的,由商務、郵政管理等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之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個人,自願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等社區服務活動的,不予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六項規定之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
(二)未建立管理台賬,記錄責任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的;
(三)未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
(四)未按規範要求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五)對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投放行為未予以勸告、制止;對仍不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的,未報告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六)未勸告翻揀或混合已分類投放行為。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七項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將生活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收集運輸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法吊銷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未按要求配備收集、運輸設備,未保持運輸工具功能完好、標識明顯、外觀整潔;
(二)未按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生活垃圾;
(三)未按規定建立管理台賬,如實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項規定,運輸過程中遺撒滴漏、隨意傾倒、丟棄、堆放生活垃圾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配置處理設施以及管理操作人員,或者未保持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管理台賬定期報送接收、處理生活垃圾的來源、數量、類別等信息的;
(三)未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的。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處理單位未按規定採取污染防治措施,並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的單位,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從事生活垃圾處理的單位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建築垃圾、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管理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十條本條例中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垃圾收集容器,包括果皮箱、垃圾桶、垃圾箱等;
(二)不可降解塑膠袋,是指以聚丙烯、聚酯、尼龍等為主要原料製成的塑膠袋。厚度小於0.025毫米的超薄塑膠購物袋、厚度小於0.01毫米的聚乙烯農用地膜;
(三)一次性塑膠製品,是指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一次性塑膠棉簽、一次性塑膠吸管、一次性塑膠餐具(碗、筷、盤、勺、盒)等。
第七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派出的開發區管理機構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權,負責開發區範圍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是改善城市人居環境、提升人民生活品質、提高生態文明建設水平的一項重要舉措。
《條例》的內容主要包括總則,規劃與設施建設,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八章七十二條。主要明確了立法目的、基本原則、全程分類體系、分類管理機制,還分別規定了各方主體的職責、義務,明確了建立綜合協調工作機制;主要規定了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劃與設施建設;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各項措施,減少資源消耗、推廣使用可降解可循環及易回收產品、綠色環保等方面的制度措施及實施主體;分類標準、分類投放要求、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等;強調了單位、家庭和個人必須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義務,以及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規定了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的方式和責任主體、行為規範、各環節銜接制約機制、監督機制、表彰獎勵、法律責任等。
《條例》在適用範圍上覆蓋了鹹陽市城鄉全域,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行閉環管理,回應人民民眾對餐飲經營場所產生的廚餘垃圾的關注,著力破解生活垃圾設施建設容易產生“鄰避效應”,堅持獎罰並舉,注重教育引導,著力培養市民分類習慣,提高民眾參與垃圾分類的積極性,確保垃圾分類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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