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鎮區域內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城鄉一體化管理需要確定的區域內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堅持綠色發展、政府推動,全民參與、示範引領,持續推進、制度保障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建立綜合協調工作機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志願服務活動,增強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拓展公眾參與途徑和渠道。
第六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建立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制定收費管理辦法,明確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先進技術與工藝推廣套用,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科技支撐。
第九條 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以及相關綜合利用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政策措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目標,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和工作考核。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設施規劃建設,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目標,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動員、指導和督促轄區內單位、家庭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主管部門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工作,並鼓勵其納入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
第十一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台,對轄區內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服務企業應當配備數據信息收集、傳輸設施設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服務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轄區內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住宅小區等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引導員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知識進行宣傳,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行為開展現場監督引導,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勸導。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制定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詳細規劃保障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占用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用地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公共設施和公共場所,按照規劃需要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資金納入建設工程總概算。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向所在地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配置和建設應當合理布局、衛生適用、節能環保和便於管理,與分類投放、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理系統和垃圾產生量、垃圾種類、收運頻率、服務半徑等相適應。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生活垃圾公共轉運、處理設施與分類收集設施的有效銜接,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在規劃、建設、運營等方面的融合。
第四章 源頭減量
第二十條 產品和包裝物的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
電子商務、郵政、快遞、外賣等企業應當優先採用可重複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減少包裝物的使用,並採取措施回收利用包裝物。
鼓勵和引導消費者使用綠色包裝和減量包裝。
第二十一條 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
鼓勵和引導減少使用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推廣套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第二十二條 旅遊、住宿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第二十三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或取餐,從源頭減少廚餘垃圾的產生。
第二十四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推行綠色辦公,推廣無紙化辦公,優先採購節能、節水、可以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
第二十五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在住宅區、廣場和商場、超市、便利店等設定便民資源回收筒(點),開展定點回收和預約上門回收服務。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採用電話、網際網路等方式提高可回收物投放、售賣的便捷性。
第五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六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點,或者交由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回收;
(二)有害垃圾,採取防止破損、滲漏措施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由有害垃圾資源回收筒(點)回收;
(三)廚餘垃圾,濾出水分後投放至廚餘垃圾收集容器,或者直接投放到就地處理場所;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第二十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
(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簽訂物業服務契約時,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服務作為環境衛生服務的內容進行約定;
(三)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院落等,村(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四)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公共水域等場所及其附屬設施,管理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機場、火車站、客運站、碼頭、娛樂場所、體育場館、影劇院、商場超市、景區景點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建設工地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不能按照本條第一款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九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明確相關人員責任和分類投放要求;
(二)按照規定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位,配備分類收集容器並保持正常使用;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引導、監督單位、家庭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四)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處理;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台賬,記錄責任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全市統一的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分類指南,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三十一條 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的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許可。
第三十二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第三十三條 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的類別、數量,配備與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相匹配的分類收集、密閉運輸功能的作業車輛,按照規定噴塗標識、配備作業人員;
(二)向社會公布收集時間和聯繫方式;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和作業技術規程,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到指定處理場所,並保持車輛外觀整潔;
(四)收集、運輸作業完成後,及時對收集、運輸設施、場地和周邊環境進行清理、保潔;
(五)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傾倒、丟棄、堆放、拋撒、遺漏生活垃圾和滴漏滲濾液;
(六)建立管理台賬,如實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
(七)不得擅自停止收集、運輸;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作業規範以及相關設施、場所運行規範,並加強監督管理。
第七章 分類處理
第三十五條 從事生活垃圾處理的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服務許可。
第三十六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由回收處理服務企業進行資源化利用;
(二)有害垃圾,由依法取得經營許可的服務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廚餘垃圾,由處理服務企業採用生化、產沼、堆肥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由處理服務企業通過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七條 處理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置相應處理設施及其管理操作人員,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三)按照規定的技術標準、規範處理生活垃圾;
(四)按照規定對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等進行處理,防止二次污染;
(五)按照規定定期監測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檢測評價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並將監測情況和檢測評價結果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六)建立管理台賬,如實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和處理情況;
(七)不得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 處理服務企業發現送處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按照規定重新分揀。收集、運輸服務企業不重新分揀的,處理服務企業應當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服務企業未制定本企業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個人,自願參加生活垃圾分類公益服務活動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實,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混合運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七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二)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膠、金屬、玻璃、織物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電池、家用化學品和家用過期藥品等;
(四)廚餘垃圾,是指易腐爛、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食品加工、飲食服務、集體供餐等產生的食物殘餘物、廢棄食用油脂等餐廚垃圾,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食材廢料、剩菜剩飯等家庭廚餘垃圾,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皮等其他廚餘垃圾;
(五)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廚餘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髒污衣物、舊毛巾、污染的餐巾紙、衛生間廢紙、破碎陶瓷碗、筆、膠帶、菸蒂、廚餘垃圾袋、帶有塑膠內襯的紙張紙盒等;
(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是指具備生活垃圾分類功能,滿足分類投放、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理需求的設備、容器、建(構)築物、場地及其相關附屬設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桶(箱)、投放站(點)、收集站(點)、轉運場(站)、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處理場所及其相關設施設備等。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問
大家都知道,我市從2019年起就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也取得了比較好的效果。為什麼還要制定專門的地方性法規?
答
據了解,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鎮規模不斷擴大,目前我市年每年生活垃圾產生量已達70多萬噸,生活垃圾問題直接關係我市生態環境建設和城市文明進步,也直接影響廣大市民生活質量和水平,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已經成為大家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2019年我市制定實施《六盤水市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方案》,2021年3月制定實施政府規章《六盤水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在全市範圍推行垃圾分類工作。去年制定出台《六盤水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這部地方性法規,就是在工作實踐的基礎上,聚焦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和源頭減量,進一步明確城鎮垃圾分類管理的標準規範、責任主體、具體措施和違法責任,從措施、方法和流程上破解我市生活垃圾分類存在的一些問題,為推進全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供法治保障、強化剛性約束。
問
《條例》一共有多少條?
答
《條例》共九章四十八條,包括總則、監督管理、規劃建設、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和運輸、分類處理、法律責任、附則。
問
生活垃圾應該分為哪幾類,每一類又怎樣投放?這是大家都非常關心的問題,也是每位市民必須清楚的事情。請您介紹一下有關方面的情況。
答
《條例》規定,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四類。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膠、金屬、玻璃、織物等;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電池、家用化學品和家用過期藥品等;廚餘垃圾是指易腐爛、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食品加工、飲食服務、集體供餐等產生的食物殘餘物、廢棄食用油脂等餐廚垃圾,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食材廢料、剩菜剩飯等家庭廚餘垃圾,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皮等其他廚餘垃圾;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廚餘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髒污衣物、舊毛巾、污染的餐巾紙、衛生間廢紙、破碎陶瓷碗、筆、膠帶、菸蒂、廚餘垃圾袋、帶有塑膠內襯的紙張紙盒等。每一類垃圾投放的地點、方式和要求都有不同,其中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點,或者交由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回收;有害垃圾採取防止破損、滲漏措施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由有害垃圾資源回收筒(點)回收;廚餘垃圾濾出水分後投放至廚餘垃圾收集容器,或者直接投放到就地處理場所;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問
根據《條例》規定,在哪些地方或者範圍要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答
《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鎮區域內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城鄉一體化管理需要確定的區域內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城鎮區域是指各市(特區、區)城市建成區以及建制鎮、街道的建成區和規劃區,在這些區域內要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其他區域是否開展垃圾分類管理,由各市(特區、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劃定。
問
我們都知道,生活垃圾分類要從個人做起,涉及到每個個人、每個家庭、每個單位。那么,個人、家庭、單位在生活垃圾分類中都有哪些義務和責任?
答
《條例》規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問
生活垃圾分類離不開各級政府、組織的推動和管理,他們在生活垃圾分類中有哪些職責?
答
《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政策措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目標,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和工作考核。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設施規劃建設,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目標,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動員、指導和督促轄區內單位、家庭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主管部門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工作。
問
根據《條例》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實行責任人制度。請您介紹一下有關情況。
答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涉及主體多、範圍廣,必須明確責任主體,細化管理責任,確保垃圾分類工作在每一個區域、每一個場所、每一個單位都有專人管理、專人負責,所以《條例》規定要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具體來說,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院落等,村(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公共水域等場所及其附屬設施,管理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機場、火車站、客運站、碼頭、娛樂場所、體育場館、影劇院、商場超市、景區景點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建設工地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條例》還規定了管理責任人的職責,主要是包括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位並配備分類收集容器、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引導和監督管理、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台賬等。
問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具體由哪個部門主管?其主要職責是什麼?
答
《條例》明確規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來說,目前在市級層面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縣級層面是各市(特區、區)城市綜合執法局,主要職責是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問
《條例》關於生活垃圾分類引導員制度是怎么規定的?引導員的職責是什麼?
答
《條例》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轄區內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住宅小區等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引導員制度。引導員主要職責是對生活垃圾分類知識進行宣傳,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行為開展現場監督引導,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勸導。
問
我們知道,做好生活垃圾分類需要建設完善更科學合理的公共基礎設施,對此,《條例》是否作出了規定?
答
的確,配備科學合理的基礎設施是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必備的重要保障條件。為此,《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公共設施和公共場所,按照規劃需要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等。這些規定旨在從規劃到建設一體保障生活垃圾分類所需的基礎設施得到落實和完善。
問
做好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很重要,但我們也應該重視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即源頭減量問題,這方面《條例》是否作出了規定?
答
《條例》在第四章針對在日常工作、生產、生活中關於源頭減量作出了一些強制性或鼓勵性的規定,以促進從源頭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如規定“產品和包裝物的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電子商務、郵政、快遞、外賣等企業應當優先採用可重複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減少包裝物的使用,並採取措施回收利用包裝物”“鼓勵和引導消費者使用綠色包裝和減量包裝”,並重申上位法規定,“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鼓勵和引導減少使用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推廣套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根據《條例》,旅遊、住宿等行業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飲服務經營者要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的提示提醒,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要推行綠色辦公,推廣無紙化辦公,優先採購節能、節水、可以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
問
生活垃圾處理是垃圾分類的一個重要環節,《條例》關於這個方面有沒有規定,請您介紹一下有關情況。
答
關於這個問題,《條例》明確了具體的分類處理路徑。可回收物由回收處理服務企業進行資源化利用。有害垃圾由依法取得經營許可的服務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廚餘垃圾由處理服務企業採用生化、產沼、堆肥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其他垃圾由處理服務企業通過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問
《條例》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對未在指定的地點投放生活垃圾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答
《條例》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問
對於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如果收集、運輸服務企業將其混合收集、運輸怎么辦?
答
為了保證生活垃圾在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的每一個環節確實都做到按規定分類,《條例》明確規定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收集、運輸服務企業要根據生活垃圾的類別、數量,配備與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相匹配的分類收集、密閉運輸功能的作業車輛,並按照規定噴塗標識、配備作業人員,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傾倒、丟棄、堆放、拋撒、遺漏生活垃圾和滴漏滲濾液。如果有關企業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混合運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問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服務企業擅自停止收集、運輸、處理生活垃圾怎么辦?
答
《條例》規定,收集、運輸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停止收集、運輸,擅自停止收集、運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處理服務企業不得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