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是為了規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審查批准了《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時間:2020年3月27日
  • 通過時間:2019年12月27日
全文,批准決議,草案修改稿說明,解讀,

全文

(2019年12月27日銅陵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乘跨槓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源頭減量照灶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
第五章 分類處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員白定霸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鎮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與運輸、分類處置、資源化利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四條 生活垃圾應當實行定時定點分類投放,並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目標,統籌規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運處置設施布局並優先安排用地和建設,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資金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的辦事處、社區公共服務中心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滲獄櫻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以及無害化處置的政策措施,協調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落槳遙背禁實,研究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政策措施。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內容納入相關規劃。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督促農貿市場主辦方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學校、幼稚園生活垃圾減量、分類管理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知識的普及教育等工作。
文化旅遊部門負責從事旅遊行業的單位和個人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財政、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民政、科技、郵政、經濟信息化等部門以及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工作。
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遷和兆分類投放的宣傳教育,引導居民、村民將生活垃敬尋少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行為規範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
第九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的宣傳教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生活垃圾管理規定,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
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依法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一條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置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處置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和轉化利用,提高生活垃圾處置的科技水平。
第十二條 鼓勵再生資源、物業管理、快遞物流、餐飲服務等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引導督促會員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工作。
第十三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源頭減量
第十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
第十五條 商品生產者、銷售者、運輸者等應當遵守國家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規定,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產生。
企業生產、銷售、進口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回收。
餐飲、娛樂、賓館等經營服務單位應當採取環保提示、價格優惠等方式引導消費者減少垃圾的產生,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在商場、超市、藥店、書店等場所,推廣使用環保布袋、紙袋和可降解購物袋。
第十六條 引導與鼓勵淨菜上市、潔淨農副產品進城。
新建、改建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等,應當同步配置廚餘垃圾就地處置設施;現有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應當逐步建設廚餘垃圾就地處置設施。
第十七條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帶頭使用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政府採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採購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節約使用和重複利用辦公用品。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八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膠、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和電池等;
(三)廚餘垃圾,是指易腐爛、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餘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餘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置利用需要予以細化。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收集容器配備、更新辦法和投放站點、收集容器使用指南,明確收集容器放置、標示、標識要求,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生活垃圾實行定時定點分類集中投放,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段、地點,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場所,不得混合投放,不得隨意傾倒、拋灑、堆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回收;
(二)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送至有害垃圾回收點,易碎或者含有液體的有害垃圾應當在採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後投放;
(三)廚餘垃圾應當投放至廚餘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廢餐具、包裝袋等不利於後期處理的雜質;
(四)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可以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單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第二十一條 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危險廢物、醫療廢物以及園林綠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 鼓勵探索採用智慧型回收平台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準確率。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物業服務契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約定的實際管理人為管理責任人;尚未實行物業管理和業主委員會管理的老舊小區,社區公共服務中心為管理責任人。
(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辦公或者生產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建設工程的施工場所,建設和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賓館、娛樂、商場、商鋪、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車站、港口碼頭、文化體育場所、公園廣場、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公路、城市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
(二)設定、更換、清潔收集容器,維護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和指導,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投放時段、投放地點和投放方式;
(四)勸阻不分類投放的行為,指導投放人按規定分類投放;對不聽勸阻的,立即報告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理;
(五)分類駁運生活垃圾至中轉站點。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管理責任人履行職責。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
第二十五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組織建設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適應的轉運站點,並配置分類運輸車輛等設施設備。
第二十六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配備作業人員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設備,設定分類收運標誌,並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二)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範,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分類收運生活垃圾;
(三)收集、運輸車輛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四)及時復位收集設施,清理作業場地,保持收集設施、運輸車輛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五)生活垃圾經過轉運站轉運的,應當密閉存放、及時轉運,做到日產日清;
(六)建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流向等;
(七)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第二十七條 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運輸。
第二十八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責任區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交付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同時應當向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到現場進行處理。
第五章 分類處置
第二十九條 生活垃圾應當採取下列方式進行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採用循環利用的方式進行處置;
(二)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三)廚餘垃圾由具有處置資質的單位採用生化處理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
(四)其他垃圾由具有處置資質的單位採用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建立與再生資源利用相協調的回收管理機制,採集、公布回收利用相關數據。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向社會公眾提供預約回收服務以及可回收物目錄、回收價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
鼓勵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採用高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先進處理技術。
第三十二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接收和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三)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殘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建立生活垃圾處置台帳,真實、完整記錄所處置生活垃圾的時間、來源、數量及加工產品的種類、數量、流向等情況;
(五)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年度環境報告書、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等;
(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七)法律、法規規定處置企業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三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分類標準接收生活垃圾,發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絕接收,同時應當向市或者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由市或者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時協調處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綜合考核制度,並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考核。
有關部門在開展精神文明創建和衛生創建活動中,可以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評比標準。
第三十五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以及生活垃圾經營性許可、行政處罰、垃圾處理費的徵收和使用等信息。
第三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投訴或者舉報的受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和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三十八條 市和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應當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並報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 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不遵守相關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範,在規定的時間內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實行密閉運輸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在運輸途中,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責令立即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未及時復位收集設施,清理作業場地,保持收集設施、運輸車輛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的,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七項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混合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不遵守相關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六項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批准決議

(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查了《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由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草案修改稿說明

一、立法背景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物質消費水平大幅提高,我市城鄉生活垃圾產生量與日俱增,據統計,2019年1-7月,我市城區日均垃圾運輸量為530噸,是2011年的約2.5倍,今年我市城區生活垃圾處理量預計將超過19萬噸,若繼續按照“產生多少,處理多少”的模式,垃圾末端處理設施處理能力將無法滿足日益增長的垃圾處理需求,面對這一嚴峻形勢,銅陵市委、市政府始終對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給予高度關注和重視,並在實踐中不斷探索、深化認識。
作為全國2015年4月首批26個生活垃圾分類示範城市、2017年3月全國46個生活垃圾分類重點城市和2019年4月全國11個“無廢城市”試點城市之一,銅陵市是國內垃圾分類起步最早的城市之一,銅陵市委、市政府始終對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給予高度關注和重視,初步建立了生活垃圾分類處理體系,探索了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工作,實現了市級黨政機關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全覆蓋,截至2019年9月底,已在市轄區62個居民小區、6.88萬戶居民家庭開展了垃圾分類試點,市轄區城鎮居民生活垃圾分類制度覆蓋率46.99%。
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活垃圾管理及相關立法工作。2016年12月21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十四次會議上強調,要抓緊制定關於生活垃圾強制分類的有關法律,推動有條件的地方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規。2018年9月15日,栗戰書委員長在第二十四次全國地方立法工作座談會上指出,垃圾分類處置等地方性法規是在地方事權範圍內制定的,具有明顯的地域特徵,與民眾的距離比較近、與基層的距離比較近,老百姓的感受會更直接、更具體、更具體一些,要加強垃圾分類處置等民生領域地方立法。2017年3月18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國辦發〔2017〕26號),進一步明確46個重點城市(含銅陵市)在2020年底前先行實施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方面的法律制度等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在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面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號),《安徽省推進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方案》(建督(2019)108號)都對加快推進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地方立法提出要求,並納入綜合考核。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本市近年來制定出台生活垃圾分類政府規章及多個規範性檔案,但對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以及社會各界期盼,實踐中依然存在著若干“短板”,其中需要通過立法予以解決的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將管理責任人制度、定時定點投放等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確定為法規制度,以立法的剛性予以推進;二是將住建部、安徽省提出的通過教育、處罰、拒運和納入社會誠信體系等方式納入法規內容,推進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法治化;三是通過保障垃圾分類的強制實施,從源頭上減少生活垃圾產生,提高資源回收和有效利用率,明確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的相關要求。
在法規的可行性方面,我市的生活垃圾處置設施齊全,機構、經費已經明確落實,配套制度基本完善,各項工作正在全面鋪開,法規實施的條件已經具備。
一是末端設施有保障。按照末端決定前端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推進原則,我市已建立與“四分法”相銜接的生活垃圾末端處理體系。可回收物,與安徽雙贏集團東南公司合作,推進垃圾收運系統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系統相融合,大件垃圾,與安徽皖江生物質能源公司合作,收集處理全市大件垃圾;有害垃圾,建成投產了銅陵市危險廢物集中處置中心,年處理危險廢物能力1.56萬噸;廚餘垃圾,建成銅陵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一期項目,餐廚垃圾日處理能力100噸;其他垃圾,建成銅陵海螺生活垃圾焚燒處理二期項目並投入運行,生活垃圾日處理能力達600噸。
目前,我市正在加快推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二期項目,力爭到2020年6月形成日處理200噸廚餘垃圾規模;加快推進上峰水泥廠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廢棄物項目,力爭到2020年初建成投運;加快推進樅陽海螺水泥廠生活垃圾焚燒項目,力爭2020年12月底前建成投運。
二是同步推進有落實。在條例草案的調研、起草過程中,市委、市政府同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工作,為條例實施做好充分準備。2019年9月29日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2019年10月11日市委常委會第29次會議研究通過《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擴面提標工作推進實施方案》,同意設立市、區和直管社區(鄉鎮、辦事處)三級垃圾分類管理機構。2019年11月1日,市委、市政府召開全市生活垃圾分類推進工作動員會暨“46城萬人志願者”活動啟動儀式,明確到2020年6月底,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體系、全面建立垃圾分類轉運體系、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推進工作機制。
三是立法工作有實踐。據統計46個重點城市中,北京、上海、廈門、太原、長春、杭州、寧波、廣州、宜春、銀川等10個城市都已出台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規,天津、長沙、石家莊等城市正在加快推進垃圾分類立法進程,儘快出台地方性法規,為我市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立法提供可供借鑑、可供複製的經驗。2018年7月16日,我市《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政府規章頒布,規定了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職責,管理責任人制度、法律責任等,但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政府規章實施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二、起草過程
2019年5月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沈躍躍率隊來銅開展水污染防治法貫徹實施情況執法檢查時,明確要求銅陵市加快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地方性法規立法工作,我市隨即啟動《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立法工作,制定了《條例(草案)》立法工作方案,成立了法規草案起草小組,明確了工作步驟,擬定了立法調研計畫。
2019年7月下旬,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城管執法局相關人員開始立法調研。通過到本市生活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現場和相關垃圾分類重點單位、分類試點小區及部分鄉鎮現場查看、召開座談會、書面徵求意見等方式多方徵集意見並予以分析吸納,梳理分析我市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在全面分析研究國家、省關於生活垃圾分類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的基礎上,借鑑寧波、宜春等外地立法經驗,結合我市垃圾分類工作實際,集中力量擬定了《條例(草案)》初稿。
2019年9月12日將《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通過市政府信息網向社會公開廣泛徵求意見,9月30日召開了鄉鎮、辦事處、社區、物業服務企業、垃圾處置企業、垃圾分類運營公司、居民等代表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10月10日召開了市編辦、住房城鄉建設、商務、農業農村等市直部門參加的徵求意見會,根據各方意見建議,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進行數次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10月14日-10月16日,市司法局對《條例(草案)》送審稿進行合法性審查。10月25日,市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送審稿,隨後,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關於《條例》法規議案的報告。10月28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關於《條例》法規議案及審查意見的報告。10月31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一次審議《條例》法規議案。
《條例》法規議案一次審議後,法工委對常委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逐條整理,編印分組審議簡報。在常委會分管領導的帶領下,11月4日-11月5日,法工委組織市司法局、市城管執法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集中封閉修改,形成《條例(草案修改稿)》。
三、《條例》制定依據和主要內容
制定《條例》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同時參考了2017年3月18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在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面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通知》等政策依據。
《條例》的基本思路是從我市生活垃圾管理實際出發,建立科學的生活垃圾管理體系,明確政府、專業服務單位、垃圾產生者的責任,強化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全過程監管,積極引導社會公眾參與,切實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條例草案共八章五十條,分為四個部分。第一章是第一部分,明確立法目的依據、適用範圍、生活垃圾的定義、管理原則、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職責和推進農村地區生活垃圾分類等內容。第二章至第五章構成第二部分,明確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的主要措施,以及建立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全程分類體系的要求,包括各環節的責任、相互制約監督等措施。第六章是第三部分,明確了考核檢查、信息公開、信用監管等監督管理內容。第七章、第八章構成第四部分,明確了法律責任和施行日期等。
四、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關於生活垃圾的定義(第三條)
《條例(草案)》對“生活垃圾”的定義,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但是這一概念過於寬泛,條例需要調整的生活垃圾範圍究竟多大有利於管理?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並參考外地立法經驗,確定定義原則:制定條例主要是規範生活垃圾的分類行為,所以應當集中精力管好與老百姓生活直接相關的生活垃圾。
對易混入日常生活垃圾的建築裝修垃圾、醫療垃圾、工業垃圾、綠化作業垃圾、動物屍體、糞便等非生活垃圾,本條作出排他性規定,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市其他有關規定分別管理。
(二)關於管理機制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環節多、牽涉面廣,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需要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機制。條例為此確定了政府推動和社會共治、行業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模式:
一是在政府屬地管理層面,強調市和縣、區政府要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機制,加強對本區域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規劃統籌和領導,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機關、社區負責相關工作的具體落實。
二是強化部門職責。明確市和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相關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管理;另外,對市直相關主管部門的職責進行了充分細化,這裡需要說明的是結合中央、省關於農村工作相關檔案精神,條例規定農村地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由市農業農村部門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自然條件,因地制宜確定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分類模式後有序推進。
三是在社會共同參與層面,明確了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媒體、商場農貿市場等經營者管理者、人民團體、公益組織、行業協會的宣傳教育責任。
(三)關於生活垃圾源頭減量
從源頭上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是解決“垃圾圍城”問題最有效和最經濟的重要措施。
條例在第二章專章規定了源頭減量的內容:
一是明確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制度,鼓勵單位和個人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二是要求商品生產者、銷售者、運輸者等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規定,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產生。
三是推行潔淨農產品進城、淨菜上市。同時,就物業管理、快遞物流、餐飲服務等行業協會設定通過行業自律規範,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
(四)關於垃圾分類標準
生活垃圾分類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是做好垃圾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礎。立法依據住建部最新修訂的《生活垃圾分類標誌》(GBT19095,已報國標委審批),結合我市已有的垃圾終端處理設施條件,將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濕垃圾)、其他垃圾(乾垃圾)四大類。
(五)關於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重點是明確責任人,落實監管。通過建立完善的責任人制度,能確保分類投放落實到位,為之後的後續工作奠定基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作為環境衛生區制度的細化與延伸,管理責任人的確定與劃分主要依據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立法的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城市居住區,垃圾分類工作作為環境衛生服務(屬於物業服務核心內容)的延伸,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物業服務契約,物業服務企業基於契約約定成為管理責任人,這既是上海、宜春等地立法成熟經驗,也是《安徽省推進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方案》確定的內容。
(六)關於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是連線前端分類投放和末端資源化利用的重要環節。針對市民關注的分類投放後又被混裝混運等問題,條例對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作了較為全面的規範。
一是明確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運方式。
二是嚴格規範收運和轉運行為,明確收運單位必須使用專用車輛實行密閉運輸,不得混裝混運。
三是規定了生活垃圾的主要處置方式。
四是建立“不分類、不收運,不分類、不處置”的監督機制,保障全程分類效果的實現。
(七)關於信用監管
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信用監管制度,一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二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在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面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通知》《安徽省推進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方案》提出的明確要求;三是參考廈門、寧波、宜春等地立法的成熟經驗。
(八)關於法律責任
一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參考《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住建部規章)等設定了第四十四條【未按規定分類投放責任】、第四十五條【將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責任】、第四十七條【收運單位責任】、第四十八條【處置單位責任】。
二是創設了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相應職責要被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和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兩個情節罰款的行政處罰(第四十六條)。
三是為了保障法制統一,明確法律法規對其他違法行為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十九條)。
以上說明連同修改稿、依據表,請予審查。

解讀

《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於2019年12月27日銅陵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並經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將於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實施,將對我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規範化,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有著重要意義。
條例共八章四十四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條例適用於城鎮區域
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鎮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與運輸、分類處置、資源化利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怎么辦? 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城鎮區域,是指城市、鎮的建成區,建成區以外的經濟開發區、產業園區、旅遊景區、風景名勝區,以及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行城鎮化管理的其他區域。
農村區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非城鎮化管理的區域。
按照法規配套制度制定的有關要求,市人民政府應當自法規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制定出台《銅陵市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生活垃圾的定義與分類標準
條例第三條規定,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生活垃圾主要來源於生活,工業、農業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垃圾不屬於條例調整的對象。
生活垃圾分類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一個科學而易為老百姓接受的分類標準,是做好垃圾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礎。銅陵市的垃圾分類標準與國家標準《生活垃圾分類標誌》(GB / T19095—2019)一致,將生活垃圾分為四類: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
考慮到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生活垃圾的分類類別也會有所細化調整,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置利用需要予以細化。
建立統一領導、各司其職、共同參與的管理格局
條例完善整體設計,著力構建一整套行之有效、持之以恆的管理機制。一是政府主導。明確規定市、縣(區)政府職責,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規定了主管部門的職責以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同時規定了考核和監督檢查制度。二是社會協同。條例特別規定了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鼓勵再生資源、物業管理、快遞物流、餐飲服務等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引導督促會員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工作,引導生活垃圾分類各環節社會參與。三是屬地管理。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的辦事處、社區公共服務中心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工作,推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制度的落實。
多措並舉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
生活垃圾治理,不僅僅僅是分類,更重要的在於源頭減量,從源頭減少垃圾的產生。
促進源頭減量,政府部門帶頭是前提。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帶頭使用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政府採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採購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促進源頭減量,經營者減量措施是關鍵。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商品生產者、銷售者、運輸者等落實限制過度包裝,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產生;餐飲、娛樂、賓館等經營服務單位應當採取環保提示、價格優惠等方式引導消費者減少垃圾的產生,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在商場、超市、藥店、書店等場所,推廣使用環保布袋、紙袋和可降解購物袋。
促進廚餘垃圾減量,農貿市場減量措施是重點。條例規定要引導與鼓勵淨菜上市、潔淨農副產品進城。新建、改建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等,應當同步配置廚餘垃圾就地處置設施;現有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應當逐步建設廚餘垃圾就地處置設施。
明確分類投放要求
為了便於有效督促分類投放,提高分類的參與度和準確性,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了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段、地點,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場所,不得混合投放,不得隨意傾倒、拋灑、堆放。
怎樣投放?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分別規定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的具體投放要求。針對反映較多的大件垃圾投放問題,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可以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單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堅持問題導向,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禁止混入其他垃圾制度,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危險廢物、醫療廢物以及園林綠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重點是明確管理責任人,落實日常監管。通過建立完善的責任人制度,能確保分類投放落實到位,為之後的後續工作奠定基礎。條例第二十三條區分單位、居住區、公共場所等六類不同情況確定相應的管理責任人,並明確其權利義務。
大家關心的城市居住區管理責任人怎樣確定?
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物業服務契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約定的實際管理人為管理責任人;尚未實行物業管理和業主委員會管理的老舊小區,社區公共服務中心為管理責任人。
對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單一的場所,雖然日常物業管理也委託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但責任人單一、明確,從發揮機關、企事業單位帶頭做好垃圾分類工作,有利於監管考核的角度,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明確機關、企事業單位為本單位辦公或者生產場所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管理責任人。
“不分類、不收運,不分類、不處置”
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是連線前端分類投放和末端資源化利用的重要環節。針對市民關注的分類投放後又被混裝混運等問題,,條例草案對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作了較為全面的規範。一是規定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組織建設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適應的轉運站點,並配置分類運輸車輛等設施設備。二是嚴格規範收運和轉運行為,明確收運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分類收集、密閉運輸,不得混裝混運。三是規定了生活垃圾的主要處置方式。四是建立“不分類、不收運,不分類、不處置”的拒收制度,保障全程分類效果的實現。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責任區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交付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並報告主管部門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分類標準接收生活垃圾,發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絕接收,,並報告主管部門處理。
拒不分類、混裝混運、跑冒滴漏、任性停業等行為將面臨行政處罰
條例壓實垃圾分類各環節的法律責任,規定對未按規定分類投放、收運單位、處置單位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未按照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垃圾運輸車跑冒滴漏,跑一路撒一路;垃圾清運不及時;居民垃圾分類分類後,運輸企業混裝混運的一直是市民關注的焦點問題。對此,條例第四十一條專門細化設定對應的處罰規定:未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在規定的時間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未實行密閉運輸的;在運輸途中,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混合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等違反規定的行為都要面臨行政處罰。
企業雖是市場行為, 但事關公益,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停業、歇業,違者也要受到行政處罰。
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主動作為的作用尤為重要,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了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法律責任。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督促農貿市場主辦方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學校、幼稚園生活垃圾減量、分類管理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知識的普及教育等工作。
文化旅遊部門負責從事旅遊行業的單位和個人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財政、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民政、科技、郵政、經濟信息化等部門以及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工作。
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宣傳教育,引導居民、村民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行為規範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
第九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的宣傳教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生活垃圾管理規定,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
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依法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一條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置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處置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和轉化利用,提高生活垃圾處置的科技水平。
第十二條 鼓勵再生資源、物業管理、快遞物流、餐飲服務等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引導督促會員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工作。
第十三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源頭減量
第十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
第十五條 商品生產者、銷售者、運輸者等應當遵守國家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規定,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產生。
企業生產、銷售、進口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回收。
餐飲、娛樂、賓館等經營服務單位應當採取環保提示、價格優惠等方式引導消費者減少垃圾的產生,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在商場、超市、藥店、書店等場所,推廣使用環保布袋、紙袋和可降解購物袋。
第十六條 引導與鼓勵淨菜上市、潔淨農副產品進城。
新建、改建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等,應當同步配置廚餘垃圾就地處置設施;現有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應當逐步建設廚餘垃圾就地處置設施。
第十七條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帶頭使用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政府採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採購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節約使用和重複利用辦公用品。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八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膠、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和電池等;
(三)廚餘垃圾,是指易腐爛、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餘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餘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置利用需要予以細化。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收集容器配備、更新辦法和投放站點、收集容器使用指南,明確收集容器放置、標示、標識要求,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生活垃圾實行定時定點分類集中投放,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段、地點,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場所,不得混合投放,不得隨意傾倒、拋灑、堆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回收;
(二)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送至有害垃圾回收點,易碎或者含有液體的有害垃圾應當在採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後投放;
(三)廚餘垃圾應當投放至廚餘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廢餐具、包裝袋等不利於後期處理的雜質;
(四)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可以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單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第二十一條 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危險廢物、醫療廢物以及園林綠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 鼓勵探索採用智慧型回收平台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準確率。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物業服務契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約定的實際管理人為管理責任人;尚未實行物業管理和業主委員會管理的老舊小區,社區公共服務中心為管理責任人。
(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辦公或者生產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建設工程的施工場所,建設和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賓館、娛樂、商場、商鋪、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車站、港口碼頭、文化體育場所、公園廣場、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公路、城市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
(二)設定、更換、清潔收集容器,維護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和指導,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投放時段、投放地點和投放方式;
(四)勸阻不分類投放的行為,指導投放人按規定分類投放;對不聽勸阻的,立即報告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理;
(五)分類駁運生活垃圾至中轉站點。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管理責任人履行職責。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
第二十五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組織建設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適應的轉運站點,並配置分類運輸車輛等設施設備。
第二十六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配備作業人員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設備,設定分類收運標誌,並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二)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範,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分類收運生活垃圾;
(三)收集、運輸車輛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四)及時復位收集設施,清理作業場地,保持收集設施、運輸車輛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五)生活垃圾經過轉運站轉運的,應當密閉存放、及時轉運,做到日產日清;
(六)建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流向等;
(七)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第二十七條 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運輸。
第二十八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責任區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交付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同時應當向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到現場進行處理。
第五章 分類處置
第二十九條 生活垃圾應當採取下列方式進行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採用循環利用的方式進行處置;
(二)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三)廚餘垃圾由具有處置資質的單位採用生化處理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
(四)其他垃圾由具有處置資質的單位採用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建立與再生資源利用相協調的回收管理機制,採集、公布回收利用相關數據。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向社會公眾提供預約回收服務以及可回收物目錄、回收價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
鼓勵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採用高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先進處理技術。
第三十二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接收和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三)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殘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建立生活垃圾處置台帳,真實、完整記錄所處置生活垃圾的時間、來源、數量及加工產品的種類、數量、流向等情況;
(五)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年度環境報告書、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等;
(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七)法律、法規規定處置企業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三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分類標準接收生活垃圾,發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絕接收,同時應當向市或者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由市或者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時協調處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綜合考核制度,並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考核。
有關部門在開展精神文明創建和衛生創建活動中,可以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評比標準。
第三十五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以及生活垃圾經營性許可、行政處罰、垃圾處理費的徵收和使用等信息。
第三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投訴或者舉報的受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和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三十八條 市和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應當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並報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 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不遵守相關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範,在規定的時間內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實行密閉運輸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在運輸途中,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責令立即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未及時復位收集設施,清理作業場地,保持收集設施、運輸車輛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的,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七項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混合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不遵守相關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六項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批准決議

(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查了《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由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草案修改稿說明

一、立法背景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物質消費水平大幅提高,我市城鄉生活垃圾產生量與日俱增,據統計,2019年1-7月,我市城區日均垃圾運輸量為530噸,是2011年的約2.5倍,今年我市城區生活垃圾處理量預計將超過19萬噸,若繼續按照“產生多少,處理多少”的模式,垃圾末端處理設施處理能力將無法滿足日益增長的垃圾處理需求,面對這一嚴峻形勢,銅陵市委、市政府始終對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給予高度關注和重視,並在實踐中不斷探索、深化認識。
作為全國2015年4月首批26個生活垃圾分類示範城市、2017年3月全國46個生活垃圾分類重點城市和2019年4月全國11個“無廢城市”試點城市之一,銅陵市是國內垃圾分類起步最早的城市之一,銅陵市委、市政府始終對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給予高度關注和重視,初步建立了生活垃圾分類處理體系,探索了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工作,實現了市級黨政機關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全覆蓋,截至2019年9月底,已在市轄區62個居民小區、6.88萬戶居民家庭開展了垃圾分類試點,市轄區城鎮居民生活垃圾分類制度覆蓋率46.99%。
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活垃圾管理及相關立法工作。2016年12月21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十四次會議上強調,要抓緊制定關於生活垃圾強制分類的有關法律,推動有條件的地方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規。2018年9月15日,栗戰書委員長在第二十四次全國地方立法工作座談會上指出,垃圾分類處置等地方性法規是在地方事權範圍內制定的,具有明顯的地域特徵,與民眾的距離比較近、與基層的距離比較近,老百姓的感受會更直接、更具體、更具體一些,要加強垃圾分類處置等民生領域地方立法。2017年3月18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國辦發〔2017〕26號),進一步明確46個重點城市(含銅陵市)在2020年底前先行實施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方面的法律制度等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在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面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號),《安徽省推進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方案》(建督(2019)108號)都對加快推進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地方立法提出要求,並納入綜合考核。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本市近年來制定出台生活垃圾分類政府規章及多個規範性檔案,但對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以及社會各界期盼,實踐中依然存在著若干“短板”,其中需要通過立法予以解決的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將管理責任人制度、定時定點投放等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確定為法規制度,以立法的剛性予以推進;二是將住建部、安徽省提出的通過教育、處罰、拒運和納入社會誠信體系等方式納入法規內容,推進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法治化;三是通過保障垃圾分類的強制實施,從源頭上減少生活垃圾產生,提高資源回收和有效利用率,明確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的相關要求。
在法規的可行性方面,我市的生活垃圾處置設施齊全,機構、經費已經明確落實,配套制度基本完善,各項工作正在全面鋪開,法規實施的條件已經具備。
一是末端設施有保障。按照末端決定前端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推進原則,我市已建立與“四分法”相銜接的生活垃圾末端處理體系。可回收物,與安徽雙贏集團東南公司合作,推進垃圾收運系統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系統相融合,大件垃圾,與安徽皖江生物質能源公司合作,收集處理全市大件垃圾;有害垃圾,建成投產了銅陵市危險廢物集中處置中心,年處理危險廢物能力1.56萬噸;廚餘垃圾,建成銅陵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一期項目,餐廚垃圾日處理能力100噸;其他垃圾,建成銅陵海螺生活垃圾焚燒處理二期項目並投入運行,生活垃圾日處理能力達600噸。
目前,我市正在加快推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二期項目,力爭到2020年6月形成日處理200噸廚餘垃圾規模;加快推進上峰水泥廠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廢棄物項目,力爭到2020年初建成投運;加快推進樅陽海螺水泥廠生活垃圾焚燒項目,力爭2020年12月底前建成投運。
二是同步推進有落實。在條例草案的調研、起草過程中,市委、市政府同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工作,為條例實施做好充分準備。2019年9月29日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2019年10月11日市委常委會第29次會議研究通過《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擴面提標工作推進實施方案》,同意設立市、區和直管社區(鄉鎮、辦事處)三級垃圾分類管理機構。2019年11月1日,市委、市政府召開全市生活垃圾分類推進工作動員會暨“46城萬人志願者”活動啟動儀式,明確到2020年6月底,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體系、全面建立垃圾分類轉運體系、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推進工作機制。
三是立法工作有實踐。據統計46個重點城市中,北京、上海、廈門、太原、長春、杭州、寧波、廣州、宜春、銀川等10個城市都已出台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規,天津、長沙、石家莊等城市正在加快推進垃圾分類立法進程,儘快出台地方性法規,為我市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立法提供可供借鑑、可供複製的經驗。2018年7月16日,我市《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政府規章頒布,規定了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職責,管理責任人制度、法律責任等,但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政府規章實施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二、起草過程
2019年5月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沈躍躍率隊來銅開展水污染防治法貫徹實施情況執法檢查時,明確要求銅陵市加快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地方性法規立法工作,我市隨即啟動《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立法工作,制定了《條例(草案)》立法工作方案,成立了法規草案起草小組,明確了工作步驟,擬定了立法調研計畫。
2019年7月下旬,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城管執法局相關人員開始立法調研。通過到本市生活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現場和相關垃圾分類重點單位、分類試點小區及部分鄉鎮現場查看、召開座談會、書面徵求意見等方式多方徵集意見並予以分析吸納,梳理分析我市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在全面分析研究國家、省關於生活垃圾分類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的基礎上,借鑑寧波、宜春等外地立法經驗,結合我市垃圾分類工作實際,集中力量擬定了《條例(草案)》初稿。
2019年9月12日將《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通過市政府信息網向社會公開廣泛徵求意見,9月30日召開了鄉鎮、辦事處、社區、物業服務企業、垃圾處置企業、垃圾分類運營公司、居民等代表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10月10日召開了市編辦、住房城鄉建設、商務、農業農村等市直部門參加的徵求意見會,根據各方意見建議,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進行數次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10月14日-10月16日,市司法局對《條例(草案)》送審稿進行合法性審查。10月25日,市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送審稿,隨後,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關於《條例》法規議案的報告。10月28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關於《條例》法規議案及審查意見的報告。10月31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一次審議《條例》法規議案。
《條例》法規議案一次審議後,法工委對常委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逐條整理,編印分組審議簡報。在常委會分管領導的帶領下,11月4日-11月5日,法工委組織市司法局、市城管執法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集中封閉修改,形成《條例(草案修改稿)》。
三、《條例》制定依據和主要內容
制定《條例》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同時參考了2017年3月18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在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面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通知》等政策依據。
《條例》的基本思路是從我市生活垃圾管理實際出發,建立科學的生活垃圾管理體系,明確政府、專業服務單位、垃圾產生者的責任,強化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全過程監管,積極引導社會公眾參與,切實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條例草案共八章五十條,分為四個部分。第一章是第一部分,明確立法目的依據、適用範圍、生活垃圾的定義、管理原則、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職責和推進農村地區生活垃圾分類等內容。第二章至第五章構成第二部分,明確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的主要措施,以及建立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全程分類體系的要求,包括各環節的責任、相互制約監督等措施。第六章是第三部分,明確了考核檢查、信息公開、信用監管等監督管理內容。第七章、第八章構成第四部分,明確了法律責任和施行日期等。
四、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關於生活垃圾的定義(第三條)
《條例(草案)》對“生活垃圾”的定義,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但是這一概念過於寬泛,條例需要調整的生活垃圾範圍究竟多大有利於管理?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並參考外地立法經驗,確定定義原則:制定條例主要是規範生活垃圾的分類行為,所以應當集中精力管好與老百姓生活直接相關的生活垃圾。
對易混入日常生活垃圾的建築裝修垃圾、醫療垃圾、工業垃圾、綠化作業垃圾、動物屍體、糞便等非生活垃圾,本條作出排他性規定,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市其他有關規定分別管理。
(二)關於管理機制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環節多、牽涉面廣,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需要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機制。條例為此確定了政府推動和社會共治、行業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模式:
一是在政府屬地管理層面,強調市和縣、區政府要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機制,加強對本區域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規劃統籌和領導,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機關、社區負責相關工作的具體落實。
二是強化部門職責。明確市和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相關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管理;另外,對市直相關主管部門的職責進行了充分細化,這裡需要說明的是結合中央、省關於農村工作相關檔案精神,條例規定農村地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由市農業農村部門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自然條件,因地制宜確定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分類模式後有序推進。
三是在社會共同參與層面,明確了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媒體、商場農貿市場等經營者管理者、人民團體、公益組織、行業協會的宣傳教育責任。
(三)關於生活垃圾源頭減量
從源頭上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是解決“垃圾圍城”問題最有效和最經濟的重要措施。
條例在第二章專章規定了源頭減量的內容:
一是明確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制度,鼓勵單位和個人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二是要求商品生產者、銷售者、運輸者等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規定,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產生。
三是推行潔淨農產品進城、淨菜上市。同時,就物業管理、快遞物流、餐飲服務等行業協會設定通過行業自律規範,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
(四)關於垃圾分類標準
生活垃圾分類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是做好垃圾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礎。立法依據住建部最新修訂的《生活垃圾分類標誌》(GBT19095,已報國標委審批),結合我市已有的垃圾終端處理設施條件,將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濕垃圾)、其他垃圾(乾垃圾)四大類。
(五)關於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重點是明確責任人,落實監管。通過建立完善的責任人制度,能確保分類投放落實到位,為之後的後續工作奠定基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作為環境衛生區制度的細化與延伸,管理責任人的確定與劃分主要依據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立法的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城市居住區,垃圾分類工作作為環境衛生服務(屬於物業服務核心內容)的延伸,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物業服務契約,物業服務企業基於契約約定成為管理責任人,這既是上海、宜春等地立法成熟經驗,也是《安徽省推進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方案》確定的內容。
(六)關於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是連線前端分類投放和末端資源化利用的重要環節。針對市民關注的分類投放後又被混裝混運等問題,條例對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作了較為全面的規範。
一是明確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運方式。
二是嚴格規範收運和轉運行為,明確收運單位必須使用專用車輛實行密閉運輸,不得混裝混運。
三是規定了生活垃圾的主要處置方式。
四是建立“不分類、不收運,不分類、不處置”的監督機制,保障全程分類效果的實現。
(七)關於信用監管
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信用監管制度,一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二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在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面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通知》《安徽省推進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方案》提出的明確要求;三是參考廈門、寧波、宜春等地立法的成熟經驗。
(八)關於法律責任
一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參考《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住建部規章)等設定了第四十四條【未按規定分類投放責任】、第四十五條【將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責任】、第四十七條【收運單位責任】、第四十八條【處置單位責任】。
二是創設了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相應職責要被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和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兩個情節罰款的行政處罰(第四十六條)。
三是為了保障法制統一,明確法律法規對其他違法行為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十九條)。
以上說明連同修改稿、依據表,請予審查。

解讀

《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於2019年12月27日銅陵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並經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將於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實施,將對我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規範化,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有著重要意義。
條例共八章四十四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條例適用於城鎮區域
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鎮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與運輸、分類處置、資源化利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怎么辦? 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城鎮區域,是指城市、鎮的建成區,建成區以外的經濟開發區、產業園區、旅遊景區、風景名勝區,以及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行城鎮化管理的其他區域。
農村區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非城鎮化管理的區域。
按照法規配套制度制定的有關要求,市人民政府應當自法規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制定出台《銅陵市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生活垃圾的定義與分類標準
條例第三條規定,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生活垃圾主要來源於生活,工業、農業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垃圾不屬於條例調整的對象。
生活垃圾分類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一個科學而易為老百姓接受的分類標準,是做好垃圾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礎。銅陵市的垃圾分類標準與國家標準《生活垃圾分類標誌》(GB / T19095—2019)一致,將生活垃圾分為四類: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
考慮到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生活垃圾的分類類別也會有所細化調整,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置利用需要予以細化。
建立統一領導、各司其職、共同參與的管理格局
條例完善整體設計,著力構建一整套行之有效、持之以恆的管理機制。一是政府主導。明確規定市、縣(區)政府職責,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規定了主管部門的職責以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同時規定了考核和監督檢查制度。二是社會協同。條例特別規定了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鼓勵再生資源、物業管理、快遞物流、餐飲服務等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引導督促會員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工作,引導生活垃圾分類各環節社會參與。三是屬地管理。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的辦事處、社區公共服務中心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工作,推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制度的落實。
多措並舉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
生活垃圾治理,不僅僅僅是分類,更重要的在於源頭減量,從源頭減少垃圾的產生。
促進源頭減量,政府部門帶頭是前提。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帶頭使用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政府採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採購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促進源頭減量,經營者減量措施是關鍵。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商品生產者、銷售者、運輸者等落實限制過度包裝,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產生;餐飲、娛樂、賓館等經營服務單位應當採取環保提示、價格優惠等方式引導消費者減少垃圾的產生,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在商場、超市、藥店、書店等場所,推廣使用環保布袋、紙袋和可降解購物袋。
促進廚餘垃圾減量,農貿市場減量措施是重點。條例規定要引導與鼓勵淨菜上市、潔淨農副產品進城。新建、改建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等,應當同步配置廚餘垃圾就地處置設施;現有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應當逐步建設廚餘垃圾就地處置設施。
明確分類投放要求
為了便於有效督促分類投放,提高分類的參與度和準確性,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了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段、地點,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場所,不得混合投放,不得隨意傾倒、拋灑、堆放。
怎樣投放?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分別規定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的具體投放要求。針對反映較多的大件垃圾投放問題,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可以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單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堅持問題導向,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禁止混入其他垃圾制度,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危險廢物、醫療廢物以及園林綠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重點是明確管理責任人,落實日常監管。通過建立完善的責任人制度,能確保分類投放落實到位,為之後的後續工作奠定基礎。條例第二十三條區分單位、居住區、公共場所等六類不同情況確定相應的管理責任人,並明確其權利義務。
大家關心的城市居住區管理責任人怎樣確定?
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物業服務契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約定的實際管理人為管理責任人;尚未實行物業管理和業主委員會管理的老舊小區,社區公共服務中心為管理責任人。
對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單一的場所,雖然日常物業管理也委託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但責任人單一、明確,從發揮機關、企事業單位帶頭做好垃圾分類工作,有利於監管考核的角度,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明確機關、企事業單位為本單位辦公或者生產場所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管理責任人。
“不分類、不收運,不分類、不處置”
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是連線前端分類投放和末端資源化利用的重要環節。針對市民關注的分類投放後又被混裝混運等問題,,條例草案對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作了較為全面的規範。一是規定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組織建設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適應的轉運站點,並配置分類運輸車輛等設施設備。二是嚴格規範收運和轉運行為,明確收運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分類收集、密閉運輸,不得混裝混運。三是規定了生活垃圾的主要處置方式。四是建立“不分類、不收運,不分類、不處置”的拒收制度,保障全程分類效果的實現。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責任區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交付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並報告主管部門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分類標準接收生活垃圾,發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絕接收,,並報告主管部門處理。
拒不分類、混裝混運、跑冒滴漏、任性停業等行為將面臨行政處罰
條例壓實垃圾分類各環節的法律責任,規定對未按規定分類投放、收運單位、處置單位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未按照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垃圾運輸車跑冒滴漏,跑一路撒一路;垃圾清運不及時;居民垃圾分類分類後,運輸企業混裝混運的一直是市民關注的焦點問題。對此,條例第四十一條專門細化設定對應的處罰規定:未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在規定的時間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未實行密閉運輸的;在運輸途中,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混合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等違反規定的行為都要面臨行政處罰。
企業雖是市場行為, 但事關公益,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停業、歇業,違者也要受到行政處罰。
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主動作為的作用尤為重要,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了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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