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查批准了《銅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條例》。
《銅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查批准了《銅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條例》。
《銅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查批准了《銅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條例》。條例頒布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銅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
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條例全文 銅陵市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環境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污水處理廠)的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其治污和減排效益,改善水環境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統籌規劃、合理安排環境功能區內的各類建設布局,促進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執行,《銅陵市城市地面水、大氣、噪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的意見》(銅政〔1993〕128號)同時廢止。
《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是為了規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十四屆人大...
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貫徹實施方案的通知 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貫徹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銅陵市人民...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市的城區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城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管理和民眾管理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傾倒廢棄油脂和含油廢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有下列行為...
管理辦法 六安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污水排放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正常運行,有效控制城市水污染,促進經濟和社會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城市排水許可管理...
隨著城鎮建設和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市加大對排水設施的投入,僅市本級就完成雨水收集口、窨井提升改造9000餘座,建設雨污水管網900餘公里,對42個積水點進行了整治。2012年10月市政府制定的《滁州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對加強我市排水設施...
第十五條 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環境保護區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以及與水源保護有關的植被;(二)不得毀林開墾或者採石、采砂、取土;(三)不得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
該標準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水污染物排放行為。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防治農村水環境污染,改善農村水生態環境質量,提升農村人居...
第二十條 通過吸污車、槽車、儲水罐等運輸工具或者容器排放生活污水的,應當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排放。第二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排水管理工作的數位化建設,建立健全信息動態更新和共享機制,納入智慧城市建設,實現...
為了加強城市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修訂的條例 (2016年10月28日銅陵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6年12月16日安徽...
第十五條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一)設定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三)堆放化工原料、危險化學品、礦物油類以及有毒有害礦產品;(四)從事規模...
十四、審查和批准《宣城市養犬管理條例》;十五、審查和批准《銅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條例》;十六、審查和批准《池州市旅遊垃圾管理辦法》;十七、審議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安徽省養老服務條例》實施情況的報告;十八、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