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

2013年11月21日,六安市人民政府以六政〔2013〕74號印發《六安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該《辦法》共27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印發的《六安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六政〔2009〕49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
  • 文號:六政〔2013〕74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3年11月21日
  • 施行時間:2013年11月21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六安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的通知
六政〔2013〕74號
金安區、裕安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六安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0月23日市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1日

管理辦法

六安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污水排放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正常運行,有效控制城市水污染,促進經濟和社會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六安市城市規劃區內(以下簡稱市區)排水戶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排水戶,是指因從事製造、建築、電力和燃氣生產、科研、衛生、住宿餐飲、娛樂經營、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等活動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包括污水處理廠、污水提升泵站、污水管道、檢查井、排放口、具有排水調蓄功能的湖塘河道、溝渠等接納、輸送、處理污水的相關設施。
第三條 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主管城市污水的排放管理工作,市污水排放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污水排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住建、規劃、環保、重點工程建設管理、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污水處理和排放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與配套建設、集中處理與分散處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污水排放專業規劃,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組織編制。
編制污水排放專業規劃應當按照地形、地質、污水量和水環境等要求進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及新開發地區必須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原有雨污合流排水的區域,應當實施雨污分流;原有雨污合流排水的單位,應限期逐步改造完善。
第六條 市污水排放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經批准的污水排放專業規劃,提出公共污水排放設施年度建設計畫,經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審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經規劃確定的污水排放設施及規劃用地,未經法定程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
第八條 新建小區陽台可將排水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網進行設計,與建築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住宅戶內裝飾裝修不得改變管道的原有性質。
從事餐飲、洗車等項目的經營戶應按照《建築給排水設計規範》(GB50015)的要求,設定水處理或回收構築物。
第九條 污水處理和排放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後,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有污水排放管理機構參加的驗收。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污水處理和排放設施建設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條 在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覆蓋範圍內,排水戶應當按照城市污水排放規劃等有關要求,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城市污水管網未覆蓋的區域,排水戶應當採取相應措施對所排污水進行處理,達標排放。
禁止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或將雨水排入污水管網。
第十一條 排水戶需要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持有關材料向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本辦法實施前已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對符合許可條件的,予以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符合條件後,予以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的現場勘察、水質檢測等具體工作由市污水排放管理機構負責。
第十二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予以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一)污水排放的規劃設計要符合城市排水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43)等有關標準和規定,其中,經由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後不進入污水處理廠、直接排入水體的污水,還應當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或者有關行業標準;
(三)已按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
(四)已在排放口設定專用檢測井;
(五)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線上檢測裝置;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具備對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進行檢測的能力和相應的水量、水質檢測制度;
(六)對各類施工作業臨時排水中有沉澱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排水戶已修建預沉設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標準。
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有關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五)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線上檢測裝置的有關材料;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材料。
第十四條 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因建設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臨時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有效期,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根據排水狀況具體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十五條 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5年。
排水戶在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內,嚴格按照許可內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屆滿時,經原批准機關同意,可不再審查,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六條 排水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二)超過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三)違反城市排水許可證書規定的內容,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劇毒物質、易燃易爆物質和有害氣體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網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內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壓、拆卸、移動和穿鑿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八)其他損害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十七條 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定期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進行檢測,並向社會公開檢測結果。
第十八條 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對排水戶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被檢查單位應當主動接受監督檢查,並提供工作方便。
第十九條 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管網、污水提升泵站等公共城市污水排放設施的養護維修,由市污水排放管理機構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排水戶自建的專 用污水排放設施的養護維修,由產權單位或其委託的專業單位負責。
第二十條 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規範和操作規程對污水排放設施進行維護,定期進行清淤疏浚,確保污水排放設施完好、暢通。
第二十一條 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特殊維護作業或搶修需暫停排放污水時,由市污水排放管理機構提前向沿線排水戶發出通告(意外事故除外),並儘快恢復正常排水。
第二十二條 為保證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安全,在污水輸送幹線管道兩側各5米內、支線管道兩側各3米內或者污水泵站控制範圍內進行施工作業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事先向管理責任單位提供污水設施保護方案。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排水戶未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排水戶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行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排水戶造成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使用的行業標準和規範以最新版為準。本辦法在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六安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六政〔2009〕49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