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城市綠化條例

為了加強城市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陵市城市綠化條例
  • 施行時間:2017年3月1日
修訂的條例,修改的決定,條例的說明,審查結果的報告,審查意見的報告,解讀,

修訂的條例

(2016年10月28日銅陵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准 2018年4月27日銅陵市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改 根據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批准《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銅陵市城市綠化條例〉的決定》的決議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古樹名木和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管理的綠化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目標責任制,保障城市綠化建設和管護經費的投入。
第四條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綠化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開發園區管理機構按照市或者所在縣(區)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開展責任區域內有關的城市綠化工作。
市、縣(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動全民義務植樹等城市綠化活動。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建、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城市綠化服務工作,引導市民參與城市綠化保護活動。
第六條鼓勵和支持城市綠化科學研究,保護植物多樣性,發展鄉土及適生植物,最佳化植物配置,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促進綠化科技成果轉化與套用。
第七條單位和個人對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市城鄉規劃、城市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共同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城市綠地系統年度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明確本市綠化目標、規劃布局、各類綠地的面積和控制原則等內容。
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有關部門報批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廣泛徵求公眾意見。
第十條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各類城市綠地的控制線(以下簡稱城市綠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及城市綠線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因調整綠線而減少的綠地面積,應當予以補足。
下列區域城市綠線的調整,不得減少綠線範圍內的綠地面積:
(一)綜合公園、專類公園等公園綠地;
(二)重要的防護綠地;
(三)中心城區的山體;
(四)城市風貌保護區、濱水岸線綠地、飲用水源保護地、濕地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有重要意義的綠地。
第十一條城市綠地單項指標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執行。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城改造時應當在三百米半徑內規劃建設一處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綠地,五百米半徑內應當規劃建設一處五千平方米以上的遊園。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安排綠化用地,其綠地率應達到下列標準:
(一)新建居住區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二)新建城市道路綠地率應符合下列規定:紅線寬度大於五十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紅線寬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紅線寬度小於四十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三)機關團體、文化娛樂、教育體育、衛生、科研院所等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四)商業、金融、交通樞紐、市政公用設施等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五)新建工業項目應當不低於百分之十;有大氣、噪聲等污染的應當不低於百分之十五。
屬於舊城改造項目的,前款規定的綠地率可以降低五個百分點。
商住建築等混合功能建設項目,其綠地率按照所含類別的最高比例確定。
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標準等國家標準作出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作相應的調整。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地上、地下管線應當與樹木以及其他綠化設施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或者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建設項目用地位置和界線時,應當兼顧管線安全和樹木生長需要。
第十四條新建建設工程項目用地範圍內有樹木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應當告知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置、保護意見。
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用地範圍內有樹木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告知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置、保護意見。
用地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落實處置、保護措施,並接受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嚴禁從自然山林或者鄉鎮農村移植非生產綠地內胸徑二十厘米以上的樹木用於城市綠化建設。
城市綠化引進苗木、花卉、種子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不符合檢疫標準的不得引進。
第十六條城市道路應當栽植行道樹。行道樹應當選擇適宜的樹種,主幹道行道樹胸徑不得小於十二厘米,其他道路行道樹胸徑不得小於八厘米。人行道的喬木覆蓋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
行道樹栽植應當符合行車視線、行車淨空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道路紅線外兩側零星空地,由道路建設單位同步實施綠化。
第十七條城市中具備綠化條件的空地應當限期綠化。
閒置土地和超過半年未開工的建設項目用地,土地管理人或使用權人應當進行臨時綠化。
鼓勵採用適當方式發展垂直綠化、屋頂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
城市主幹道兩側的實體圍牆,應當逐步拆牆透綠,實行開放式綠化。
鼓勵新建和具備條件的停車場建成林蔭式停車場。
第十八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城市綠化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招標。城市綠化工程招標檔案中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投標人應具有與城市綠化工程項目相匹配的履約能力;
(二)投標人及其項目負責人應具有良好的城市綠化行業從業信用記錄;
(三)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中園林專業專家人數不少於委員會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一;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設計方案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二十條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並同時交付使用;附屬綠化工程因季節原因不能同時交付使用的,應當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說明情況,並在主體工程交付使用後的六個月內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跟蹤監督城市綠化工程的工程質量。
城市綠化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前款規定的項目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監督工程竣工驗收,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並納入城市綠化市場主體信用記錄。
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契約應當約定施工保修養護期,一般不少於一年。保修養護期滿,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時進行工程質量綜合評價,評價結果應納入城市綠化市場主體信用記錄。
第二十二條居住區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居住區的顯著位置公示綠地平面圖。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城市綠地保護管理責任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的綠地,由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單位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由所在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附屬綠地,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或者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社區居委會負責;
(四)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
(五)防護綠地,由其責任單位負責;
(六)其他綠地,由其產權人負責。
建設工程用地範圍內保留的綠地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責任交叉或者責任不明確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確定責任單位。
第二十四條政府投資的新增城市綠地的養護,應當逐步通過市場化方式確定養護單位。
養護單位應當按照養護標準實施養護管理。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
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恢復原狀。
在城市幹道綠化帶上開設機動車出入口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公園綠地內新增遊憩、服務、管理等設施,或者改變既有設施使用功能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在城市的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應當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並遵守公共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樹木,不論其權屬,不得擅自移植、砍伐。確需砍伐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因搶險救災和處理突發事故確需移植、砍伐樹木的,有關單位可以先行處置,但是應當及時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
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妨礙安全視距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嚴重妨礙公用設施和人身、財產安全,且無移植價值的,以及其他確須及時砍伐更新的樹木,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其產權人或者管理者應當及時砍伐、更新。
第二十八條禁止下列損壞城市綠化及設施的行為:
(一)釘栓刻劃樹木、攀折偷盜花木、損毀草坪;
(二)損壞花壇、座椅、欄桿、園燈、雕塑小品、園路鋪裝、水電等綠化設施;
(三)圍圈樹木或者晾曬衣物、懸掛標牌;
(四)在綠地內攔河截溪、挖沙、取土、採石、築墳、排污;
(五)在綠地內焚燒物品、堆放物料或者傾倒廢棄物;
(六)在綠地內飼養家畜家禽、捕獵、耕種;
(七)擅自在綠地內設攤經營、設定廣告設施;
(八)擅自在綠地內搭棚建房或者停放車輛;
(九)其他損害城市綠化及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綠化資源調查、監測,完善城市綠化管理信息系統,建立植物疫情監測預報網路,編制綠化防災應急預案,健全有害生物預警防控體系。
第三十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化建設、保護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建立日常巡查和投訴舉報制度,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協作機制,落實保護和管理職責。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建設項目竣工後未達到規定的綠地率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從自然山林或者鄉鎮農村移植非生產綠地內胸徑二十厘米以上的樹木用於城市綠化建設的,處樹木同期市場價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閒置土地和超過半年未開工的建設項目用地未進行臨時綠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完成附屬綠化工程建設的,應當責令在此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完成綠化,交付使用;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處所占綠地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擅自在公園綠地內新增遊憩、服務、管理等設施,或者改變既有設施使用功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第五款規定,商業、服務攤點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擅自移植、砍伐樹木的,責令停止侵害,按照規定補植樹木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每棵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損壞城市綠化及設施的,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已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按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綠化違法行為不查處、包庇、縱容的;
(二)不依法行使職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包括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和其他綠地。
(一)公園綠地:指向公眾開放,以遊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
(二)生產綠地:指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圃地;
(三)防護綠地:指城市中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
(四)附屬綠地:指城市建設用地中綠地之外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化用地;
(五)其他綠地:指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閒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
本條例所稱綠地率,是指建設工程中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的比例。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8年4月27日銅陵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銅陵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
一、將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二款增加“城市綠化工程招標檔案中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投標人應具有與城市綠化工程項目相匹配的履約能力;
“(二)投標人及其項目負責人應具有良好的城市綠化行業從業信用記錄;
“(三)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中園林專業專家人數不少於委員會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一;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二、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刪去第十九條第二款。
三、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並同時交付使用;附屬綠化工程因季節原因不能同時交付使用的,應當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說明情況,並在主體工程交付使用後的六個月內交付使用。”
四、將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前款規定的項目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監督工程竣工驗收,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並納入城市綠化市場主體信用記錄。”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契約應當約定施工保修養護期,一般不少於一年。保修養護期滿,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時進行工程質量綜合評價,評價結果應納入城市綠化市場主體信用記錄。”
五、第二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在城市的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應當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並遵守公共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定。”
六、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樹木,不論其權屬,不得擅自移植、砍伐。確需砍伐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款修改為:“因搶險救災和處理突發事故確需移植、砍伐樹木的,有關單位可以先行處置,但是應當及時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妨礙安全視距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七、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建設項目竣工後未達到規定的綠地率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刪去第四項。
第五項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改正措施”。
第六項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完成附屬綠化工程建設的,應當責令在此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完成綠化,交付使用”。
增加一項作為第八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第五款規定,商業、服務攤點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本條項的序號作相應調整。
八、刪去第三十四條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銅陵市城市綠化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條例的說明

《銅陵市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2016年10月28日銅陵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快速推進,我市城市綠化面積不斷增加,品質大幅提高,有效改善了城市人居環境,提升了城市形象,增強了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為創建“國家園林城市”“全國文明城市”作出了積極貢獻。同時,我市的城市綠化工作還存在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亟需規範,現有成果保護形勢緊迫,主管部門職能有待理順等突出問題,但目前我市缺乏系統有效的管理辦法。為破解存在的問題,制定《條例》十分必要。
我市人大常委會於2017年2月啟動了該《條例》的立法程式,由市人大城建委完成了草案的起草工作。並按照《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規定》履行了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相關程式之後,先後提請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並在第二十六次會議全體會議上表決通過。
二、關於《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分總則、規劃和建設、保護和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五章,共三十五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了城市綠化的適用範圍和管理體制。一是規定“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但“古樹名木和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管理的綠化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二是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目標責任制,保障城市綠化建設和管護經費的投入”。同時明確了市、縣(區)主管部門、開發園區管理機構的管理職責。
(二)加強城市綠化的規劃和建設。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對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實施和城市綠線的劃定、調整程式、保護作了明確規定。二是明確了城市新建、舊城改造綠化用地的要求。三是明確了建設項目附屬綠地率指標。四是明確了城市綠地建設的有關要求和城市綠化工程的監督管理。
(三)強化城市綠化的保護和管理。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按照城市綠地的分類標準,明確了綠地保護管理責任主體和養護管理要求。二是規範了占用綠地和移栽、砍伐、重修剪樹木的審批管理。三是規定了各種禁止損壞城市綠化及設施的行為。四是為落實保護和管理職責,對主管部門加強城市綠化資源調查監測、健全有害生物預警防控體系、加強日常巡查、建立與相關部門的協作機制等作出了規定。
(四)關於法律責任。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根據危害程度、情節輕重等,設立了相應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
以上說明和《條例》,請予審議。

審查結果的報告

12月14日上午,常委會分組會議審查了《銅陵市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銅陵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條例》,有利於規範城市綠化規劃建設和保護管理,有助於推動城市綠化事業的健康發展、加快推進城市生態文明建設;贊成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的審查意見。14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條例》審查情況的說明,並於15日下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
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法規不相牴觸,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予以批准。

審查意見的報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銅陵市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6年10月28日經銅陵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此前,按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法規批准工作的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及有關委員會對送請徵求意見的《條例(草案)》在銅陵市人大常委會一審、二審前均作了全面認真的研究,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各方面提出的意見研究後提出二十七條修改意見和建議。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基本被採納。《條例》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進行了認真審查。經審查認為,《條例》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法規不相牴觸。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建議將《條例》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12月6日下午,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條例》審查意見的匯報,決定將《條例》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查批准。

解讀

《銅陵市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准,將於2017年3月1日生效實施。這標誌著我市城市綠化建設邁上新台階,城市綠化將進入依法建綠、依法護綠的新階段。
以法治綠 提高城市綠化水平
近年來,我市城市綠化面積不斷增加,品質大幅提高,有效改善了城市人居環境,提升了城市形象。目前,我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達46%,綠地率達44%,人均公園綠地面積達16平方米,位居全省前列,為我市先後獲得“國家園林城市”“全國文明城市”等榮譽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但同時,我市城市綠化工作還存在很多問題,雖然人均綠地率較高,但整體綠化品位不高,與省內外發達地區相比,與民眾的需求和願望相比,還存在一定差距,特別是在規劃建設方面缺少監督制約,管理主體責任不明確,亟需採取立法的形式予以規範。為促進城市綠化事業進一步發展,回應人民民眾關切,2016年初,由市人大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組織起草了《銅陵市城市綠化條例(草案)》,經市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於2016年10月28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
城市綠化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規劃是建設的龍頭。城市綠地系統總體規劃是城市規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科學合理的城市綠地系統能夠改善城市小氣候條件,改善人民的生產、生活環境,園林綠地還具有內容豐富的設施、高度的思想性和藝術性,因此,科學、合理的城市綠化系統規劃不僅能創造出清潔、衛生、美麗的城市,還能夠極大提升城市品位。
《條例》規定,市城鄉規劃、城市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共同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為了保證城市綠化規劃穩定,杜絕擅自改變城市綠地用途的行為,《條例》明確,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及城市綠地控制線(城市綠線)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因調整綠線而減少的綠地面積,應當予以補足。特別是一些對城市生態環境保護具有重要意義的園林綠地、防護綠地、中心城區的山體、城市風貌保護區等綠地的調整,必須在綠線範圍內補足,不得減少其範圍內的綠地面積。
發動公眾參與綠化建設
市民是城市綠地的享有者,也是城市綠地的維護者,城市綠化的發展離不開市民和社會各界的廣泛參與。此次《條例》從多方面鼓勵和引導全民參與綠化服務工作,共同監督和保護綠化成果。
《條例》要求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時,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廣泛徵求公眾意見。同時,還要求城市綠線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條例》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動全民義務植樹等城市綠化活動。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建、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鼓勵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城市綠化服務工作,引導市民參與城市綠化保護活動。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此外,居住區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居住區的顯著位置公示綠地平面圖,便於民眾監督綠地率是否達到規定要求。
倡導綠色發展 體現生態惠民理念
隨著城市規模迅速擴大,城市人口與日俱增,城市(尤其是老城區)可供綠化的用地緊之又緊,而人們對舒適環境的需求越來越高,垂直綠化、屋頂綠化等立體綠化占地少,充分利用了空間,既改善人居環境還增強了城市觀賞性,成為未來城市綠化發展的重要選項。雖然實施操作中仍然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但《條例》對此持開放態度,明確鼓勵採用適當方式發展垂直綠化、屋頂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
《條例》還明確了城市綠地的服務半徑,要求做到“300米見綠、500米見園”,鼓勵推行林蔭式停車場綠化,要求閒置土地和未開工建設項目用地臨時綠化,城市主幹道兩側實體圍牆逐步拆牆透綠,實行開放式綠化。以最大限度增加城市綠化率,改善生態環境,提高我市人居環境水平。
破壞綠化行為將受到嚴懲
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將處所占綠地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生活中不少百姓因綠化樹影響採光或視線,而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綠化樹木。今後,《條例》對這類行為將處每棵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確需移植、砍伐和重修剪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因搶險救災和處理突發事故確需移植、砍伐、重修剪樹木的,有關單位應當立即告知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並且在移植、砍伐、重修剪樹木的三個工作日內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手續。
還有不少行為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見,包括釘栓刻劃樹木、攀折偷盜花木、損毀草坪;損壞花壇、座椅、欄桿、園燈、雕塑小品、園路鋪裝、水電等綠化設施;圍圈樹木或者晾曬衣物、懸掛標牌;在綠地內攔河截溪、挖沙、取土、採石、築墳、排污;在綠地內焚燒物品、堆放物料或者傾倒廢棄物;在綠地內飼養家畜家禽、捕獵、耕種;擅自在綠地內設攤經營、設定廣告設施;擅自在綠地內搭棚建房或者停放車輛等行為都將受處罰,《條例》規定對上述行為將處於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條例》的實施,對推動我市城市綠化事業健康發展、改善我市生態環境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長遠影響,將為踐行綠色發展理念,走綠色發展道路,建設幸福美麗新銅陵“添磚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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