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市綠化條例

《滁州市城市綠化條例》是滁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19年6月26日通過的條例,於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滁州市城市綠化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6月26日
  • 批准時間:2019年7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9年10月1日
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全文

(2019年6月26日滁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19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綠色生態宜居城市,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城市綠化應當堅持生態優先、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建管並重、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制定年度建設計畫,實行綠化目標責任制,將城市綠化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推進綠化事業與城市同步發展。
第五條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綠化工作。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開發園區、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管理範圍內城市綠化有關工作。
城市規劃區內的鎮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城市綠化有關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財政、林業、水行政、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公安、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有關工作。
第六條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和其他綠化義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建、認養等形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工作。投資、捐資、認建、認養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享有綠地、樹木花草等一定期限的冠名權,並可通過協定約定方式獲取天然孳息等經濟收益。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城市綠化志願服務工作,引導市民參與城市綠化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享受良好城市綠化環境的權利,有保護綠化及其設施的義務;對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處理流程和期限,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綠地系統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或者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總體規劃,經依法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實施。
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山體、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和人文條件,結合園林城市、亭城文化建設、琅琊山旅遊開發和本地的自然資源稟賦,合理配置各類綠地。
編制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召開論證會、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公眾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並將規劃草案予以公示。
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綠地系統規劃,制定和實施城市綠化建設方案,定期組織檢查,督促綠地系統規劃的落實,並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條市、縣級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以下簡稱城市綠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城市綠線不得擅自調整。因城市規劃調整或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重新審批。因調整城市綠線而減少規劃綠地的,應當就近補足同等級、同面積的規劃綠地。
第十一條城市綠化的規劃指標,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綠化覆蓋率不低於百分之四十;
(二)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三)人均公園綠地面積不低於十五平方米。
第十二條各類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安排綠化用地。建設項目綠地率應達到下列標準:
(一)新建居住區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二)城市園林景觀道路不低於百分之四十;道路紅線寬度超過五十米的,不低於百分之三十;道路紅線寬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紅線寬度不滿四十米的,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三)機關團體、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單位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四)商業中心、金融中心、倉儲、交通樞紐、市政公用設施等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五)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並根據國家標準設立不少於五十米的防護林帶;
舊城區的改建,前款規定的綠地率可以降低,但降幅不得超過五個百分點。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地上地下管線應當與樹木以及其他綠化設施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或者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建設項目用地位置和界線時,應當兼顧管線安全和樹木生長需要。
第十四條加快城市公園綠地建設。城市新區建設,三百米半徑內應當規劃建設一處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五百米半徑內應當規劃建設一處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舊城區的改建,應當優先規劃建設公園綠地。
第十五條城市綠化應當優先選用鄉土適生樹種,提高本地稀有樹種以及市花、市樹的種植比例,保護植物多樣性,體現生態要求和地方特色。
合理配置喬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喬木和灌木的覆蓋率應當占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喬木覆蓋率不得低於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十。
限制種植易產生飛絮等污染物的植物,已經種植的應當逐步改良或者更替。
第十六條城市道路應當栽植行道樹。主幹道行道樹胸徑不小於十二厘米,其他道路行道樹胸徑不小於八厘米;人行道的喬木覆蓋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
道路綠化應當符合行車視線、行車淨空、道路照明和行人安全通行的要求。
第十七條城市公共建築物、高架道路、軌道交通等公共基礎設施具備立體綠化條件的,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實施立體綠化。
城市主幹道兩側的實體圍牆,除有國家安全、保密等特殊需要外,應當實施開放式綠化。
室外公共停車場、停車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採取配植庇蔭喬木、綠化隔離帶、鋪設植草地坪等綠化措施。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居住區合理實施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等立體綠化,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影響建(構)築物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十八條單位和居住區內的空地以及其他適宜綠化的城市空閒土地應當實施綠化,具體實施辦法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應當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設計方案是否符合綠化設計規範和標準、綠地面積是否符合規定標準等提出審查意見。
建設單位、綠化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規範施工,確保工程質量。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應當經原批准機關審批,並不得減少綠地率等指標。
第二十條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交付使用,達不到規定綠化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配套綠化工程因季節原因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應當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在此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完成綠化,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質量實施監督。
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並在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綠化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報所在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居住區附屬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居住區顯著位置公示綠地平面圖。
施工單位在綠化工程養護期滿並經過竣工驗收合格後,應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綠地,由所在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屬單位負責;
(二)鐵路、公路、機場、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防護綠地,根據職責分工由相應的主管部門負責;
(三)單位管界內的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四)居住區綠地,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管理單位的,由其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五)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生產綠地,由經營單位負責;
(六)其他城市綠地由產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地,以及責任交叉或者綠化養護責任單位不明確的綠地,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有利於養護、方便管理的原則確定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三條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健全養護管理制度,按照綠化養護技術規範做好樹木花草養護和綠化設施維護工作,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和綠化設施完好。對綠化樹木花草受損、死亡、缺株或者綠化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補植、修復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綠地內的垃圾、污水和作業留下的的樹葉、渣土應當及時清除;對損害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應當及時勸阻,並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履行養護管理責任情況進行監督,並給予技術指導。
第二十四條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樹木花草自然生長的規律,對養護管理的樹木花草定期組織修剪。
樹木生長影響市政管線、交通安全以及居民採光、通風和居住安全的,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組織修剪。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因規劃調整或者基礎設施建設確需改變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重新審批,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並在被占城市綠化用地四周明顯位置公示占用單位、事由、期限、恢復措施和批准單位等信息。
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且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臨時占用期滿後,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原狀,並報原批准部門查驗。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綠化樹木。確需砍伐的,應當按規定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經批准砍伐樹木的,應當按照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期限、地點、品種和規格補植同種樹木,並保證樹木成活;確實無法補植的,應當按照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因不可抗力造成樹木傾斜並危及管線、交通設施、建(構)築物等安全,或者搶險救災、處置突發事故等緊急情況需砍伐、扶正城市樹木的,相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先行處理,但應當及時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養護管理責任人。
因交通、生產等事故造成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損壞的,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綠化帶上開設出入口。確需在城市道路綠化帶增設出入口的,審批部門應當徵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二十九條禁止下列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攀折、釘栓、刻劃樹木,踐踏綠地、毀壞草坪,擅自採摘花果、剝取樹皮、掘取樹根等;
(二)借用樹木作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就樹搭建或者在樹木上懸掛物品;
(三)向樹穴、樹池、綠化帶內傾倒熱水、污染物、化學物品等妨害樹木正常生長的物質,或者硬化樹穴、樹池;
(四)在城市綠地內飼養家畜家禽、捕獵動物、耕種農作物等;
(五)擅自在城市綠地內設定廣告或者搭建建(構)築物;
(六)在城市綠地內取土、填埋或者焚燒物品、堆放物料或者傾倒垃圾;
(七)擅自在城市綠地內停放車輛、露天燒烤;
(八)損壞護桿、花壇、園燈、雕塑小品、園路鋪裝、水電等綠化設施;
(九)其他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林業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城市綠化植物病蟲害的防治指導,推廣生物防治技術,建立病情和植物病蟲害疫情監測預報網路,健全有害生物預警預防控制體系,做好植物檢疫和有害生物防治。
第三十一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古樹名木以及樹齡在五十年以上的古樹後備資源進行鑑定、定級,建立檔案,設立標誌,劃定保護範圍,明確養護管理責任人,進行重點保護。
古樹名木應當原址保護,嚴禁毀損、砍伐、移植。具體保護和管理措施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化資源的調查、監測和監控,建立城市綠化管理信息系統,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綠化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的相關信息。
第三十三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化工作的監督檢查,密切與公安、林業、行政執法等部門的工作協調,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依法查處城市綠化違法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建設項目竣工後未達到規定的綠地率標準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按照建設工程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城市綠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按照建設工程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時間完成配套綠化工程建設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並處所占綠化用地面積每平方米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擅自砍伐樹木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按照規定補植樹木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每棵樹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擅自在道路綠化帶開設道路出入口破壞綠地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每平方米綠地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相關規定,應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綠化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監察機關對直接主管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所指城市綠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為主要存在形態的城市用地,包括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和其他綠地。
本條例所稱綠地率,是指建設工程配套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的比例。
本條例所稱綠化設施,是指城市綠地內的亭、台、樓、廊、假山、花壇、景石、雕塑、橋、廣場、亮化照明設施、監控設施、音樂設施、道路、護欄、座椅、標識牌等園林建(構)築物以及健身和服務設施等。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日前,《滁州市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並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據悉,該《條例》是我市在獲得地方立法權後制定的第四部地方性法規,對城市綠化的規劃與建設、保護與管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
城市綠化覆蓋率不低於40%
新建居住區的綠地要占小區面積的多少?學校、醫院、道路的綠地率多少才達標?這些《條例》里都有明確的規定。
《條例》規定,城市綠化覆蓋率不低於40%;綠地率不低於35%;人均公園綠地面積不低於15平方米。新建居住區不低於35%;城市園林景觀道路不低於40%;道路紅線寬度超過50米的,不低於30%;道路紅線寬度在40米以上50米以下的,不低於25%;道路紅線寬度不滿40米的,不低於20%;機關團體、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單位不低於35%。商業中心、金融中心、倉儲、交通樞紐、市政公用設施等不低於20%;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不低於30%,並根據國家標準設立不少於50米的防護林帶;舊城區的改建,前款規定的綠地率可以降低,但降幅不得超過五個百分點。
如果建設項目竣工後未達到規定的綠地率標準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責令限期整改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鼓勵社會各界參與城市綠化
記者注意到,《條例》除了要求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有關工作外,同時還鼓勵單位和個人認建認養活動,鼓勵立體綠化,引導廣大市民參與城市綠化工作。
《條例》明確規定,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和其他綠化義務。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建、認養等形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工作。投資、捐資、認建、認養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享有綠地、樹木花草等一定期限的冠名權,並可通過協定約定方式獲取天然孳息等經濟收益。鼓勵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城市綠化志願服務工作,引導市民參與城市綠化工作。
《條例》提出,城市公共建築物、高架道路、軌道交通等公共基礎設施具備立體綠化條件的,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實施立體綠化。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居住區合理實施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等立體綠化,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影響建(構)築物安全和公共安全。
這些毀綠行為將受到處罰
植綠不容易,管好、護好綠更是一項長期又艱巨的任務。《條例》明確列出了多種禁止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包括:攀折、釘栓、刻劃樹木,踐踏綠地、毀壞草坪,擅自採摘花果、剝取樹皮、掘取樹根等;借用樹木作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就樹搭建或者在樹木上懸掛物品;向樹穴、樹池、綠化帶內傾倒熱水、污染物、化學物品等妨害樹木正常生長的物質,或者硬化樹穴、樹池;在城市綠地內飼養家畜家禽、捕獵動物、耕種農作物等;擅自在城市綠地內設定廣告或者搭建建(構)築物;在城市綠地內取土、填埋或者焚燒物品、堆放物料或者傾倒垃圾;擅自在城市綠地內停放車輛、露天燒烤;損壞護桿、花壇、園燈、雕塑小品、園路鋪裝、水電等綠化設施;其他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對以上違法行為,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並根據違法情況的不同,可以並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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