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城市綠化條例

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建設公園城市,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廣安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安市城市綠化條例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廣安市人大常委會
全文,公告,

全文

(2019年10月17日廣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的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本市非城市規劃區的場鎮、園區中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規劃的區域,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城市綠化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科學規劃、適生適綠、嚴格保護、節約資源的原則,注重植物景觀營造、生物多樣性保護和鄉土植物套用。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建立統籌組織、綜合協調的工作體系,保障綠地綠化用地,最佳化公園城市品質。
城市公共綠化所需經費列入同級預算。鼓勵社會資金、民間資本參與城市綠化活動,促進投入主體多元化、投入渠道和投入方式多樣化。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城市綠化工作,城市園林綠化工作機構負責實施城市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林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各職能部門應當建立執法案件查處協作機制。
第六條 本市市樹為香樟,市花為桂花。
支持、鼓勵推廣種植市樹、市花,合理配置經濟實用、四季美化的喬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增加觀賞性,體現生態景觀要求和地方特色。
限制種植易產生飛絮的林木、花草。引進外來植物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可行性論證,防止有害物種入侵。
第七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配套綠化,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投訴和舉報侵占綠地、損害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九條 市、縣級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城市綠地綠化科學知識普及,增強全社會參與綠化活動、愛護綠化成果、維護綠化設施的意識。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資助綠、認建、認養、植樹、建林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活動。捐資助綠、認建、認養、種植紀念樹、建設紀念林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享有綠地、林木、設施冠名權,實施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鼓勵本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因地制宜,做好內部綠化,創建園林式單位。
市、縣級人民政府對於城市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綠地綠化指標
第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統籌組織編制公園城市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公園專項規劃等綠化規劃,建設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園城市。
經批准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公園專項規劃等綠化規劃,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重新審批。
第十一條 編制國土空間規劃、詳細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市綠地控制線(以下簡稱綠線),經依法批准後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綠線不得任意調整。因城市規劃調整或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確需調整綠線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報原審批機關批准,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調整綠線不得減少綠化規劃用地的總量。因調整綠線減少綠化規劃用地的,應當在控制性詳細規劃內就近落實補足相同等級、面積的綠化規劃用地。
第十二條 城市建成區綠化建設應當符合居民出行三百米見綠、五百米見園的要求,公園綠地服務半徑覆蓋率不低於百分之九十。
城市建成區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綠化覆蓋率不低於百分之四十,人均公園綠地面積不低於十平方米。
第十三條 城市公園綠地綠化執行下列指標:
(一)生態公園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九十,綠化覆蓋率不低於百分之九十五;
(二)綜合公園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七十,綠化覆蓋率不低於百分之七十五;
(三)社區公園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七十五,綠化覆蓋率不低於百分之八十;
(四)其他公園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六十五,綠化覆蓋率不低於百分之七十。
已建成公園的綠地綠化指標未達到前款規定的,不得新建、擴建永久性建(構)築物。
第十四條 鄧小平故里綠色長廊主幹道兩側綠地,每側寬度不低於五十米。個別地形地貌特殊地段,經市人民政府界定,綠地寬度可以略為降低。
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河道兩側綠地執行下列指標:
(一)渠江、嘉陵江城區段,堤防外綠地每側寬度不低於五十米;
(二)城市主要景觀河道或者河流控制寬度二十米以上的河道,堤防外綠地每側寬度不低於二十米;
(三)河流控制寬度十五米以上二十米以下的河道,堤防外綠地每側寬度不低於十五米;
(四)河流控制寬度十五米以下的河道,堤防外綠地每側寬度不低於十米。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防護綠地執行下列指標:
(一)城市快速路兩側綠地,每側寬度不低於二十五米;
(二)鐵路中心線外兩側綠地,每側寬度不低於三十米;
(三)湖泊沿岸的防護綠地,寬度不低於三十米;
(四)新建傳染病醫院周邊綠地,寬度不低於五十米;
(五)新建易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危險品倉庫周邊綠地,寬度不低於五十米,有防爆要求的,按相關規範標準執行;
(六)其他防護綠地的寬度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省沒有規定的,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修建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寬度執行。
城市快速路、鐵路、河道改(擴)建確實難以落實前款規定的防護綠地指標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三款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適當調整防護綠地的寬度,但控制區域內不得新(擴)建永久性建(構)築物。
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綠地綠化執行下列指標:
(一)城市道路紅線寬度大於四十五米的,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綠化覆蓋率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二)城市道路紅線寬度在三十米至四十五米之間的,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十五,綠化覆蓋率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三)城市道路紅線寬度在十五米至三十米之間的,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十,綠化覆蓋率不低於百分之十五;
(四)城市道路紅線寬度小於十五米的,按照實際情況進行綠化。
第十八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配套綠地綠化執行下列指標:
(一)工業、物流倉儲單位,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十,綠化覆蓋率不低於百分之十五;
(二)大中型商業、服務業設施,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綠化覆蓋率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三)公共建築、公共設施,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綠化覆蓋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居住區,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綠化覆蓋率不低於百分之四十;
(五)醫院、療養院,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綠化覆蓋率不低於百分之四十;
(六)污染嚴重的企業、事業單位,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四十,綠化覆蓋率不低於百分之四十五。
前款各項規定之外的其它建設工程,地處城市建成區內的,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綠化覆蓋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地處城市建成區外的,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綠化覆蓋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第三章 城市公園綠地綠化
第十九條 城市公園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划進行建設。公園規劃應當充分利用城市山體、河湖濕地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資源,構建城市公園體系。各類公園之間以山勢、水流為脈絡,用綠道相互貫通,突出自然綠色、山水景觀。
第二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市公園規劃和分類建設的要求,加快建設城市公園。
(一)生態公園,主要涵蓋風景名勝區、濕地湖泊公園、森林公園、郊野公園、自然保護地等生態條件較好的綠地空間,最低控制規模不小於二十公頃;
(二)綜合公園,最低控制規模不小於十五公頃;
(三)社區公園,最低控制規模不小於二公頃;
(四)其他公園,最低控制規模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有關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公園,應當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公園規劃設計方案,按行政程式審查批准後實施。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違背規劃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公園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構)築物,應當嚴格按照經批准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實施,不得破壞公園的景觀和環境。
第二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優先建設綠道體系,打造以適宜休憩、健身、方便綠色出行的功能綠道網路。
綠道建設應當包括綠廊、慢行道、驛站、公廁和指示標牌等設施,符合國家、地方有關標準和規範。
第二十三條 鄧小平故里核心區生態綠化用地和鄧小平故里綠色長廊,為永久保護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不得砍伐樹木,不得改變用途。
第二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具有特別保護價值的綠化區域,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設為永久保護綠地。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在永久保護綠地區域設定顯著標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永久保護綠地的範圍和用途,不得擅自砍伐樹木或者變更主要樹種。
禁止將永久保護綠地用於經營性開發建設。
第二十五條 永久保護綠地確需調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組織聽證論證後,編制調整方案,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一)國家和省重大工程、重要基礎設施建設需要;
(二)本地事關全局的重要基礎設施建設需要;
(三)其他法定情形。
調整永久保護綠地用途的,應當同時按照不低於調整面積的標準補償新的綠地。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公園用地性質,不得占用公園用地,不得開挖公園地下空間。
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城市重要基礎設施建設、城市重大防災減災項目建設確需占用公園用地、改變公園用地性質的,由建設單位按行政程式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第四章 其他綠地綠化
第二十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具有長期保護價值的山體,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組織進行保護性綠化。
城市山體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城市綠化規劃。
第二十八條 城市水體、河道外側綠化,應當列為城市規劃建設重點予以優先建設,發揮保護自然水體、防止水土流失、增加綠化總量、突出濕地生態涵養功能的作用。水體、河道岸線自然化率不低於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九條 城市街道按照綠化規範標準修建樹池、栽植行道樹。新建主、次幹道應當同步建設行道綠化帶。
種植行道樹,應當選用胸徑不低於十厘米全冠苗木。行道樹下合理配置花卉、灌木或者地被植物。同一道路的行道樹配置,注重突出特色景觀風格。
城市街道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距離,不宜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等設施,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車輛、行人通行。道路交叉口、人行橫道口安全視距內及車輛掉頭處,行道樹綠化帶應當採用通透式、低矮式配置。
第三十條 鼓勵發展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和開放式綠化。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建築、市政公用設施等,在符合公共安全的情況下,鼓勵實施立體綠化和開放式綠化。
第三十一條 支持和引導建設生態停車場、停車位。
生態停車場、停車位應當種植庇蔭喬木、建設綠化隔離帶、鋪設植草地坪,體現立體化、特色化,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兼顧通行、遮蔭和抗風要求。
第三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閒置的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臨時綠化,或者建為臨時生態停車場。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樹木。確需砍伐、移植樹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其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批准,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一)依照城市規劃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需要的;
(二)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妨礙交通、消防、防災避險的;
(四)因感染松材線蟲等傳播性有害生物、且不可防治的;
(五)樹木已經死亡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消防、通信、市政、供電、供水、供氣、供熱等單位因搶險、救災、處置突發事故等緊急情況需砍伐、移植城市樹木的,可以先行處理,及時通知管理單位和同級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在險情消除後十日內,應當向同級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前兩款所指城市樹木不包括名木古樹大樹。
第三十四條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損壞、踐踏、隨意攀爬樹木花草,採摘花、果,折損枝、葉;
(二)剝損樹皮、樹根,在樹皮上刻劃、釘釘、捆綁鐵絲或繩索等;
(三)在樹池或者綠地內停放車輛、傾倒垃圾、堆放雜物、挖坑取土、散養家犬、種植農作物、飼養家禽家畜等;
(四)擅自拆除或損毀綠化帶、綠籬、草坪、花壇、欄桿、樹木支架、園林小品、冠名標識等;
(五)擅自在樹木上架設、纏繞電線、電纜、照明設施等;
(六)擅自在綠地內搭建、修建建(構)築物;
(七)其他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五章 名木古樹大樹特別保護
第三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名木古樹大樹,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規進行認定和公布,逐一建立檔案,設定保護牌,實施特別保護。
名木古樹大樹實行屬地管理。縣級人民政府名木古樹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當地實際情況,逐一划定名木古樹大樹保護範圍,設定必要保護設施。
名木古樹大樹保護養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第三十六條 古樹實行分級保護:
(一)樹齡五百年以上的樹木為一級古樹,實行一級保護;
(二)樹齡三百年以上不滿五百年的樹木為二級古樹,實行二級保護;
(三)樹齡一百年以上不滿三百年的樹木為三級古樹,實行三級保護。
樹齡在五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或者胸徑大於五十厘米的樹木為大樹,參照三級古樹實施保護。
第三十七條 名木不受樹齡限制,實行一級保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樹木可以納入名木範疇:
(一)國家領袖人物、國內外著名政治人物、歷史文化名人所植的樹木;
(二)分布在名勝古蹟、歷史園林、宗教場所、名人故居等,與著名歷史文化名人或者重大歷史事件有關的樹木;
(三)列入世界自然遺產或者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內涵的標誌性樹木;
(四)樹木分類中作為模式標本來源的具有重要科學價值的樹木;
(五)其他具有重要歷史、文化、觀賞和科學價值或者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三十八條 名木古樹大樹實行養護責任制。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轄區內的名木古樹大樹逐一確定養護責任人、簽訂養護責任書、明確養護權利和義務。養護責任人應當按照養護規範做好日常養護工作,防止對名木古樹大樹的人為損害。
給予養護責任人適當養護補助,可以根據養護狀況、費用支出等情況給予養護責任人適當獎勵。
市、縣級人民政府名木古樹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或者通過購買服務做好專業養護工作,對瀕危名木古樹大樹及時進行搶救、治理、復壯。
第三十九條 建設項目影響名木古樹大樹正常生長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避讓措施。
重要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確需在名木古樹大樹保護範圍內開展建設施工、無法避讓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制定名木古樹大樹保護方案,報縣級人民政府名木古樹主管部門備案。名木古樹主管部門應當對保護方案的制定和落實進行指導、監督。
因建設施工對名木古樹大樹生長造成損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復壯、養護費用。
第四十條 禁止下列損害名木古樹大樹的行為:
(一)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擅自修剪;
(四)刻劃、釘釘、攀樹、折枝、截乾、挖根、剝樹皮,在名木古樹大樹上纏繞、懸掛物體;
(五)以名木古樹大樹為建(構)築物的支撐物;
(六)在名木古樹大樹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建築物或構築物、非通透性硬化名木古樹大樹樹幹周圍地面、敷設管線、架設電線、挖坑取土、非保護性填土、動用明火、排煙、採石取沙、傾倒污水垃圾和堆放或者傾倒物料;
(七)其他損害名木古樹大樹生長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名木古樹大樹應當以就地保護為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對名木古樹大樹進行移植,實行異地保護:
(一)原生長環境發生改變不適宜名木古樹大樹繼續生長,可能導致名木古樹大樹死亡的;
(二)名木古樹大樹可能對公眾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且無法採取防護措施消除隱患的;
(三)因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確實無法避讓且無法對名木古樹大樹進行有效保護的。
移植名木古樹大樹應當制定移植方案,落實移植、養護費用,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審批。
第四十二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當全面遵守執行法律、法規保護名木古樹大樹的規定,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嚴格落實法律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確定城市綠化用地面積規劃指標,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對擅自砍伐樹木、破壞綠地綠化事件制止不力的;
(三)在規劃設計、苗木準備、組織施工、檢查驗收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四)揮霍浪費、挪用城市綠化資金的;
(五)擅自批准移植名木古樹大樹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未達到綠地綠化面積規劃指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拆除占用規劃綠地的建(構)築物;不能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城市規劃區內補足綠地。對於其中經營性項目的建設單位,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其差欠綠地綠化規劃指標的面積乘以同期同地段商品房每平方米售價的十倍另處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化規劃用地、城市綠地或者改變綠化用地使用性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限期退還、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處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臨時占用城市綠地超過批准期限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限期退還、恢復原狀,並處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並處賠償金額一至二倍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章規定的行為,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追繳非法所得,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直接責任單位處以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擅自砍伐、移植樹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並處賠償金額一至二倍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公園綠地服務半徑覆蓋率,是指公園綠地服務半徑覆蓋的居住用地面積占居住用地總面積的百分比。
綠地率,是指一定城市用地範圍內,單位綠化用地面積占該單位用地總面積的百分比。
綠化覆蓋率,是指一定城市用地範圍內,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積占該用地總面積的百分比。
城市道路紅線,是指劃分城市道路用地和其他建築用地、生產用地以及備用地的分界線。
岸線自然化率,是指符合自然岸線要求的岸線長度占岸線總長度的百分比。
鄧小平故里核心區,是指2004年建成的553300平方米紀念園區,包括經中共中央批准建設的鄧小平銅像廣場、鄧小平故居陳列館、鄧小平緬懷館和鄧小平故居等二十餘處鄧小平青少年時期重要活動場所,以園區四邊圍牆為界。
鄧小平故里綠色長廊,是指南起廣安體育館、北至佛手山景區停車場的小平故里路主幹道兩側綠化帶。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

廣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 第18號
  • 《廣安市城市綠化條例》已由廣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19年10月17日通過,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9年11月28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廣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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