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公園綠地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本市公園綠地規劃、建設和保護,提升公園綠地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自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陽江市公園綠地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30日
  • 發布單位:陽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陽江市公園綠地管理條例
(2020年10月29日陽江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0年11月27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2020年12月30日公布 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公園綠地規劃、建設和保護,提升公園綠地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範圍內公園綠地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綠地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園綠地是指政府投資建設管理的,相對集中獨立、向公眾開放,以遊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景觀、文教、應急、避險等功能,有一定遊憩服務設施的綠地,包括綜合性公園、專類公園、社區公園、遊園等的綠地。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園綠地實行名錄管理。公園綠地的具體名錄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綠地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結合城市發展與人民民眾生活需要,確定公園綠地建設總量與規模,保障和促進公園綠地的發展。
政府投資建設以及其他社會主體投資建設後移交政府管理的公園綠地所需的保護和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公園綠地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監督管理。
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務、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林業、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公園綠地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管理的公園綠地由本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確定的公園綠地管理機構負責日常保護和管理工作。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綠地,已竣工驗收移交當地政府的,由當地政府確定管理單位作為公園綠地管理機構。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公園綠地管理機構及其地址、電話等相關信息。
第六條 鼓勵社會力量以投資、捐贈和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公園綠地建設、保護和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公園綠地管理有關規定,有權勸阻和舉報損害公園綠地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編制公園綠地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並與國土空間、城市綠化、生態環境保護、濕地保護和水資源保護利用等有關規劃相銜接。
公園綠地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公開專項規劃草案,經徵詢專家和公眾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公開徵詢公眾意見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經批准的公園綠地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報批。
第八條 公園綠地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包括規劃布局、功能形態、周邊景觀風貌控制等內容。
河道兩側、湖泊周邊,有條件的應當結合周邊環境規劃建設公園綠地。嚴格限制在地質災害易發區規劃建設公園綠地。
公園綠地應當規劃相應的防災避險場地,並統籌考慮市政建設項目和通信基站、機房、管道、桿路、電源等通信基礎設施建設。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園綠地,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綠地的使用性質。
市政建設項目確需改變公園綠地用地使用性質的,應當編制公園綠地用地調整方案,補償同等面積同等質量的綠地。公園綠地用地調整方案應當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並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修改完善後按照法定程式進行規劃調整。
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公園綠地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占用的公園綠地,應當限期歸還並恢復公園綠地的景觀和使用功能。
第十條 公園綠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公園綠地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和公園綠地設計規範的要求,組織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公園綠地內各類建(構)築物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設計和建設,其體量、外形、色彩應當與公園景觀、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公園綠地的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
公園的綠地面積比例應當符合公園綠地設計規範的要求。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園綠地周圍的建設項目加以控制,使其與公園綠地景觀相協調。
第十一條 公園綠地設計和建設應當結合生態環境保護和節約能源的需要,推廣套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倡導生態節約型園林綠化。
新建的公園綠地應當設計建設雨水回收利用和排水系統,實現雨水積存、滲透、淨化和防澇,廣泛套用微噴、滴灌、滲透等先進節水技術,提高水資源利用率。
第十二條 公廁、果皮箱、路椅、服務部等配套設施應當與公園綠地功能相適應,與景觀相協調。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公園綠地內設定水、電、燃氣、通信等管線,應當埋地鋪設,不得危及公共安全,不得影響植物生長。
已建成的公園綠地水、電、燃氣、通信等管線存在安全隱患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管線產權單位限期整改,有條件的應當埋地鋪設。
第十三條 公園綠地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以公共停車場、人防設施等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為主,並按照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依法辦理規劃許可。
公園綠地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不得影響植物正常生長,不得破壞公園綠地景觀,不得影響公園綠地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園綠地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並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五條 公園綠地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但經依法批准收費的除外。
有條件的公園綠地管理機構應當設定便民服務點,向遊客提供遮陽避雨、休憩飲水等便民服務。
第十六條 公園綠地管理機構應當為公益性宣傳活動提供必要的場地或設定宣傳欄,向公眾普及自然科學和文化知識。
在公園綠地設定櫥窗、展牌、標牌等公益性宣傳設施的,相關單位應當就場地選址、宣傳期限、內容形式、維護與安全責任等事項徵得公園綠地管理機構同意後方可實施。
政府管理的公園綠地內不得設定商業性戶外廣告,設定公益性戶外廣告的不得影響公園綠地景觀。
第十七條 公園綠地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設定各類標識標示:
(一)公園綠地入口處明顯位置應當設定公園綠地範圍圖、遊園示意圖、公園綠地簡介、開放時間、遊園須知以及公園綠地管理機構名稱和服務監督電話;
(二)主要路口應當設定導向標識;
(三)展室入口處應當設定簡介;
(四)對有歷史意義和文化內涵的建(構)築物和園林景觀設定景物介紹牌;
(五)禁止游泳區、防火區、禁菸區、高壓變電區、禁止動物入內區應當設定明顯的禁止標識。
公園綠地的各類標識標示設定應當符合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的要求。
第十八條 利用公園綠地建設全民健身設施的,不得影響公園綠地基本功能和綠化景觀。
公園綠地內新建、改建、擴建遊樂設施,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規定,不得對公園綠地周邊居民和周邊環境造成影響。
第十九條 公園綠地管理機構的管理用房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在公園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應當持市場監管主管部門批准的營業執照,在公園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並遵守公園綠地和市場監管管理的規定。
公園綠地配套服務項目經營不得改變公園綠地內建(構)築物等公共資源屬性,設定高檔餐館、茶樓、休閒、健身、美容、娛樂、住宿、接待等場所,包括實行會員制的場所、只對少數人開放的場所、違規出租經營的場所;不得利用“園中園”進行變相經營。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公園綠地內湖泊、水庫等水體傾倒、拋灑廢棄物或者排放污水、廢水。
公園綠地內各類設施產生的污水、廢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排入公共污水管網。公園綠地管理機構應當保護公園綠地內水域生態環境,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對具有防洪排澇功能的湖泊或者景觀水體進行防汛調度。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公園綠地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不得占用、挖掘公園綠地,不得擅自遷移、砍伐和破壞公園綠地內的樹木。確需遷移或者砍伐公園綠地內樹木的,實施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進行。
公園綠地管理機構負責公園綠地古樹名木的養護管理,加強市樹、市花的宣傳、推廣和保護,推廣本市名優、珍稀樹種和花卉。
第二十二條 除攜帶導盲犬、扶助犬、搜救犬、緝毒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攜帶犬只或者其他動物進入設有禁止性標誌的公園綠地。公園綠地管理機構應當在公園綠地入口的顯著位置設定禁止性標誌和文字說明。
未設有禁止性標誌的公園綠地,遊人攜帶犬只進入的,應當由成年人對犬只採用長度不超過一點五米的鎖鏈、繩索並佩戴口罩或者其他措施進行直接有效的束縛,主動避讓他人,及時清除所攜帶犬只的排泄物。
第二十三條 除下列車輛外,未經公園綠地管理機構準許的車輛不得進入公園綠地停車場以外的區域:
(一)老、幼、病、殘者專用的非機動車;
(二)公園綠地內專用觀光車輛;
(三)公園綠地內施工、養護管理等工作車輛;
(四)正在執行任務的公安、消防、救護、搶險等特種車輛。
準許進入公園綠地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園綠地管理機構規定的路線和速度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但執行緊急任務的公務車輛除外。
各類腳踏車不得進入沒有設立腳踏車道的公園綠地。未安裝動力驅動裝置的腳踏車可以進入設有腳踏車道的公園綠地,但其使用人或所有人應當將腳踏車停放在劃定區域。設有腳踏車道的公園綠地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人流量或者接待人數情況建設腳踏車停放場點。
第二十四條 利用公園綠地場地或者設施舉辦民眾性體育活動、文藝活動、民俗傳統活動及其他可能影響遊覽安全的民眾性活動的,應當符合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公園綠地管理機構應當在公園內顯著位置提前公示舉辦活動的性質、範圍和時間等信息。活動主辦方應當與公園綠地管理機構簽訂協定,在約定範圍和時間內進行,並服從公園綠地管理機構的管理。
在公園綠地開展健身、娛樂等活動的組織者和參與者應當服從公園綠地管理機構的管理,按照規定的區域、時間開展活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聲環境功能區分類的規定,劃定各公園綠地所屬的聲環境功能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各公園綠地按照其所屬的聲環境功能區執行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限值,並設定噪聲警示裝置。
公園綠地管理機構根據公園綠地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和國家規定的聲環境功能區環境噪聲限值,結合公園綠地主要功能和遊人需求,在公園綠地內相應地點劃定安靜休息區、運動健身區、娛樂活動區、主題游賞區等區域。公園綠地管理機構發現遊客有違反公園綠地內功能分區和環境噪聲限值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勸阻無效的,可以採取關閉相關區域等方式予以制止,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公園綠地的紀念性區域或者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公園綠地管理機構如發現上述活動,應當予以勸阻制止。
第二十七條 公園綠地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園綠地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執行安全管理規範,保障公園綠地休憩、遊覽等活動安全。
遇有緊急情況或者突發事件,公園綠地管理機構應當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疏散遊人、閉園等有效措施保障遊客安全,需要進入公園綠地避災避險的,公園綠地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開放防災避險場所,並及時向所在地的應急管理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檢查、監督公園綠地管理機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遊客應當文明遊園,愛護公園綠地的綠化和設施,遵守公園綠地管理規定。公園綠地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建(構)築物、園內其他設施和樹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亂塗寫、亂刻劃、亂張貼、亂搭掛;
(二)攀、折、釘、栓樹木,採摘花草、果實,踐踏地被;
(三)隨意堆放雜物、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果核、菸頭、口香糖、飲料罐、包裝盒、塑膠袋等廢棄物;
(四)不按垃圾分類規定投放垃圾;
(五)損壞樹木支架、欄桿、花基、座椅、園燈、建築小品、垃圾箱等設施;
(六)擅自搭建各類設施、建(構)築物;
(七)焚燒樹枝樹葉、垃圾及其他雜物;
(八)攜帶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害公園綠地及公眾安全的危險物品;
(九)其他破壞或者影響公園綠地綠化、設施和公共秩序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政府管理的公園綠地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未按規定編制或修改公園綠地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的;
(二)擅自改變公園用地使用性質的;
(三)未按規定履行管理職責導致影響公園綠地基本功能和綠化景觀的;
(四)擅自改變公園綠地管理機構管理用房的使用性質的;
(五)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損壞公園綠地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擅自遷移、砍伐樹木的,按照樹木賠償費的五倍處以罰款;如因遷移、砍伐古樹名木損害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導致古樹名木死亡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攜帶犬只或者其他動物進入設有禁止性標誌的公園綠地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未按規定由成年人對犬只進行直接有效束縛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及時清除所攜帶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未經公園綠地管理機構準許的車輛擅自進入公園綠地停車場以外的區域或者準許進入公園綠地的車輛沒有按照公園綠地管理機構規定的路線和速度行駛或停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非機動車輛駕駛人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對機動車輛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經公園綠地管理機構勸阻仍違反公園綠地內功能分區和環境噪聲限值,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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