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陽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2年11月4日經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於2023年1月9日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八次會議批准,於2023年2月24日公布,將於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陽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弘揚、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城鄉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及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遵循公序良俗,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倡導和治理相結合、自律和他律相結合,構建黨委領導、政府推動、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實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落實、指導檢查、宣傳表彰等工作。
網信、教育、公安、民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城管綜合執法、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商務、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引導,協助做好本村(居)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應當支持和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表率作用。
第八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遊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遵守文明行為規範,積極參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
第九條 全社會都應當崇尚、學習、捍衛英雄烈士。對英雄烈士予以褒揚、紀念,加強對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宣傳、教育。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場所瞻仰、祭掃、參觀時,應當遵守相關制度和禮儀規範,保持莊嚴肅穆。
第十條 執法部門應當遵守執法規範,加強執法隊伍思想道德和素質教育,提升執法人員業務能力和執法素養。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職,文明執法。
公共服務機構應當制定文明服務規範,公開服務承諾,公示辦事流程和指南,在服務場所採取文明行為引導措施,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禮貌服務,並建立高效投訴處理機制。
第十一條 在維護公共場所安全與秩序方面,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衣著得體,禮貌待人,文明用語,不得大聲喧譁,控制手機、電腦等電子產品的外放音量,避免干擾他人;
(二)遵守公共秩序,服從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引導與安排,等候服務依次排隊,禮讓老、弱、病、殘、孕和抱嬰者;
(三)開展歌舞、健身、集會、網路直播等活動時,應當遵守環境噪音管理規定,合理選擇場地、時間,控制音量;
(四)愛護公共設施,不得侵占、損壞或者以不恰當方式使用公共設施,保持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無障礙坡道和其他公共通道暢通無阻;
(五)操控無人機等智慧型設備設施應當遵守相關規定,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損害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六)不得從建築物、構築物、車輛等向外拋擲物品;
(七)友善對待他人,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為不懂使用電子設備配合公共場所管理的老人等提供協助;
(八)其他公共場所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在維護公共環境衛生方面,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愛護市容環境,維護公共場所乾淨整潔,不得亂張貼、塗寫、刻畫、噴塗及掛置宣傳物品;
(二)不亂丟紙屑、果皮、菸頭等廢棄物,不隨地吐痰、便溺;
(三)不得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區域)吸菸,在非禁止吸菸場所(區域)吸菸時注意避開他人;
(四)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呼吸道傳染性疾病,應當採取佩戴口罩等措施防止傳染他人;
(五)患有傳染性疾病時,應當採取必要有效措施防止疾病傳播,儘快就醫,自覺遵守有關公共衛生防疫的規定,接受有關部門和機構的監督管理;
(六)不得在城市市區內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糞便肥料;
(七)不得在城市市區內違規飼養家禽家畜;
(八)維護公共廁所清潔衛生,不得占用無障礙衛生間、母嬰室;
(九)餐飲服務單位不亂排廚餘污水,確保雨污分流;
(十)其他公共衛生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在維護交通安全秩序方面,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駕駛機動車應當按規定鳴喇叭、使用燈光,不隨意變道;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的交叉路口、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主動禮讓行人;雨天駕駛或通過積水路段時應當減速慢行;
(二)駕駛非機動車應當按規定在非機動車道內或者道路兩側行駛,駕駛腳踏車、電動腳踏車、三輪車橫過機動車道時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
(三)機車、電動腳踏車騎乘人員應當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
(四)按規定地點、標識和方向停放車輛,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無障礙坡道等,不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停車泊位;不得設定障礙影響城市道路公共停車泊位的使用;公共停車場應當設定殘疾人專用車位;
(五)公共汽車、計程車駕駛員按照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有拒載、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等違反行業規範的行為;
(六)共享交通工具運營單位應當加強車輛停放管理,及時對損壞、廢棄的共享交通工具進行維修、清理等;共享交通工具使用人應當文明規範使用和停放共享交通工具;
(七)乘坐公共運輸工具上下車時,有序排隊,主動禮讓老、弱、病、殘、孕及抱嬰的乘客,不搶座,不占座,不干擾司機安全駕駛;
(八)行人應當走人行橫道通過路口,不闖紅燈,不跨越道路隔離設施;不在車行道內實施停留、散發廣告、兜售物品或者乞討等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
(九)其他交通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在維護城鄉社區公共文明方面,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鄰里和睦,友愛互助;
(二)愛護社區公共物業、公用設施設備、景觀設施和公共綠化;
(三)不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不侵占通道和綠地等公共區域堆放土石、柴草、垃圾、糞便等;
(四)防止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
(五)進行裝修裝飾作業時應當控制噪音,遵守作業時間;從事文化娛樂、體育鍛鍊等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避免干擾周邊居民正常生活;
(六)按照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停放電動車,禁止在建築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及其電池充電;禁止攜帶電動腳踏車、電動機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
(七)農村畜禽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應當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
(八)其他城鄉社區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在文明旅遊方面,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遵守旅遊文明行為指南和公約; (二)尊重當地的文化傳統、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和禮儀禁忌;
(三)服從景區景點管理,愛護旅遊公共設施,不得破壞、損毀文物古蹟;
(四)野餐、露營等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垃圾;
(五)旅行社應當加強導遊管理,引導文明旅遊;
(六)其他文明旅遊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在維護醫療秩序方面,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遵守醫療機構有關診療、檢查的規定,聽從工作人員指引,保持診療場所整潔和安靜,不隨意丟棄醫療廢棄物;
(二)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不得在診療場所聚眾滋事,不得侮辱、謾罵、威脅醫務人員,不得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
(三)醫療機構應當最佳化服務流程,對危重急診患者遵循“先救治,後收費”的原則實施救治,不得拒絕、推諉或者拖延;
(四)醫務人員應當遵守行業規範,恪守醫德,保障患者的知情權、同意權和隱私權,維護患者合法權益;
(五)其他醫療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在維護學校秩序方面,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學校、幼稚園等教育機構應當堅持立德樹人,制定校園文明行為規範,培養學生文明行為意識,形成優良校風、教風和學風,防止校園欺凌現象發生,保障學生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二)教育工作者應當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秉承良好師德師風,不侮辱、謾罵、體罰學生;
(三)學生應當遵規守紀,尊重師長,誠實守信,團結互助,自覺抵制校園欺凌及黃、賭、毒等違法行為;
(四)公民應當自覺維護校園安全,愛護教學設施,遵守教學秩序,不侮辱、謾罵、威脅、毆打教育工作者,營造和諧校園環境;
(五)其他校園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在文明上網、辦網方面,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參與網路活動時,應當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不得實施謾罵、侮辱、誹謗、恐嚇、人肉搜尋等網路暴力行為;
(二)不發布、傳播具有迷信、色情、暴力等內容的視聽資料和信息,不編造和散布虛假信息;
(三)尊重智慧財產權,不抄襲、剽竊他人作品,不下載未經授權的網路產品;
(四)不參與網路賭博等違法活動;
(五)網路運營者應當依法經營,採取有效措施配合相關部門維護安全健康的網路環境;
(六)其他網路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九條 在家庭文明建設方面,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注重言傳身教,弘揚家庭美德,培育良好家風;
(二)家庭成員之間互相關愛、互相扶持,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三)尊敬長輩,關心照料老年人,贍養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
(四)夫妻和睦,平等相待,互相忠誠、尊重、關愛,促進家庭和諧;
(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加強親子陪伴,嚴慈相濟;
(六)其他家庭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條 在保護生態環境方面,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積極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減少垃圾生成,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二)保護水體環境,不向海洋、河流、湖泊、庫塘等水體和沿岸丟棄廢棄物及違法排放污染物;
(三)保護大氣環境,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四)保護野生動植物,不非法買賣野生動植物;
(五)積極參與義務植樹、清潔海灘等生態環保志願活動;
(六)其他保護生態環境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一條 在文明經營方面,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明碼標價,誠信經營,禮貌待客;
(二)不得製作、銷售假冒偽劣商品;
(三)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四)不亂擺亂賣,不占道經營,攤位規範整潔;
(五)其他文明經營行為規範。
第二十二條 在文明飼養寵物方面,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依法飼養寵物,管理好所養寵物;
(二)依法為所養寵物接種疫苗,進行常規體檢;
(三)不虐待、遺棄寵物;
(四)攜帶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擊性、威嚇性的寵物外出,應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用牽引帶牽領或裝入籠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避免干擾或危及他人,自覺即時清理寵物的排泄物;
(五)不攜帶除導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之外的寵物進入有禁止性標誌的公共場所;
(六)其他飼養寵物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三條 在勤儉節約、綠色低碳方面,倡導下列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為:
(一)節約水、電、紙、燃油、燃氣等資源;
(二)踐行綠色消費,拒絕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減少和避免使用一次性用品和過度包裝商品,改造利用或交流捐贈閒置物品;
(三)選擇低碳出行,優先選擇步行、使用非機動車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行,家庭用車優先選擇新能源或節能型汽車;
(四)其他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為。
第二十四條 在文明用餐方面,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愛惜糧食,節約用餐,踐行“光碟行動”,剩食打包;
(二)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三)不過度飲酒,不強行勸酒,不強迫他人飲酒;
(四)其他文明用餐行為。
第二十五條 在推進移風易俗、樹立文明新風方面,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崇尚節儉,舉辦婚宴、壽宴、喬遷宴、彌月宴、升學宴等注重文明內涵,喜事簡辦;
(二)踐行厚養薄葬,綠色殯葬,文明祭奠,環保祭祀;
(三)不參與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動,抵制各類邪教組織;崇尚科學,抵制腐朽落後文化,培養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四)其他推進移風易俗、樹立文明新風行為。
第二十六條 在弘揚社會正氣方面,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參加搶險救災、緊急救助、依法制止違法犯罪等見義勇為行為;
(二)依法建立志願服務組織,鼓勵和支持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倡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開展志願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三)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文明行為的宣傳活動,鼓勵宣傳文明先進單位的經驗和文明先進人物的事跡;
(四)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和設施設立公益服務點,為戶外勞動者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務;
(五)其他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第二十七條 在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方面,倡導下列行為:
(一)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保護和發展地方特色傳統技藝、民俗文化、民間藝術等,鼓勵申報各級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
(二)加強對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建築等的保護;
(三)主動向有關部門提供、捐獻文史資料或者文物;
(四)其他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文明行為。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在開展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典型評選表彰活動中,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情況作為評選標準和推選條件,督促落實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鼓勵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和聘用道德模範、文明市民、優秀志願者等先進人物。
第二十九條 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履行職責,做好以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一)網信部門應當強化網路信息監督管理,淨化網路環境,引導文明上網,推動網路文明建設;
(二)教育部門應當開展文明校園創建和文明教育實踐活動,加強師德師風建設,促進學生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三)公安部門應當加強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傳,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制止交通不文明行為,引導文明出行;
(四)民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志願服務指導,引導文明節儉辦理婚事,推進文明祭祀,倡導綠色殯葬,規範殯儀服務,制止和糾正有關不文明行為;
(五)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態環境的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污染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六)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汽車、計程車和網約車等公共運輸工具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提升文明服務水平;
(七)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醫療行業文明建設,完善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引導文明就醫,推進文明行醫;
(八)城管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依法勸告、制止、查處與城市管理相關的不文明行為;
(九)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制定並完善行業文明服務規範,督促指導有關單位開展具有行業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依法查處相關領域違法行為;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積極組織開展文明行為促進活動,倡導文明行為,制止相關領域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組織制定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清單的制定應當徵求公眾意見,並經本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批准後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根據本區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現狀和目標,動態調整清單內容。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結合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制定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工作方案,確定實施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的時段和區域,並經本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批准後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不文明行為綜合整治工作機制和查處協調聯動機制,針對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重點監管、聯合執法。
第三十二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公共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倡導文明理念,刊播公益廣告,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跡,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輿論監督,依法曝光不文明現象。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對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投訴和舉報。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相關單位依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行為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行為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違反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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