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邵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邵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0年10月29日邵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邵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邵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2/24
第一條 為引導和規範公民文明行為,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恪守社會主義道德,維護公序良俗,樹立新風正氣,體現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的工作原則,堅持法治與德治結合、倡導與治理並舉,發揮公民主體作用,形成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長效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檢查、評估考核。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制定相關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範圍內,落實各項文明行為促進措施。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引導等工作,可以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協助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履行文明行為促進義務,結合實際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章程規定,發揮自身優勢,組織開展具有群體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國家工作人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公民應當支持、參與文明行為促進活動,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投訴不文明行為。
第七條 公民應當恪守社會公德,遵循公共場所文明禮儀,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公共場所著裝整潔得體,舉止文明,使用禮貌用語,輕聲接打電話,不大聲喧譁,不追逐打鬧;
(二)等候公共服務、使用公共設施、參加公共活動時依次排隊,上下樓梯時靠右側通行,乘坐升降電梯時先出後進,禮讓老、弱、病、殘、孕和攜帶嬰幼兒的人員;
(三)在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影劇院、體育場等公共場所活動時,遵守場館規定、服從現場管理,主動將手機等電子設備調至靜音,避免對他人造成影響;
(四)開展文藝表演、體育鍛鍊、商業展銷等活動時,合理控制音量,不影響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學習;
(五)愛護公共設施,不侵占、損毀或者以不恰當方式使用公共設施;
(六)遵守醫療場所規章制度,尊重、服從醫務人員的指導和管理,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不侮辱、謾罵、威脅、毆打、挾持醫務人員;
(七)遇有突發事件,服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不盲目聚集、圍觀;
(八)不從建(構)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維護窗戶、陽台等設施及物品的安全,防止高空墜物;
(九)其他應當遵守的公共場所文明行為規範。
第八條 公民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車輛時,保持車容車貌整潔乾淨,不實施接聽、撥打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不隨意變道、穿插、加塞,不隨意占用應急車道、城市公交專用車道,不違規使用燈光和喇叭;
(二)駕駛車輛禮讓行人,低速通過積水路段,主動避讓執行任務的軍(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救援車、工程搶險車和其他有緊急情況的車輛。駕駛或者乘坐機動車,不向車外拋撒物品;
(三)駕駛公共汽車、出租汽車、網路預約出租汽車應當文明待客、規範服務,上下客時不違規停靠,不甩客、欺客和無故拒載;
(四)駕駛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時靠道路右側行駛,不逆行,不違反規定載人載物。不在非機動車上加裝動力裝置、車篷、傘具、座位等設備或裝置;
(五)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先下後上,文明禮讓,不躺臥公共座椅或者霸座,配合安全檢查,不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或者散發強烈異味的物品、食品;
(六)行人應當按照交通標誌、交通標線、交通信號燈的指示通行。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時,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隨意橫穿馬路,不跨越、倚坐、踩踏道路隔離設施;
(七)車輛有序停放,不非法占用和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人行通道、盲道等。共享腳踏車、共享電動車、共享汽車等應當有序停放在劃定的停放區域內,未劃定停放區域的,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八)不在車行道內強行攔車、停留,或者實施乞討、散發傳單、兜售物品和使用滑板、旱冰鞋、平板車、獨輪車、自平衡車等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
(九)不擅自在道路兩旁、公共停車泊位等設定地鎖、石墩、停車器等影響交通安全和停車的裝置;
(十)交通運輸營運單位和個人不在火車站、汽車站等出站口非法攬客;
(十一)其他應當遵守的交通文明行為規範。
第九條 公民應當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維護公共環境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口香糖、包裝物等廢棄物;
(二)不在建(構)築物外牆、樓道、樓梯,電線桿、戶外管線及其他戶外設施上非法張貼、塗寫、刻畫及掛置宣傳物品;
(三)愛護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不在公共綠地採花摘果折枝、踩踏草坪、圈地種菜;
(四)遵守垃圾分類的相關規定,分類投放垃圾;
(五)不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在非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時應當合理避讓他人,不亂彈菸灰,不亂扔菸頭;
(六)在公共場所打噴嚏、咳嗽時遮掩口鼻,重大傳染病疫情期間或者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疾病時主動佩戴口罩,與他人保持合適距離,防止病毒或細菌傳播;
(七)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主動如實提供有關情況,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實施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樣、隔離治療等措施;
(八)拒絕傷害、捕捉、獵殺、買賣、運輸和食用野生動物,拒絕買賣和使用野生動物製品;
(九)其他應當遵守的公共衛生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條 公民應當遵守教育法律法規,尊師重教,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通過合法途徑處理教育糾紛,不侮辱、謾罵、威脅、毆打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不影響和干擾正常的教學秩序;
(二)不對學生實施欺凌行為;
(三)教育和引導學生不在教學區域和教學時間使用非教學用途的通訊設備和電子設備;
(四)不將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有毒物品、管制器具帶入校園;
(五)不在學校門口非法擺設流動攤點;
(六)其他應當遵守的校園文明行為。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培養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制定文明行為守則,加強師德師風建設,開展文明行為教育和實踐活動,提升學生文明素養。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恪守家庭美德,營造和諧家庭氛圍,培育、傳承和弘揚良好家風,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孝敬父母,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不忽視、冷落、虐待、遺棄老年人。選擇養老方式時應當尊重老年人意願,分開居住時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二)夫妻和睦,平等相待,勤儉持家,培育和傳承良好家風,拒絕家庭暴力;
(三)關心愛護未成年人,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養成文明行為習慣;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委託其他成年人照看的,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
(四)鄰里團結互助,友好相處;
(五)拒絕毒賭黃;
(六)其他應當遵守的家庭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遵守網路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規,營造健康清朗的網路環境,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利用網路和相關信息技術侮辱、誹謗、威脅他人或者虛構事實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二)不在網路上散布和傳播具有迷信、色情、暴力等內容的信息或者視聽資料;
(三)不編造和散布虛假信息,不信謠不傳謠,不轉發、轉載違法和庸俗信息;
(四)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尊重他人隱私,未經授權,不公開他人肖像、身份、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
(五)其他應當遵守的網路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犬只飼養者或者管理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為犬只接種狂犬疫苗;
(二)攜犬出戶時,應當採取安全和衛生措施,由成年人使用犬鏈(套)牽引,自覺清理犬只排泄的糞便,主動避讓老人、兒童、孕婦等行人,有效制止犬只追、咬等攻擊他人的行為,確保犬只不咬人、不傷人;
(三)不攜帶犬只進入學校、醫院、車站、碼頭、商場等公共場所;
(四)不攜帶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運輸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車的,應當徵得駕駛人員同意。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的除外;
(五)不遺棄、虐待犬只;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制定文明執法規範,加強執法人員培訓和管理,提升執法人員文明執法能力和水平。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著裝規範、儀容整潔、語言文明,不粗暴執法。
從事政務服務的單位應當制定文明服務規範,規範服務行為,公開服務承諾,公示辦事流程和指南,建立便捷高效的投訴處理機制。
公共服務行業、單位應當制定文明服務規範,將其納入執業規範要求和崗位培訓內容,並在服務場所採取文明行為引導措施,加強文明行為引導工作。
燃氣、自來水、供電、通訊、醫療機構、公共運輸、銀行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實行掛牌上崗、文明服務。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制定文明服務規範,提升行業服務水平。
第十五條 倡導下列綠色健康生活文明行為:
(一)移風易俗,文明節儉操辦婚慶、治喪和祭祀事宜,抵制封建迷信活動;
(二)低碳生活,節約水、電、氣等公共資源,減少使用一次性消費用品,優先使用節能和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三)文明就餐,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不酗酒,拒絕鋪張浪費,踐行“光碟行動”;
(四)綠色出行,優先選擇乘坐、使用公共運輸工具、腳踏車、步行等綠色出行方式;
(五)社區和諧,遵守社區居民公約、管理規約,配合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企業依照有關規定開展服務和管理工作,倡導建設無寵物社區、小區;
(六)文明院落,遵守村規民約,保持房前屋後、庭院內部乾淨整潔,有效管控生活污水,消除旱廁,使用衛生廁所;
(七)健康生活,合理膳食,適量運動,倡導不在公共場所嚼檳榔;
(八)其他綠色健康生活文明行為。
第十六條 倡導公民互愛互敬、互幫互助,鼓勵和支持公民自願對困境人群以合法適當的方式提供幫助。
倡導關愛空巢老人、困境兒童、失獨家庭、殘障人士等特殊群體,為其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提供便利;鼓勵開展賑災捐贈、扶貧、助殘、救孤、濟困以及助老、助學、助醫等公益活動。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實施與自身能力適應的見義勇為行為,關愛、褒揚見義勇為人員。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個人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遺體)組織和器官等行為。
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應急救護、逃生避險知識技能培訓,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參加志願服務和依法設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
鼓勵有關單位、組織和公民為開展志願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二十條 實行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管理制度。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現狀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調整重點治理清單內容,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公共服務資源,建立和完善文明行為實踐組織體系,在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建立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通過市民學校、道德講堂等,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規等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條 承擔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可以聘請文明行為引導員、監督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和不文明行為勸阻、制止等工作。
文明行為引導員、監督員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時,應當文明用語、規範舉止。公民應當尊重文明行為引導員、監督員,不得打罵、報復。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邵陽好人、道德模範、見義勇為人員等先進人物的舉薦、評選、表彰、禮遇、幫扶等機制。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評選、表彰、獎勵其職工、成員的文明行為。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逐步完成下列設施的規劃、建設,為遵守文明行為規範提供保障:
(一)道路、橋樑、交通標誌標線、電子監控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消防通道、綠化照明、停車泊位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等公共場所無障礙設施;
(四)公共廁所、垃圾存放清運、污水收集處理等環衛設施;
(五)居住小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指示標誌;
(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主題景觀、文明行為引導標識和公益廣告宣傳設施;
(七)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的公共設施。
前款規定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檢查和維護,保證設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潔有序、乾淨衛生。
第二十六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平台和手機客戶端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積極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工作,對文明行為先進事跡進行宣傳褒揚,依法批評、曝光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廢棄物,侵占、損毀或者以不恰當方式使用公共設施,在公共綠地採花摘果折枝、踩踏草坪、圈地種菜,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邵陽市城市公園廣場管理條例》《邵陽市城市綠化條例》《邵陽市鄉村清潔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行人不按照交通標誌、交通標線、交通信號燈通行,不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隨意橫穿馬路,跨越、倚坐、踩踏道路隔離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在禁止煙吸場所吸菸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實施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違反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範圍內從重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實施不文明行為,當事人自願參加社會服務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社會服務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或者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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