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清遠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清遠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0年8月24日清遠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20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清遠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清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0/1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個人自律、獎懲並行的原則,發揮公民主體作用,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長效機制。
第四條 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修養,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和文明行為規範,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
鼓勵公民自覺遵守“清遠文明十二條”“清遠綠色生活十二條”“清遠鄉村文明十二條”等文明公約,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支持、參與、規範和引導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公職人員、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和示範作用。
第二章 規範與治理
第六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衣著得體、舉止端莊,在公共場所不大聲喧譁、不採摘花果、不攀折樹木、不損壞綠地,在非禁止吸菸場所吸菸合理避讓他人;
(二)保持個人衛生,文明如廁,維護公共環境整潔乾淨,不在公共區域內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患有傳染病時如實提供情況、配合檢驗和隔離治療;
(三)節約糧食、水、電、氣等資源,養成珍惜食物反對浪費的用餐習慣,不剩菜、不剩飯或者剩食打包;
(四)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婦及懷抱嬰兒的乘客讓座,乘坐電梯先出後進,上下樓梯靠右側通行,等候服務依次排隊;
(五)車輛、行人各行其道,駕駛機動車禮讓行人,規範使用燈光和喇叭,不占用無障礙設施,愛護網際網路租賃車輛,規範有序使用和停放車輛;
(六)遵守文明旅遊公約,尊重當地歷史文化傳統、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和禮儀禁忌;愛護文物古蹟以及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不刻劃、塗畫、張貼、攀爬;
(七)尊重醫務人員和醫學規律,遵守醫療秩序,保持診療場所的整潔和安靜,不隨意丟棄醫療廢棄物,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
(八)拒絕網路暴力,自覺抵制網路謠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自覺維護網路安全和網路秩序;
(九)觀看電影或者演出時,遵守觀演禮儀,不影響他人觀演;觀看體育比賽時,不起鬨、不喝倒彩、不向場內拋擲物品;
(十)誠信經營,不誤導或者強制消費者交易,不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不泄露顧客個人信息,不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十一)進行道路、工地施工和房屋裝修等活動,合理控制噪聲、粉塵以及施工時間,合理設定作業面,避免影響他人正常生產生活;
(十二)鄰里和睦相處,團結互助,愛護公共環境,愛惜公共設施,自覺控制室內活動噪音,安全衛生飼養寵物,在陽台、露台種植、澆灌花木時不影響他人;
(十三)移風易俗,不稱惡稱霸,不欺負老弱,不參與色情、賭博、吸毒、封建迷信和邪教、非法宗教等活動;
(十四)勤儉持家,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家庭和睦,不遺棄、虐待家庭成員;
(十五)教師熱愛學生,尊重學生人格,遵守教師職業行為準則;學生尊敬師長,團結友愛,禮貌待人;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明行為。
第七條 倡導下列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一)拾金不昧,主動歸還他人失物;
(二)參加志願服務組織,參與文化教育、公共衛生、生態環保、賽會服務以及勸導不文明行為等志願服務活動;
(三)參與扶貧、濟困、扶老、助殘、救孤、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公益活動;
(四)採取適當、有效方式實施見義勇為行為;
(五)無償獻血,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組織或者器官、遺體;
(六)守望相助,互相關愛,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七)其他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倡導向雷鋒、向秀麗等英雄模範學習,傳承、弘揚英雄模範精神。
第八條 倡導下列衛生健康、綠色低碳的文明行為:
(一)講究飲食衛生,聚餐時使用公筷公勺、雙筷雙勺,或者實行分餐制;
(二)不吸菸、不酗酒,不強行勸煙勸酒;
(三)在日常消費中選購綠色、環保、可循環產品,減少使用塑膠袋和一次性製品;
(四)優先選擇步行、騎腳踏車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行;
(五)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六)文明節儉操辦婚賀祭喪等紅白喜事;
(七)參與全民閱讀,建設“書香清遠”;
(八)其他衛生健康、綠色低碳的文明行為。
第九條 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瓜果皮核、紙屑、菸蒂、口香糖、塑膠等廢棄物;
(三)亂倒污水、垃圾、糞便;
(四)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五)在禁止吸菸場所、區域和公共運輸工具內吸菸;
(六)從建築物中、行駛中的機動車內向外拋擲物品;
(七)在建築物、樓道、電梯、電線桿、候車亭及其他戶外設施上亂塗、亂畫、亂貼、亂刻、亂掛;
(八)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健身、集會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噪音干擾他人正常生產生活;
(九)行人不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橫過道路不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十)駕乘電動腳踏車不佩戴安全頭盔;
(十一)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
(十二)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十三)非法食用、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十四)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燃放煙花爆竹;
(十五)在城市建成區內飼養烈性犬只,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遛放犬只不束帶牽引、不及時清理排泄物;
(十六)其他需要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組織開展宣傳、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辦事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一)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年度工作目標責任考核;
(二)評估本行政區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情況,推廣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先進經驗;
(三)通過開展各類文化活動,宣傳文明行為規範;
(四)評選表彰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先進典型;
(五)其他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要求,推進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具體工作落實。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基層精神文明建設的工作內容,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宣傳和引導文明行為,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日常檢查,及時發現、勸阻、制止、查處不文明行為,及時處理公民投訴。
發展和改革、財政、民政、司法、交通運輸、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商務、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管、網信等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作配合,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強化學校責任,在師德師風建設、課程改革、鄉土教材、師資配備、課時保障、考核評價等方面作出安排,明確專人負責未成年人文明禮儀養成教育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開展下列文明校園創建和文明教育實踐活動,促進未成年人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一)制定教職員工文明禮儀規範,並教育和引導教職員工模範遵守;
(二)將未成年人文明禮儀養成納入教育教學的各個環節和學生綜合素質評價體系,全面融入課堂教學、氛圍營造、榜樣示範和社會實踐;
(三)開展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宣傳教育,增強學生節儉意識;
(四)加強學生在校期間電子產品使用管理,引導學生科學規範使用電子產品;
(五)淨化校園環境,弘揚校園正氣,防止校園欺凌,建設安全文明校園;
(六)完善校園文化設施,開展形式多樣、健康向上、格調高雅的校園文化活動,弘揚良好校訓校風,開展文明學生、文明班級、文明宿舍評比,形成良好育人氛圍。
家庭應當以良好家教家風涵育道德品行,家長以身作則、言傳身教,培育未成年人文明行為習慣,形成社會主義家庭文明新風尚。
開展文明社會風尚行動,普及工作生活、社會交往、人際關係、公共場所等方面的文明禮儀規範,引導未成年人自覺遵守公共秩序、規則和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第十四條 本市對高頻高發的不文明行為實行重點治理清單制度。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辦事機構應當定期調整重點治理清單內容,並向社會公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各相關部門共同參與、信息共享、協同配合的執法協作機制,組織開展聯合執法、重點治理等工作。
第十五條 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文明司法、文明執法,著裝規範、儀容整潔、語言文明、以理服人,不粗暴司法、執法。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可以會同相關部門設立文明行為發布平台,對獲得文明家庭、道德模範、清遠好人等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公布,依法、適時對影響惡劣的不文明行為予以曝光。
一個年度內因同一種不文明行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或者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行政執法人員處罰不文明行為,可以根據執法需要,依法要求行為人提供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行為人拒不提供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核查。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監督。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和有關部門、單位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予以投訴、舉報。
有關部門應當依託“12345政府服務熱線”等平台,建立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和反饋工作機制。
第十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和新媒體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工作,宣傳褒揚文明行為先進事跡,依法批評、曝光不文明行為。
第四章 保障與鼓勵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下列公共設施:
(一)公交站牌、交通標誌標線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泊位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和母嬰室、愛心座椅、輪椅等便民設施;
(四)“一米線”等文明引導標識;
(五)公共廁所、垃圾收集處理等環衛設施;
(六)廣告欄、宣傳欄等公益宣傳設施;
(七)公共圖書館、流動圖書館和公共閱報欄(屏)等全民閱讀設施;
(八)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設施。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體系,利用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發展文明實踐志願者隊伍,開展文明實踐活動。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藍絲帶”“文明一小時”等方式開展文明行為志願服務實踐活動。
第二十一條 政務服務視窗單位、醫療機構、金融機構、景區管理機構、公共服務企業等應當發揮文明服務示範作用,合理設定服務網點和服務視窗,最佳化辦事流程,推廣網上預約、網上辦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禮貌的服務。
第二十二條 大型活動的主辦、承辦單位應當制定文明保障方案,完善相應保障措施,加強對參加人員的文明宣傳和教育。
參觀活動及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的舉辦單位和組織者應當宣傳告知文明觀賞的禮儀規範,維護場所秩序。
旅遊從業者應當宣傳告知文明旅遊的行為規範,引導旅遊者文明旅遊,及時勸阻不文明行為。
餐飲服務企業應當制定節約指引,採取點餐提示、分餐制、小份菜等措施,配備公筷公勺、雙筷雙勺,提供打包盒、打包袋,實時提醒、引導消費者節約用餐。
第二十三條 物流配送、郵政、快遞業務經營者應當建立內部交通安全、文明出行管理制度,加強文明交通行為教育和培訓。其從業人員應當簽訂文明交通承諾書,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表彰獎勵制度,對文明行為以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給予表彰獎勵。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對其幹部職工、會員的文明行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 鼓勵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獲得縣級以上表彰的道德模範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對生活有困難的文明行為先進人物予以適當幫扶。
第二十七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表彰獎勵。
因見義勇為受到人身傷害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救助,受益人依法予以補償。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因其見義勇為行為產生民事權益糾紛請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提供援助。
第二十八條 個人無償獻血,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組織或者器官、遺體的,本人及其親屬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優待或者禮遇。
第二十九條 鼓勵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為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場所和條件。
建立志願服務記錄、評價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對表現突出的志願者給予優待和表揚獎勵。
第三十條 女職工集中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配備獨立的母嬰室。
鼓勵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老人、殘疾人、環衛工人等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便利服務。
鼓勵沿街單位向社會開放車位和廁所。
第三十一條 鼓勵全民閱讀設施管理單位向公民提供閱讀指導、閱讀交流、閱讀能力培訓等服務,培養公民的閱讀習慣,促進公民文明素養的提升。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對有關設施疏於管理和維護,致使該設施殘缺或者喪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時受理投訴或者不及時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處理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電動腳踏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電動腳踏車。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五項規定在城市建成區內飼養烈性犬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每隻五千元罰款,對個人處每隻二千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違法行為輕微,當事人自願參加社會服務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
第三十七條 法律、法規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不文明行為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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