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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城鄉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弘揚時代新風,體現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體現“汕尾善文化”核心,弘揚包容守信、務實爭先的城市精神,堅持黨委領導、政府推進、社會共建、全民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指導、推動、督促本地各部門落實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職責。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和宣傳表彰等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群團組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發揮各自作用,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投入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等方式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公民應當支持和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醫療工作者、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規範和倡導
第八條 公民應當愛國、敬業、誠信、友善,遵守法律法規和文明行為規範,維護公序良俗,自覺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
第九條 公民應當傳承和弘揚敢為人先、依靠民眾、敢於鬥爭、無私奉獻的海陸豐精神,崇尚、學習、捍衛英雄烈士,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護海陸豐革命老區紅色資源,不得塗劃、損毀或擅自移動、拆除紅色革命文物和紅色資源保護標誌;
(二)保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不得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
(三)遵守英雄烈士祭掃制度和禮儀規範,莊嚴有序地開展祭掃活動;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歪曲、醜化、貶損、褻瀆、否定革命歷史、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政務服務視窗單位、醫療機構、金融機構、景區管理機構、公共服務企業等應當制定服務標準,明示辦事流程,公開服務承諾,落實便民措施,加強文明引導,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禮貌服務。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著裝規範、儀容整潔、語言文明。
第十一條 在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著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不在公共場所赤膊、躺臥,不得隨意喧譁、嬉鬧或使用低俗語言,成年人教育、引導隨行未成年人遵守公共場所秩序;
(二)等候服務時自覺依次排隊,有序禮讓,遵守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設定的文明引導標識;
(三)上下樓梯靠右側通行,乘坐廂式電梯先出後進;
(四)攜帶寵物出戶應當依法採取束牽引帶等安全措施,並注意避讓他人,即時清理寵物排泄物;
(五)不在公共場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築物和吊掛、設定、晾曬衣物等有礙市容的物品,不得堵塞占用消防車通道、安全出口,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設施;
(六)開展娛樂、健身、宣傳、慶典、行銷等活動,合理使用場地、音響器材或其他電子設備,避免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觀看電影、演出、展覽、比賽時,服從現場管理,愛護場館設施,遵守相關禮儀,不得向場內拋擲物品或影響其他觀眾;
(八)遇到突發事件時,服從指揮,配合應急處置,有序疏散;
(九)其他公共場所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在公共衛生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維護公共場所、公共設施乾淨、整潔、衛生,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丟紙屑、果皮等廢棄物;
(二)保持公共廁所衛生,文明如廁;
(三)遵守控制吸菸有關規定;
(四)咳嗽、打噴嚏遮住口鼻,患有感冒等呼吸系統疾病時正確佩戴口罩;
(五)其他公共衛生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在維護交通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車輛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經人行橫道時減速慢行、停車讓行,低速通過積水路段,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不得隨意停車、變道、穿插、加塞,不得飆車,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不得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二)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時,遵守交通信號的規定,不得低頭瀏覽電子設備、嬉鬧;
(三)機動車應當停放在停車場和規定的停車泊位內,按照標識方向停放車輛;
(四)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等非機動車應當有序停放在劃定的停放區內,未設定停放區域的,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車輛上下乘客時規範停靠,機動車駕駛人及乘車人下車時,避免妨礙他人通行;
(六)乘坐公共運輸工具,主動禮讓老、弱、病、殘、孕及攜帶嬰幼兒的乘客,不搶座、占座,不在封閉車廂內違規飲食,上下車時有序排隊;
(七)機車、電動腳踏車騎乘人員要佩戴安全頭盔並系扣牢固,汽車駕乘人員要正確使用安全帶,不得超速、超載;
(八)不得以擺放物品、安裝地鎖、設定路障等方式妨礙道路公共停車泊位的使用,不得擅自在道路路肩設定、修築斜坡;
(九)其他交通出行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在保護生態環境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低碳生活,節約水、電、燃油、燃氣等資源,儘量使用環保產品、清潔能源,減少和避免使用一次性用品;
(二)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參與垃圾減量,減少垃圾生成;
(三)不得向海洋、河流、河涌、湖泊、水庫等水域和農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區域排放排泄物、廢棄物以及未達排放標準的污染物;
(四)保護水環境,不得在禁止區域內進行游泳、垂釣、野炊、清洗衣物等污染水環境的活動;
(五)保護大氣環境,不得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不得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秸稈、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六)自覺參加植樹造林、護林防火、養綠護綠等活動,不隨意採摘花果、攀折樹木、踩踏綠地;
(七)保護珍稀野生動植物,不得非法獵捕、交易和食用陸生野生動物;
(八)其他生態環境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在維護社區和諧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鄰里之間和睦相處,友愛互助,構建和諧人際關係;
(二)遵守社區居民公約、管理規約,配合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服務和管理工作;
(三)愛護社區公共物業和其他公用設施設備,不得損壞公共設施設備,不得占用、損壞公共綠地,不亂搭亂拉電線、網線;
(四)建造、裝修房屋應當合理安排施工,控制噪聲、粉塵和污水,妥善處理建築垃圾,不妨礙他人正常生活;
(五)不得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外拋灑物品;
(六)電動車輛應當在指定位置充電,不得在建築物內的共用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
(七)其他社區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在鄉村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村規民約,培育文明鄉風、淳樸民風;
(二)保持房前屋後整潔衛生,按規定圈養家禽家畜,及時清理畜禽糞便;
(三)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以及晾曬稻穀、魚蝦等農產品;
(四)自覺保護古樹、古民居、古村落、古驛道等鄉村人文和自然資源;
(五)不得違規建造、改建房屋;
(六)其他鄉村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在校園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堅持立德樹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規範教育教學行為,不得侮辱、謾罵、體罰、變相體罰學生;
(三)加強法治宣傳教育,防止校園欺凌現象,保障學生身心健康;
(四)尊師重教,遵守學校規章制度,不得實施擾亂教學秩序和危害師生人身安全的行為;
(五)其他校園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在家庭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敬長輩,時常關心、看望、照料老年人;
(二)家庭和睦、互敬互愛、勤儉持家,反對家庭暴力,培育和傳承良好家風;
(三)關心愛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教育其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四)其他家庭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九條 在旅遊觀光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當地歷史文化傳統、民族習俗、宗教信仰和禮儀禁忌,赴境外旅遊的還應當遵守旅遊目的地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和文明規範;
(二)服從景區引導和管理,愛護景區公共設施和公共環境;
(三)愛護文物古蹟以及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風景名勝等文化旅遊資源,不得在文物古蹟上刻劃、塗畫、張貼,不得攀爬、損壞文物,不得違反規定拍照、錄像;
(四)旅行社和導遊應當向旅遊者告知旅遊文明規範,講解旅遊目的地風俗習慣、宗教禁忌等注意事項,引導文明旅遊;
(五)其他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條 在文明經營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語言文明、熱情服務、禮貌待客;
(二)誠信經營,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明碼標價,不得欺詐、誘騙、誤導或者強迫消費;
(三)不得違反規定擺攤設點,不占道經營,不出店經營,自覺遵守“門前三包”責任制;
(四)不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五)依法保護顧客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
(六)其他經營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一條 在維護醫療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醫務人員和醫學規律,遵守醫療秩序,聽從工作人員指引,配合開展診療活動;
(二)維護良好醫療環境,保持診療場所的整潔和安靜,不得隨意丟棄醫療廢棄物;
(三)患有傳染病或者與傳染病患者密切接觸的,依法配合相關檢驗檢疫、隔離治療、健康管理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四)醫務人員應當尊重患者,恪守醫德,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同意權和隱私權,為患者保守醫療秘密和健康隱私,維護患者合法權益;
(五)醫務人員不得過度診療,不得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財物,不得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不得侮辱、謾罵、威脅、毆打、挾持醫務人員,不得聚眾鬧事;
(七)其他醫療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二條 在維護網路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積極參與淨化網路環境,自覺維護網路安全和網路秩序;
(二)使用文明語言,不得侮辱、誹謗他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信息;
(三)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尊重他人隱私,未經授權不得公開他人肖像、身份、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
(四)傳播先進文化,自覺抵制有害身心健康的網路作品和產品,摒棄具有迷信、色情、暴力、賭博等內容的信息;
(五)其他網路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三條 在移風易俗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喜事新辦,提倡不收受彩禮、禮金,不大操大辦、鋪張浪費、相互攀比,杜絕低俗鬧婚;
(二)喪事簡辦,實施綠色生態殯葬,環保祭祀,提倡採用鮮花祭掃、網路祭奠、家庭追思等文明環保的弔唁和祭奠形式,不得在住宅區、殯儀館、道路等公共區域隨意擺放、拋撒、焚燒祭祀物品;
(三)文明節儉舉辦節慶,提倡以家宴慶賀為主,鼓勵送鮮花、發簡訊等祝賀方式,自覺抵制不良風氣;
(四)遵守村規民約、居民公約,自覺抵制超額份子錢,反對亂攤派;
(五)不搞封建迷信活動,不在公共區域設定神座、神柱、神龕;
(六)文明用餐,使用公筷公勺,踐行光碟行動,合理點餐,避免餐飲浪費,養成節儉健康文明的餐飲消費習慣;
(七)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十四條 弘揚社會正氣,鼓勵和支持下列文明行為:
(一)扶貧濟困、救孤賑災、助殘優撫、助學恤病、義演義診、關愛特殊群體等慈善公益活動;
(二)文化教育、生態環保、體育賽事、社區服務、社會治理等志願服務活動;
(三)參加搶險救災救人,制止違法犯罪等見義勇為行為;
(四)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
(五)拾金不昧,主動歸還他人失物;
(六)其他有益於社會文明的行為。
第三章 促進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建立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體系,利用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發展文明實踐志願者隊伍,開展文明實踐活動,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科學規劃、合理布局,逐步完善文明行為促進有關設施設備的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規等宣傳教育工作。
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積極開展文明行為宣傳教育,營造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良好氛圍。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刊播公益廣告,傳播先進事例,加強輿論引導。
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和公共運輸工具等廣告媒介應當按照規定刊播公益廣告,加強文明行為宣傳。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培訓納入本單位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學校、幼稚園等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培養文明習慣,樹立文明風尚。
第二十九條 鼓勵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行業協會按照規定程式將文明行為相關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管理規約和行業協會章程,引導成員共同遵守。
第三十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考評體系。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表彰獎勵制度,對精神文明建設、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將公民見義勇為、志願服務、參加慈善公益、受到表彰等情況進行記錄。
有關部門在制定有關政策時,應當將文明行為記錄作為優惠、獎勵的重要參考。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招聘錄用、職位晉升、待遇激勵等工作中應當將文明行為記錄作為重要參考。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對相關部門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投訴、舉報。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投訴舉報平台,受理不文明行為的投訴舉報,並及時查處、反饋結果,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不文明行為治理力度,協調和推進不文明行為的治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不文明行為治理體系。
下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不文明行為治理工作:
(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提高全社會文明誠信意識;
(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制止和查處交通、治安等領域的不文明行為,提高社會文明程度;
(三)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汽車、計程車等公共運輸工具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
(四)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水務、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應當及時依職責制止城鄉建設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污染生態環境、損壞公共設施、破壞市容市貌、損毀綠化、污染水質、損壞消防設施等違法行為;
(五)網際網路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網路文明建設,完善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和監督機制,加強對網路不文明行為的監測和監管,協助公安部門查處網路信息傳播違法行為;
(六)教育、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建立日常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制止、查處相關領域不文明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行為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實施不文明行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違反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三十七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汕尾善文化”,是指對汕尾紅色文化、傳統人文歷史和地域文化特徵的綜合和凝練,包括:為了國家富強與民族復興的“大善”,為了社會進步與事業發展的“中善”,見義勇為、助人為樂的“小善”和遍布身邊、觸手可及的“微善”。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2021年10月13日汕尾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二次會議通過,2021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