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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倡導與鼓勵
第三章 約束與治理
第四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
法律、
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新時代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實施、社會共建、全民參與,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堅持倡導為主、獎懲並舉,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長效機制;應當與構建“三市四區”相符合,與全國文明城市創建相適應,弘揚本溪精神,增強公民文明意識,提升本溪文明形象。
第四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計畫、指導、協調、檢查和考核。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畫,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辦事機構要求,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各級政府應當各司其職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制度化、標準化、常態化。
第六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推動形成良好社會風氣。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教育工作者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和示範作用。
第二章 倡導與鼓勵
第七條 公民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公序良俗,積極踐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
第八條 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愛護環境。樹立生態立市發展理念,保護生態,低碳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愛護花草樹木;
(二)遵守公共秩序。公共場所著裝整潔,言行文明,不影響他人。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自覺遵守“一米線”。參加公共活動服從現場管理;
(三)維護公共衛生。愛護併合理使用環境衛生設施。文明如廁,保持公共廁所衛生。在非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時主動避開他人。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四)文明出行。乘坐公共運輸工具自覺排隊,先下後上,主動為需要幫助者讓座,愛護公共運輸設施;行人應當按交通信號燈和交通警察指揮有序通行。駕駛機動車應當禮讓行人、騎行非機動車注意避讓行人,車輛停放規範有序,文明使用共享交通工具;
(五)文明旅遊。遵守文明旅遊規範,愛護景區環境,保護名勝古蹟、珍貴文物、古樹名木、地方保護樹種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
(六)文明用餐。遵守餐桌禮儀,提倡使用公筷,合理消費,不鋪張浪費,不酗酒,不在非用餐公共場所吃刺激性味道食物;
(七)文明就醫。遵守醫療機構管理規定,尊重醫務人員,配合開展診療活動,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構建和諧醫患關係;
(八)文明上網。使用網際網路、微信、移動客戶端等新媒體應當文明用語,尊重他人合法權利,提倡積極健康的網路文化,倡導理性表達、文明互動,拒絕網路暴力,不信謠、不傳謠、不造謠;
(九)文明施工。科學規範管理施工現場,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採取降噪除塵措施,避免干擾周邊人群的正常生產生活;
(十)文明經商。誠信經營,文明服務,自覺履行約定和法定義務,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十一)文明持家。培育和傳承良好家風,孝敬長輩、夫妻和睦、教子有方、勤儉節約、室內外環境整潔,爭創文明家庭;
(十二)社區文明。鄰里之間團結互助,和睦共處,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維護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設施,文明處理矛盾糾紛,按規定有序停車;
(十三)校園文明。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倡導青少年儀容端莊、禮貌友愛、尊敬師長、勤奮學習,自覺踐行校園文明行為準則;
(十四)文明婚喪嫁娶。移風易俗,不大操大辦、攀比鋪張。婚事從簡,減輕人情負擔。節儉辦喪,節地生態安葬,以獻花、植樹、網上祭奠以及清掃墓碑、誦讀祭文等方式開展文明祭祀;
(十五)文明綠色生活。節約使用水、電、油、氣等資源,優先選擇乘坐、使用公共運輸工具,減少使用塑膠袋、一次性餐具等一次性用品,減少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等污染物排放。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下列文明行為:
(一)見義勇為,參加搶險救災救人,依法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二)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
(三)積極參與文化教育、生態環保、賽會服務、社會治理等志願服務活動;
(四)積極參與扶貧、濟困、扶老、助殘、救孤、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公益活動;
(五)拾金不昧,主動歸還他人失物;
(六)其他有益於社會文明和進步的行為。
第三章 約束與治理
第十條 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菸蒂、紙屑等垃圾,隨意排放或者傾倒污水、污物,隨意焚燒垃圾;
(二)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區域)內吸菸;
(三)從建築物或者車輛內向外拋灑物品;
(四)在公共綠地攀折花木,損壞花壇、草坪,刻劃樹木;
(五)在建築物、樓道和人行道、樹木、電線桿、戶外管線及其他市政設施亂塗亂畫或者非法張貼、掛置、發放商業性廣告;
(六)市區內飼養雞、鴨、鵝、豬、羊等家畜家禽;
(七)攜犬只等寵物外出不採取安全措施,違規攜帶寵物進入公共場所或乘坐公共運輸工具,不及時清理寵物排泄物,隨意遺棄寵物、拋棄寵物屍體;
(八)駕駛機動車強行超車、隨意變道、急轉、急停。行經人行橫道或積水路段不減速行駛、不避讓行人。機動車隨意停放,阻礙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
(九)行人過馬路不走人行橫道、過街設施,亂穿馬路、闖紅燈、跨越交通隔離設施;
(十)駕駛非機動車在人行道、人行橫道、過街通道、廣場、步行街區等路段騎行;駕駛非機動車闖紅燈、逆行、違反規定在機動車道行駛;
(十一)計程車駕駛員非法攬客、拒載、甩客、加價、故意繞道行駛。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人員;行車時,使用手機、對講機等通訊設備,妨礙安全駕駛;
(十二)在公共場所出入口或公用通道無故滯留,在建築物內外公共區域堆放物品,搭建建築物,妨礙正常通行。強占公共停車位,占用消防通道或公用道路,妨礙車輛通行;
(十三)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滋擾駕駛員、乘務人員及其他乘客;
(十四)在禁止區域內擺攤設點妨礙公共運輸;擅自占用公共土地種植果蔬、晾曬物品;
(十五)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十六)在居民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進行建築施工、文化娛樂、體育運動、商業經營等活動時產生超標噪聲、揚塵或者嚴重阻礙通行,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和學習;
(十七)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園、居民小區等公共場所,焚燒冥紙、冥鈔和在出殯途中拋撒紙錢、紙花;
(十八)在禁放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十九)利用網路發布和傳播虛假信息、低俗淫穢暴力信息,詐欺及攻擊、謾罵他人,違背公序良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二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文明行為。
第十一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定期對全市文明促進工作進行評估,必要時提出需要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清單,並向社會公布。
對於列入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綜合整治工作機制,採取重點監管、聯合執法等方式,有效遏制不文明行為的發生。
第四章 促進與保障
第十二條 每年9月20日為市文明行為促進日。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確立每年文明行為促進日主題。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對相關責任單位實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情況開展專項檢查、考核。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下列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一)財政部門應當在公共財政支出中統籌各類資金支持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傳,有效制止交通不文明行為;
(三)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汽車、計程車等客運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提高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文明素質,提升文明服務水平;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對損害市政基礎設施、市容環境、生態環境、城鄉綠化等不文明行為加強監管,及時有效制止;
(五)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志願服務登記註冊、服務記錄等機制,規範志願服務管理。加強宣傳引導,推進文明祭祀,規範殯儀服務;
(六)文化廣電和旅遊部門應當加強公共文化服務,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地域民俗文化,規範旅遊經營者、旅遊從業人員的經營服務行為,加強文明旅遊宣傳;
(七)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推進農村移風易俗,推動文明鄉風、淳樸民風、良好家風建設,提升農民精神風貌,提高鄉村社會文明程度;
(八)教育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培養青少年文明行為習慣;
(九)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醫療行業文明建設,將文明行醫納入醫療管理工作規範,最佳化服務流程,改善醫療服務,維護公平有序就醫環境;
(十)發展改革、市場監管、金融監管、政法、稅務等部門應當加強誠信宣傳,引導公民誠實守信,推進全社會誠信建設;
(十一)商務、營商環境建設等部門,應當將文明服務納入行業服務標準,督促、指導有關單位開展具有行業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十二)網際網路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完善網際網路信息管理和監督機制,加強對網路不文明行為的監管,推動網路文明建設。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下列公共服務設施:
(一)交通標誌、標線、信號燈、監控系統、交通隔離設施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位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四)公共廁所,垃圾、污水處理等環衛設施;
(五)體育場(館)、圖書館、文化館、美術館、博物館等公共體育文化設施;
(六)公園、廣場、影劇院等休閒娛樂設施;
(七)居民小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標識標誌設施;
(八)公益廣告欄、宣傳欄,文明行為提示牌等廣告宣傳設施;
(九)志願服務站等志願服務設施;
(十)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設施。
相關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檢查,保證設施完好、運行正常、整潔有序、乾淨衛生。
第十六條 承擔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聘請文明行為勸導員、監督員,協助開展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和不文明行為的勸阻工作。
第十七條 車站、醫療機構、大型商場、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應當逐步設定獨立的母嬰室和方便殘疾人、兒童及行動不便者使用的廁位以及親子共用廁位。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各類服務機構等,應當完善辦事流程,簡化辦事程式,推進網上預約、網上辦理等信息化、大數據技術套用,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第十九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組織,應當在居民公約、村規民約、行業服務規範中對文明行為相關內容進行約定。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本單位職業規範要求,並將文明行為培訓納入本單位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第二十一條 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倡導文明理念,刊播公益廣告,褒揚和宣傳文明行為。
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和公共運輸工具的廣告媒介應當設定一定比例的公益廣告,加強文明行為宣傳。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積極參加文明創建活動。
第二十三條 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道德模範、本溪好人等先進人物的舉薦、評選、表彰獎勵、幫扶禮遇等機制,廣泛宣傳先進人物的先進事跡和突出貢獻,樹立鮮明的時代價值取向。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本單位職工的文明行為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志願服務激勵和保障機制,維護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並依照有關規定對表現突出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獎勵。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採購的方式,將部分公共服務事項和政府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服務事項依法委託給志願服務組織承擔。
第二十五條 對見義勇為和緊急現場救護中表現突出的人員,相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依法享受相關權益保護。
第二十六條 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的,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臨床用血、人體器官(組織)移植等方面,可以依法獲得優先或者優惠待遇。
第二十七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會同新聞媒體及有關部門設立不文明行為曝光平台,對社會反響強烈、民眾反映集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不文明行為依法予以曝光。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對相關部門、單位不履行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投訴、反映。
鼓勵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作為當事人個人信用信息予以記錄。
第三十條 因不文明行為受到罰款處罰的,行為人可以申請參加社會服務。經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並完成相應社會服務的,可以依法減免罰款金額。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對有關設施、場所疏於規劃、建設、管理、維護,致使供給嚴重不足、設施嚴重殘缺或者喪失功能的;
(二)未依法及時受理投訴舉報或者未及時調查、處理的;
(三)未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
(四)推進本轄區、本行業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明顯不力的;
(五)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