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玉溪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2021年10月29日玉溪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1年11月24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溪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玉溪市人大常委會
  • 批准時間:2021年11月24日
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範與倡導
第三章 保障與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遵循黨委領導、政府推進、社會共建、全民參與的原則,堅持法治與德治結合、倡導與治理並舉,發揮公民主體作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弘揚聶耳精神、玉溪精神,維護玉溪文明形象。
第五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和綜合評估等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鼓勵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八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作用。
公職人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九條 每年3月第一周為本市新時代文明實踐推動周,集中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實踐活動。
第二章 規範與倡導
第十條 公民應當熱愛祖國,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注重禮儀,言行舉止文明;
(二)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上下樓梯靠右通行,乘用電梯先出後進;
(三)開展娛樂、集會、健身、宣傳等活動,合理選擇時間和場地,合理控制音量,不影響他人正常的學習、工作和生活;
(四)觀看比賽、演出,參與民眾性活動等,服從現場管理,遵守場館秩序,愛護場館設施;
(五)遇到突發事件,服從現場指揮,不聚集、不圍觀。
第十二條 維護公共衛生,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愛護市容環境,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菸蒂、果皮、口香糖、紙屑等廢棄物,不亂倒污水、污物;
(二)不在建築物、構築物上亂刻亂畫,不貼上、懸掛有礙市容市貌的廣告、標語、標識和其他宣傳品;
(三)不在道路、居民區和其他公共區域焚燒、拋撒、擺放喪葬祭奠物品;
(四)不在室內公共場所和其他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
(五)文明如廁,保持公共廁所衛生,愛護公共廁所設施;
(六)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傳染性疾病時自覺佩戴口罩;
(七)履行傳染病防治相關義務,主動配合執行預防、控制以及應急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 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保護生物多樣性;
(二)參加植樹造林、護林防火等活動;
(三)參與撫仙湖、星雲湖、杞麓湖生態環境保護活動;
(四)不向江河、湖泊、河道、庫塘等水體傾倒污染物、廢棄物;
(五)不露天焚燒秸稈、落葉、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六)養綠護綠,不攀折樹木,不隨意採摘花果,不踐踏草皮綠地;
(七)愛護野生動物,不違法獵捕野生動物,不違法買賣、利用和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八)不擴散、放生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
第十四條 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闖紅燈,不亂穿馬路,不跨越隔離設施;
(二)駕駛機動車規範使用燈光和喇叭,不強行超車,不隨意變道,不超速超載,行經人行橫道時禮讓、避讓行人,減速通過積水、泥濘和易產生揚塵路段;
(三)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應急車輛;
(四)駕駛和乘坐機動車,不向車外吐痰、拋撒(灑)物品;
(五)駕駛和乘坐電動腳踏車佩戴安全頭盔;
(六)規範有序停放機動車、非機動車,不占用人行橫道、盲道、應急車道、公交站點和無障礙停車位;
(七)不擅自設定地樁、安裝地鎖或者放置其他障礙物妨礙道路公共停車泊位的使用;
(八)規範使用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機動車等交通工具,有序停放,不隨意棄置或者故意損壞;
(九)公車和計程車駕駛人語言文明、服務規範,不甩客、不欺客、不拒載;
(十)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先下後上,有序排隊候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及有需要的人員讓座,不搶座、不霸座、不強迫他人讓座。
第十五條 文明旅遊,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愛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等人文自然資源;
(二)尊重當地社會風俗、文化傳統和民族生活習慣;
(三)遵守景區秩序,服從景區管理,愛護景區環境衛生。
第十六條 文明經營,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文明服務,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
(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不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不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權商品;
(三)保持經營場所門前整潔衛生,不占用經營場所門店外區域及人行道等公共區域經營;
(四)依法依規擺攤設點;
(五)網路交易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欺騙、誤導消費者;
(六)依法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第十七條 文明使用網路,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二)抵制網路謠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三)尊重他人權利,拒絕網路暴力。
第十八條 維護校園文明,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堅持立德樹人,培養優良校風、教風、學風,促進文明習慣的養成;
(二)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不歧視、侮辱、體罰學生;
(三)遵守學生守則,尊敬師長,不欺凌同學;
(四)維護校園安寧,不聚眾滋事,不擾亂教學秩序。
第十九條 維護醫療秩序,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遵守正常的診療秩序和診療服務制度;
(二)恪守醫德,尊重患者,不過度診療;
(三)尊重醫務人員,配合開展診療活動;
(四)醫療糾紛通過合法途徑解決。
第二十條 維護社區文明,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遵守市民公約、居民公約、管理規約;
(二)愛護社區公用設施設備和公共綠地;
(三)規範停放車輛,不在綠地、他人車位和車庫門口停車,不堵塞、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公共通道或者妨礙其他車輛、人員通行;
(四)文明飼養寵物,按照規定進行檢疫免疫,保持環境衛生,不干擾他人生活,不遺棄、虐待寵物;出戶遛犬用束犬鏈(繩)牽領,主動避讓行人,及時清理犬只糞便;
(五)裝修裝飾房屋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六)不私搭亂建,不私拉電線,不從建築物中向外拋擲物品,不在公共區域堆放雜物、晾曬衣物、飼養家禽、種植農作物。
第二十一條 維護鄉風文明,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遵守村規民約,鄰里和諧互助;
(二)保持村莊和房前屋後衛生、整潔,不隨意堆放土石、柴草等雜物;
(三)圈養家畜家禽,及時清理畜禽糞便;
(四)按照規定處理生產生活垃圾和污水。
第二十二條 建設文明家庭,遵守下列文明規範:
(一)弘揚家庭美德,培育、傳承良好家風;
(二)家庭成員之間相互尊重,彼此關愛,和諧共處;
(三)孝敬父母,尊重長輩,經常關心、看望、照料老人;
(四)監護人履行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義務,關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育未成年人文明行為習慣。
第二十三條 傳承紅色基因,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尊崇、銘記英雄烈士,宣傳、弘揚其事跡和精神,講好聶耳和國歌故事;
(二)參加紅色教育、紅色研學和紅色旅遊,傳唱紅色歌曲;
(三)愛護紅色文物和革命遺址,抵制、勸導、舉報污損破壞紅色文物和革命遺址的行為;
(四)向相關部門捐獻紅色文史資料或者紅色文物。
第二十四條 弘揚社會正氣,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見義勇為、救死扶傷、緊急救助;
(二)捐獻人體細胞、組織、器官以及遺體,無償獻血;
(三)參與志願服務和慈善、公益活動。
第二十五條 崇尚綠色環保、文明健康生活,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低碳生活,節約水、電、油、氣等公共資源;
(二)綠色出行,優先選擇步行、騎車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
(三)節約糧食,適量點餐、取餐,使用公筷公勺,推行分餐制;
(四)分類投放垃圾,參與垃圾減量,減少垃圾生成,支持垃圾資源化利用;
(五)減少使用塑膠袋、一次性餐具、一次性洗浴用品;
(六)參與全民健身、全民閱讀等活動;
(七)反對封建迷信、抵制邪教;
(八)文明節儉操辦婚喪祭賀等事宜。
第三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對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道德模範、玉溪好人等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典型,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給予通報、表彰、獎勵和幫扶。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市民公約,指導、支持行業協會、視窗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住宅小區等依法制定完善自律章程、服務規範、居民公約、村規民約、業主公約等自律自治規範,動員公民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各視窗服務行業、單位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職業規範要求和崗位培訓內容,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員做到語言文明、服務規範,發揮視窗文明示範作用。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教育內容,開展形式多樣的文明教育實踐活動,促進文明行為習慣的養成,提高學生文明素養。
新聞媒體應當倡導文明理念,傳播文明行為規範,監督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輿論氛圍。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下列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的設施:
(一)市政道路、園林綠化、地下通道、城市照明、停車泊位等市政公共設施;
(二)公共廁所、垃圾分類投放箱、洗手台等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及其指示、標識牌;
(三)公共運輸站點配套設施、非機動車道、人行橫道、橋樑、交通標誌標線、電子監控系統、信號燈等交通設施;
(四)公共座椅、健身器材、綠化照明、充電樁、衛生服務站等社區服務設施;
(五)盲道、緣石坡道、輪椅通道、無障礙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宮)、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體育館、影劇院、閱報欄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
(七)公益廣告宣傳設施和文明標識標誌等宣傳設施;
(八)志願服務站等志願服務設施;
(九)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設施。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基層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向社會免費開放本單位衛生間、停車泊位、體育設施、場地等。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環境整治和保護,完善垃圾和污水處理等設施,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完善農村公共服務體系,保護農村自然、歷史、人文風貌,豐富精神文化生活,推進文明村鎮建設。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實際,對需要列入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制定實施重點治理的清單,向社會公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重點治理清單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執法協作和聯動機制,開展不文明行為治理重點監管、聯合檢查、聯合執法等工作,並定期向社會公開檢查和執法情況。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對發現的不文明行為,及時進行勸導、批評、制止。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招募志願者或者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向社會招募文明勸導員。
志願者、文明勸導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和不文明行為勸導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內實施不文明行為的,經營管理單位有權勸阻、制止。
物業、保全、環境衛生等服務企業對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投訴、舉報不文明行為,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建議。
受理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方式、受理程式和辦結時限,並向舉報人、投訴人反饋處理結果,對舉報人、投訴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採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舉報人、投訴人的,或者妨礙、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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