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殯葬管理辦法

《玉溪市殯葬管理辦法》是2020年2月22日玉溪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溪市殯葬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2月22日
  • 發布單位:玉溪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殯葬改革,規範殯葬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和《雲南省殯葬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殯葬活動及管理。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大力推進本行政區內的殯葬改革,將殯葬改革納入市、縣(市、區)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負責對殯葬管理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民族宗教、公安、司法行政、財政、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林草、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殯葬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他組織,應當在本單位或本區域內開展殯葬改革宣傳教育工作。
文化和旅遊、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做好殯葬改革宣傳工作。
每年的清明節為殯葬改革宣傳日。
第二章 殯葬設施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殯儀館、公墓(骨灰堂)、生態葬場所等殯葬設施建設列入同級城鄉建設總體規劃,逐步增加對殯葬事業的財政投入。
第七條 殯葬設施建設,按下列規定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一)建設殯儀館,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二)建設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
(三)建設農村公益性公墓,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後,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四)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因建設需要搬遷殯儀館、公墓、其他殯儀服務單位的,按上述規定辦理。
第八條 生態葬場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劃、建設。
第九條 建設公墓應當選用荒山瘠地,禁止在下列區域新建公墓:
(一)耕地、有林地;
(二)水庫、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壩200米內和水源保護區;
(三)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區和文物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地界內;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區域。
前款規定區域內已有的墳墓,除因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規定予以保留外,其餘的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第十條 嚴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積、墓碑高度。
倡導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提倡地上不建墓基,不建設硬質墓穴,推行墓碑小型化或不立碑,提高綠化覆蓋率。
公墓墓地的使用周期為20年。逾期使用應當辦理延期手續,經公告後半年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按無主墓處理。
第十一條 因工程、項目等需要遷移墳墓的,應當遷移到公墓安置,產生的有關費用按照“誰占用、誰補償”的原則依法由有關責任主體承擔。涉及農村原有散墳遷移到農村公益性公墓集中安置的,按遷入地農村公益性公墓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保障農村公益性公墓的資金投入。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採取捐建、捐助等方式參與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批准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二)建立或恢復宗族墓地;
(三)私自新建、翻建墓穴。
禁止炒買炒賣或個人轉讓經營性公墓墓位、骨灰格位,不得以虛假宣傳手段欺騙民眾購買、承租墓葬用地和骨灰格位。禁止農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以任何形式轉為經營性公墓。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