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中心城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玉溪市中心城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玉溪市最新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溪市中心城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 地點:玉溪市
  • 性質:管理規定
  • 目的:加強玉溪市中心城區道路交通管理
管理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車輛入城管理,第三章 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第四章 道路管理,第五章 通行規定,第六章 罰則,第七章 附則,

管理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玉溪市中心城區道路交通管理,維護城市交通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玉溪市中心城區道路交通管理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玉溪市中心城區範圍包括:東起環山路、西至昆玉高速公路以南至火車站,南起高倉立交橋通往化肥廠東西向路段、北至河濱路、玉江大道以內所有道路,包括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第三條 凡在玉溪市中心城區道路通行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安全有關的活動,均應當遵守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自覺維護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勸阻、舉報。
第四條 市、區兩級人民政府負責中心城區道路交通管理的總體規劃,並切實做好道路和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維護、更新,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建立和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
(一)市公安局負責中心城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宣傳道路交通法規、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管理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確保中心城區交通安全和暢通。
(二)市交通局負責中心城區公車、計程車的管理。城建、公安協同交通部門合理規範線路和站點,提高城市交通運力,依法打擊非法客運活動,維護中心城區客運市場秩序。
(三)市建設局負責中心城區道路的規劃、建設和維護,對影響通行的城市道路進行整改,依法處理違法占道經營活動。
(四)市工商局負責對中心城區各類影響交通的經營活動進行管理,並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飯店等停車問題提出合理化建議,依法查處以路為市的經營活動。
(五)市教育局負責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中心城區學校的法制教育內容,提高學生的交通安全意識。
(六)市文化局負責中心城區影響交通的文化市場管理,依法清理和取締在道路上經營圖書、報刊的活動。
(七)市民政局負責中心城區老年人的交通安全法制教育,提高老年人遵守交通規則的意識,對中心城區的出殯活動按《玉溪市殯葬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監督和管理。
市政府有關部門對中心城區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要加強聯繫和溝通,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確保中心城區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五條 市政府每年組織對相關職能部門是否行使上述職責進行綜合考核,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車輛入城管理

第六條 禁止拖拉機、畜力車、機動三輪機車、載客載貨人力三輪車、板車進入中心城區行駛。大型貨車、公路客運車輛可經北外環路、龍馬路、環山路、東風北路、撫仙路、鳳凰路(撫仙路以東路段)、秀山路、珊瑚路、明珠南路、紅塔大道(高原明珠以西路段)過境通行。大型貨車、輪式專用機械、建築施工車輛和載質量750千克以上的小型貨車只準許在21時至次日7時在城區道路行駛。確需在7時至21時在中心城區道路行駛的上述車輛,必須持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簽發的《臨時入城通行證》,按規定的路線行駛;需要運送生產生活必需品和市場內部所需物品的人力三輪車和板車,必須取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簽發的《入城準行證》,並按《入城準行證》規定的時間、路線、區域通行。
第七條 除城市公車、單位自用車、旅遊團隊專用車外,禁止19座(含19座)以上的客運車輛進入中心城區的南北大街、玉興路、紫藝路、鳳凰路至三角公園以內的老城區道路行駛。
第八條 除交通部門和公安機關審定的城市公車和出租汽車外,機車等其他車輛不許在中心城區進行客運經營活動。
外地出租汽車(含八縣)不許在中心城區從事客運經營活動(送客至異地返程的除外)。
第九條 城市公車、過境客運車輛必須按交通和公安部門指定的停靠站點、行駛路線進行經營活動,在中心城區允許過境客運車輛通行的路段,禁止沿街緩慢行駛和隨意停車攬客。

第三章 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

第十條 機動正三輪機車納入機動車管理。發動機排量大於50mL或者最大設計車速大於50km/h的為普通三輪機車;發動機排量小於50mL或者最大設計車速小於50km/h的為輕便機車。
戶口在中心城區且年齡在50周歲以上至70周歲以下的老年人需要駕駛機動正三輪機車(50mL以下)的,必須取得機車駕駛證或者輕便機車駕駛證,車輛註冊登記並取得號牌後,方可在中心城區道路上行駛。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人,不得駕駛機動正三輪機車在中心城區道路上行駛。
機動正三輪機車必須專人駕駛,禁止從事載客等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最高設計車速小於20km/h的電動腳踏車為非機動車。
最高設計車速大於20km/h的電動腳踏車為機動車。其中,最高設計車速大於50km/h的為普通機車,最高設計車速在20km/h以上50km/h以下的為輕便機車。駕駛最高設計車速大於20km/h的電動腳踏車,必須依照國家法律規定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車輛註冊登記並懸掛號牌後,方可在道路上行駛。
第十二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由下肢殘疾的人駕駛,不得轉借他人駕駛,禁止從事載客或者其他營運活動。
第十三條 中心城區的機動車不許拆卸機動車排氣消聲裝置,產生噪聲污染,影響居民生活。
第十四條 禁止卡丁車、四輪機車在中心城區道路上行駛。

第四章 道路管理

第十五條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擺攤設點或者從事其他影響交通秩序的活動。禁止在學校、幼稚園門口及附近道路上從事餐飲等經營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盲道。
第十六條 嚴禁在中心城區道路、公共場所停放遺體、靈柩,搭靈棚(堂)、游喪等妨礙公共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殯葬行為。
第十七條 在道路上進行施工作業影響交通安全的,必須報導路城建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批准,按規定的時間、地點、範圍和下列要求施工:
(一)在道路上作業時,須在作業區周圍設定圍欄設施,並在距來車方向30米以外適當地點設定警示標誌;
(二)夜間應當在圍欄設施上設定照明設備,並在距來車方向60米以外適當地點設定警示標誌;
(三)在機動車道上作業的人員應當按規定著反光作業服飾;
(四)作業完畢後,應當及時恢復路面、清除障礙,保證道路暢通。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遮擋或者擅自設定、
移動和拆除道路交通標誌、標線、信號燈、隔離設施和其它道路交通設施,不得在交通設施上張貼、懸掛與道路交通管理無關的物品。因特殊情況確需移動、拆除、設定上述設施的,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第五章 通行規定

第十九條 在中心城區劃分有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應當各行其道。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機動車由道路中央行駛,非機動車和行人由道路兩側的路邊通行。
第二十條 禁止在中心城區道路上亂停亂放車輛,機動車必須按照指定的停車場、街道臨時停車泊位順序停放,並按有關規定交納停車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 公車必須按指定的站點停車上、下旅客,其它車輛不得占用公車站點及附近20米以內停車,影響公車進出站和行駛。
第二十二條 計程車在聶耳路、鳳凰路、東風路中段、南北大街中段、珊瑚路、玉興路上必須按指定的站點停車上、下旅客,不得在臨時招呼站停車待客;其它路段在不影響其它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停車上、下旅客。需待客的必須到待客泊位停放待客,禁止長時間停放。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行駛緩慢、交通阻塞時,應當停車等候或者依次行駛,不得駛入非機
動車道、人行道。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環形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進入環形路口的機動車應當讓已在路口內環行或者出環行路口的機動車先行。出環形路口的機動車,應當提前駛入最右側車道,變更車道時,不得影響其他車道內的機動車正常行駛。
第二十五條 在中心城區行駛的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過規定時速行駛、逆向行駛和不按規定超車、掉頭;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駕駛機車不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三)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不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四)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
(五)違反禁令標誌、標線通行;
(六)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時,從前方車輛兩側超越行駛;
(七)在中心城區鳴喇叭;
第二十六條 在中心城區行駛的非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橫穿機動車道不下車推行;
(二)在人行道上駕駛非機動車;
(三)非機動車後貨架搭載12周歲以上的人或者後輪載人;
(四)駕駛非機動車時扶肩並行,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五)腳踏車、時速20km/h以下的電動腳踏車、人力三輪
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在機動車道內行駛;
第二十七條 行人和乘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經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的指示從人行橫道上通行;
(二)通過無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路段時,應當確認安全後通過;
(三)乘坐公共汽車或者計程車時,應當在站點或者臨時招呼站等候;
(四)乘車人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由機動車的右側上下車,開關車門時不得妨礙其它車輛、行人通行;
(五)乘坐機車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不得側坐或者倒坐;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依照國家行政處罰的程式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關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的,按《玉溪市殯葬管理辦法》由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整改。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由交通部門依照《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城建、交通、環保、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綜合執法整治,並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當事人除按有關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給予處罰外,對有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行為的,依照國家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的具體套用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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