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生態立市條例

本溪市生態立市條例

本溪市生態立市條例於2019年12月30日本溪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20年3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本溪市生態立市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本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4/7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發揮本溪良好生態對地方經濟發展的支撐作用,實現綠色發展、高質量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生態立市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態立市是指,以環境保護和治理為前提、以綠色產業為支撐、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綠色生活為基礎、以全民參與為保障,保護遼東綠色生態屏障,實現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建設生態山城、美麗本溪。
第四條 生態立市是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戰略,應當穩步推進、長期堅持。
第五條 生態立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
(二)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以人為本、普惠民生;
(三)堅持統籌兼顧、整體施策、多措並舉、法制保障;
(四)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
第六條 生態立市的要求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
各類行業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符合生態立市要求。
第七條 按照生態立市的要求,實施下列戰略定位:
(一)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空間,建設生態環境樣板區;
(二)探索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建設綠色產業示範區;
(三)健全生態環境資源監管體系,建設生態體制改革試驗區;
(四)推進生活方式轉變,建設綠色生活先行區。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生態立市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
縣(區)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生態立市要求,制定年度工作實施計畫,確定目標和責任,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生態立市的具體工作。
第九條 監察、審判、檢察機關應當按照職責,依法做好生態立市的監察、審判、法律監督工作。
第二章 保護治理
第十條 提高大氣環境質量,實施源頭綜合治理,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防治防控工業廢氣、燃煤鍋爐污染、移動源污染、揚塵污染;
(二)對火電、鋼鐵及其他企業實施超低排放改造;
(三)推進高效一體化供熱,提高清潔供暖比重;
(四)禁止秸稈露天焚燒;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治理措施。
第十一條 保護和改善水環境,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加強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節約用水,提高用水效率,防範用水風險;
(二)保護城鄉飲用水水源,實施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達標建設;
(三)整治重污染行業水污染和城鄉黑臭水體,確保水質達標;
(四)發揮本溪水資源豐沛優勢,以太子河、渾江為龍頭,建設重點江河流域人水和諧的優質水生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要求。
第十二條 有效管控農用地和城市建設用地土壤環境風險,開展土壤環境基礎調查,實施土壤監測,污染治理與修復。
防範危險廢物環境風險,建設危險廢物產業園,實現危廢集中處置。
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
第十三條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統籌開展農村建設用地、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和自然災害毀損土地的整治,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對布局散亂、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閒置浪費等低效用地實行再開發;對因採礦毀損、交通改線、居民點搬遷、產業調整形成的廢棄地實行復墾再利用。
第十四條 實施森林管護,保持森林覆蓋率,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提高林分質量,改善林相景觀,增加林木蓄積;
(二)監測監控森林資源,保護修復天然林;
(三)實施封山育林、植樹造林;
(四)防治森林病蟲害;
(五)嚴防森林火災;
(六)禁止亂砍濫伐;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管護措施。
依法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
第十五條 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工作機制,依法保護野生動植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物種平衡,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監控野生動植物疫源疫病,防控外來有害物種;
(二)保護珍稀動植物,禁止濫捕濫獵、亂采亂挖;
(三)監控、監測環境對野生動物的影響,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繁殖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措施。
第十六條 依法規範野生魚類的保護、養殖及捕撈行為,實行禁漁、休漁制度。
禁止毒魚、電魚和使用破壞性網具及採取其他破壞性方法捕撈野生魚類。
第十七條 保護古樹名木。普查古樹和名木的資源總量、種類、分布狀況、管護情況,建立技術檔案,實行動態監測管理。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樹名木。
第十八條 對楓樹、天女木蘭等本地特色樹種實施保護。
第三章 城鄉建設
第十九條 城鄉規劃建設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最大限度保留、保護原有自然生態要素;
(二)保護具有自然生態系統代表性、重要觀賞價值的自然標誌物、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等歷史遺蹟;
(三)不得破壞歷史文化要素多樣性;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要求。
第二十條 加強城區、中心鎮建設,最佳化城鎮功能、完善城鄉布局、提高城鎮綜合承載能力、國土空間利用效率。
第二十一條 鞏固國家森林城市、國家園林城市創建成果,綜合整治城市環境,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城市環境宜居度。
第二十二條 推動綠色建築發展和建造方式創新,城鎮新建建築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按照綠色建築標準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
推行綠色施工,推廣綠色建材套用,實行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制度。
第二十三條 整治農村人居環境,實施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和村莊清潔工程,防治畜禽養殖污染,實施農村改廁,建設美麗宜居鄉村。
第二十四條 提升城市建成區綠化率,增加綠地面積。實施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幹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管護;實施村屯綠化,建設綠色生態村莊。
實施山體保護,避免或者減輕人為活動對山體以及山體植被的破壞,維護和恢復山體自然生態。
加強濕地保護,維護濕地生態系統基本功能。
禁止開荒種植;禁止侵占江河灘地。
第二十五條 整治河道,防洪排澇,合理布置生態綠化、人文景觀、休閒娛樂等設施,保護河道歷史風貌,維持河道的自然形態。
河道護岸整治應當採用自然、親水、滲透等生態型的結構形式,發揮生態型護岸滲透自淨、滯洪補枯、涵養水分等作用,避免水體與土壤及其生物環境相分離,保護和修復豐富的河流生態系統。
第二十六條 推進垃圾處理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逐步實行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規範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生活垃圾、餐廚垃圾、醫療垃圾等廢棄物清運,防止泄漏、散落、飛揚。
第四章 綠色發展
第二十七條 鼓勵支持鋼鐵冶金、鋼鐵深加工、裝備製造、生物醫藥、火電、礦山等行業改造升級,提升精深加工水平。
發展綠色鋼鐵產業。按照精品化、綠色化、智慧型化發展方向,最佳化鋼鐵配套能力,補齊短板。培育高端零部件、成套裝備等下游產業,推進廢鋼鐵加工配送基地等重點項目建設。
發展醫藥健康產業。推進醫藥健康產業提質增量,研發新產品、引進新品種,重點研發引進新藥物及高端仿製藥、生物醫藥和中藥製劑,釋放產能,推進龍頭企業發展。
第二十八條 堅持礦產資源開發和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並重,按照下列規定,合理開發礦產資源:
(一)新建、擴建、改建礦山項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生態保護、礦產資源規劃以及產業政策等規定;
(二)按照綠色開發、節約集約、技術創新的要求,加快礦山企業技術、工藝和裝備改造,促進傳統礦山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最佳化升級;
(三)實施礦山地質環境動態監測,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實施礦山恢復治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礦山綜合治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 淨化農產品產地環境,推進優質特色農產品種植規模化、標準化、產業化,實施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發展中藥材、乾堅果、食用菌、優質米等農產品精深加工,加大農產品品牌建設力度,形成“一鄉一業”、“一村一品”產業布局。
科學利用林下資源,發展林下經濟。
第三十條 制定實施本溪全域旅遊發展規劃,整合全市旅遊資源,創建生態休閒型全域旅遊示範市,構建全域旅遊新格局。依託“山水林泉洞”、冰雪和紅色旅遊等資源,改善基礎設施,提升旅遊服務能力,完善旅遊要素連結。
制定老年文化旅遊健康專項規劃和服務標準,開發多樣化老年文化旅遊健康產品,完善公共文化旅遊體育設施為老年人服務的功能,加強面向老年人的文化志願服務。
第三十一條 合理規劃生態旅遊資源,發展生態旅遊,實行生態旅遊與扶貧開發、美麗鄉村建設相融合。
規劃建設文旅創意產業,鞏固提升剪紙、遼硯、版畫、農民畫等文化產業。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建設各類產業功能區,實行產業功能區建設循環化改造,逐步實現產業廢棄物交換利用、能量梯級利用、廢水循環利用和污染物集中處理。
第三十三條 規範再生資源回收行為,實行規模化、產業化發展。推行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淘汰落後產能,鼓勵企業採取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料、廢水、廢氣、餘熱、余壓再利用。
企業應當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第五章 生態文化
第三十四條 建設生態文化,推進生態文明教育進機關、進企業、進社區、進農村、進學校;鼓勵社會各界開展世界地球日、環境日、氣象日、低碳日以及全國節能、節水宣傳周等主題活動。
第三十五條 將生態立市納入國民教育和幹部教育培訓體系,在中國小開展生態文明和市情教育。鼓勵幼稚園開展生態文明養成教育。
第三十六條 鼓勵利用下列資源建設生態文化示範基地:
(一)世界文化(自然)遺產;
(二)大型水庫和重點河流;
(三)森林公園、地質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四)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
第三十七條 在全社會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對奢侈浪費和不合理消費。優先使用綠色產品,鼓勵購買節能環保低碳產品,減少一次性物品的使用。
第三十八條 開展創建節約型機關、綠色家庭、綠色學校、綠色社區、綠色商場等活動。
第三十九條 實行政府綠色採購制度。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採購和使用節能環保產品,節約用能、用水和辦公用品使用。
第四十條 倡導公共運輸出行,完善城市公共運輸體系,規劃施行公交專用車道,提升使用效率。
建設慢行系統,鼓勵步行、騎行。
第六章 公眾參與
第四十一條 每年5月為本溪市生態文明活動月。
第四十二條 鼓勵市民參與制定《公民生態環境行為規範》。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基層自治組織、物業服務企業、行業協會通過管理制度、村規民約等形式,規定生態文明建設自律內容,強化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
第四十三條 建立生態立市信息發布和共享平台,定期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生態立市重大決策、評價情況,公布相關信息。
第四十四條 生態文明建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建立生態立市公眾參與制度,保障公眾參與權,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參與生態立市建設。
第四十五條 作出涉及公眾環境權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決策前,應當按照規定採取聽證、論證、生態風險評估、專家諮詢和社會公示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保障公眾知情權。
第四十六條 施行破壞生態和污染環境行為舉報制度,保障公眾監督權。新聞媒體應當依法對生態文明建設活動、國家機關履行生態立市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和基層自治組織應當開展生態文明宣傳。
鼓勵各類志願者協會、志願者服務隊、義工聯合會等民間組織發揮作用,參與生態立市建設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報導生態立市的情況,加強生態文明宣傳和輿論引導,為生態立市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第七章 制度保障
第四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生態立市工作的監督,依法監督生態立市工作實施情況,對生態立市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依法作出決議決定。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生態立市工作。
第四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立市目標責任制和體現生態立市要求的評價考核體系。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生態立市工作監督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和地區履行生態立市職責。
第五十條 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和環境責任離任審計,建立追責制度。
第五十一條 依託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組建專家委員會,建立生態立市智庫,為科學決策提供智力支持。
第五十二條 建立健全生態立市資金保障機制,將生態立市建設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建立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本投入。
第五十三條 強化綠色發展導向,按照國家綠色產業相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確定符合生態建設要求的建設項目。
執行負面清單、生態準入制度,對新建項目實行環保一票否決制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第五十四條 實施環境風險有效防控,構建空氣品質、土壤環境、生態狀況監測網路,強化監測數據質量管理,建設區域質控中心。建立跨界污染聯防聯控機制,實行跨區域、跨部門的環境信息溝通機制。
建立科學有效的環境應急機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對能力。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預案。
第五十五條 推行環境污染治理、環境監測、運行維護等社會化第三方專業服務制度。
第五十六條 對生態立市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十九條 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對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訴訟,要求有關責任主體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等責任。
檢察機關為了環境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對涉及環境資源的具體行為和行政不作為提起訴訟,督促有關行政機關履行生態立市的相關行政管理職責。
第六十條 審判、檢察機關辦理環境訴訟案件或者參與處理環境事件,可以向行政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有關行政機關和單位應當及時回復。
第六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態立市工作中有行政不作為、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相應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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