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中心城區山體保護條例

本溪市中心城區山體保護條例.2021年9月15日本溪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1年11月26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本條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中心城區山體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本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本溪生態立市戰略,彰顯城市特色,建設生態宜居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溪市中心城區內的山體保護管理、修復治理、開發利用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心城區,是指城市開發邊界範圍內明山區、平山區、溪湖區的主城區,具體範圍由市國土空間規劃確定。
  本條例所稱山體,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然山脈和丘陵:
  (一)體現城市自然生態特徵、展現城市特點和塑造城市景觀;
  (二)具有防洪排澇、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保護等功能;
  (三)其他具有特殊生態、經濟、社會和文化價值需要保護的。
  第三條 中心城區山體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統籌規劃、合理利用、科學修復、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心城區山體保護工作,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建立監督考核機制、工作協調機制和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分級監督管理責任制。
  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的中心城區山體保護工作。
  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職責配合做好中心城區山體保護工作。負責對轄區內的中心城區山體的日常巡護,及時阻止並報告侵占、破壞山體等行為。
  第五條 市、區自然資源部門負責中心城區山體保護工作。負責組織編制中心城區山體保護專項規劃,依法查處中心城區山體保護範圍內違法占地,違法採石、採礦、采砂、取土等行為。
  市、區林草部門負責中心城區山體保護範圍內屬林草部門管轄的森林資源以及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查處林業違法案件,依法對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查處在中心城區山體保護範圍內傾倒、堆放、填埋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等違法行為。
  市、區住建部門(綜合執法)負責查處職責範圍內違反中心城區山體(公園、遊園)保護的違法行為。
  市、區民政部門負責山體地名管理和殯葬管理工作。
  發改、工信、公安、財政、交通、水務、農業農村、文旅、應急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心城區山體保護相關工作。
  第二章 保護規劃
  第六條 市自然資源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會同市住建、林草、生態環境、民政等部門,組織編制中心城區山體保護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中心城區山體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山體保護名錄以及保護級別;
  (二)山體保護範圍以及界限;
  (三)法定圖則;
  (四)分級保護範圍和措施;
  (五)修復治理;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八條 中心城區內山體實行分級保護,根據區域位置、生態功能、文化價值、城市景觀、公園綠地等要素,將保護山體劃分為一級保護和二級保護。
  第九條 經批准的中心城區山體保護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修改的,由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按照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程式進行修改。
  (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發生變更的;
  (二)市以上重大項目建設確需修改的;
  (三)重大公益性項目建設確需修改的;
  (四)其他依法依規確需修改的情形。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心城區山體保護專項規劃確定的保護範圍設立保護標誌或邊界標識,標明保護範圍和責任單位。
  第十一條 一級保護山體除下列項目外,禁止其他侵占、破壞山體的行為:
  (一)必要的基礎設施或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
  (二)山體防災設施;
  (三)必要的山體景觀遊憩設施;
  (四)軍事、保密等特殊用途設施;
  (五)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建設行為。
  第十二條 二級保護山體除下列項目外,禁止其他侵占、破壞山體的行為:
  (一)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可以建設的項目;
 (二)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其他項目。
  第十三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建設行為,應當避免破壞山體,保護山體自然風貌。
  第十四條 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依據中心城區山體保護專項規劃對山體周邊的開發建設實行規劃控制,開發建設應當與周圍山體景觀、自然風貌相協調。
  第四章 修復治理
  第十五條 中心城區破損山體修復治理工作實行“誰開發誰修復、誰破壞誰治理”的責任機制,並按照市政府確定的分級管理規定實施監督管理和修復治理工作。
  按照下列情形確定責任主體:
  (一)因依法批准的建設活動造成山體破損的,由建設單位負責修復治理;
  (二)因違法行為造成山體破損的,由造成破損的單位和個人負責修復治理;
  (三)責任主體無法確定或者因自然原因導致山體破損,確需修復治理的,由市、區人民政府有計畫地組織修復治理。
  第十六條 山體修復治理責任主體應當制定山體修復治理方案,經市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專家評審,會同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監督、指導責任單位按照山體修復治理方案施工,並會同住建、林草、水務、生態環境等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 破損山體修復治理竣工驗收後,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或者相關權屬單位負責已修復山體的管護。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轄許可權開展山體保護範圍內既有建設情況的調查和建檔工作,根據山體保護專項規劃,對不符合相關規劃要求的既有建築物、構築物、墳墓以及其它設施採取分類處置措施,組織遷出、拆除。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山體保護工作責任制並建立評價考核體系,定期對山體保護規劃實施情況和山體保護工作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山體保護協調機制,組織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定期開展聯合執法,及時查處破壞中心城區山體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破壞、侵占山體的行為。對於舉報屬實的,可以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性質或者超出批准範圍占用山體進行建設的,由自然資源部門、住建部門按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退出占用土地、拆除違法建築物、恢復原狀,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損毀山體保護標誌或邊界標識的,由自然資源部門和林草部門依據管理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管理部門恢復山體保護標誌或邊界標識,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毀林開荒、小開荒、採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草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林地和植被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草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草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盜伐、濫伐林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砍伐、移植城鎮樹木的,由城鎮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植樹木,並可以處所砍伐、移植樹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埋墳造墓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修復治理責任主體未予修復治理或修復治理未達到要求的,由自然資源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自然資源部門、區人民政府組織修復治理,或者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山體保護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本溪市中心城區山體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通過遼寧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將於7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意味著,本溪市保護域內山體的工作,實現了由外圍向核心主城區推進。
《條例》規定,中心城區山體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統籌規劃、合理利用、科學修復、損害擔責的原則,編制專項保護規劃,實行分級保護。將由自然資源部門會同林草、生態環境等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中心城區山體保護專項規劃。
《條例》實施後,本溪市中心城區內山體將根據區域位置、生態功能、文化價值、城市景觀、公園綠地等要素,劃分為一級、二級兩級保護。市、區政府根據中心城區山體保護專項規劃確定的保護範圍,設立保護標誌或邊界標識,標明保護範圍和責任單位。自然資源部門對山體周邊的開發建設實行規劃控制,開發建設應當與周圍山體景觀、自然風貌相協調。中心城區破損山體的修復治理工作將本著“誰開發誰修復、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主體修復治理。
《條例》提出,建立山體保護工作責任制與評價考核體系,定期對山體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和山體保護工作開展監督檢查。建立山體保護協調機制,組織相關部門定期開展聯合執法,及時查處破壞中心城區山體的違法行為。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違法行為依法處罰,並責令修復。對毀林開荒、採石、采砂、采土或其他活動,堅決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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