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中心城區山體保護條例

瀘州市中心城區山體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中心城區山體保護,最佳化人居環境,彰顯山水城市特色,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結合瀘州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中心城區山體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8月29日
  • 批准時間:2019年9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9年12月1日
條例全文,第一章總則,第二章 保護職責,第三章 保護規劃,第四章保護措施,第五章修復治理,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發布暨貫徹實施會,解讀,

條例全文

(2019年8月29日瀘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19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瀘州市中心城區內開展山體保護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心城區,是指瀘州市城市規劃區內G93成渝環線高速公路、G4215蓉遵高速公路、G76廈蓉高速公路圍合的區域及周邊相鄰區域,具體範圍根據瀘州市國土空間規劃確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山體,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山地和丘陵:
(一)反映城市自然山水格局主要特徵;
(二)承載城市居民共同歷史記憶;
(三)具有防洪排澇、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修復等功能;
(四)其他具有特殊生態、經濟、社會或者文化價值。
本條例所稱山體保護,是指採取綜合措施,防止或者減輕人為活動和自然災害對山體、山體植被的破壞,維護和恢復山體自然生態的活動。
第四條山體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永續利用、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山體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山體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保障山體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山體保護屬地管理工作職責,組織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破壞山體的行為。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山體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社會自覺保護中心城區山體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對中心城區山體保護的公益宣傳。
第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破壞山體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和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和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依法對破壞山體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第二章 保護職責

第八條山體保護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生態環境損害問責制。
市、區人民政府是山體保護工作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轄區內山體保護工作的責任人。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是中心城區山體保護的主管部門,負責對中心城區山體保護工作進行綜合監督管理;對擅自改變山體土地用途性質或者超出批准範圍占用山體的行為進行查處;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山體保護工作職責:
(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違法建設,傾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焚燒秸稈等行為進行查處;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改變城市園林綠地使用性質、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化用地、砍伐和移植城市樹木和古樹名木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三)林業竹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森林防火工作的監督管理,對擅自砍伐林木、獵捕野生動物、採挖野生植物,以及毀林開墾、採石、采砂、采土、採礦等行為進行查處;
(四)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違法傾倒、堆放、填埋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等行為進行查處;
(五)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等行為進行查處;
(六)民政部門負責山體地名的管理工作,對違反殯葬管理規定造成山體破壞的行為進行查處;
(七)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民承包耕地和農村宅基地實施管理,對擅自獵捕水生野生動物的行為進行查處。
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文化旅遊、公安、交通運輸、人民防空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中心城區山體保護工作。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山體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處理山體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定期組織開展聯合執法活動,及時查處破壞山體的違法行為。

第三章 保護規劃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竹業、生態環境、水務等部門編制中心城區山體保護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山體保護專項規劃”)。
山體保護專項規劃應當符合瀘州市國土空間規劃,與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並納入詳細規劃。
第十三條 山體保護專項規劃按照下列程式編制和審批:
(一)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範組織編制山體保護專項規劃草案,並依法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二)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三)山體保護專項規劃草案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後,報市人民政府討論通過;
(四)討論通過後的山體保護專項規劃,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
(五)批准後的山體保護專項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山體保護專項規劃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山體保護名錄;
(二)保護範圍及界線;
(三)分級保護範圍及措施;
(四)規劃圖紙;
(五)法定圖則;
(六)修復治理措施。
山體保護圖則應當明確山體的空間保護範圍、保護措施、規劃管控要求等內容。
第十五條忠山、老鷹山、南壽山、方山、學士山、九獅山、冠山、五頂山以及連江公園、東岩公園、張壩桂圓林、百子圖文化長廊、江陽公園、木崖公園、江南生態公園等臨江山體應當納入山體保護專項規劃予以保護;其他需要保護的山體,由山體保護專項規劃確定。
納入山體保護專項規劃的山體,屬於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嚴格保護。
第十六條編制山體保護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山體的範圍、資源特點、地質結構、風貌景觀、生態功能等進行分析評價,將山體劃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明確分級保護措施。
山體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劃定保護山體周邊的建設控制區,明確規劃建設的管控要求。
第十七條經依法批准的山體保護專項規劃是國土空間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施山體土地用途管制、保護山體土地資源、統籌山體土地利用活動的重要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修改山體保護專項規劃的,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修改方案,並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式進行修改:
(一)瀘州市國土空間規劃發生變更的;
(二)因國家、省人民政府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需要,確需變更中心城區山體保護界線的;
(三)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山體保護專項規劃的實施及監督檢查情況,並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保護措施

第二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山體保護專項規劃要求,實施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建立山體自然災害監測制度,開展環境治理、植樹造林,提高森林覆蓋率和質量,保護生物多樣性,增強山體的生態功能。
第二十一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竹業、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森林火災預防撲救,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滑坡、土石流、崩塌等地質災害防治的措施及應急預案。
第二十二條區人民政府會同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根據山體保護專項規劃確定的山體保護界線,設立界樁以及其他保護標識,標明保護範圍、責任單位及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山體界樁以及其他保護標識。
第二十三條在山體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山體土地用途性質或者超出批准範圍占用山體;
(二)未經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修建建(構)築物;
(三)毀林開墾、採石、采砂、采土、採礦;
(四)擅自砍伐林木、獵捕野生動物、採挖野生植物;
(五)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樹名木;
(六)傾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等廢棄物;
(七)燒荒、燒秸稈、野炊等野外用火;
(八)其他破壞山體及其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山體一級保護區範圍內除可以規劃建設消防、供水、電力、通信、氣象、地震監測等公共基礎設施,以及為保護山體所需的公共基礎設施外,禁止其他建設行為。
山體二級保護區範圍內除前款規定的設施外,可以規劃建設對社會開放的遊園及配套服務設施和農村村民必要的生產、生活設施,禁止其他建設行為。
第二十五條山體保護範圍內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可以建設的建(構)築物,在建築風格、建築色彩、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容積率等方面應當符合相關規劃要求。
第二十六條保護山體周邊建設控制區內的建(構)築物應當符合山體生態保護和空間景觀維護的要求,減少對山體的遮擋,確保視線廊道,保持山體良好的自然生態和空間景觀效果。
第二十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轄許可權,開展山體保護範圍內既有建設情況的調查和建檔工作,根據山體保護專項規劃,對不符合相關規劃要求的既有建設項目,制定分類處置方案,組織逐步遷出或者拆除,並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山體保護實行責任單位制度。山體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是山體保護的責任單位。既有權屬單位又有管理單位的,管理單位是責任單位。權屬單位、管理單位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轄許可權依法確定責任單位,與責任單位簽訂山體保護責任書,明確其山體保護責任,並向社會公布責任單位名錄。
責任單位應當自覺履行山體保護責任,建立健全山體保護制度,加強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破壞山體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山體保護範圍內耕地、林地、荒山等實行承包經營的,應當在依法簽訂的契約中明確山體保護責任。重新簽訂承包契約的,應當約定山體保護的內容。
承包方或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違法採石、采砂、建房、采土等造成山體破壞的,發包方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有關部門。

第五章修復治理

第三十條納入山體保護專項規劃的破損山體修復治理工作,應當實行“誰管理誰負責、誰開發誰修復、誰破壞誰治理”的責任機制。
第三十一條破損山體修復治理的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經審批同意的建設項目造成山體破損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是責任人。
(二)擅自施工造成山體破損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是責任人。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山體破損的,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是責任人;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無力承擔修復責任的,所在區人民政府是責任人。
(四)因歷史遺留問題無法明確責任人的,所在區人民政府是責任人。
第三十二條山體修復治理責任人應當編制山體修復治理方案,報送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
山體修復治理方案經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竹業、生態環境、水務等部門審核後實施。
山體修復治理責任人應當嚴格按照山體修復治理方案和技術要求,實施山體修復治理。
第三十三條經審批同意的建設項目,山體修復治理應當與項目主體建設同步設計、同步實施、同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相關部門不得辦理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山體修復治理責任人在完成修復治理工作後,應當向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接到申請後,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竹業、生態環境、水務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並出具相應的書面意見。山體修復治理未達到修復治理方案和技術要求的,不予驗收通過。
第三十五條破損山體修復治理竣工驗收後,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確定的山體保護責任單位應當做好後期管護工作。
第三十六條禁止在山體修復治理過程中,對修復治理區域周邊的生態環境造成破壞。
第三十七條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竹業、生態環境、水務等部門制定山體修復治理的技術管理規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損毀、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保護標識的,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給予警告;逾期未恢復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施工造成山體破損,修復治理的責任人不修復治理或者修復治理未達到修復治理方案和技術要求的,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給予警告;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代為修復治理,或者委託第三方修復治理,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並處以修復治理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式編制和修改山體保護專項規劃的;
(二)在山體保護範圍內違法批准建設項目的;
(三)未依法查處山體保護範圍內破壞山體的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發布暨貫徹實施會

11月18日下午,《瀘州市中心城區山體保護條例》發布暨貫徹實施會在南苑會議中心召開。會議正式公布《瀘州市中心城區山體保護條例》並研究部署宣傳貫徹實施有關工作。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曹建國,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姚福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郭慶出席會議。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姚福康在會上作主題發布。市人大常委會城環資委主任委員王春芳主持會議。
《瀘州市中心城區山體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過立項、起草、論證、修改、審議、表決和審批等立法程式,歷時兩年,將於2019年12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我市正式頒布施行的第六部地方性法規。《條例》的頒布實施,必將對進一步推進長江上游綠色生態屏障建設,保護長江上游地區重要的水源涵養地,展現瀘州山水城市特色風貌,建設富有地域文化特色的魅力城市,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條例》共七章四十二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第一章總則,規定了條例的立法目的、制定依據、適用範圍、山體和山體保護的概念、政府管理體制等內容;第二章保護職責,規定了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山體保護工作職責以及聯繫會議制度等內容;第三章保護規劃,規定了山體保護專項規劃的編制和修改程式、納入保護的具體對象以及分級保護制度等內容;第四章保護措施,規定了政府相關部門需要落實的保護工作、界樁和保護標識的設定、保護範圍內的禁止事項以及分級保護措施等內容;第五章修復治理,規定了破損山體修復治理工作的原則、程式以及責任人的確定等內容;第六章法律責任,規定了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第七章附則,規定了條例的施行時間。
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曹建國在會上作重要講話。
一、充分認識《條例》的重大意義
要深刻認識這部《條例》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抓好宣傳貫徹實施工作的自覺性。
第一,抓好《條例》的宣傳貫徹實施,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市的重要抓手。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託。2015年12月,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瀘州成為全省首批行使地方立法權的設區市之一,這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市增添了有力抓手。獲得立法權以來,市人大常委會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出台了違法建設治理條例、物管條例、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條例等5部法規,立法工作走在全省前列,為法治瀘州建設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制定《瀘州市中心城區山體保護條例》,既是市人大常委會行使地方立法權的又一成果,也是發揮地方立法引領作用,保護長江上游地區重要水源涵養地,推動我市打造富有地域文化特色魅力山水城市的重要手段,對於推進依法治市具有重要促進作用。
第二,抓好《條例》的宣傳貫徹實施,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迫切需要。生態環境保護是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事業。近年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在中心城區山體保護和利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城市面貌發生了很大變化。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建設逐步侵占自然山體、侵蝕周邊沿山坡地,加之受規劃執行剛性不夠、違規行為處罰依據不足、力度不大等諸多因素影響,無序開山、違規開山等現象也時有發生,部分山體的違規開發行為破壞了山體自然水文。制定《瀘州市中心城區山體保護條例》,目的就是通過地方立法,為城區山體保護開發提供相應法律依據,推動處理好開發與保護的關係,提高城區山體保護開發法治化水平。
第三,抓好《條例》的宣傳貫徹實施,是建設山水城市的有力舉措。瀘州地處美麗富庶的“天府之國”四川盆地東南部,長江和沱江在這裡交匯。明代學者、久居瀘州的狀元楊升庵曾用“半山樓閣空中繞,兩岸人家一水分”來形容瀘州景色。兩江交匯的地形,星羅棋布的山體,造就了瀘州的物華天寶,形成了獨特的“水繞山環、城景相映”城市風貌,也承載了瀘州的歷史文化和未來發展。近年來,我市在山體的保護利用方面取得了諸多成效,依託城市山體建設30餘個城市公園,通過兩江四岸治理加強沿江生態保護,有力提升了城市形象、改善了人居環境,但仍然面臨“山城不見山、水城不見水”的問題,自然山體、濱水空間尚未得到充分開發利用和展示。制定《瀘州市中心城區山體保護條例》,就是通過地方立法促進山水城市建設,讓我市山水城市亮麗名片充分彰顯。
二、紮實抓好《條例》的宣傳培訓
學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我們要把《條例》的宣傳培訓作為當前法治建設的重點內容抓緊抓好。
一要突出領導幹部這個重點。領導幹部是各個地方、各個領域、各個單位、各級組織的“領頭雁”,也是社會生活的引領者和示範者。各級領導幹部要充分發揮“領頭雁”作用,以身作則、示範帶頭,先學一步、學深一層,原原本本、逐字逐句研讀《條例》的條款內容,深刻領會、準確把握《條例》的精神內涵和基本要求,模範遵守《條例》的各項規定,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研究問題、開展工作。
二要抓住執法人員這個關鍵。市、區人民政府要認真研究、精心制定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計畫。有關部門單位要認真組織開展本部門、本系統執法人員專題學習培訓,推動執法人員準確掌握《條例》各項具體規定。同時,要把《條例》的學習和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有機結合,納入行政執法資格崗位培訓內容,提高執法人員執法能力水平。
三要夯實廣大民眾這個基礎。山體保護與人民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相關部門單位要把《條例》作為普法重要內容,多形式、多渠道做好宣傳工作,推動《條例》深入人心。特別是市屬新聞單位要積極作為,充分發揮主流媒體優勢作用,用好瀘州日報、瀘州電視台、瀘州新聞網、川江都市報等媒體,廣泛宣傳《條例》意義和內容,聚焦民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集中宣傳報導,幫助民眾加深理解認識,增強學法守法自覺性。
三、切實推動《條例》的貫徹落地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強化協調配合,依法履職盡責,推動《條例》有效貫徹施行。
一要狠抓《條例》執行的協同合作。《條例》對城區山體的管理體制、保護職責、監督機制、規劃控制、分級保護等多個方面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涉及範圍較廣,需要各有關部門的通力配合、密切協作。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要求,依法履行職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二要狠抓《條例》規定的嚴格執行。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抓緊健全完善城區山體保護相關工作制度和機制,推動《條例》的規定要求得到落實。當前,市人民政府要儘快出台中心城區山體保護規劃及修復治理的配套措施,使《條例》的原則規定更加具體化。
三要狠抓《條例》實施的監督檢查。保障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是憲法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職責。市、區人大常委會要按照《監督法》等有關法律要求,靈活運用執法檢查、視察調研、專題詢問、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等形式,督促推動《條例》貫徹實施。

解讀

昨(18)日,《瀘州市中心城區山體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發布會暨貫徹實施會在南苑會議中心舉行,就《條例》相關情況作介紹,並就宣傳貫徹實施作安排部署。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曹建國出席會議並講話。
記者從會上了解到,《條例》經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將於今年12月1日正式施行。這也是瀘州獲得地方立法權後制定的第6部法規。
曹建國指出,《條例》的制定將對我市城市建設、經濟社會發展、民生事業等起到積極作用,各級各部門要統一思想,切實抓好該《條例》的宣傳、貫徹和實施工作。要充分認識《條例》的重大意義,抓好《條例》的宣傳貫徹實施,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市的重要抓手,也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迫切需要,更是建設山水城市的有力舉措。要紮實抓好《條例》的宣傳培訓,突出領導幹部這個重點、抓住執法人員這個關鍵、夯實廣大民眾這個基礎。要切實推動《條例》的貫徹落地,狠抓《條例》執行的協同合作、《條例》規定的嚴格執行和《條例》實施的監督檢查。
曹建國強調,《條例》的出台,對於進一步做好我市地方立法和依法行政工作具有重要意義。全市各級各部門務必高度重視、狠抓落實,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的權力與義務,切實把《條例》宣傳好、貫徹好、實施好,為瀘州爭創全省經濟副中心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作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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