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條例

岳陽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條例

岳陽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條例,於2017年9月22日岳陽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岳陽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岳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17/12/26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侵占、破壞山體水體,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法律和其他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岳陽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山體水體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飲用水水源地、城市公園、森林公園內山體水體的保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山體水體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然山脈、丘陵崗地等山體以及江河、湖泊、水庫、水塘、乾渠、水源涵養地、濕地等水體。
(一)構建城鄉自然山水格局主要特徵;
(二)承載城鄉居民共同歷史文化記憶;
(三)承擔防洪排澇、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等功能;
(四)其他具有特殊生態、經濟或者社會文化價值。
具體保護對象,由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規劃確定。
第四條 山體水體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永續利用、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領導、統籌、組織、協調和督查山體水體保護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山體水體保護、生態修復和整治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發現、制止本轄區內破壞山體水體的違法行為,並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人民政府報告,配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本轄區內山體水體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山體水體保護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
市、區林業、水務、國土資源、城市管理、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財政、農業、文化、旅遊、公安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山體水體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山體水體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市人民政府負責召集、組織。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審議山體水體保護工作的規劃、政策、方案;
(二)協調解決山體水體保護工作中的問題;
(三)督促、檢查、評估有關山體水體保護工作開展情況;
(四)有關山體水體保護工作的其它事項。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山體水體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侵占、破壞山體水體的行為。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山體水體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對山體水體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護規劃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林業、水務、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綠化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規劃(以下簡稱山體水體保護規劃)。
山體水體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環境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等相銜接,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十條 山體水體保護規劃應當包括山體水體保護名錄,主體功能,保護級別、範圍、內容、標準、措施,責任單位,開發與利用的途徑和方式。
根據山水格局特徵、承載的歷史文化價值和山體水體承擔的功能將保護級別分為一級保護和二級保護。
第十一條 山體水體保護規劃按以下程式編制和審批:
(一)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山體水體保護規劃時,應當徵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各級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意見,採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廣泛徵求專家和公眾意見,並將草案向社會公示;
(二)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山體水體保護規劃前,應當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對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並報告處理情況;
(三)市人民政府將批准的山體水體保護規劃向社會公布,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 經批准並公布實施的山體水體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
因國家、省級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確需占用一級保護山體水體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徵求林業、城市綠化、水務主管部門意見之後修改山體水體保護規劃,並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方可批准實施。
因國家、省級、市級重大項目建設等,確需占用二級保護山體水體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徵求林業、城市綠化、水務主管部門意見之後修改山體水體保護規劃並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修改的山體水體保護規劃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山體水體保護區域的適當位置設立保護標識和界址標識,公示保護依據和主要規劃內容,標明保護範圍、責任人和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移動、塗改或者損毀保護標識和界址標識。
第十四條 在一級保護山體範圍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傾倒或者堆放垃圾、工業廢渣等廢棄物;
(二)採伐、移植、毀壞林木,採挖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非法狩獵;
(三)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四)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
(五)挖山、開礦、採石、采砂、毀林開墾;
(六)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
(七)新建、改建、擴建墓地;
(八)其他破壞山體生態、景觀的行為。
在二級保護山體範圍內禁止實施上述規定的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行為;未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實施上述規定的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七項和第八項行為。
第十五條 在一級保護水體範圍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投肥、投餌養殖;
(二)傾倒垃圾、工業廢渣等廢棄物;
(三)排放未經處理或者處理未達標的廢水和油類、酸液、鹼液等有毒有害液體;
(四)丟棄動物屍體,排放未經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
(五)圍填、采砂、挖泥;
(六)其他破壞水體生態、景觀,影響水體(地下水)水質的行為。
在二級保護水體範圍內禁止實施上述規定的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行為;未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實施上述規定的第一項、第五項和第六項行為。
第十六條 山體水體保護規劃範圍內不得新設探礦權、採礦權和水域灘涂養殖等使用權。已設探礦權、採礦權和水域灘涂養殖等使用權的,許可期屆滿不得延續。
第十七條 對列入保護名錄的山體水體進行開發利用時,應當按照山體水體保護級別編制整體保護利用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十八條 山體水體保護規劃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應當按照整體保護利用修建性詳細規劃實施。
山體水體保護規劃範圍內已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不符合山體水體整體保護利用修建性詳細規劃要求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遷出或者拆除,並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 山體水體保護規劃範圍內經許可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施工時,應當嚴格保護施工場地周圍的山體水體,並接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許可區域內開發、利用山體水體資源的,應當嚴格執行經批准的環境保護與修復治理方案、土地復墾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濕地保護與恢複方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防洪影響評價報告等。
在山體水體修復治理過程中,不得對修復治理區域周邊的生態環境造成新的破壞。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山體水體修復機制,劃定市級生態公益林,實行生態補償,提升保護山體水體的生態功能。
第二十二條 市、區城鄉規劃、林業、水務、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執法巡查制度,加強對山體水體的日常性保護管理,發現破壞山體水體的行為,應當責令停止並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 山體水體保護工作建立部門之間的聯合執法機制。根據違法行為性質和嚴重程度,由山體水體保護工作聯席會議確定牽頭部門,負責聯合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參與聯合執法,並對各自的執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區人民政府山體水體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時,應當報告山體水體保護規劃執行情況,並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程式編制和修改山體水體保護規劃的;
(二)在山體水體保護規劃範圍內違法批准建設項目的;
(三)未依法查處山體水體保護規劃範圍內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導致山體水體遭到破壞的。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違反本條例規定,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岳陽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岳陽縣、臨湘市人民政府,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岳陽市南湖新區、湖南城陵磯新港區管理委員會等在職權範圍內履行山體水體保護職責。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岳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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