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條例

《益陽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條例》是2017年7月1日施行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益陽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條例
  • 頒布日期:2016年12月23日
  • 施行日期:2017年07月01日
益陽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條例
(2016年11月1日益陽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規劃的編制與修改
第三章 保護措施與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益陽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條例》已由益陽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6年11月1日通過,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6年12月2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益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2月2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山體水體保護工作,維護城市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城市規劃區內山體水體的規劃、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山體水體保護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規劃、保護優先、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赫山區人民政府、資陽區人民政府是山體水體保護工作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內山體水體保護工作的責任人。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研究處理有關山體水體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轄區內保護的山體水體進行巡查,及時發現、制止侵占和破壞山體水體的違法行為,並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五條 益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湖南長株潭城市群兩型社會示範區益陽東部新區管理委員會在職權範圍內履行山體水體保護職責。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主管山體水體保護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林業、水務、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民政、農業、旅遊等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山體水體保護工作。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本轄區內山體水體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山體水體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破壞山體水體的行為。
市、區人民政府對山體水體保護工作做出突出貢獻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護規劃的編制與修改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林業、水務等主管部門編制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規劃。
第十條 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規劃應當確定山體水體保護名錄、保護級別、保護範圍和保護措施。
市城市規劃區內山體水體實行分級保護,分為一級保護山體水體和二級保護山體水體。保護的具體範圍,由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規劃確定。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規劃時,應當採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廣泛徵求專家和公眾意見,並將草案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規劃前,應當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對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並報告處理情況。
第十三條 經批准的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經批准並公布實施的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
因國家、省級重大項目建設等,確需占用一級保護山體水體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修改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規劃,並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因國家、省級、市級重大項目建設等,確需占用二級保護山體水體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組織修改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規劃後,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修改的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規劃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涉及保護的山體水體時,應當先進行山體水體保護專題論證,並將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規劃納入重要內容。
第三章 保護措施與管理
第十五條 一級保護山體範圍內不得進行影響山體地質地貌、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等的開發與利用。一級保護水體範圍內不得進行影響水體生態功能、水質等的開發與利用。二級保護山體水體範圍內不得進行破壞山體水體生態整體功能的開發與利用。
第十六條 山體水體保護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在建築風格、建築密度、建築高度、色調、容積率等方面實行嚴格的規劃管制。
在一級山體水體保護範圍周邊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時,應當保持山體水體的景觀通透。
山體水體保護範圍內已有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不符合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規劃要求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逐步遷出或者拆除,並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 禁止在山體保護範圍內實施下列行為:(一)擅自挖山、採石、采砂、取土、開墾林地;(二)非法採伐、移植、毀壞林木,採挖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非法狩獵;(三)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四)傾倒或者堆放垃圾、工業廢渣、砂石等廢棄物;(五)其他破壞山體生態、景觀的行為。
第十八條 禁止在水體保護範圍內實施下列行為:(一)擅自采砂,填埋水體;(二)傾倒垃圾、工業廢渣等廢棄物;(三)排放未經處理或處理未達標的廢水和油類、酸液、鹼液等有毒有害液體;
(四)投肥、投餌養殖;
(五)隨意丟棄動物屍體,排放未經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
(六)其他破壞水體生態、景觀,影響水質的行為。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在一、二級保護山體水體的適當位置設立保護標識,公示保護依據和規劃,標明保護範圍和責任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移動、塗改或者損毀保護標識。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退耕、退養等機制,提升保護山體水體的生態功能。
第二十一條 山體水體保護範圍內不得新設礦權。已設礦權的,應當依法退出。
第二十二條 山體水體保護範圍內經許可的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在施工時,應當嚴格保護施工場地周圍的山體水體,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山體水體的修復按照“誰開發誰修復、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實施。
對於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山體水體破壞,由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修復治理。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違反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規劃,非法侵占、破壞山體水體的違法行為,依照各自法定職責依法進行查處;涉及多個執法部門的,由聯席會議明確執法主體,或者決定聯合執法。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山體水體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建立檢查及考核評議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規劃實施情況和山體水體保護狀況進行評估。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山體水體保護工作實施情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未按規定程式編制和修改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規劃的;
(二)在山體水體保護範圍內擅自批准建設項目的;
(三)其他未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受保護山體水體損害的。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等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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