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仁市中心城區山體保護條例

《銅仁市中心城區山體保護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2年12月1日,貴州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銅仁市中心城區山體保護條例》的決議。

2023年2月3日,銅仁市舉行《銅仁中心城區山體保護條例》宣傳貫徹實施會,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四大班子領導同時出席,錦江流域的縣、鄉、村三級負責人還均參加視頻會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仁市中心城區山體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日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銅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頒布,發展歷程,條例全文,

條例頒布

銅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銅仁市中心城區山體保護條例》於2022年8月31日由銅仁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22年12月1日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銅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2月2日

發展歷程

2022年8月31日銅仁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22年12月1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和管理
第三章  保護和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銅仁市中心城區山體保護,守護城市綠肺,打造美麗宜居環境,提升生態山水園林城市品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中心城區山體的規劃、管理、保護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心城區山體(以下簡稱山體),是指碧江區、萬山區內納入規劃保護的自然山脈、山嶺和山丘。
本條例所稱山體保護,是指對山體的生態系統、自然景觀、人文遺蹟等方面的保護。
第三條  山體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分級管控、公眾參與、綜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山體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山體保護工作機制,解決山體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區人民政府是山體保護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山體保護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履行山體保護屬地管理職責,加強日常巡查,及時制止侵占和破壞山體等違法行為,並向相關部門報告。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開展山體保護工作,組織、引導居(村)民參與山體保護。
第五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是山體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山體保護規劃的實施和山體內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以及改變城市園林綠地使用性質的監督管理。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山體內森林防火、林地用途變更、林木採伐等行為的監督管理以及城市生態公園的管理維護。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山體內占用城市園林綠化用地、砍伐綠化林木和移植古樹名木等行為的監督管理以及城市山體公園的管理維護。
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山體內違法建設以及傾倒、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等行為的查處。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山體內市政公共基礎設施及其配套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文體旅遊、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民政、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山體保護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山體保護的宣傳教育,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對山體保護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增強公眾山體保護意識。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山體保護的行為進行投訴或者舉報。
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依法對破壞山體的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第二章   規劃和管理
第七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林業、城市綠化、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山水相依、風道通暢、預防災害的要求編制山體保護規劃。
編制山體保護規劃時,應當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評審;未經論證、評審或者論證、評審未通過的,不得進入決策程式。規劃批准前,應當向社會公示。
山體保護規劃應當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編制完成,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山體保護規劃是山體保護管理的依據,其內容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
因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確需修改山體保護規劃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報批後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山體保護規劃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山體名稱、位置、級別、保護邊界線和功能定位;
(二)山體周邊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和退讓山體保護邊界線距離等控制性要求;
(三)復綠治理要求;
(四)保護圖則;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條  山體實行分級保護,並根據山體區域位置、歷史文化價值、生態功能、自然景觀等特徵,劃分為一級保護山體、二級保護山體。
一級保護山體包括:
(一)具有歷史文化價值,承載城市記憶的東山、太乙峰、文筆峰、架梁山等山體;
(二)具有重要生態功能,調節城市氣候的石灰坡、筆架山、九拐坡、硯台山等山體;
(三)具有獨特自然風貌,構成城市景觀的獅子山、帽子坡、老鷹岩、七姊妹山等山體。
二級保護山體包括:
(一)具有生態防護功能,緩解城市熱島效應的黃泥董、爛泥壟、長嶺坡、塢泥坳、垌坡、龍王坡等山體;
(二)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山體。
一級保護山體、二級保護山體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一條  山體應當以山腳線現狀為基準,劃定山體保護邊界線,具體劃定方式如下:
(一)山腳有建築物的,以建築物靠山體一側建築基地線為山體保護邊界線;
(二)山腳為林地的,以林地界線為山體保護邊界線;
(三)山腳為耕地、濕地的,以耕地、濕地界線為山體保護邊界線;
(四)山腳臨道路的,以道路邊界線為山體保護邊界線。
第十二條 山體周邊建設項目用地不得侵占山體保護邊界線。
鄰近山體的新建建築物,應當退讓山體保護邊界線距離20米以上,減少對山體的遮擋,其建築形態、風貌色彩應當與山體景觀相協調。
第三章  保護和利用
第十三條  山體保護實行責任單位制度。山體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是山體保護的責任單位。既有權屬單位又有管理單位的,管理單位是責任單位。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轄許可權依法確定責任單位,與責任單位簽訂山體保護責任書,明確其山體保護責任。
第十四條  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山體保護邊界線設定界樁、界碑,標明山體名稱、保護級別、保護範圍、責任單位及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
禁止擅自移動界樁、界碑。
第十五條  一級保護山體內,除可以建設市政、交通、農業、體育等公共基礎設施以及村民建住宅外,禁止其他與山體保護無關的建設行為。
村民確需建住宅的,應當依法取得有關建房手續,其宅基地面積、住宅層高和面積等執行省規定的標準,風貌色彩與山體景觀相協調。
第十六條  二級保護山體內,除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允許建設的項目外,還可以建設觀光休閒、文化體驗、旅遊民宿等文化、旅遊、娛樂項目,禁止建設商品住宅。
二級保護山體內的文化、旅遊、娛樂項目,應當按照錯落有致、山景相融、小型單體的要求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施工,減少山體開挖和植被破壞。
第十七條  林業、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採取撫育間伐、植樹造林、林分改造和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加強森林資源培育,保護生物多樣性,促進林木更新,提高森林覆蓋率和水源涵養能力,增強生態功能。
造林綠化應當科學規劃,合理搭配樹種,體現季相變化,營造生態景觀。
第十八條  山體內耕地和林地的承包經營權人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依法管理使用地上附著物。
因實施山體保護措施致使權利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相應補償。
第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山體保護監測預警體系和數據共享機制,利用現代監測預警技術,對山體地質災害隱患、森林火險、生物災害等進行監測預警。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防火宣傳,組織編制防火應急預案,配置防滅火裝備和物資,並依法發布森林禁火令。
第二十條  山體內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山體復綠治理的相關內容納入建設項目修建方案。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山體保護復綠治理相關要求,落實復綠治理責任。復綠治理工程未完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山體內不得新設砂石場,已有的砂石場應當限期關閉,並依法給予相應補償。
砂石場關閉前,採礦權人應當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恢復義務。採礦權人在申請辦理閉坑手續時,應當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可以在適合開放的山體內規劃建設城市山體公園。
城市山體公園建設要充分利用原有地形、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條件,合理設定林蔭道、綠化道以及休憩、遊覽、鍛鍊設施,為市民提供安全實用、環境優美、遊憩觀景的綠色生態空間。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可以在具有水土保持、水源涵養等生態功能的山體內規劃建設城市生態公園。
城市生態公園建設要依託自然生態和森林資源優勢,堅持造林與造景結合、綠化與美化同步,以種植具有地域特色的風景林木為主,形成多樹種、多層次、喬灌草相結合的森林景觀。
第二十四條  山體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擴建既有建築物;
(二)在城市面山體新建、擴建墳墓或者新立墓碑;
(三)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築垃圾等廢棄物;
(四)毀林開荒,擅自砍伐林木和移植古樹名木;
(五)燒荒、燒秸稈、野炊等野外用火;
(六)其他破壞山體和植被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自然資源、林業、城市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建立執法信息共享制度,開展山體保護聯合執法,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山體保護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罰款:
(一)鄰近山體新建建築物退讓山體保護邊界線距離小於20米;
(二)在一級保護山體內,從事建設市政、交通、農業、體育等公共基礎設施以及村民建住宅以外的其他與山體保護無關的建設行為;
(三)在二級保護山體內建設商品住宅。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拒不恢復原狀的,賠償損失,並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恢復義務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啟用該採礦權人繳存的保證金組織治理,可並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採礦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由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傾倒、堆放建築垃圾的,對工程施工單位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一級保護山體中太乙峰包括天乙峰、筆架沖;架梁山包括人傑坡、三丘田等山丘。
本條例二級保護山體中爛泥壟包括白岩壁;長嶺坡包括沙董、金盆山、沖天鼓;塢泥坳包括雞鳴垌至登頭灣等山丘。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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