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仁古城保護條例

《銅仁古城保護條例》是為了加強銅仁古城保護,傳承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而制定的條例。

2021年11月29日,銅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公布《銅仁古城保護條例》,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仁古城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0日
  • 發布單位:銅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公告,條例全文,

發布公告

銅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銅仁古城保護條例》於2021年10月29日由銅仁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2021年11月26日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
銅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1月29日

條例全文

銅仁古城保護條例
(2021年10月29日銅仁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1年11月26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 護
第三章 管 理
第四章 利 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銅仁古城保護,傳承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銅仁古城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銅仁古城是指位於銅仁市中心城區內,三江匯流處銅岩周邊的東山古建築群、中南門歷史文化街區、江宗門半島既有建築群,大江坪半島、五顯廟半島規劃控制區域。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條 銅仁古城保護堅持政府主導、統一管理、分類保護、合理利用、多方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銅仁古城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負責古城保護利用、監督管理、規劃管控等工作,完善體制機制和政策保障。
市人民政府文化旅遊、城鄉建設、消防、規劃、城市管理、民族宗教、教育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城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碧江區人民政府、古城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古城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銅仁古城保護管理機構(以下統稱古城保護機構),負責古城保護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實施古城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組織編制古城保護名錄、建立檔案、設定保護標識、明確保護責任單位;
(三)負責古城公共基礎設施和有關建設、修繕、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會同碧江區人民政府、古城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和相關部門建立古城保護共管共建機制;
(五)與古城保護管理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銅仁古城保護專家諮詢制度,設立由文物、文史、規劃、設計、古建、消防、園林等方面專業人才組成的諮詢專家庫。
古城保護機構和有關部門編制或者修改古城保護方案、保護名錄、規劃,以及建設管理中重大事項的決策,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評審。未經論證、評審或者論證、評審未通過的,不得進入決策程式。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依法舉報或者勸阻破壞銅仁古城的行為。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通過投資、資助、捐贈、設立公益性資金、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古城保護、利用、研究等活動。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碧江區人民政府、古城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和相關部門應當加強銅仁古城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保護意識。
每年端午節所在周為銅仁古城保護宣傳周。
第二章 保 護
第九條銅仁古城實行分類保護,從嚴保護文物保護單位,整體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重點控制歷史建築形態、結構和傳統民居的風貌,全面保持既有建築的風貌特徵,不得擅自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大江坪半島、五顯廟半島規劃控制區域內的建(構)築物高度、體量、外觀形象等應當與古城建築風格相協調,符合古城整體風貌。
第十條 銅仁古城保護對象包括:
(一)周逸群烈士故居、飛山宮、川主宮、東山寺、古城牆、古城門、古碼頭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二)中南門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包括其範圍內的朱家大院、羅家大院等歷史建築和傳統民居;
(三)逸群國小、東山抗日陣亡將士紀念碑等紅色文化資源;
(四)摩崖石刻、牌坊、亭閣、古井、古樹名木;
(五)書院、文廟等既有建(構)築物;
(六)傳統地名、歷史建(構)築物名稱、商業老字號;
(七)銅岩、東山、江宗門半島、大江坪半島、五顯廟半島等景觀風貌;
(八)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對象。
第十一條 銅仁古城保護對象實行保護名錄製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已經批准公布的保護對象,直接列入保護名錄。
古城保護機構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開展保護對象的普查和保護名錄編制、修訂工作,對需要列入保護名錄的對象提出建議名單,經專家論證、社會公示後,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古城內具有保護價值的對象,可以向古城保護機構建議列入保護名錄。
第十二條 古城保護機構應當對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建立檔案、電子資料庫,進行動態監管。保護對象檔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使用現狀、歷史沿革、名人軼事和文化藝術特徵等;
(二)普查、研究獲取的資料;
(三)測繪、設計信息資料;
(四)修繕、保養過程中的圖文和影像等資料;
(五)其他需要保存的資料。
第十三條 古城保護機構應當對保護對象分類設定含有數字信息的標誌牌,標明保護對象的名稱、年代、保護範圍、保護責任單位、重點歷史信息等內容。
標誌牌的設定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並與古城風貌相協調。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損壞標誌牌。
第十四條 銅仁古城保護對象實行保護責任單位制度,保護責任單位由古城保護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和保護需要確定。保護責任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保護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配合古城保護機構收集、研究保護對象的有關歷史資料、文獻和實物,並接受其監督;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銅仁古城內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和保養由使用人負責,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和保養由所有權人負責。
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修繕、保養能力的,古城保護機構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所有權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由古城保護機構進行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權人承擔。
禁止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第十六條古城保護機構應當與文物保護單位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明確保護和管理責任,並設定保護責任公示牌。
古城保護機構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古城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加大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日常管護力度和檢查巡查頻次,督促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技術標準要求,安裝消防、安防、防雷、防蛀等設施。
第十七條古城保護機構應當會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不改原貌、最小干預的原則,制定歷史建築形態和構造圖集,明確高度、體量、外觀形象、色彩、材料、細部特徵、工藝手法等要求。
歷史建築形態和構造圖集應當經專家論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後,由古城保護機構公布。
第十八條列入保護名錄的傳統民居,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合法、安全使用,採取適當措施防止傳統民居損毀,不得擅自拆卸建築構件,不得破壞建築物主體和改變原有風貌。
傳統民居有損毀危險的,其所有權人參照歷史建築形態和構造圖集要求進行維護和修繕,資金確有困難的,古城保護機構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九條銅仁古城內既有建築應當按照原有風貌特徵進行維護和修繕。除既有公共建築維護和修繕由古城保護機構負責外,其他既有建築維護和修繕由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負責。
第二十條銅仁古城內建(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公共設施確需維護、修繕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有關部門審批前,應當徵求古城保護機構的意見。
建設單位在維護、修繕施工前,應當將有關手續報古城保護機構備查;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施工中,應當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相關規定,並接受古城保護機構監督。
第三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條古城保護機構和相關部門按照安全規範、文明有序、乾淨整潔、便民利民的要求對銅仁古城進行管理。
古城保護機構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運用銅仁市大數據平台,建立包含保護名錄、歷史文化、業態項目、旅遊活動、消防安全等內容的管理信息系統,提高古城管理工作智慧型化水平。
第二十二條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古城保護機構加強消防救援力量建設,檢查、督促消防安全責任單位、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練。
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敷設管線,使用不燃、難燃材料進行裝修、裝飾,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古城保護機構應當會同古城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加強對古城消防安全的日常巡查工作。
第二十三條古城保護機構應當會同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加強對古城內裝修裝飾行為的監督指導,制定管線管道、店鋪門面、廣告招牌、景觀燈光、空調外機、遮陽棚(傘)等裝修裝飾標準。
給排水、消防、電力、通訊等管線設施應當入地埋設。入地埋設確有困難,需要採用架空或者沿牆敷設的,應當與古城風貌相協調。
第二十四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銅仁古城內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督促責任人落實環境衛生責任,保持古城乾淨整潔。
第二十五條古城保護機構應當加強對銅仁古城內舉辦民俗、節慶、演出、影視拍攝等大型活動的監督管理,督促承辦單位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維護現場安全秩序。
第二十六條古城保護機構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定期集中辦公制度,對銅仁古城內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修繕、裝修、經營等有關事項開展政務服務,制定車輛通行、貨物運輸等便民措施,為居民和經營者生產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銅仁古城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構)築物;
(二)亂搭建、亂堆放;
(三)在建(構)築物上刻劃、塗污;
(四)損壞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五)擅自移植、修剪樹枝等損害古樹名木生長;
(六)破壞消防、安防、防雷、防蛀等設施;
(七)隨意丟棄垃圾、排放生活污水或者超標排放油煙;
(八)露天焚燒瀝青、橡膠、塑膠、皮革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氣體的物質;
(九)升放孔明燈;
(十)抽打陀螺、甩響鞭;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在中南門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除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以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使用明火;
(二)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
(三)擅自拆除傳統民居;
(四)開山、採石、取土等破壞東山山體的活動;
(五)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六)儲存、使用燃氣;
(七)燃放煙花爆竹、焚香燒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利 用
第二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銅仁古城資源,根據功能規劃布局,明確區塊業態,發布禁止類、限制類、鼓勵類經營項目目錄,制定鼓勵類項目獎勵政策,推動古城文化、旅遊、商貿等產業發展。
第三十條銅仁古城內文物保護單位在保障文物安全和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結合其自身特點依法進行保護性利用。
鼓勵依法利用具備條件的文物保護單位開設博物館、陳列館、紀念館等,對歷史文化遺產進行展示。
第三十一條銅仁古城內歷史建築在不改變主體結構、外觀風貌以及不危害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前提下,除不得開設大型餐館外,可以進行活化利用。
鼓勵利用歷史建築展示非遺項目、開展民俗表演、開設中醫藥館等,傳承民族民間文化。
第三十二條鼓勵利用銅仁古城內的傳統民居開設傳統商鋪、傳統工藝作坊、客棧、茶室等經營服務場所,展示原有居民生產生活形態。
第三十三條鼓勵、支持組織和個人在銅仁古城內依法從事下列行為:
(一)開展古城游、紅色游、文化游等特色旅遊;
(二)開設博物館、非遺館、圖書館、美術館、陳列館、紀念館、科技館;
(三)開辦紅色革命教育、歷史文化傳承、生態環境保護等研學、培訓機構;
(四)建立影視製作、文藝創作等基地,發展文化創意產業;
(五)製作、銷售、展示傳統手工藝品、民俗工藝品和紀念品;
(六)經營傳統中醫藥、健康養生行業;
(七)經營特色美食、民宿、茶藝、酒吧;
(八)組織賽龍舟、儺戲、龍燈鈸等民族民間文藝表演;
(九)其他有利於古城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傳播的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處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違反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違反第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違反第七項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焚香燒紙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處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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