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條例

為保護和發展傳統村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條例
  • 通過時間:2017年8月3日
  • 施行時間:2017年10月1日
條例全文,起草說明,修改情況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

條例全文

(2017年8月3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發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傳統村落,是指列入國家名錄的中國傳統村落和省名錄的貴州傳統村落。
第三條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堅持保護優先、突出特色、科學規劃,活態傳承、合理利用,政府主導、村民自治、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傳統村落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措施,建立協調機制,解決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工作。文化(文物)、財政、國土資源、農業、旅遊、規劃、民族宗教、扶貧開發、民政、環境保護、林業、公安(消防)、發展改革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的具體工作,參與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編制並組織實施,指導村民委員會開展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工作。
第五條傳統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參與保護和發展規劃編制和實施,依法履行傳統村落文化保護、經濟發展、環境整治、消防安全等職責。依法組織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將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事項納入村規民約。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文物)、民族宗教、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的教育培訓和人才培養等工作。
鼓勵傳統村落設立博物館、村志館、傳習基地、陳列室、戲樓(台)等場所,開展授徒、展示、巡演、節慶等活動。
第七條鼓勵新聞媒體積極宣傳傳統村落及其保護和發展工作,增強全民保護和發展傳統村落意識。
第二章申報和規劃
第八條申報傳統村落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九條申報中國傳統村落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執行。
具備下列條件的村落,可以申報貴州傳統村落:
(一)村落主體形成較早;
(二)傳統建築風貌完整;
(三)整體格局保存良好,保持傳統特色;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
貴州傳統村落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貴州傳統村落的申報、評審程式和評價認定指標體系,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傳統村落名錄公布之日起1年內,編制完成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
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應當包含保護範圍、保護對象、保護措施、產業布局、人居環境改善等內容。中國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進行編制;貴州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編制的具體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產業發展、扶貧開發、生態環境保護、鄉村建設等有關規劃相互融合。
第十一條編制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傳統村落實際,突出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需要,體現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廣泛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之日起15日內,報市、州人民政府審批。
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審批前,應當進行技術審查。中國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技術審查。貴州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技術審查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批准之日起30日內,在入口網站和傳統村落所在地公布,並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依法批准的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按照原批准程式執行。
第三章資金和項目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傳統村落實際安排保護和發展資金,用於傳統村落普查、搶救與保護、文化傳承、基礎設施建設及運行維護、產業發展、宣傳教育等。
省人民政府應當參照國家對中國傳統村落保護資金補助政策,對貴州傳統村落予以補助。
第十五條投入傳統村落的資金,根據保護和發展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整合使用。
通過政策性金融機構融資用於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資金,應當優先用於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發展。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引導金融資本和社會資本投入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投資、入股、租賃等方式參與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項目庫,對項目進行動態管理,完善項目進入、退出機制。
第十八條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項目應當依照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開展工程設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嚴格執行項目投資預算和決算管理。
第十九條項目實施主體應當在傳統村落所在地公開保護和發展項目的建設規模、內容、投資額、資金來源、施工單位等項目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四章保護措施
第二十條保護傳統村落應當保持村落空間、歷史和價值的完整性,維護文化遺產存在、形態、內涵和村民生產生活的真實性,注重傳統文化和生態環境的延續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組織制定傳統村落保護技術規範。
第二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傳統村落進行普查。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對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確定的保護對象進行普查,並將普查結果報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普查發現的瀕危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建築,應當優先搶救保護。
第二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文物)、檔案等部門按照一村一檔要求建立傳統村落檔案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傳統村落主要入口設立傳統村落保護標誌,並對傳統建築、古路橋涵垣、古井古塘、古樹名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相關場所等保護對象實行掛牌保護。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改變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傳統建築原有高度、體量、外形及色彩等建築風貌。
前款規定的建築物,屬於不可移動文物或者歷史建築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與傳統村落整體風貌不相協調的其他建(構)築物可以採取補助、獎勵等支持措施,選擇代表性建(構)築物實施示範改造,建(構)築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配合。
第二十五條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符合保護和發展規劃,不得破壞傳統格局和風貌。
第二十六條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的傳統建築、古路橋涵垣、古井古塘等建(構)築物的維護修繕,應當遵循修舊如舊的原則。鼓勵採用傳統建造技術、傳統建築材料進行維護修繕。
維護修繕前款規定的建(構)築物,屬於不可移動文物或者歷史建築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傳統建築的維護修繕,由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負責;沒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的,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前款規定的維護修繕,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資金補助。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環境保護、農業等部門應當開展傳統村落生物多樣性調查、評估與監測,建立和完善生物多樣性傳統知識資料庫。
第二十九條傳統村落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占用或者破壞保護和發展規劃確定保留的森林、耕地、濕地、林地綠地、河道水系、路橋涵垣等自然景觀、歷史環境要素;
(三)建設生產易燃、易爆物品工廠,或者設定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
(四)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尊重傳統村落村民的生活習慣和生產方式,改善傳統村落生產生活條件,防止傳統村落空心化、過度商業化。
在傳統村落實施易地扶貧搬遷的,應當尊重村民意願,並對村民所有的建(構)築物處理作出約定。
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世界遺產地等,因保護和管理需要,將村民遷出傳統村落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傳統村落村民所有的建(構)築物依法出賣、出租、抵押、入股的,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合法原則,並遵守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使用與傳統村落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尊重其形式和內涵,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傳統村落的習俗、文化藝術、傳統建築技術等文化遺產進行收集、整理、研究,推動傳統村落文化遺產傳承、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
各級人民政府對傳統建築工匠、民間藝人等傳統村落技藝人才開展技藝傳承活動,可以提供必要的經費補助。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依法做好傳統村落消防安全工作。
確因傳統村落保護需要,消防設施、消防通道等達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及措施。
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消防管理和宣傳教育,完善消防制度,建立健全民眾性消防組織。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開展傳統村落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及時治理傳統村落地質災害隱患。
第三十六條建立傳統村落駐村專家、村級聯絡員制度。
駐村專家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選聘,負責指導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項目實施等工作;村級聯絡員由村民委員會在村民中推薦,負責宣傳傳統村落相關政策、監督項目實施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文物)、財政、國土資源、農業、旅遊、民族宗教、環境保護等部門建立傳統村落動態監測數據系統,對傳統村落保護狀況和規劃實施情況實施動態監測。
建立傳統村落考核評估和退出機制。經考核評估,對保護成績突出的予以獎勵;對保護不力的給予通報批評;對傳統建築、風貌格局等遭受破壞的給予瀕危警示;對喪失保護價值的啟動退出機制。
第五章發展促進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建設傳統村落道路、供水、供電、通信、綠化、公共照明、生活垃圾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和教育、文化、體育、衛生計生、郵政、公交、養老、農村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
第三十九條編制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應當預留允許建設區。
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村民的房屋確需保護不能進行改建、擴建的,可以在前款規定的允許建設區另行申請宅基地。
第四十條在保持傳統風貌和建築形式不變的前提下,引導傳統村落村民改善傳統建築通風采光、節能保溫、給排水、環境衛生等生活設施,提升村民居住品質。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積極支持傳統村落建立健全多種形式的集體經濟組織,培育和壯大傳統村落集體經濟。
傳統村落的經營性資產,依法折股量化到享有集體所有權的集體組織成員,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
第四十二條在延續傳統生產生活方式的基礎上,支持傳統村落發展特色種植養殖、農產品加工、休閒觀光、創意農業等,拓展農業多種功能,促進產業融合發展。
政府資金扶持的產業發展項目應當向傳統村落傾斜。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扶持有條件的傳統村落發展鄉村旅遊,推動重點旅遊景區建設與傳統村落旅遊開發有機銜接,在鄉村旅遊評級認定等方面對傳統村落予以優先。
鼓勵村集體利用村民空置或者退出土地、住宅等資源,發展鄉村旅遊等產業。探索村民自願參與的旅遊開發機制和利益分享機制,鼓勵傳統村落村民利用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農家樂(民宿)等旅遊經營相關活動。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傳統村落民族民間手工業發展,強化地域特色,創建地理標誌品牌;搭建傳統村落文化消費、傳播體驗交流平台,支持建設民族民間文化、醫藥保健、康體養生、休閒度假、鄉村旅遊、高效農業等產業集聚區和旅遊休閒基地。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優先建設完善電子政務、電子商務、現代物流、鄉村旅遊等服務體系,促進傳統村落與網際網路深度融合,推動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大數據套用。
第四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傳統村落所在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設立集體控股公司,對傳統村落資源進行開發利用。
利用傳統村落資源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尊重村民意願,並依法對權益分配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所稱傳統建築,包括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歷史文化名村中的歷史建築和其他具有一定建成歷史,能夠反映特定時期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第五十二條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認定本級傳統村落,其保護和發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對《貴州省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我省高度重視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近年來,開展了傳統村落調查,實施了一批保護項目,共有426個村落列入中國傳統村落名錄,占全國總量的16.7%,居第二。2015年,省政府印發《關於加強傳統村落保護髮展的指導意見》(黔府發〔2015〕14號),明確了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的總體要求、重點任務、政策措施,有力推進了我省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發展工作。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除列入中國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落外,我省尚有數量較多具有保護價值的傳統村落需要保護;二是受歷史原因和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對傳統村落的投入有限,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存在較大的資金缺口;三是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要求規劃先行,但實踐中編制規劃的相關規範缺失;四是為避免傳統村落自然損毀和遭受開發建設性破壞,需要制定合理有效的保護措施。為使傳統村落美起來、強起來、富起來,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建立地方名錄予以保護,通過立法促進傳統村落發展十分必要。
二、起草過程
2015年6月,省政府法制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邀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人大民宗委成立起草小組,開展《條例(草案)》的調研起草工作。起草小組先後赴江蘇、山東、安徽等省和我省安順市、黔東南州等地實地調研,徵求了部分傳統村落村委會的意見。形成徵求意見稿後,又召開徵求意見會和論證會,徵求省直有關部門和各市(州)政府意見,與省政協社法委及部分政協委員進行溝通論證,並在貴州省人民政府網上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經反覆修改,並經2016年8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通過,形成《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傳統村落的概念。我國沒有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的專門立法。參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國家部委出台的相關檔案中關於傳統村落的表述,以及《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傳統村落保護髮展的指導意見》(黔府發〔2015〕14號),《條例(草案)》第二條第二款對傳統村落的概念作了明確規定,即:傳統村落“是指形成較早,擁有物質形態或者非物質形態文化遺產,具有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等價值的自然村落”。同時,將未被列入中國傳統村落名錄,又確有價值的村落列入地方傳統村落名錄,形成國家名錄和地方名錄相銜接的分級保護體系。
(二)規劃編制。依據《城鄉規劃法》,《條例(草案)》規定,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考慮到住房城鄉建設部推進鄉村規劃改革可能發生的變化,《條例(草案)》沒有明確保護和發展規劃應當包括的內容,僅在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中國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進行編制。地方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編制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
(三)資金整合。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國發〔2015〕3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意見》(國辦發〔2016〕22號),將投入傳統村落的各類專項資金整合利用,能最大限度發揮其效益,也利於專項資金的管理。為此,《條例(草案)》第十七條規定“投入傳統村落的政府資金、金融資金、基金等項目資金,根據保護和發展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整合使用。”
(四)預留建設區。維護傳統風貌和格局是保護傳統村落的基本要求,但在現實中,一方面,村民居住的房屋可能屬於不可移動文物或者不能改擴建的歷史建築或風貌建築,導致改擴建受到限制;另一方面,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一戶一宅”原則,村民又不能另行申請宅基地,村民改善住房條件的合理願望得不能滿足。村民如果通過分家立戶的形式申請宅基地,又要受到相關規劃的約束,為此,《條例(草案)》第四十一條規定:“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村規劃、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應當預留允許建設區。”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貴州省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和《貴州省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關於〈貴州省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保護和發展傳統村落,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會後,法工委將《條例草案》送各縣級人大常委會,並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全文公布,廣泛徵求意見;到遵義市匯川區、鳳崗縣、湄潭縣和黔東南州進行了調研。2016年12月1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對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的審議意見以及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1.第三條中的“村民主體”後增加“社會參與”。
2.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保護和發展規劃編制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3.第十七條修改為:“投入傳統村落的資金,根據保護和發展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整合使用。
“通過政策性金融機構融資用於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資金,應當優先用於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發展。”
4.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傳統建築的維護修繕,由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負責;沒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的,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5.增加一項作為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內容為:“建設生產易燃、易爆物品工廠,或者設定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
6.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尊重傳統村落村民的生活習慣和生產方式,改善傳統村落生產生活條件,防止傳統村落空心化、過度商業化。
“在傳統村落實施易地扶貧搬遷的,應當尊重村民意願,並對村民所有的建(構)築物處理作出約定。
“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世界遺產地等因保護和管理需要,將村民遷出傳統村落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7.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傳統村落村民所有的建(構)築物依法出賣、出租、抵押、入股的,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合法原則,並遵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8.增加一款作為第三十六條第三款,內容為:“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消防管理,完善消防制度,健全消防應急機制,強化消防宣傳教育,增強傳統村落的消防能力。”
9.第五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2016年9月5日,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貴州省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議案交由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辦理後,我委隨即將《條例(草案)》文本傳送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住建廳有關同志和專家共同組成調研組,赴銅仁市、黔東南州開展調研。此前,我委提前介入,赴山東、安徽兩省和我省畢節市開展立法調研,參與文本起草和修改工作。9月12日,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召開法規論證會,聽取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人大民宗委、省政府法制辦、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文化廳等近二十家單位的意見。在此基礎上,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召開第二十次委員會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傳統村落是我國歷史文化的鮮活載體,維繫著中華民族最為濃郁的“鄉愁”。加強傳統村落保護,可以為城鎮化發展保留可借鑑的歷史文化脈絡,更好地體現地域特徵和民族特色。我省共有18091個行政村落,進入中國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落有426個,占我省行政村落總數的2.35%,除此之外仍然有數量較多具有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價值的村落。這些村落以其深厚底蘊已經成為多彩貴州的靚麗名片,成為發展全域旅遊的新支撐。但由於傳統村落保護體系不完善、法律法規不健全等原因,一些傳統村落面臨資金投入有限、發展規劃不規範、易遭受開發建設性破壞等問題,為繼承和弘揚我省優秀傳統文化、推進全域旅遊、改善農村人居環境,通過立法促進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十分必要。《條例(草案)》根據我省情況,提出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村民主體的原則,有利於在村民自治背景下正確處理政府、社會、村民的關係;在中國傳統村落名錄之外明確了地方傳統村落申報條件,增大了我省村落的保護範圍;對投入保護的資金整合作出具體規定,最大限度發揮其效益;要求有關規劃應預留允許建設區,回應民眾改善人居環境的需要;明確規定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禁止進行的活動並對應有關法律責任,強化了傳統村落保護的剛性約束。《條例(草案)》對我省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的原則、申報和規劃、資金和項目、保護措施、發展促進、法律責任等7個方面作了具體規定,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符合我省實際,建議常委會予以審議。
二、建議修改意見
1.將第二條第二款中的“或者”修改為“和”;
2.在第三條“政府引導、”後增加“社會參與、”;
3.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保護和發展規劃編制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4.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內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利用政策性金融機構對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的信貸資金,選擇合規項目、確定實施模式、加強建設管理。”;
5.在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森林、”後增加“耕地、濕地、”,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內容為:“建設生產易燃、易爆物品工廠,或者設定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原第三項順延為第四項;
6.將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消防機構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及措施。”,並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內容為“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消防管理,完善消防制度,健全消防應急機制,強化消防宣傳教育,增強傳統村落的消防自治能力。”;
7.將第四十三條中“成立專業合作社、股份合作制等集體經濟組織,”修改為“建立健全多種形式的集體經濟組織,”;
8.將第四十四條中“延續傳統農業社會生產生活方式,”修改為“在延續傳統生產生活方式的基礎上,”;
9.將第五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貴州省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和《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於〈貴州省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進行了審議,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2017年4月,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飛躍率省人大法制委、民宗委和常委會法工委的負責同志,赴黔南州開展了專題調研;法工委召開了省直有關部門和省人大常委會諮詢專家論證會,聽取意見建議。5月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參加,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並對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和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條文中的“地方傳統村落”修改為“貴州傳統村落”;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傳統村落,是指列入國家名錄的中國傳統村落和省名錄的貴州傳統村落。”刪去第三款;第九條第三款修改為:“貴州傳統村落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二條,內容為:“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認定本級傳統村落,其保護和發展參照本條例執行。”
2.第三條修改為:“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活態傳承、合理利用,政府主導、村民自治、社會參與的原則。”
3.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的具體工作,參與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編制並組織實施,指導村民委員會開展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工作。”
4.第七條修改為:“鼓勵新聞媒體積極宣傳傳統村落及其保護和發展工作,增強全民保護和發展傳統村落意識。”
5.原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合併作為第十條,並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傳統村落名錄公布之日起1年內,編制完成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
“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應當包含保護範圍、保護對象、保護措施、產業布局、人居環境改善等內容。中國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進行編制;貴州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編制的具體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產業發展、扶貧開發、生態環境保護、鄉村建設等有關規劃相互融合。”
6.原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一條,並修改為:“編制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傳統村落實際,突出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需要,體現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廣泛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7.原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之日起15日內,報市、州人民政府審批。”
8.原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三條,並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批准之日起30日內,在入口網站和傳統村落所在地公布,並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依法批准的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按照原批准程式執行。”
9.原第十六條改為第十四條,並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省人民政府應當參照國家對中國傳統村落保護資金補助標準,對貴州傳統村落予以補助。”
10.原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並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前款規定的維護修繕,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資金補助。”
11.原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並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環境保護、農業等部門應當開展傳統村落生物多樣性調查、評估與監測,建立和完善生物多樣性傳統知識資料庫。”
12.原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內容為:“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
13.原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並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傳統村落的習俗、文學、傳統建築技術等文化遺產進行收集、整理、研究,推動傳統村落文化遺產傳承、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
“各級人民政府對傳統建築工匠、民間藝人等傳統村落技藝人才開展技藝傳承活動,可以提供必要的經費補助。”
14.原第四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並修改為:“編制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應當預留允許建設區。
“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村民的房屋確需保護不能進行改建、擴建的,可以在前款規定的允許建設區另行申請宅基地。”
15.原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並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優先建設完善電子政務、電子商務、現代物流、鄉村旅遊等服務體系,促進傳統村落與網際網路深度融合,推動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大數據套用。”
16.原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並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傳統村落所在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設立集體控股公司,對傳統村落資源進行開發利用。
“利用傳統村落資源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尊重村民意願,並依法對權益分配等事項作出約定。”
17.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九條,內容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三次審議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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