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傳統村落保護,傳承優秀文化遺產,合理利用傳統村落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化市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  懷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文,公 告,解讀,

全文

(2019年9月27日懷化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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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列入國家保護名錄的中國傳統村落的保護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涉及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歷史文化名村保護的,依照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歷史文化名村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傳統村落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根據實際情況優先落實規劃編制和搶救性保護經費。
第四條  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傳統村落保護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提出保護方案,加強宣傳教育,建立保護檔案,定期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家對保護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將傳統村落保護納入本級文化、旅遊發展規劃,加強對傳統村落內文物、民族民間文化的搶救與保護,積極做好普查蒐集、整理研究、靜態保護、活態傳承等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生態環境、民族、農業農村、應急管理、交通、水利、林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村落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宣傳傳統村落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配合編制和組織實施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
(二)完善傳統村落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合理利用傳統村落資源,改善人居環境;
(三)挖掘傳統民風民俗,鼓勵村民按照傳統習慣開展鄉村文化活動,並保護與之相關的空間場所、物質載體;
(四)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定期開展消防檢查,及時排查安全隱患;
(五)指導、督促村民委員會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工作;
(六)開展傳統村落保護情況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傳傳統村落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參與編制、實施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
(二)依法組織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將保護事項納入村規民約,指導、督促村民按照保護要求合理使用傳統建築;
(三)收集、保護已經坍塌、散落的傳統建築構件,對有損毀危險的傳統建築進行登記,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四)成立志願保護隊伍,加強日常保護和消防安全巡查,對違反傳統村落保護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五)組織、指導村民在傳統村落內開展民俗文化和經營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傳統村落保護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從建築、規劃、歷史、文化、文物、旅遊、林業、民族、經濟、法律等方面專業人員中選聘組成,負責傳統村落保護的諮詢論證、評審評估等工作。專家意見應當納入傳統村落保護檔案。
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旅遊、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在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組織編制或者修改完善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可以納入村莊規劃同步編制。
第九條  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傳統資源狀況的調查和評估;
(二)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範圍核心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的劃定及其保護要求;
(三)傳統格局、不可移動文物、歷史環境要素和傳統風貌保護要求及措施;
(四)傳統建築的保護名錄、分類保護和利用要求及措施;
(五)基礎設施更新改造、人居環境提升和消防安全措施;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要求;
(七)保護和利用方向、發展定位和途徑;
(八)規劃分期實施方案及近期保護項目;
(九)在核心保護區外確定允許建設的區域,保障村民合理建房需求;
(十)其他應當規劃的內容。
第十條  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徵求專家委員會專家、村民委員會和村民代表的意見,嚴格進行論證,並將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予以反饋和公示。
經批准的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送審批。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落實規劃實施所需的建設用地,並完善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村民房屋,因保護需要不能滿足居住需求的,村民可以在允許建設的區域申請宅基地。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包括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傳統村落統一設立保護標誌牌,公布核心保護區與建設控制區的具體範圍和保護控制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標誌牌。
第十三條  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採石、取土、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行為;
(二)擅自拆除、遷移、改建、擴建傳統建築或者拆卸、轉讓、售賣傳統建築構件等破壞傳統建築保護的行為;
(三)占用和破壞歷史環境要素等影響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行為;
(四)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危害傳統村落安全的行為;
(五)在傳統建築上刻劃、塗污、張貼廣告或者利用傳統建築進行養殖活動等影響傳統建築保護的行為;
(六)其他嚴重損害傳統村落的行為。
第十四條  傳統村落核心保護區內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擴建或者重建。但是,符合規劃要求的下列情形除外:
(一)基礎設施和廁所改造等生活設施建設;
(二)確有保護價值的異地傳統建築遷入重建;
(三)非保護建築的拆除重建;
(四)鑑定為危房且經評估已喪失保護價值的傳統建築的拆除重建。
第十五條  核心保護區的保護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堅持整體保護和原址保護的原則,保持傳統村落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空間尺度、自然景觀,保持傳統村落歷史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延續性;
(二)對傳統建築原則上參照文物保護單位的相關要求進行修繕,進行保護性維修和功能利用時不得改建或者拆除,對與傳統風貌不協調的建築應當進行整治和重新裝飾,維修的建築不得超過原有建築高度,並應當嚴格控制造型與色彩;
(三)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條件拆除重建的,應當在原址按照原建設規模進行;
(四)新建、改建、擴建、重建,修繕房屋和配套設施,設定標識、廣告等,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不得破壞整體風貌。
第十六條  建設控制區的保護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與核心保護區風貌不協調的現有建築,可以進行改造;
(二)新建、改建、擴建、重建和修繕房屋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保證建築形式、體量、風格、色彩與傳統村落整體風格協調一致,保證傳統村落核心保護區輪廓線和視線走廊不受影響;
(三)做好自然生態環境控制,為核心保護區提供良好的保護屏障和景觀背景。
第十七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對傳統村落內有損毀危險的傳統建築進行定期普查登記,並將結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上一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普查登記結果,會同文化旅遊、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傳統建築修繕實施方案,經傳統村落保護專家委員會評審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八條  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傳統建築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負責傳統建築的安全、維護和修繕。傳統建築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自籌資金修繕傳統建築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財政補助、貸款貼息或獎勵。
傳統建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法定繼承人或者合法代理人的,由傳統建築所在地村民委員會進行公告認領,公告滿六十日無人認領的,可以由傳統建築所在地村民委員會代管。代管期間,原產權人認領的,經審查屬實,償付修繕、維護等保護管理必要費用後,予以返還。
傳統建築有滅失危險,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村民委員會不具備維護修繕能力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維護修繕。
第十九條  傳統村落的維護修繕,應當遵循修舊如舊的原則,鼓勵傳統建築工匠採用傳統建造技術、傳統建築材料進行維護修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傳統建築工匠和傳承人名錄,給予經費補助、免費培訓等必要的扶持,提升傳統建築工匠技能。
第二十條  傳統村落核心保護區範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規範設定。確因傳統建築的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範設定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一條  對傳統建築可以進行保護性利用。鼓勵利用傳統建築開設博物館、陳列館、紀念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習場所和傳統作坊、傳統商鋪、特色民宿等發展鄉村旅遊。
鼓勵、支持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參與傳統村落保護利用的研究和建設,增強傳統村落旅遊發展的文化特色和吸引力。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採用出資、捐資、捐贈、入股、租賃和設立基金等方式參與傳統村落的保護利用。
第二十二條  鼓勵、支持傳統村落與周邊自然景觀、歷史文化資源進行整合利用,優先安排文化旅遊產業發展項目,促進村民就業,增加村民收入。
鼓勵在傳統村落內居住,傳承傳統村落非物質文化遺產,開展與傳統村落保護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鄉(鎮)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行使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組織編制、修改、公布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
(二)未組織編制傳統建築搶救修繕實施方案的;
(三)未落實傳統村落保護經費或者挪用、擠占、截留傳統村落保護經費的;
(四)因保護不力造成傳統村落格局嚴重破壞、傳統建築坍塌、損毀或者導致傳統村落被瀕危警示、退出名錄的;
(五)未按照規定落實傳統村落消防安全責任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傳統建築,是指具有一定的建成歷史,體現一定的歷史文化,能夠反映特定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本條例所稱歷史環境要素,是指歷史上形成、反映村落歷史風貌和構成特徵的要素,包括庭院寨牆、古樹名木、塔橋亭閣、河湖水系、井泉溝渠、古路石階、碼頭駁岸、碑幢刻石以及傳統產業遺存、防火防盜防禦設施等。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公 告

懷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6號
《懷化市傳統村落保護條例》已於2019年9月27日由懷化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於2019年11月28日經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懷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12月5日

解讀

《懷化市傳統村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懷化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2019年9月27日通過,經湖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2019年11月28日批准。懷化市人大常委會2019年12月5日發布公告予以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近日,懷化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條例》有關重點內容進行了詳細解讀。
一、關於立法目的。傳統村落作為一種歷史文化的載體,不僅有豐厚的自然資源,更有厚重的人文資源和歷史記憶,沉澱著豐富的物質和非物質形態文化遺產,具有鮮明的民俗特點和地方特色,是我市的歷史文化瑰寶,具有多層面的重要價值和潛在功能。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鎮化進程加快,傳統村落的自然消亡和損壞正在加速,保護形勢十分嚴峻。保護好傳統村落的歷史風貌和資源,加快傳統村落經濟、文化、生態建設,助推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不僅是時代的呼聲,更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為了加強傳統村落保護,傳承優秀文化遺產,合理利用傳統村落資源,懷化市人大常委會在立法調研的基礎上,根據急需先立的原則,及時調整立法規劃計畫,在制定年度立法工作計畫時,將《條例》列入2018年立法調研項目和2019年立法審議項目,積極推進有關立法工作。
二、關於適用範圍。根據立法調研情況,全市共分5批有169個傳統村落進入國家保護名錄,目前保護形勢刻不容緩,但保護情況不容樂觀,現階段應當集中力量保護好已經認定的中國傳統村落。考慮到我市市、縣兩級政府財力有限,在國家級傳統村落尚未得到有效保護的情況下,保護範圍過大反而不利於保護,再設定市縣兩級保護名錄沒有必要。為突出保護重點,《條例》第二條將適用範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列入國家保護名錄的中國傳統村落的保護和利用”。對於其他確有保護價值的傳統村落,一方面可以按照中國傳統村落的申報要求和認定條件做好基礎工作,積極申報為中國傳統村落實施保護;另一方面,在國家級傳統村落已經保護好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法規修改的方式,適時調整《條例》適用範圍,增加保護層級。
《條例》立法定位為創設性立法,歷史文化名村有上位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調整;部分少數民族特色村寨的認定是因為產業特色等原因,與傳統村落有所不同,因此,均不宜納入《條例》調整範圍。
三、關於體例結構。為了貫徹精簡立法、“不求大而全、小而全”的立法理念,《條例》在體例結構上不設章。《條例》遵守上位法已有規定的一般不作重複規定的要求,全文僅二十六條,主要對適用範圍、管理職責、保護規劃、保護範圍、保護措施、傳統建築維護修繕、發展利用和法律責任等方面予以立法規範。
四、關於有關職責的規定。立法審議和調研過程中,各方面對職責規定方面的意見較多。經研究,一是在《條例》第三條對財政保障措施作了具體表述,要求將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根據實際情況優先落實規劃編制和搶救性保護經費。二是在《條例》第四條進一步明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職責,同時為突出文化旅遊部門在傳統村落保護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明確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的職責。三是《條例》第七條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宣傳傳統村落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定期開展消防檢查,及時排查安全隱患”“開展傳統村落保護情況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採取相應措施”等七項職責。四是《條例》第八條列舉了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的六項具體工作。
五、關於傳統村落保護規劃的編制。立法審議過程中各方面對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的主體爭議較大。有的意見認為,傳統村落保護規劃屬於村莊規劃,按照《城鄉規劃法》規定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並且按照權力下放的要求,鄉鎮的事都應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有的意見則認為,鄉鎮人民政府缺乏組織編制規劃的資金和能力,明確其為組織編制主體不合適。在立法調研中,相關部門和鄉鎮也提出這方面的意見。我們研究後認為,傳統村落保護規劃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其性質應當是《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規定的專項規劃。同時,傳統村落的調查申報、資金安排等都涉及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些地方的規劃實際上也是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組織編制。因此,明確其作為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保護規劃更為合適,更符合我市實際情況。
在立法調研中發現,有些批次的中國傳統村落在申報前就編制了保護規劃,法規出台後重新組織編制沒有必要,只存在是否需要修改完善的問題。有的村莊規劃如果在編制時就充分考慮了傳統村落保護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劃,也沒有必要再單獨去重複編制保護規劃。據此,《條例》第八條實事求是地作了規定。
六、關於村民合理建房需求的疏導保障。傳統村落保護不可避免地會對村民的權利進行一定的限制,對其生產生活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基層單位和一些民眾提出,要正確處理核心保護區內傳統村落保護和村民合理建房需求的關係,保護原住村民合法權益。根據這些意見,為破解村民合理建房需求和用地的矛盾,實現疏堵結合,《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落實規劃實施所需的建設用地,並完善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村民房屋,因保護需要不能滿足居住需求的,村民可以在允許建設的區域申請宅基地。”同時,為了增強這一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保證制度紅利能切實有效地惠及村民,《條例》還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認真研究和及時落實這一制度,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七、關於傳統村落的保護範圍。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傳統村落保護範圍的劃定應當正確處理保護與村民生產生活的關係。有些意見提出,《條例》主要是面向普通老百姓和基層,保護範圍的確定不宜過於複雜,應當儘量簡單便於遵守。《條例》一是將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只分為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考慮到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有許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區的名稱主要是考慮與《文物保護法》規定的建設控制地帶相協調。二是規定核心保護區應當堅持整體保護和原址保護的原則,保持傳統村落歷史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延續性;新建、改建、擴建、重建等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不得破壞整體風貌。三是規定建設控制區主要是做好自然生態環境控制,為核心保護區提供良好的保護屏障和景觀背景;新建、改建、擴建、重建等活動,應當保證建築形式、體量、風格、色彩與傳統村落整體協調一致,保證傳統村落核心保護區輪廓線和視線走廊不受影響。
八、關於保護範圍內的禁止行為。 對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的生產生活活動進行適當限制,規定相關的禁止行為是加強傳統村落保護的基本做法。《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了禁止在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開山、採石、取土、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行為”“擅自拆除、遷移、改建、擴建傳統建築或者拆卸、轉讓、售賣傳統建築構件等破壞傳統建築保護的行為”和“在傳統建築上刻劃、塗污、張貼廣告或者利用傳統建築進行養殖活動等影響傳統建築保護的行為”等六種損害傳統村落的情形。
在立法公開徵求意見過程中,有些基層單位和民眾提出,對傳統村落核心保護區規定絕對禁止建設不科學,也不符合實際情況,更不利於保護。經調研發現,有的要求停止建設的傳統村落,因為缺乏相應的對村民合理建房需求的配套疏導措施,老百姓意見很大,造成了很多社會矛盾;有的傳統村落因為開發利用的關係,需要進行一定的建設來完善配套,豐富內容;按照國家有關鄉村治理和鄉村振興的要求,傳統村落內也需要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和改水改廁等。因此,《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相對禁止建設的原則,明確核心保護區內原則上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擴建或者重建,但是“基礎設施和廁所改造等生活設施建設”“確有保護價值的異地傳統建築遷入重建”“非保護建築的拆除重建”“鑑定為危房且經評估已喪失保護價值的傳統建築的拆除重建”四種情形例外。同時還嚴格規定“非保護建築的拆除重建”“鑑定為危房且經評估已喪失保護價值的傳統建築的拆除重建”只能在原址按照原建設規模進行。
九、關於傳統建築的保護維修。傳統建築是傳統村落的核心要素,也是傳統村落保護的主體內容。但是因為經濟社會的發展,傳統建築正快速地被現代建築所取代,加之人口流動造成的農村空心化現象,傳統建築因為失於管理的自然破敗也在加速,傳統建築的保護已經成為傳統村落保護的重點和難點問題。為了體現對有滅失危險傳統建築保護的迫切性,《條例》一是在第十七條規定了定期普查制度,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根據普查登記結果,會同文化旅遊等部門組織制定修繕實施方案,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二是明確傳統建築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是傳統建築安全、維護和修繕的責任人。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自籌資金修繕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財政補助、貸款貼息或獎勵。三是為傳承傳統建築技藝,規定傳統村落的維護修繕應當遵循修舊如舊的原則,鼓勵傳統建築工匠採用傳統建造技術、傳統建築材料進行維護修繕。同時還規定了對傳統建築工匠建立傳承人名錄、給予經費補助等扶持措施。
十、關於傳統建築中空心房的代管。立法審議中有的意見提出,目前傳統村落中空心房大量存在,明確代管措施很有必要,但公告期限過長,不利於傳統建築的保護。《條例》參照《民法總則》關於無因管理和《民事訴訟法》關於公告送達的規定,確立了代管制度。對傳統建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法定繼承人或者合法代理人的,由傳統建築所在地村民委員會進行公告認領,公告滿六十日無人認領的,可以由傳統建築所在地村民委員會代管。同時,為了有利於調動村委會代管積極性,為增強立法導向性和制度可操作性,代管期間,原產權人認領,經審查屬實的,原產權人需要履行一定的義務,在償付管理人修繕、維護等保護管理必要費用後,予以返還。
十一、關於傳統村落的發展利用。立法調研中有些意見認為,傳統村落保護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發展和利用,發展利用好了才能促進更好地保護。 《條例》規定對傳統建築可以進行保護性利用。鼓勵利用傳統建築開設博物館、陳列館、紀念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習場所和傳統作坊、傳統商鋪、特色民宿等發展鄉村旅遊。鼓勵、支持傳統村落與周邊自然景觀、歷史文化資源進行整合利用,優先安排文化旅遊產業發展項目,促進村民就業,增加村民收入。
十二、關於鼓勵社會參與。社會參與是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的重要手段,社會力量在傳統村落保護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社會資金既能有效彌補財政保護資金投入的不足,又能更好地推動傳統村落文化旅遊產業的發展。《條例》第二十一條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採用出資、捐資、捐贈、入股、租賃和設立基金等方式參與傳統村落的保護利用。鼓勵、支持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參與傳統村落保護利用的研究和建設,增強傳統村落旅遊發展的文化特色和吸引力。
十三、關於法律責任。《條例》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了違反相關保護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條例》第二十四條針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或者違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規定了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的法律責任。
關於核心保護區內擅自新建、改建、擴建行為,《城鄉規劃法》和《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對有關法律責任已經有明確規定的,《條例》根據“立法不重複”的原則,不再作重複規定。
十四、關於鄉鎮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問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9年1月印發的《關於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第二條規定,“推進行政執法許可權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整合現有站所、分局執法力量和資源,組建統一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以鄉鎮和街道名義開展執法工作,逐步實現基層一支隊伍管執法”。2019年7月日中共湖南省委、懷化市委又先後印發了《關於全面加強基層建設的若干意見》和《關於推行鄉鎮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的實施意見》。為了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改革決策精神,同時考慮到鄉鎮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落實還需要一定的時間,《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作為行政處罰主體。同時,在第三款規定:“鄉鎮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行使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做到了地方立法與黨委改革決策的精準銜接。
十五、關於名詞解釋。傳統建築和歷史環境要素共同組成了傳統村落的物質形態文化遺產,保護以傳統建築為主體的歷史環境要素是傳統村落保護的核心,也是傳統村落整體性保護的重要內容。《條例》中多處提到“傳統建築”和“歷史環境要素”,且這兩個名詞具有一定的專業性,為便於理解和執行,有必要對此進行明確解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三部門2012年12月12日印發的《關於加強傳統村落保護髮展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村〔2012〕184號)指出:“傳統村落是指擁有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文化遺產,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價值的村落”。鑒於國家檔案對傳統村落的定義有明確規定,《條例》明確適用範圍為“列入國家保護名錄的中國傳統村落”即可,對傳統村落不再作重複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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