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

《貴州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是為加強貴州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維護和培育文化生態,傳承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彰顯多彩貴州文化特色,堅定文化自信,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貴州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和《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的辦法。由貴州省文化和旅遊廳於2022年6月29日印發,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貴州省文化和旅遊廳
  • 發文字號:黔文旅發〔2022〕22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省文化和旅遊廳關於印發《貴州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黔文旅發〔2022〕22號
各市(州)文化和旅遊局、廳直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貴州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維護和培育文化生態,傳承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彰顯多彩貴州文化特色,堅定文化自信,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貴州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和《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貴州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州省文化和旅遊廳
2022年6月29日

辦法全文

貴州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貴州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維護和培育文化生態,傳承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彰顯多彩貴州文化特色,堅定文化自信,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貴州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和《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是指在貴州省境內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對歷史文化積澱深厚、存續狀態良好,民眾參與度高、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特色的文化形態進行整體性保護,經貴州省文化和旅遊廳審核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設立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充分尊重人民民眾的主體地位,貫徹新發展理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動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應當堅持保護優先、整體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賴以孕育、滋養、發展的人文和自然生態環境加以整體性保護,促進地方經濟社會文化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實現“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民眾受益”的目標。
 第二章 申報與設立
 第五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依託相關行政區域設立,區域範圍為市(州)、縣(市、區、特區)或若干縣域。
第六條 申報和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本著少而精的原則,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履行申報、審核、論證、公示、批准等程式。
第七條 申報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傳統文化歷史積澱豐厚,具有鮮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態保持良好;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存續狀態良好,是當地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有序,傳承實踐富有活力、氛圍濃厚,當地民眾廣泛參與,認同感強;
(四)持續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的社會活動,為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提供支持;
(五)劃定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範圍,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密切相關的實物、場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邊的自然生態環境能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良性的發展空間;
(六)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視文化生態保護,應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室),制定出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制度和措施,並取得一定的成效;
(七)有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
第八條 申報區域範圍為縣(市、區、特區),由申報地區人民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審核論證,經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省文化和旅遊廳提出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申請。
申報區域範圍為市(州),由市(州)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開展論證,經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省文化和旅遊廳提出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申請。
第九條 申報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請;
(二)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申報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函件;
(三)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
(四)實行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的相關材料;
(五)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審核論證意見;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由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申報地區人民政府負責編制。編制工作應強化公眾參與,發揮不同領域專家的作用,廣泛聽取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當地民眾和相關專家學者的意見。
第十一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應當體現整體性保護原則,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文化生態形成的地理環境、歷史沿革、現狀、鮮明特色、文化內涵與價值的描述和分析;
(二)整體性保護區域範圍及重點區域,區域內縣(市、區、特區)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文物保護單位、傳統村落以及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中國美麗休閒鄉村、全國鄉村旅遊重點村、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全國“一村一品”示範村鎮、少數民族特色村寨、相關實物和重要場所清單等;
(三)建設目標、工作原則、保護內容、保護方式、保護措施與保護標誌等;
(四)分期實施方案及階段性目標;
(五)保障措施及保障機制;
(六)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重點區域應當選擇非物質文化遺產比較密集、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為完整的街道、社區或者鄉鎮、村落。突出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少數民族特色村寨等整體性保護。加強新型城鎮化建設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第十三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應根據所在地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編制,同時強化國土空間規劃的指導和約束作用,並與生態保護、環境治理、旅遊發展、文化產業、文物保護、公共文化服務、世界遺產、自然保護區及長征國家文化公園貴州重點建設區、長江國家文化公園貴州段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四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對申報材料組織審核。對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請地區,組織考察組進行實地考察。
考察組應當吸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地方文化研究、文化旅遊發展、規劃、生態環境等方面專家學者參加。
第十五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根據實地考察情況,對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組織專家論證。根據論證意見,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地區推薦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期內未收到異議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設立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第十六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設立後一年內,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編制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經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審核,報市(州)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並報省文化和旅遊廳備案。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報省文化和旅遊廳。
 第三章 建設與管理
 第十七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確定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進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建設工作。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的溝通協調、形成合力、科學管理。
第十八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文化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實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各項建設管理制度,創新工作機制和保護方式、措施;
(三)實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
(四)開展文化生態保護區理論和實踐研究;
(五)開展文化生態保護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評估、報告和公布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和成效;
(七)其他相關職責。
第十九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協調有關部門綜合考慮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文化遺產與人文自然環境之間的關聯性,依照確定的保護區域範圍、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保護清單,制定落實保護辦法和保護措施。
第二十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尊重當地居民的意願,保護當地居民權益,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點區域和重點場所的歷史風貌。
第二十一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工作,建立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資料庫,妥善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實物資料,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工程,留存相關實物和數據資料,依法向社會開放,促進檔案和記錄成果社會化共享與利用。
第二十二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深入挖掘、闡釋非物質文化遺產蘊含的優秀思想觀念、人文精神、道德規範,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提升鄉村文明水平。組織開展保護區內民眾參加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技能藝能培訓,帶動就業增收,助力鄉村振興。
第二十三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評測和保護績效評估,制定落實分類保護政策措施,對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採取優先保護措施,不斷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實踐能力,弘揚當代價值,促進發展振興。
第二十四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相關制度,為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創造條件、提供支持,資助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教學、交流等活動。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研修培訓,幫助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提高傳承能力,增強傳承後勁。
對傳承工作有突出貢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給予表揚、獎勵,採取助學、獎學等方式支持從業者學習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技藝。
第二十五條 在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內,應當建設綜合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根據當地實際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館,根據傳習需要設立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習所或傳習點。鼓勵將具有地域、民族特色的傳統文化元素或符號運用在當地城鄉規劃和設施建設中。
第二十六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整合多方資源,推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當地教育體系,編寫出版非物質文化遺產通識教育讀本,鼓勵在保護區內中國小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鄉土課程,支持和鼓勵轄區內有條件的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或開設選修課,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進課堂、進教材。
第二十七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定期組織舉辦有影響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展演活動,利用傳統節日、文化和自然遺產日等重要節點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傳播活動。鼓勵和支持當地民眾按照當地習俗依法依規舉辦傳統文化活動。
第二十八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積極組織實施傳統工藝振興計畫、傳統表演傳承發展等專門計畫,挖掘區域內傳統工藝和傳統表演類項目資源,培養一批能工巧匠、培訓一批表演人才,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動傳統工藝振興、弘揚傳統表演藝術。鼓勵通過設立傳統工藝工作站、生產性保護基地、非遺工坊等方式激發項目傳承活力,使其更好融入人民民眾生產生活。
第二十九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依託區域內獨具特色的文化生態資源,推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精品旅遊線路,開展觀光游、體驗游、休閒遊、康養游、研學游等多種形式的旅遊活動。支持保護區內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機融入景區,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小鎮、街區。鼓勵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進行文藝創作和文創設計,提高產品品質和文化內涵。
第三十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交流與合作,通過文化交流活動、重大節會和展會廣泛開展貴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交流傳播。
第三十一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配備與其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定期組織開展文化生態保護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依託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研培基地,培養一批文化生態保護專業人才;依託相關研究機構和高等院校,組織或委託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文化生態整體性保護理論和實踐研究;推動文化生態保護區智庫建設,進一步發揮專家諮詢作用;建立一支文化生態保護志願者隊伍,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化生態保護工作。
第三十二條 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一致原則,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經費,由所在地財政予以保障。省文化和旅遊廳統籌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做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相關工作,指導各地加強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鼓勵社會資金參與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
第三十三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據總體規劃,每年對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工作成效開展自評,將年度重點工作清單和自評報告廣泛徵求區域內民眾的意見,並在每年12月30日前報送省文化和旅遊廳備案。
第三十四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不定期對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每三年組織第三方機構對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成效開展評估,評估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對建設成績突出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省文化和旅遊廳予以通報表揚,並在分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時予以傾斜。因保護不力或不當使文化生態遭到破壞的,省文化和旅遊廳視情況採取提示、限期整改、減少或不予安排專項資金等措施。對在限期內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省文化和旅遊廳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銷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已公布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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