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印發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令第1號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12月10日文化和旅遊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10日
辦法全文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是指以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對歷史文化積澱豐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特色的文化形態進行整體性保護,並經文化和旅遊部同意設立的特定區域。
第四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應堅持保護優先、整體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也保護孕育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實現“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民眾受益”的目標。
第二章申報與設立
第五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依託相關行政區域設立,區域範圍為縣、地市或若干縣域。
第六條申報和設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本著少而精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履行申報、審核、論證、批准等程式。
第七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報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一)傳統文化歷史積澱豐厚,具有鮮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態保持良好;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是當地生產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有序,傳承實踐富有活力、氛圍濃厚,當地民眾廣泛參與,認同感強;
(四)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密切相關的實物、場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邊的自然生態環境能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良性的發展空間;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視文化生態保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集中、自然生態環境基本良好、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為完整的鄉鎮、村落、街區等重點區域以及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所依存的重要場所開列清單,並已經制定實施保護辦法和措施;
(六)有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
(七)在省(區、市)內已實行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兩年以上,成效明顯。
第八條申報地區人民政府向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報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審核論證,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向文化和旅遊部提出設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請。
第九條申報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設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請和省級人民政府同意申請的相關檔案;
(二)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
(三)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評審論證意見;
(四)本省(區、市)內實行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的相關檔案;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條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由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相關地區人民政府負責編制。編制工作應廣泛聽取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和當地民眾意見,吸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地方文化研究、規劃等方面的專家學者參與。
第十一條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文化形態形成的地理環境、歷史沿革、現狀、鮮明特色、文化內涵與價值的描述和分析;
(二)保護區域範圍及重點區域,區域內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文物保護單位、相關實物和重要場所清單等;
(三)建設目標、工作原則、保護內容、保護方式等;
(四)保障措施及保障機制;
(五)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文化和旅遊部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請地區,文化和旅遊部根據年度工作計畫組織考察組進行實地考察。
考察組應當吸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地方文化研究、規劃等方面的專家學者參加。
第十三條文化和旅遊部根據實地考察情況,對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組織專家論證。根據論證意見,文化和旅遊部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地區設立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
第十四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設立後一年內,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的基礎上,細化形成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經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並報文化和旅遊部備案。
第十五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應納入本省(區、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要與相關的生態保護、環境治理、土地利用、旅遊發展、文化產業等專門性規劃和國家公園、國家文化公園、自然保護區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六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實施三年後,由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文化和旅遊部提出驗收申請;文化和旅遊部根據申請組織開展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成果驗收。驗收合格的,正式公布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並授牌。
第三章建設與管理
第十七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進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建設工作。
第十八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文化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實施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各項建設管理制度,創新工作機制和保護方式、措施;
(三)負責實施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
(四)組織或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文化生態保護理論和實踐研究;
(五)開展文化生態保護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評估、報告和公布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和成效。
第十九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各個項目、文化遺產與人文和自然環境之間的關聯性,依照確定的保護區域範圍、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保護清單,制定落實保護辦法和行動計畫。
第二十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尊重當地居民的意願,保護當地居民權益,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的歷史風貌。
第二十一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工作,建立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資料庫,妥善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實物資料,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工程,促進記錄成果廣泛利用和社會共享。
第二十二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託相關研究機構和高等院校,組織或委託開展與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文化生態整體性保護理論和實踐研究。
第二十三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評測和保護績效評估,制定落實分類保護政策措施,優先保護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不斷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實踐能力,弘揚當代價值,促進發展振興。
第二十四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相關制度,為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創造條件、提供支持,資助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教學、交流等活動。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幫助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提高傳承能力,增強傳承後勁。
對傳承工作有突出貢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予以表彰、獎勵,採取助學、獎學等方式支持從業者學習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技藝。
第二十五條在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內,應當建設綜合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根據當地實際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館,根據傳習需要設立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習所或傳習點。鼓勵將具有地域、民族特色的傳統文化元素或符號運用在當地城鄉規劃和設施建設中。
第二十六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整合多方資源,推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當地國民教育體系,編寫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普及輔導讀本,在保護區內的中國小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鄉土課程,在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或開設選修課,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進課堂、進教材。
第二十七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定期組織舉辦有影響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展演活動,利用傳統節日、文化和自然遺產日等重要節點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傳播活動。鼓勵和支持當地民眾按照當地習俗依法依規舉辦傳統文化活動。
第二十八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挖掘區域內傳統工藝項目資源,培養一批能工巧匠,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動傳統工藝振興;組織開展區域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參加傳統工藝相關技能培訓,帶動就業,精準助力區域內貧困民眾脫貧增收。
第二十九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託區域內獨具特色的文化生態資源,開展文化觀光游、文化體驗游、文化休閒遊等多種形式的旅遊活動。
第三十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深入挖掘、闡釋非物質文化遺產蘊含的優秀思想觀念、人文精神、道德規範,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提升鄉村文明水平,助力鄉村振興。
第三十一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工作人員;定期組織開展文化生態保護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委託相關高等院校或機構,培養一批文化生態保護專業人才;建立一支文化生態保護志願者隊伍,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化生態保護工作。
第三十二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經費應當納入省市級當地公共財政經常性支出預算,並作為重要評估指標。文化和旅遊部通過中央財政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予以補貼。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
第三十三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據總體規劃,每年對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工作成效開展自評,將年度重點工作清單和自評報告廣泛徵求區域內民眾的意見,並報送文化和旅遊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文化和旅遊部不定期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進行檢查;每五年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開展一次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成效評估,評估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對建設成績突出的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文化和旅遊部予以通報表揚,並給予重點支持。因保護不力使文化生態遭到破壞的,文化和旅遊部將嚴肅處理,並予以摘牌。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文化和旅遊部已公布的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管理工作依據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文化和旅遊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概況
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對歷史文化積澱豐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特色的文化形態進行區域性整體保護,是我國獨具特色的非遺保護制度。目前,文化和旅遊部已批准設立了21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各省(區、市)也設立了146個特色鮮明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經過10多年文化生態保護區制度的探索和實踐,將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固定下來,上升為部門規章,十分必要。
《辦法》明確了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辦法》規定建設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要堅持保護優先、整體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以“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
民眾受益”為目標,將非遺及其得以孕育、滋養的人文環境加以整體性保護。
《辦法》明確了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申報設立的條件和程式。《辦法》規定申報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要具備良好的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工作基礎,應當在本省(區、市)內已實行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兩年以上,成效明顯;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設立後,總體規劃不再由文化和旅遊部批覆實施,改為由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並報文化和旅遊部備案;總體規劃實施三年後,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可向文化和旅遊部申請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正式公布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並授牌。
《辦法》明確了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的責任主體、主要任務和措施。《辦法》規定要成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進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要通過加強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引導社會廣泛參與、加強理論和實踐研究、開展自評報告等措施完善工作保障機制,通過實施非遺記錄工程、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計畫、傳統工藝振興計畫、開展分類保護、服務精準扶貧和鄉村振興國家重大戰略實施等措施加強非遺傳承實踐能力建設,通過組織開展非遺主題活動、品牌活動、搭建展示平台、推進普及教育等措施加強非遺傳播宣傳;要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實施和建設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建設成績突出的,予以通報表揚,並給予重點支持。因保護不力使文化生態遭到破壞的,將嚴肅處理,並予以摘牌。
政策解讀
解讀一
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對歷史文化積澱豐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特色的文化形態進行區域性整體保護,是我國獨具特色的非遺保護制度。十多年來,我國已批准設立了21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各省(區、市)也設立了146個特色鮮明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把文化生態保護區制度這10多年探索和實踐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固定下來,上升為部門規章,十分必要。”國家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魁立認為,改革開放40年來文化領域取得一批開拓性、引領性、標誌性的制度創新成果,把這些成果固定下來,體現了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同時也表明要繼續高揚改革旗幟、銳意進取創新,讓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越走越寬廣。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通過38條具體條款明確了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的指導思想、責任主體、主要任務和措施。比如:加強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引導社會廣泛參與、加強理論和實踐研究、開展自評報告等措施,完善工作保障機制;實施非遺記錄工程、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計畫、傳統工藝振興計畫、開展分類保護、服務精準扶貧和鄉村振興國家重大戰略實施等措施,加強非遺傳承實踐能力建設;組織開展非遺主題活動、品牌活動、搭建展示平台、推進普及教育等措施,加強非遺傳播宣傳。
其中的“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計畫”是近4年來文化部、教育部大力推行的研培制度,自2015年至今,全國參與高校總計舉辦研培班590餘期,培訓學員2.5萬人次,加上各地組織開展的延伸培訓,總計覆蓋傳承人群7.1萬人次。通過非遺保護與現代教育的跨領域融合,按“強基礎、增學養、拓眼界”培養原則,使傳承人的技藝水平、產品設計、製作能力、市場意識逐漸增強,一批優秀學員成為各地非遺保護傳承的領軍人物和中堅力量,不斷湧現“培訓一人,帶動一片”的現象,探索出一條“活態傳承的新途徑”。
值得一提的是,在管理辦法中,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並不是“一勞永逸”的,而是採用了“動態管理制度”,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實施和建設情況進行檢查評估,獎懲分明:建設成績突出的,予以通報表揚,並給予重點支持;因保護不力使文化生態遭到破壞的,將嚴肅處理,並予以摘牌。
突出整體性保護
“晉中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是2010年文化部批准在晉中、太原、呂梁三市19個縣(區、市)建立的,文化區域概念上被泛指為“大晉中”。其文化具有歷史典型性、資源多樣性、遺存傳承性,在中華民族文化格局中占有突出地位,是華夏傳統文化的典型代表和重要組成部分。
徽州“一府六縣”,是徽州文化孕育和發展的主要空間。“徽州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是我國第一個跨省區的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跨安徽和江西兩省,在“徽州文化圈”涉及的地緣範圍,開展以非遺保護為主、全面的整體性保護工作。
打破條塊分割障礙,突破行政區域界限,以開放性、系統性思維建立的“文化生態保護區”,突出了“整體性”保護的概念。《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在“總則”中開宗明義: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應堅持保護優先、整體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也保護孕育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實現“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民眾受益”的目標。
“從項目化到整體化,避免了碎片化、單一化管理,將非遺及其得以孕育、滋養的人文環境進行整體性保護。”在北京大學教授高丙中看來,只有形成良好的生態環境,不管是否被列為保護項目,都能受益,都可以在大環境中百花齊放、千樹競秀。
為了保證“整體性”的實現,在實踐中得出的一條重要經驗,就是要成立專門的機構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進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為此,《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在第三章“建設與管理”中,用了17項條款規範“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的職責、工作目標、重點任務,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要從“傳統管理”提升為“現代治理”。
強化文化傳承發展的特點
“文化生態保護區與經濟領域的自然保護區概念如出一轍,區域性保護的理念是一致的,系統性發展的做法是一致的,構建生態系統的目標也是一致的。”
中央民族大學教授林繼富在研讀《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後表示,這個《管理辦法》的最大特點是充分考慮文化的多樣性和複雜性,保持文化的底色和特色,遵循文化發展的規律,有助於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在制定管理辦法時努力平衡好幾個關係:既強調政府引導,又尊重當地居民的主體意願;既要滋養保護,也要合理開發;既要賡續傳承,還要發展振興;既要尊重中華文化的共性,也要體現不同區域的特色;既要有外部支持,更要激活內生動力,夯實當地責任。”文化和旅遊部非遺司司長陳通表示,希望《管理辦法》能“以古人之規矩開自己之生面”,重點做好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使中華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與當代文化相適應、與現代社會相協調,共同服務以文化人的時代任務。
“歷史上,傳統工藝與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其遍布城鎮村莊、關聯千家萬戶。如今,傳統工藝在帶動貧困地區民眾就近就業、居家就業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是助力精準扶貧的重要抓手。”貴州省非遺保護中心副主任龍佑銘十分關心《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中關於傳統工藝振興計畫和精準扶貧的內容。他介紹說,黔東南民族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近年來建立非遺工坊,搭建合作平台,帶動傳承人群與設計師和企業對接,有效促進傳統工藝振興,助力脫貧攻堅。
“好政策、好辦法的最終目的是讓民眾受益。”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
土家族織錦技藝代表性傳承人葉水雲近年來創辦研究所,將教學成果轉化為民族工藝品,並根據實際情況,招收當地苗族、土家族農村婦女教她們織錦,幫助她們解決就業問題,改變家庭貧困的情況,她體會:“有了就業和收入,困難民眾生活才會越來越好,願意傳承手藝的人才越來越多。”
解讀二
文化和旅遊部近日出台《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將於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規定,建設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要堅持保護優先、整體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以“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民眾受益”為目標,將非遺及其得以孕育、滋養的人文環境加以整體性保護。
辦法規定申報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要具備良好的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工作基礎,應當在本省(區、市)內已實行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兩年以上,成效明顯;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設立後,總體規劃不再由文化和旅遊部批覆實施,改為由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並報文化和旅遊部備案;總體規劃實施三年後,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可向文化和旅遊部申請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正式公布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並授牌。
辦法明確,要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實施和建設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建設成績突出的,予以通報表揚,並給予重點支持。因保護不力使文化生態遭到破壞的,將嚴肅處理,並予以摘牌。
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對歷史文化積澱豐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特色的文化形態進行區域性整體保護,是我國獨具特色的非遺保護制度。目前,文化和旅遊部已批准設立了21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各省(區、市)也設立了146個特色鮮明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