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為持續推動特定區域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人文環境、自然環境整體性保護,安徽省文化和旅遊廳於2020年11月9日印發了《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安徽省文化和旅遊廳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遊局,廣德市、宿松縣文化和旅遊局:
為持續推動特定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人文環境、自然環境整體性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我廳組織制定了《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文化和旅遊廳
2020年11月9日

辦法全文

  • 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徽省境內的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和管理,傳承和弘揚徽州優秀傳統文化,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是經文化和旅遊部批准設立的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本辦法所稱的“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涵蓋安徽省境內的黃山市和績溪縣,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對歷史文化積澱豐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特色的文化形態進行整體性保護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堅持保護優先、整體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也保護孕育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實現“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民眾受益”的目標。
第四條 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立足傳承、創新發展的保護原則。
第二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第五條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需要,設立相應工作機構,配備工作人員,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認定、記錄、建檔,建立健全調查信息共享機制。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七條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明確保護單位,具體承擔該項目的保護與傳承工作。保護單位應採取文字、圖片、錄音、錄像以及其它新型媒介方式,全面記錄該項目的表現形式、技藝和知識等,建立檔案和資料庫。
第八條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製度,定期評選代表性傳承人,有計畫地徵集並保管代表性傳承人的代表作品,指導、支持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第九條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測評和保護績效評估,制定落實分類保護政策措施。
第十條 對於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採取記錄建檔、保存實物、修繕場所、培養學員等方式,實施搶救性保護。
第十一條 對於能夠藉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轉化為文化產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在保持其傳統生產方式、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的基礎上,支持、引導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開發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實行生產性保護。
第十二條 對於資源豐富、特色鮮明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鼓勵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運用創意設計和技藝革新,與產業發展相結合,與現代生產生活相融通,進行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狀況,有計畫地對代表性傳承人群進行培訓,提高傳承人群的傳承能力,增強傳承後勁。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基地(傳習所)認定製度,定期評選,發揮傳習基地(傳習所)的帶動示範效應。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承場所,展示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展徽州文化展示和傳承活動。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傳習基地(傳習所)和代表性傳承人獎懲機制,對做出突出貢獻的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履職不力的保護單位、傳習基地(傳習所)或代表性傳承人取消其資格。
第三章 文化生態保護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各個項目、文化遺產與人文和自然環境之間的關聯性,依照確定的保護區域範圍、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保護清單,制定落實保護辦法和行動計畫。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尊重當地居民的意願,保護當地居民權益,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的歷史風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護完整的特定街區、古鎮、村落,當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會同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總體規劃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行區域整體保護。
第十八條 持續推進歙縣、屯溪區,徽州區岩寺、呈坎-潛口,休寧縣萬安,黃山區甘棠-仙源,黟縣西遞-宏村,祁門縣歷口-閃里-蘆溪,績溪縣上莊-華陽-伏嶺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密集區建設,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整合文化、教育等多方資源,推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當地國民教育體系,編寫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普及輔導讀本,在區域內的中國小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鄉土課程,開展徽州優秀傳統文化教育活動。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科研機構設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和課程,或者建立教學、研究基地,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科學研究,培養專業人才。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依託各類文化單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組織或委託開展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文化生態整體性保護理論和實踐研究,編輯出版徽州文化成果專著。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文化和旅遊深度融合發展,依託區域內各類文化生態資源,鼓勵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景區,廣泛開展古村落文化觀光游、徽州傳統民俗體驗游、徽菜美食文化休閒遊、非物質文化遺產研學游等多種形式的旅遊活動。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培育創建具有示範性、影響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小鎮和村落,鼓勵支持研製和開發具有實用性、創新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旅遊產品,促進徽州優秀傳統文化通過旅遊產品的載體融入現代生活。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傳統工藝振興計畫,挖掘區域內傳統工藝項目資源,對具備一定傳承基礎、生產規模、發展前景和有助於帶動就業的傳統工藝項目,建立傳統工藝振興目錄,採取措施予以重點支持。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對傳統工藝集中的鄉鎮、街道和村落實施整體性保護,保護傳統工藝相關的文化空間和特定的自然人文環境。鼓勵研發綠色環保材料,改進有污染的工藝流程,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行業組織制定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原材料、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方面的標準和規範,通過行業自律和行業監管,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健康發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定期舉辦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技藝大展、徽州民俗文化節等有影響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展演活動,利用文化和自然遺產日等重要節點,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傳播活動。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成立歙硯、徽墨、徽菜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行業協會,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品牌建設。建立文化生態保護志願者隊伍,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化生態保護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利用春節、清明、端午、中秋等傳統節日,鼓勵和支持當地民眾按照當地習俗依法依規舉辦傳統文化活動,維護徽州傳統節慶的存續環境,形成健康文明的文化習俗。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牽頭建立省、市級層面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機制,設立跨市級行政區域的協調機構,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處理重要事項,制定相關制度,加強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的統籌協調。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作領導協調機制,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協調工作,制定和完善本區域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化生態保護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皖南國際文化旅遊示範區以及城鄉建設、土地利用、生態環境、文物保護、旅遊發展、公共文化服務等各類專門性規劃相銜接。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經費列入當地公共財政經常性支出預算,並隨著經濟發展,逐年遞增。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
第三十四條 黃山、宣城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組織對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成效開展評估,評估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不定期對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進行檢查;每五年對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開展一次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成效評估,評估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對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成績突出的區縣,省文化和旅遊廳予以通報表揚,並給予重點支持。因保護不力使文化生態遭到破壞的,省文化和旅遊廳予以通報批評。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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