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為規範化建設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江西省婺源縣於2020年10月12日印發了《婺源·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該辦法分五章,共四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第三章文化空間的保護”、“第四章責任追究”和“第五章附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婺源·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0月12日
辦法解讀,一、起草依據,二、起草過程,三、主要內容,

辦法解讀

為做好國家級婺源·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規範化建設工作,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江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婺源·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一、起草依據

2008年1月,原文化部批准在婺源縣設立婺源·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實驗區設立以來,婺源縣人民政府堅持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為核心,充分調動政府和社會兩大力量,積極開展實驗區創建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2019年12月,實驗區通過文旅部驗收,由文旅部正式公布為全國第一批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為進一步推動婺源文化生態保護區制度化、長效化管理,縣政府依據《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江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決定製定《婺源·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二、起草過程

(一)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江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結合我縣實際,由縣文廣新旅局牽頭,召集婺源·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分管領導進行了認真研究,草擬了《婺源·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二)由婺源·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縣政府辦、發改委、財政局、文廣新旅局、住建局、教體局、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文物局、非遺保護中心及各鄉(鎮)政府等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徵求意見。根據成員單位修改意見,形成了《婺源·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審議稿)》。
(三)婺源·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8月10日召開專題會議,對《婺源·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審議稿)》進行研究,並送縣政府辦公室,轉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核。
(四)《婺源·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於2020年8月28日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10月12日印發。

三、主要內容

《婺源·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分五章,共四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章總則:闡述了保護區建設的指導思想、建設目標、保護理念、管理機構設定等內容,提出保護區建設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二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從開展非遺資源調查、研究,設立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和文化生態保護小區,申報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和傳承基地,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和傳承基地的權利義務,推動非遺與旅遊深度融合以及傳統工藝振興,推進非遺進校園、進課堂、進教材,抓好非遺傳承、宣傳、展示場所建設,組織舉辦非遺展示展演活動等方面,闡述了非遺保護傳承的具體要求。
第三章文化空間的保護:重點對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小區(含實驗小區)的古村落、街區人文生態與自然生態空間的保護進行了規範。
第四章責任追究: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如何追究相應責任進行了規範。
第五章附則:對本辦法解釋及施行時間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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