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管理辦法

《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管理辦法》是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7月4日頒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4日
印發通知,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7月4日

全文

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客家文化(梅州)生態整體性保護,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彰顯客家文化特色,堅定文化自信,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是經文化和旅遊部(原文化部)批准設立的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是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對歷史文化積澱豐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特色的文化生態進行整體性保護的特定區域。涵蓋本市行政區域全境,劃定梅江區、梅縣區、興寧市和大埔縣為重點保護區域,蕉嶺縣、平遠縣、五華縣、豐順縣為一般保護區域。
  第三條 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充分尊重人民民眾的主體地位,貫徹新發展理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客家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五條 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堅持保護優先、整體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也保護孕育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實現“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民眾受益”的目標。
  第六條 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管理堅持以人為本、整體保護,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立足傳承、創新發展的原則。
  
第二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領導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工作,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的認定,保護單位具體承擔該項目的保護與傳承工作。保護單位可以採取文字、圖片、錄音、錄像以及其它新型媒介方式,全面記錄該項目的表現形式、技藝和知識等,建立檔案和資料庫。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製度,定期評選代表性傳承人,指導、支持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第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測評和保護績效評估,制定落實分類保護政策措施。
  第十一條 對於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採取記錄建檔、保存實物、修繕場所、培養學員等方式,實施搶救性保護。
  第十二條 對於能夠藉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轉化為文化產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在保持其傳統生產方式、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的基礎上,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實行生產性保護。
  第十三條 對於資源豐富、特色鮮明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鼓勵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在秉承傳統的前提下,運用創意設計和技藝革新,與產業發展相結合,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行研究創新,增強該項目的傳承活力。
  第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狀況,有計畫地對代表性傳承人群進行培訓,提高傳承人群的傳承能力,增強傳承後勁。
  第十五條 根據傳習需要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習所或傳習點。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承場所,展示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展客家文化展示和傳承活動。
  第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獎懲機制。對做出突出貢獻的保護單位或代表性傳承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履職不力的按規定取消其資格。
  第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粵港澳大灣區、客屬地區等的交流與合作,以各種形式傳承客家優秀傳統文化,擴大客家文化全球影響力。
  
第三章 客家文化生態環境保護
  
  第十八條 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管理機構(下稱“建設管理機構”)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文化遺產與人文和自然環境之間的關聯性,依照確定的保護區域範圍、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保護清單,制定落實保護辦法和行動計畫。
  第十九條 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尊重當地居民的意願,保護當地居民權益,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的歷史風貌。
  本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以及其他建設項目涉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的,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護完整的特定街區、古鎮、村落,當地文化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總體規劃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行區域整體保護。
  第二十條 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支持整合文化、教育等多方資源,推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當地國民教育體系,編寫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普及輔導讀本,在區域內的中國小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鄉土課程,開展客家優秀傳統文化教育活動。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設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和課程,或者建立教學、研究基地,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科學研究,培養專業人才。
  第二十一條 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託各類文化單位、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組織或委託開展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文化生態整體性保護理論和實踐研究,編輯出版客家文化成果專著。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文化生態保護區內特色文化進行挖掘、整理、研究和著述。做好縣誌、鄉志、村志等地方史志編纂工作,鞏固文化生態保護區文化探源成果。
  第二十二條 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推進文化和旅遊深度融合發展,依託區域內各類文化生態資源,鼓勵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景區,廣泛開展傳統村落文化觀光游、客家傳統民俗體驗游、客家菜美食文化休閒遊、非物質文化遺產研學游等多種形式的非遺+旅遊活動。
  第二十三條 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培育創建具有示範性、影響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小鎮和社區(村落),鼓勵支持研製和開發具有實用性、創新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旅遊產品,促進客家優秀傳統文化通過旅遊產品的載體融入現代生活。
  第二十四條 建設管理機構應當重視客家特色文化藝術的挖掘、創作和推廣,扶持文化產品開發和文化品牌創建。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工信、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應當弘揚工匠精神,集聚優勢資源,打造有影響力的傳統工藝品牌,推動客家傳統工藝振興。
  第二十五條 鼓勵成立陶瓷、木雕、客家菜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行業協會,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品牌建設。建立文化生態保護志願者隊伍,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化生態保護工作。
  第二十六條 客家文化宣傳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畫,把客家文化納入幹部學習、培訓必修課程。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利用中國客家非遺大會、世界客商大會、客家文博會等節會活動集中宣傳客家文化,增強公眾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展示館、傳習所(傳習點)、博物館、文化館、文化集聚街區、公園等公共場所,開展文化展示和傳承活動。
  第二十七條 支持市語言文字管理部門開展客家話水平測試工作。
  廣播電視台等媒體應當開展客家話新聞播報、製作客家話專題節目。鼓勵市民學習客家話,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應當逐步推廣國語和客家話雙語廣播。
  第二十八條 建設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定期舉辦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技藝大展、客家民俗文化節等有影響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展演活動,利用文化和自然遺產日等重要節點,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傳播活動。
  第二十九條 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培育和最佳化文化生態,利用春節、元宵、清明、端午、中秋等傳統節日,鼓勵和支持當地民眾按照當地習俗依法依規舉辦傳統文化活動,維護客家傳統節慶的存續環境,形成健康文明的文化習俗。
  第三十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地名文化、僑批文化等保護工作。
  地名主管部門在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以及地名標誌的設定中,應當注重對客家文化的傳承與保護。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文化生態保護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相關的生態保護、環境治理、國土空間、旅遊發展、文化產業、文物保護、公共文化服務等專門性規劃、自然保護區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三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多方面籌措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資金,主要來源包括:
  (一)中央、省的專項資金;
  (二)本級公共財政經常性支出預算;
  (三)社會資金;
  (四)其他資金。
  第三十三條 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文化生態保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第三十四條 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對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成效開展自評,將年度重點工作清單和自評報告廣泛徵求區域內民眾的意見,並報送文化和旅遊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就客家文化的保護、傳承、傳播向建設管理機構提出建議和意見,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及時處理。
  第三十六條 對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成績突出的縣(市、區),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報表揚,並給予重點支持。因保護不力使文化生態遭到破壞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嚴肅處理。
  第三十七條 建設管理機構與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實驗區建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內容解讀

《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管理辦法》解讀
 第一條 制定目的和依據的說明。
  第二條 明確了中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的定義及適用區域。
  【政策依據】《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是指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對歷史文化積澱豐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特色的文化形態進行整體性保護,並經文化和旅遊部同意設立的特定區域;第五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依託相關行政區域設立,區域範圍為縣、地市或若干縣域。
  《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總體規劃(2017-2030)》第一條 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於2010年5月由文化部批准設立,是我國第五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第五章 文化生態空間保護規劃章節中劃定重點保護區域和一般保護區域。
  第三條 明確適用範圍。
  【政策依據】《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進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建設工作。
  【借鑑】《齊魯文化(濰坊)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保護區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明確指導思想。
  【政策依據】《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三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充分尊重人民民眾的主體地位,貫徹新發展理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五條 明確實驗區建設理念和保護目標。
  【政策依據】《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四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應堅持保護優先、整體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也保護孕育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實現“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民眾受益”的目標。
  【借鑑】《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三條 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堅持保護優先、整體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也保護孕育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實現“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民眾受益”的目標。
  第六條 明確實驗區建設管理的原則。
  【政策依據】《關於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的意見》第一點第一款 重要意義和總體要求第3小點基本原則之一:堅持統籌協調、形成合力。加強黨的領導,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和市場積極作用,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推動形成有利於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體制機制和社會環境。
  《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第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關係,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定、記錄、建檔等保存工作,加強對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傳播等保護工作。
  【借鑑】《齊魯文化(濰坊)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辦法》第三條 保護區以傳承弘揚具有濰坊地域特色的齊魯文化為目標,堅持以人為本、整體保護,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立足傳承、創新發展的保護原則。
  《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四條 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立足傳承、創新發展的保護原則。
  第七條 關於政府職責的規定。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
  【借鑑】《齊魯文化(濰坊)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建立市、縣(市、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體系。
  《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八條 明確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職責。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七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調機制,協調處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涉及的重大事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予以協調。
  《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九條 關於支持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活動的規定。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根據需要,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
  第十條 關於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估與分類保護的規定。
  【政策依據】《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評測和保護績效評估,制定落實分類保護政策措施,優先保護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不斷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實踐能力,弘揚當代價值,促進發展振興。
  第十一條 關於傳承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施搶救性保護的規定。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十七條 對通過調查或者其他途徑發現的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立即予以記錄並收集有關實物,或者採取其他搶救性保存措施;對需要傳承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支持傳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保護規劃,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保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保護規劃,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保護。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應當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重點保護。
  【借鑑】《齊魯文化(濰坊)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對於瀕臨消失、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建立瀕危項目目錄,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搶救保護方案,採取記錄、整理資料,保存項目實物,保存、修繕相關建築物、場所,推薦學藝人員等方式,實施搶救性保護。
  第十二條 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護實行生產性保護的規定。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特殊優勢,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借鑑】《齊魯文化(濰坊)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對於能夠藉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轉化為文化產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在保持其傳統生產方式、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的基礎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扶持、引導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實行生產性保護。
  第十三條 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與創新的規定。
  【政策依據】《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承擔主要職責,制定實施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各項建設管理制度,創新工作機制和保護方式、措施。
  《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鼓勵採取與經貿、旅遊相結合的方式保護和傳承具有生產性、表演性或者觀賞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第十四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人群培訓的規定。
  【政策依據】《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相關制度,為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創造條件、提供支持,資助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教學、交流等活動。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幫助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提高傳承能力,增強傳承後勁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根據需要採取下列措施,支持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第四款支持其參加學習、培訓。
  第十五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陣地建設的規定。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和傳承場所,展示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在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內,應當建設綜合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根據當地實際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館,根據傳習需要設立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習所或傳習點。
  第十六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獎懲機制建設的規定。
  【政策依據】《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 制定實施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各項建設管理制度,創新工作機制和保護方式、措施。
  【借鑑】《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傳習基地(傳習所)和代表性傳承人獎懲機制,對做出突出貢獻的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履職不力的保護單位、傳習基地(傳習所)或代表性傳承人取消其資格。
  第十七條 通過交流合作加強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的規定。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二十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傳播。
  《關於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的意見》第十三條 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加強港澳台中華文化普及和交流,積極舉辦以中華文化為主題的青少年夏令營、冬令營以及誦讀和書寫中華經典等交流活動,鼓勵港澳台藝術家參與國家在海外舉辦的感知中國、中國文化年(節)、歡樂春節等品牌活動,增強國家認同、民族認同、文化認同。第十四條 推動中外文化交流互鑒:加強對外文化交流合作,創新人文交流方式,豐富文化交流內容,不斷提高文化交流水平。
  第十八條 通過交流合作加強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的規定。
  【政策依據】《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各個項目、文化遺產與人文和自然環境之間的關聯性,依照確定的保護區域範圍、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保護清單,制定落實保護辦法和行動計畫。
  第十九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實施整體保護的規定。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二十六條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當地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確定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應當尊重當地居民的意願,並保護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避免遭受破壞。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集中地村鎮或者街區空間規劃的,應當由當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規制定專項保護規劃。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尊重當地居民的意願,保護當地居民權益,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的歷史風貌。
  【借鑑】《廈門市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辦法》第二十三條 本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以及其他建設項目涉及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重點區域的,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文化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開發建設單位或者部門應當在立項前制定文化生態保護方案。相關主管部門在立項前,應當就涉及的閩南文化生態保護事項徵求相關區政府和市文化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進校園、進教材的規定。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整合多方資源,推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當地國民教育體系,編寫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普及輔導讀本,在保護區內的中國小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鄉土課程,在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或開設選修課,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進課堂、進教材。
  【借鑑】《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科研機構設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和課程,或者建立教學、研究基地,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科學研究,培養專業人才。
  第二十一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性保護理論和實踐研究的規定。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開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方法研究,鼓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記錄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動。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託相關研究機構和高等院校,組織或委託開展與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文化生態整體性保護理論和實踐研究。
  第二十二條 依託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推進文化和旅遊深度融合發展的規定。
  【政策依據】《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託區域內獨具特色的文化生態資源,開展文化觀光游、文化體驗游、文化休閒遊等多種形式的旅遊活動。
  第二十三條 培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小鎮和社區的規定。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特殊優勢,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借鑑】《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培育創建具有示範性、影響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小鎮和村落,鼓勵支持研製和開發具有實用性、創新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旅遊產品,促進徽州優秀傳統文化通過旅遊產品的載體融入現代生活。
  第二十四條 關於客家傳統工藝產品開發的規定。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特殊優勢,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挖掘區域內傳統工藝項目資源,培養一批能工巧匠,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動傳統工藝振興;組織開展區域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參加傳統工藝相關技能培訓,帶動就業,精準助力區域內貧困民眾脫貧增收。
  【借鑑】《齊魯文化(濰坊)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對於能夠藉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轉化為文化產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在保持其傳統生產方式、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的基礎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扶持、引導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實行生產性保護。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化生態保護工作的規定。
  【政策依據】《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工作人員;定期組織開展文化生態保護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委託相關高等院校或機構,培養一批文化生態保護專業人才;建立一支文化生態保護志願者隊伍,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化生態保護工作。
  第二十六條 關於客家文化宣傳展示的規定。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和傳承場所,展示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借鑑】《齊魯文化(濰坊)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利用風箏會、魯台會、文展會等節會活動集中宣傳濰坊地域文化,增強公眾文化遺產保護意識。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利用展示館、博物館、文化館、文化集聚街區、公園等公共場所,開展濰坊地域文化展示和傳承活動。
  第二十七條 關於客家話傳承傳播的規定。
  【借鑑】《廈門市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辦法》第二十九條 支持市語言文字管理部門開展閩南話水平測試工作。市屬電視台、電台等媒體應當開展閩南話新聞播報、製作閩南話專題節目。鼓勵市民學習閩南話,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應當逐步推廣國語和閩南話雙語廣播。
  第二十八條 定期舉辦活動會展的規定。
  【政策依據】《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定期組織舉辦有影響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展演活動,利用傳統節日、文化和自然遺產日等重要節點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傳播活動。鼓勵和支持當地民眾按照當地習俗依法依規舉辦傳統文化活動。
  【借鑑】《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定期舉辦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技藝大展、徽州民俗文化節等有影響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展演活動,利用文化和自然遺產日等重要節點,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傳播活動。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當地民眾按照當地習俗依法依規舉辦傳統文化活動的規定。
  【政策依據】《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定期組織舉辦有影響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展演活動,利用傳統節日、文化和自然遺產日等重要節點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傳播活動。鼓勵和支持當地民眾按照當地習俗依法依規舉辦傳統文化活動。
  第三十條 鼓勵和支持地名文化、僑批文化等保護工作的規定。
  【借鑑】《廈門市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辦法》第三十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地名文化、僑批文化、郊商文化等保護工作。地名主管部門在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以及地名標誌的設定中,應當注重對閩南文化的傳承與保護。
  第三十一條 實驗區與相關規劃相銜接的規定。
  【政策依據】《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應納入本省(區、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要與相關的生態保護、環境治理、土地利用、旅遊發展、文化產業等專門性規劃和國家公園、國家文化公園、自然保護區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廣東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應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相關的生態保護、環境治理、國土空間、旅遊發展、文化產業、文物保護、公共文化服務等專門性規劃和國家公園、國家文化公園、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自然保護區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三十二條 實驗區建設資金保障的規定。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國家扶持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經費應當納入省市級當地公共財政經常性支出預算,並作為重要評估指標。文化和旅遊部通過中央財政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予以補貼。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
  【借鑑】《齊魯文化(濰坊)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多方面籌措保護區建設資金。
  第三十三條 對實驗區部門職責分工的規定。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七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借鑑】《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作領導協調機制,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協調工作,制定和完善本區域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對實驗區建設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規定。
  【政策依據】《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六款規定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必須有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
  第三十五條 對實驗區每年開展自評的規定。
  【政策依據】《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據總體規劃,每年對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工作成效開展自評,將年度重點工作清單和自評報告廣泛徵求區域內民眾的意見,並報送文化和旅遊部備案。
  【借鑑】《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黃山、宣城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組織對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成效開展評估,評估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對實驗區建設管理向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和意見的規定。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借鑑】《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就閩南文化的保護、傳承、傳播向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和意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及時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實驗區建設管理工作成效作出表彰與批評的規定。
  【政策依據】《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對建設成績突出的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文化和旅遊部予以通報表揚,並給予重點支持。因保護不力使文化生態遭到破壞的,文化和旅遊部將嚴肅處理,並予以摘牌。
  第三十八條 規定了文化主管部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工作中的法律責任。
  【政策依據】《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第四十五條 行政主管部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相關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解釋權屬和實施日期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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