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1號
《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已經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21日
條例
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
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遊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四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發展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
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予以統籌協調。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交流與合作活動,以多種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
第二章 代表性項目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認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下簡稱代表性項目),並建立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將本級代表性項目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上一級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九條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申請或者建議。
第十條 代表性項目的認定,實行專家評審制度。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由較高學術水平專家組成的代表性項目評審專家庫。專家庫資源由各級文化主管部門共享。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專家評審小組負責對申請、建議或者推薦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初評,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初評意見進行審議。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經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擬列入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二十日。
公示期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出異議。有關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經過調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複審;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二十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並說明理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情況,擬定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代表性項目名錄公布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認定代表性項目的同時,明確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以下簡稱保護單位)。
保護單位應當具備實施該項目保護的能力,有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人員、場所和相對完整的資料。
第十四條 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實施該項目保護計畫,向本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定期報告代表性項目保護情況;
(二)培養該項目傳承人;
(三)收集、保管該項目的實物、資料,並登記、整理、建檔;
(四)保護相關的文化場所;
(五)開展該項目的展示、展演活動;
(六)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對代表性項目實施分類保護:
(一)對瀕危的、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項目,將其內容、表演形式、技藝流程等予以記錄、整理,編印圖書,製作影音資料,建立檔案等,進行搶救性保護;
(二)對客群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項目,通過培育、扶持傳習基地等方式,進行傳承性保護;
(三)對具有市場需求和開發潛力的項目,通過合理開發利用,進行生產性保護。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特定區域,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實施區域性整體保護:
(一)傳統文化積澱豐厚、存續狀態良好,並為社會廣泛認同;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分布較為集中,且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科學價值和鮮明的區域特色;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所依存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生態環境良好;
(四)當地居民的文化認同感和參與保護的自覺性較高。
在整體保護區域內修建建築物,應當尊重該區域的傳統文化和歷史風貌。建築物的風格、高度、體量、色調等應當與該區域的傳統文化相協調。
第三章 傳承與傳播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傳承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傳承人人選。推薦傳承人的,應當徵得被推薦人的書面同意。
公民可以自薦作為傳承人人選。
第十八條 傳承人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不直接從事代表性項目傳承活動的人員不得被認定為傳承人。
第十九條 傳承人的認定程式,參照本條例關於代表性項目評審程式的規定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將其認定的傳承人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傳授、展示技藝;
(二)開展講學、文藝創作和學術研究等活動;
(三)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見、建議;
(四)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傳承活動給予支持;
(五)獲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的補助和獎勵;
(六)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二)收集、整理和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
(五)對政府給予的補助按照規定使用。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鼓勵、支持傳承人開展傳承與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傳播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交流、展示、表演和整理、出版有關技藝資料等活動;
(三)採取助學、獎學等方式,資助傳承人的學徒學習技藝;
(四)支持傳承人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播等社會公益性活動;
(五)支持傳承人開展傳承與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向公眾展示代表性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節慶、當地民間習俗等文化活動,組織開展代表性項目的展示、表演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 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和保護工作機構,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文藝表演團體等,應當根據各自業務範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活動。
第二十五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知識。
第二十六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引導中國小校將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納入素質教育內容,開展相關教育活動。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科研機構設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和課程,或者建立教學、研究基地,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科學研究,培養專業人才。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下列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
(一)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和傳承場所,展示和傳承代表性項目;
(二)將其持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和資料捐贈或者委託給政府設立的公共文化機構收藏、保管、展出;
(三)捐贈或者設立基金會,資助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級傳承人檔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將本行政區域內上級文化主管部門認定的傳承人的傳承情況,書面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第四章 利用與發展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對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直接關聯的建築物、場所、遺蹟及其附屬物,予以維護、修繕並劃定保護範圍,作出標誌說明,建立專門檔案,具備條件的應當向社會開放。
標誌說明包括代表性項目的名稱、級別、簡介和立標機關、立標日期等內容。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布局,引導扶持代表性項目生產性保護示範中心、示範基地或者示範園區建設,支持和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
第三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下列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用與發展:
(一)採取與經貿、旅遊相結合的方式,開發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產品的文化貿易;
(二)開展代表性項目的交流與合作;
(三)開展以弘揚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主題的文學藝術創作;
(四)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始文獻、典籍、資料的整理、翻譯、出版和研究工作。
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應當處理好保護、傳承和開發、利用的關係,尊重其文化內涵,保持原有風貌,不得歪曲、濫用。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珍稀礦產和植物、動物等原材料。
鼓勵種植、養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植物、動物等原材料。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侵占、破壞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直接關聯的建築物、場所、遺蹟及其附屬物;
(二)亂采、濫挖、盜獵或者盜賣與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珍稀礦產、植物、動物等原材料。
第三十四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涉及商業秘密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項目、資金、場地和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提供保障。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應當用於下列事項: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
(二)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搶救;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
(四)傳承人的補助和獎勵;
(五)非物質文化遺產重大項目的研究;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的徵集與收購;
(七)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
(八)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理利用代表性項目的,依法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稅收、信貸、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的優惠待遇。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隊伍建設,以多種方式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研究等各類專門人才。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保護措施未能有效實施的,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保護單位履行保護職責情況進行監督。保護單位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保護職責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保護單位資格,並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保護單位。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承人傳承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的管理和監督,保證資金專款專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保護管理職責的;
(二)在代表性項目和傳承人的評審認定過程中徇私舞弊的;
(三)未對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及時採取搶救性保護措施的;
(四)截留、挪用、擠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侵占、破壞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直接關聯的建築物、場所、遺蹟及其附屬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亂采、濫挖、盜獵或者盜賣與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珍稀礦產、植物、動物等原材料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申報代表性項目的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認定機關撤銷已認定的代表性項目,並責令退還該項目保護經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申報傳承人的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濫用和過度開發代表性項目的,由認定機關撤銷對傳承人的認定,並責令退還傳承人補助經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4年10月1日施行。
修改情況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5月21日,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在省人大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赴無為縣、宿松縣進行了立法調研。在此基礎上,會同有關方面對草案進行了集中研究。8月5日,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以及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省文化廳,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初步修改。8月8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並於8月12日上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於政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中的職責
有些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強化政府職責,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建立常態化的複審機制,定期監督檢查;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情況如何處理,應加以規定;對鄉鎮人民政府的相關職責應作出明確規定。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在草案第六條中增加兩款,表述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予以協調、解決。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修改稿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
增加一條,作為修改稿第三十八條,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保護措施未能有效實施的,應當及時處理。”
二、關於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
草案第十六條對區域性整體保護作出了規定。有些組成人員審議意見以及教科文衛委員會審查意見均提出,建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對重點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及其文化生態環境進行區域性整體保護。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近年來,國務院擬在全國陸續建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我省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被列為國家級保護實驗區。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有利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發展。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將草案第十六條第一款相關內容修改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特定區域,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實施區域性整體保護”。(修改稿第十六條第一款)
三、關於傳承人的義務和有關法律責任
草案第二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分別對傳承人的權利、申報傳承人弄虛作假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有些組成人員提出,對傳承人應當設定相應的義務,如傳授技藝、培養新傳承人、參與有關公益宣傳、對政府給予的補助專款專用等,對傳承人濫用和過度開發代表性項目等行為,應當設定法律責任。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增加一條,作為修改稿第二十一條,表述為:“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
“(五)對政府給予的補助按照規定使用。”
將草案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關撤銷對傳承人的認定,並責令退還傳承人補助費:
“(一)在申報傳承人的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濫用和過度開發代表性項目的;
“(三)對政府給予的補助未按照規定使用的。”(修改稿第四十五條)
四、關於法律責任
草案第四十條對侵占、破壞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直接關聯的建築物、場所、遺蹟等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有些組成人員提出,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一旦損壞,損失難以估量,相應法律責任中設定的罰款數額偏低,建議加大處罰力度;該條第二項設定的處罰操作性不強,難以執行,可以不作規定。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加強保護;該條第二項處罰的行為,難以界定具體標準;該條第三項規定的處罰,與《礦產資源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主體和處罰幅度不一致。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將對第二項行為的處罰刪去,將該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侵占、破壞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直接關聯的建築物、場所、遺蹟及其附屬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亂采、濫挖、盜獵或者盜賣與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珍稀礦產、植物、動物等原材料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予以處理。”(修改稿第四十三條)
五、關於法規名稱和章節名稱
有些組成人員提出,將法規名稱修改為《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第二章章名“代表性項目”修改為“認定與保護”,第四章章名“利用與發展”修改為“管理與利用”。法制委員會反覆研究認為,本法規的內容不僅包括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也包括了其傳承、傳播、利用和發展等,現法規名稱內涵更廣泛,也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相一致,建議以不作修改為宜。第二章“代表性項目”中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內容,其他一些章節中也有保護的內容;第四章“利用與發展”,其中有些內容屬於用管理的手段促進“利用與發展”,草案未對管理工作作出專章規定,而是將管理措施具體化到傳承、傳播、利用、發展等規定之中,本章和其他一些章節中均有管理的內容。建議第二章和第四章章名以不作修改為宜。
此外,還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條款順序調整,不再一一說明。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以上說明和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8月19日下午,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改稿比較成熟,建議提請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以及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省文化廳,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改稿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初步修改。8月20日上午,法制委員會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並於8月20日下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代表性項目的評審
修改稿第十一條對代表性項目的評審問題作出了規定。有些組成人員提出,這些操作層面的問題,程式較為繁瑣,該規定過於具體,建議進行精簡、整合。也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對評審專家的人數作出修改,建立專家迴避制度等。法制委員會認真研究認為,關於代表性項目評審程式問題,文化部以及省文化廳正陸續出台一些具體操作的管理規定,評審程式比較複雜,涉及的環節較多,且屬於具體操作層面規範,本法規作出原則規定即可。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將修改稿第十一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專家評審小組負責對申請、建議或者推薦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初評,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初評意見進行審議。”(表決稿第十一條)
二、關於傳承人資格的取消和終止
修改稿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依法履行義務的,取消其傳承人資格;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其傳承人資格自動終止。傳承人資格被取消或者自動終止的,重新認定傳承人。”有些組成人員提出,在哪些情況下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喪失傳承能力是否資格即自動終止,應當進行研究;重新認定傳承人應區分不同情況。法制委員會認真研究認為,何為喪失傳承能力,目前存在較大爭議,國家未制定標準,現實中尚未形成統一規範標準。鑒於《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對傳承人資格取消問題已經作出了規定,本法規可以不再規定,建議將該款刪去。(表決稿第四十一條)
三、關於傳承人承擔的法律責任
修改稿第四十五條對傳承人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等三種情形,規定應當“撤銷對傳承人的認定,並責令退還傳承人補助費”。有些組成人員提出,應將“傳承人未按規定履行義務”的情形一併加以規範;第三項“對政府給予的補助未按照規定使用的”情況,處理過重,建議斟酌。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鑒於“傳承人未按規定履行義務”的情形,《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已經規定“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該條可以不作重複規定。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將該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申報傳承人的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濫用和過度開發代表性項目的,由認定機關撤銷對傳承人的認定,並責令退還傳承人補助經費。”(表決稿第四十六條)
四、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和範圍
修改稿第三條規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和範圍。有些組成人員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和範圍是否準確應進一步研究,建議將器樂,橋樑、寺廟等建築物納入非物質文化遺產範疇予以保護。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該條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和範圍的規定,是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相關規定形成的,且該條第二項的“音樂”已經包含“器樂”的內容,橋樑、寺廟等建築物,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屬於文物的,由《文物保護法》予以規範,因此,建議本條以不作修改為宜。
五、關於民辦公共文化機構優惠待遇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對民辦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政府應當予以支持、鼓勵;對於免費向社會開放的公益性民辦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等公共文化機構,在收取水、電、氣等費用時,應當予以減免優惠。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修改稿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理利用代表性項目的,依法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稅收、信貸、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的優惠待遇。”其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包括了民辦公益性博物館等公共文化機構。對於民辦博物館等公共文化機構的規範,國務院《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作出了原則規定,國家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博物館條例》,擬對促進民辦博物館發展作出更進一步規範。鑒於目前尚無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的稱謂和認定,建議待相關法規政策出台後,結合我省實際,對相關內容作出規定。
此外,還對一些條款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條款順序調整,不再一一說明。
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推進文化強省建設,制定《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是十分必要的。經過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以及本次會議審議,修改後形成的表決稿符合本省實際,與有關的法律、法規不相牴觸,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已基本吸收,比較成熟,建議提請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
以上報告,連同表決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查意見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已經2014年4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教科文衛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一、前期工作
我省人文底蘊深厚,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眾多,且具有鮮明地域特徵和徽文化特色。教科文衛委員會一直重視非遺立法工作,多次牽頭赴省內外開展立法調研。2011年,協助常委會聽取和審議省政府關於全省非遺保護情況的報告,提出加快出台我省非遺條例的建議。《草案》於去年被列入預備審議類項目後,我委按照“前伸後延”的立法工作要求,提前介入省文化廳、省政府法制辦組織的調研、論證和修改工作,協調進度,提出建議。4月23日,為協助常委會做好《草案》審議工作,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先森率教科文衛委員會、省文化廳有關負責同志,赴宣城市進行了專題調研。
二、制定《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省非遺保護工作自2006年正式啟動以來,全省各地積極回響,勇於實踐,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和經驗,總體呈現出從無到有、創新突破、亮點紛呈的良好局面。目前,非遺保護已由基礎性工作為主的起步階段,轉入科學保護、依法保護的發展新階段,非遺保護的規律性問題尚需深入研究、保護方式尚需改進完善、傳承人的管理服務尚需明確規範、體制機制尚需探索創新,非遺保護實踐中的一些成熟經驗也需要總結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為確保國家非遺法落到實處,建設文化強省,使我省非遺保護工作繼續走在全國前列,有必要制定我省非遺保護的地方性法規。
經審查,《草案》與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不相牴觸,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三、修改建議
1.增加建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內容。文化生態保護區是非遺保護的重要形式,“十一五”期間,國務院在全國陸續設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對重點非遺項目及其文化生態環境進行區域性整體保護,成效顯著。為與國家非遺保護政策有效銜接,建議在歷史文化積澱豐厚,非遺價值突出、特色鮮明、存續形態完整的區域就黃梅戲、花鼓燈等重點項目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編制專項保護規劃。
2.增加加強原材料保護的內容。與歙硯、徽墨、宣紙、宣筆等我省非遺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珍稀礦產、動植物等天然原材料是非遺保護和傳承的重要物質載體,有效保護和積極開發這些珍稀天然原材料,可以避免因原材料資源的枯竭導致該非遺代表性項目失傳。《草案》僅就珍稀天然原材料的保護作了一款禁止性規定,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供需之間的矛盾,建議在《草案》中增加“鼓勵種植、養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天然原材料”、“鼓勵企業建立原材料基地”等相關規定,擴大原材料資源供給總量。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解讀
日前,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10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緊密結合我省實際,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保護、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等作出明確規定,為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推動文化事業和產業發展、加快建設文化強省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8月26日《安徽日報》以立法保護“活態文化” 傳承非遺留住“鄉愁”為題,對《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進行了專版解讀。
強化政府保護職責——
常態複審定期督查
原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發展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
解讀:《條例》所指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傳統體育和遊藝,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草案審議過程中,有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應當強化政府職責,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建立常態化複審機制,定期監督檢查;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情況如何處理,應加以規定;對鄉鎮的相關職責應作出明確規定。
根據組成人員意見,《條例》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職責,並要求其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保護措施未能有效實施的,應當及時處理。若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予以統籌協調。
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發展——
鼓勵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
原文:符合下列條件的特定區域,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實施區域性整體保護。
解讀:文化生態保護區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形式。 “十一五”期間,國務院在全國陸續設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對重點非遺項目及其文化生態環境進行區域性整體保護,成效顯著。我省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就被列為國家級保護實驗區。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相應保護措施,有利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發展。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條例》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特定區域,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傳統文化積澱豐厚、存續狀態良好,並為社會廣泛認同;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分布較為集中,且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科學價值和鮮明的區域特色;非物質文化遺產所依存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生態環境良好;當地居民的文化認同感和參與保護的自覺性較高。《條例》還規定,在整體保護區域內修建建築物,應當尊重該區域的傳統文化和歷史風貌。建築物的風格、高度、體量、色調等應當與該區域的傳統文化相協調。
省文化廳有關負責同志表示,下一步,我省將對黃梅戲、文房四寶、花鼓燈等重點項目嘗試建立保護區。
代表性項目評定不能無序開展——
專家評審規範項目認定
原文:代表性項目的認定,實行專家評審制度。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由較高學術水平專家組成的代表性項目評審專家庫。專家庫資源由各級文化主管部門共享。
解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是指在眾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中,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經過評審認定具有代表性的項目。代表性項目認定並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重要環節。《條例》因此對代表性項目的認定程式作出規範。
根據《條例》,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申請或者建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專家評審小組負責對申請、建議或者推薦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初評,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初評意見進行審議。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經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擬列入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二十日。公示期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出異議。有關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經過調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複審;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二十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並說明理由。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情況,擬定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代表性項目名錄公布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避免出現“誰都管,誰都不管”的扯皮局面——
明確代表性項目保護主體
原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認定代表性項目的同時,明確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
保護單位應當具備實施該項目保護的能力,有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人員、場所和相對完整的資料。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規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卻沒有規定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 ”省文化廳廳長袁華表示,在實際工作中,代表性項目保護主體的缺失,容易出現“誰都管,誰都不管”的尷尬局面。
因此,從保護工作實際出發,《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在認定代表性項目的同時,應當明確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制定並實施該項目保護計畫,向本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定期報告代表性項目保護情況;培養該項目傳承人;收集、保管該項目的實物、資料,並登記、整理、建檔;保護相關的文化場所;開展該項目的展示、展演活動;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根據《條例》,保護單位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保護職責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保護單位資格,並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保護單位。
因原材料資源枯竭導致非遺代表性項目失傳現象正在發生——
加強非遺原材料保護
原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珍稀礦產和植物、動物等原材料。
鼓勵種植、養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植物、動物等原材料。
解讀:與歙硯、徽墨、宣紙、宣筆等我省非遺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珍稀礦產、動植物等天然原材料,是非遺保護和傳承的重要物質載體。有效保護和積極開發珍稀天然原材料,可以避免因原材料資源的枯竭導致該非遺代表性項目失傳。
根據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審查意見報告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珍稀礦產和植物、動物等原材料。鼓勵種植、養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植物、動物等原材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亂采、濫挖、盜獵或者盜賣與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珍稀礦產、植物、動物等原材料。若違反規定將由有關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遏制“重申報、輕保護,重開發、輕傳承”現象——
傳承人享權利更應履義務
原文: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二)收集、整理和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三)配合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五)對政府給予的補助按照規定使用。
解讀: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活態文化”,需要通過傳承與傳播才能得以延續和發展。這其中,代表性傳承人的作用至關重要。審議過程中,有些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明確傳承人權利的同時,也應當規定相應的義務,如傳授技藝、培養新傳承人、參與有關公益宣傳、對政府給予的補助專款專用等;對傳承人濫用和過度開發代表性項目等行為,應當設定法律責任。
根據組成人員意見,《條例》規定,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傳授、展示技藝;開展講學、文藝創作和學術研究等活動;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見、建議;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傳承活動給予支持;獲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的補助和獎勵;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權利。同時明確了傳承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在申報傳承人的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濫用和過度開發代表性項目的,由認定機關撤銷對傳承人的認定,並責令退還傳承人補助經費。
《條例》還對傳承人認定作出規定。要求傳承人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不直接從事代表性項目傳承活動的人員不得被認定為傳承人。傳承人的認定程式,參照條例關於代表性項目評審程式的規定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將其認定的傳承人名單向社會公布。
一些依靠口傳心授方式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逐漸失傳——
鼓勵非遺項目進校園
原文: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引導中國小校將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納入素質教育內容,開展相關教育活動。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科研機構設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和課程,或者建立教學、研究基地,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科學研究,培養專業人才。
解讀:由於受到現代生活方式的衝擊,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存和發展面臨嚴峻考驗。一些依靠口傳心授方式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逐漸失傳,許多傳統民間文藝、禮儀和習俗正在消失,有的傳統技藝面臨人亡藝絕的危險。鼓勵非遺文化進校園,有利於其傳播與傳承。
《條例》規定,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引導中國小校將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納入素質教育內容,開展相關教育活動。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科研機構設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和課程,或者建立教學、研究基地,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科學研究,培養專業人才。
據省文化廳有關負責人介紹,我省正在編制有地方特色的非遺教材讀本,與教育部門聯繫,爭取早日進校園。目前,安慶市已經開展黃梅戲進校園工作。
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一旦損壞,損失難以估量——
損壞非遺項目最高罰十萬
原文:侵占、破壞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直接關聯的建築物、場所、遺蹟及其附屬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亂采、濫挖、盜獵或者盜賣與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珍稀礦產、植物、動物等原材料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解讀:《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侵占、破壞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直接關聯的建築物、場所、遺蹟及其附屬物;亂采、濫挖、盜獵或者盜賣與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珍稀礦產、植物、動物等原材料。
條例草案審議過程中,有些組成人員提出,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一旦損壞,損失難以估量,建議加大處罰力度。《條例》因此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條例》還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設定了法律責任,若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履行保護管理職責的;在代表性項目和傳承人的評審認定過程中徇私舞弊的;未對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及時採取搶救性保護措施的;截留、挪用、擠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的。
評論:保護非遺功在千秋
安徽日報記者 高城
黃梅戲、花鼓燈、皮影戲、徽墨製作技藝,這些頗具鮮明地域特徵和徽文化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如同歷史長河中一顆顆璀璨的明珠,遺存於江淮大地。這是人類文明的寶貴結晶和人類社會得以延續的文化命脈,不可複製和再生,應當倍加珍惜。
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面臨很多新情況、新問題。一方面,受到現代生活方式的衝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和發展面臨嚴峻考驗。一些依靠口傳心授方式傳承的非遺項目逐漸失傳,許多傳統民間文藝、禮儀和習俗正在消失,有的傳統技藝面臨人亡藝絕的危險。另一方面,由於“重申報、輕保護,重開發、輕傳承”、濫用和過度開發非遺的問題不同程度存在,非遺資源缺乏全面、系統、科學的保護。
解決這些問題,制度建設是根本。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緊密結合我省實際,全票通過《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凸顯了我省加快保護非遺的決心。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加強對代表性傳承人的監督、鼓勵非遺文化進校園……這些有利於非遺保護和傳承的創設性規定,為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推動文化事業和產業發展、加快建設文化強省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立法保護非遺,不是為了回到過去,而是通過將其上升為法律規範,成為全社會共同遵守的行動準則,讓後輩們看見,人們原來這樣生存過,留住鄉愁,慰藉後代,利在當代,功在千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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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上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全票通過了《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保護、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等。該條例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為了更好地對重點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文化生態環境進行區域性整體保護,《條例》創設性地規定可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根據《條例》,符合下列條件的特定區域,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實施區域性整體保護:傳統文化積澱豐厚、存續狀態良好,並為社會廣泛認同;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分布較為集中,且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科學價值和鮮明的區域特色;非物質文化遺產所依存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生態環境良好;當地居民的文化認同感和參與保護的自覺性較高。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活態文化,需要通過傳承與傳播才得以延續和發展。 《條例》因此特別明確了傳承人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等。根據《條例》,傳承人應當履行這些義務: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收集、整理和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配合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對政府給予的補助按照規定使用。若違反規定,在申報傳承人的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濫用和過度開發代表性項目的,由認定機關撤銷對傳承人的認定,並責令退還傳承人補助經費。
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一旦損壞,損失難以估量,《條例》因此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條例》,若違反規定,侵占、破壞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直接關聯的建築物、場所、遺蹟及其附屬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亂采、濫挖、盜獵或者盜賣與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珍稀礦產、植物、動物等原材料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