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

《安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是安徽省文化和旅遊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安徽省文化和旅遊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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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印發

安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
近日,安徽省文化和旅遊廳印發《安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提出通過建設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

主要內容

“安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是指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對安徽省內歷史文化積澱豐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特色的傳統文化形態及其生態環境進行整體性保護,經安徽省文化和旅遊廳審核設立的特定區域。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範圍為市、縣(市、區)或若干縣域,申報單位需要滿足傳統文化歷史積澱豐厚、存續狀態良好;非遺資源豐富、形式多樣、分布集中,形成具有鮮明地域、民族特色的文化生態;當地擁有非遺傳習所、傳統村落、民間藝術之鄉、鄉村舞台、傳統文藝團體等條件。
經批准設立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區人民政府需編制實施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總體規劃,並安排專項經費用於相關工作。省文化和旅遊廳每三年組織檢查評估,因保護不力或不當使文化生態遭到破壞的單位將予以摘牌。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促進安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和《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安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是指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對安徽省內歷史文化積澱豐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特色的傳統文化形態及其生態環境進行整體性保護,經安徽省文化和旅遊廳審核設立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安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充分尊重人民民眾的主體地位,貫徹新發展理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 安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建設應堅持保護優先、整體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堅持少而精的原則,實現“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民眾受益”的目標。
第二章申報與審批
第五條 安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依託相關行政區域設立,區域範圍為市、縣(市、區)或若干縣域。
第六條 申報設立安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批、公布等程式。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區域,可以申報安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一)傳統文化歷史積澱豐厚、存續狀態良好;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形式多樣、分布集中,形成具有鮮明地域、民族特色的文化生態;
(三)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所依存的生態環境良好;
(四)當地民眾的文化認同與參與保護的自覺性較高;
(五)當地有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所、傳統村落、民間藝術之鄉、鄉村舞台、傳統文藝團體等有關具體文化生態建設的基礎;
(六)有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社會活動;
(七)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出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制度和措施,建立有效的領導協調機制,設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配備工作人員,並將保護經費納入當地財政預算。
第八條 申請設立安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需經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由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向省文化和旅遊廳提出申請。
第九條 申請設立安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安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請;
(二)市人民政府同意申報安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函件;
(三)市級專家評審委員會論證意見;
(四)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條 跨兩個以上地市級行政區域安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報,由相關行政區域的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協調一致後,分別經本級市人民政府同意,聯合向省文化和旅遊廳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審核申報材料後,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議,對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進行論證,聽取申報地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關於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介紹,形成初評意見。
第十二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組織專家對初評通過的文化生態保護區申報地進行實地考察,確定安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入選名單並進行為期20天的公示。
第十三條 根據論證、考察、公示情況,省文化和旅遊廳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地區設立為安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頒發證書和標牌,並報文化和旅遊部備案。
第三章 規劃與實施
第十四條 安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設立後,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組織編制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編制工作應吸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家、文化研究專家和規劃專家等共同參與,並廣泛聽取當地民眾意見。
第十五條 《總體規劃》應在安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批准設立之日起1年內編制完成。《總體規劃》經市級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並報省文化和旅遊廳備案。
第十六條 安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傳統文化及文化生態形成的地理環境、歷史沿革、現狀、特色、文化內涵與價值進行系統描述、分析和評價;
(二)保護區域範圍及核心區域、輻射區域和一般區域,區域內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文物保護單位分布情況等;
(三)建設目標、工作原則、保護內容、核心區域和重要場所保護清單、保護方式與保護措施;
(四)規劃應含分期實施方案及階段性目標;
(五)保障措施及保障機制;
(六)圖表和附錄等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安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應納入所在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與相關的城鄉建設、土地利用、生態環境、文物保護、旅遊發展、公共文化服務等各類專門性規劃相銜接。
第四章建設與管理
第十八條 經批准設立的安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文化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編制實施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總體規劃;
(二)安排專項經費用於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同時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對保護工作給予捐助;
(三)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相關單位及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四)組織開展文化生態保護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五)每年組織對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工作成效開展評估。
第十九條 安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承擔以下責任與義務:
(一)指導開展保護區內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調查,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及傳承人記錄工程,建立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資料庫;
(二)與研究機構及高校舉辦學術研討會、交流會等,積極開展與文化生態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理論和實踐研究;
(三)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評測和保護績效評估,制定落實分類保護政策措施,優先保護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不斷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實踐能力,弘揚當代價值,促進發展振興。
(四)制定相關制度,為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創造條件、提供支持,資助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教學、交流等活動。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採取助學、獎學等方式支持從業者學習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技藝,幫助提高傳承能力,增強傳承後勁。
(五)每年組織舉辦至少一次有一定規模、有影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展演活動,利用中華傳統節日、文化和自然遺產日等舉辦形式多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展示活動。
(六)實施傳統工藝振興工程,將區域內具備一定傳承基礎和生產規模、有發展前景、有助於帶動就業的傳統工藝項目納入傳統工藝振興目錄,採取措施予以重點支持;
(七)依託區域內獨具特色的文化生態資源,開展文化觀光、文化體驗、文化休閒遊等多種形式的旅遊活動;
第二十條 在統籌規劃的基礎上,安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建設至少一個綜合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根據傳習需要設立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習所或傳習點。
第二十一條 編寫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普及輔導讀本,在中國小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選修課程,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當地教育體系,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進課堂、進教材。
第二十二條 安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內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利用,須經過科學論證,防止因過度開發而對其整體性保護造成損害。
第二十三條 已批准設立的安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省文化和旅遊廳將根據保護工作的需要,每三年組織進行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成效檢查、評估,評估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對建設成績突出的安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省文化和旅遊廳予以通報表揚,並給予重點支持。因保護不力或不當使文化生態遭到破壞的,省文化和旅遊廳將嚴肅處理,並予以摘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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